皮膚腫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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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腫瘤(skin tumors),原發於皮膚或其附屬器的腫瘤和由其他內臟器官、組織的惡性腫瘤(如乳腺癌、胃癌等)轉移到皮膚的轉移瘤。有些皮膚表現可以是系統性腫瘤,特別是淋巴系統腫瘤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淋巴瘤、淋巴細胞性白血病等。皮膚腫瘤也可以轉移到體內器官。
皮膚腫瘤有良性與惡性之分。一般說來,良性腫瘤境界清楚,邊緣整齊,表面平滑,大致對稱;組織學檢查瘤細胞核的大小、形態一致,排列規則,雖可以長得很大,但其生長並不呈破壞性,亦不發生轉移。與之相反,惡性腫瘤的境界不清楚,邊緣不整齊,表面可發生潰瘍、出血,瘤體不對稱,組織學檢查瘤細胞核的大小、形態不一致,排列不規則,腫瘤呈浸潤性、破壞性的生長,最終將發生轉移。除了良性及惡性腫瘤外,還有一種原位癌,指瘤細胞限於原來所在的部位即表皮內,如原位鱗狀細胞癌即鮑恩氏病、原位黑素瘤。所有的原位癌都是上皮性癌。日光性角化病、色素痣列為良性腫瘤,但可轉變成惡性。皮膚腫瘤位於體表,診斷主要靠臨床及組織病理學檢查。皮膚良性腫瘤一般不需治療,對有惡性變可能者,瘤體過大影響功能者及影響儀容者應手術切除。惡性皮膚腫瘤應及時手術切除。只要及時治療,惡性皮膚腫瘤的預後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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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和命名
可分為良性和惡性,又可根據組織來源(或向何種組織分化)、組織形態和性質分類並命名。大致分為上皮性腫瘤及間葉組織性腫瘤。上皮性腫瘤包括表皮及其附屬器的腫瘤,良性的稱為瘤,如基底細胞乳頭瘤、毛髮上皮瘤等;惡性的稱為癌,如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癌等。間葉組織性腫瘤包括源自纖維組織、脈管、肌肉、脂肪等組織的腫瘤,良性的稱為瘤,如血管瘤、脂肪瘤等;惡性的稱為肉瘤,如脂肪肉瘤、平滑肌肉瘤等。
病因
多數不清楚。有先天及後天等因素,如痣類(主要是色素痣)為先天性疾病。皮膚癌是由於多種內在及外在因素協同作用引起組織細胞異常的反應性增生。其中外在因素包括化學致癌物質、紫外線、電離輻射、病毒感染等。內在因素包括遺傳因素、免疫缺陷等。已知紫外線的照射是皮膚的一個重要致癌因素,例如接近赤道地區人群中的皮膚癌發病率較遠離赤道地區的發病率高。白種人表皮中黑色素細胞產生的黑色素少,對紫外線的防護作用差,因此皮膚癌的發生率亦較有色人種高。初步的研究表明紫外線等致癌因素首先引起細胞核內DNA的損傷,由於機體內在的缺陷,使細胞不能對損傷的DNA進行修復,從而發生對變異DNA的複製,若機體的免疫系統不能及時排斥,清除這種變異的細胞,即機體免疫監視功能有缺陷,這種有變異DNA的細胞將發生增殖,成為克隆,最終導致腫瘤的形成。
診斷
主要靠臨床及組織病理學檢查。病理學檢查對皮膚腫瘤,特別是惡性腫瘤的診斷,包括確定其性質,決定手術切除的範圍及深度,甚至對預後的判斷等至關重要。可用環鑽或手術刀在典型皮損部位取材,若腫瘤小,則可全部切除,備作病理學檢查;對惡性黑色素瘤,最好一次將病損全部切除,若切取部分檢查,一旦確診為惡性黑色素瘤,則又須及時全部切除。
治療
取決於腫瘤的性質。一般良性皮膚腫瘤不必治療。對有惡性病變可能者(如巨大先天性色素痣)及瘤體大影響肢體功能者(如大的脂肪瘤),應作手術切除。有些良性腫瘤長在外露部位,影響儀容,患者要求治療者(例如面部的色素痣及血管瘤等)也可切除。對惡性皮膚腫瘤,確診後應及時手術切除,一般單純切除即可,必要時切除範圍需深達肌肉、骨膜,並包括附屬的淋巴結,即所謂根治術。其他療法有放射治療、冷凍、電乾燥術、刮除術、化學療法等,也可幾種療法綜合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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