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理學/抗菌藥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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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抗菌藥的使用,過去許多致死性的疾病已得到控制。但隨著抗菌藥物的廣泛使用,特別是濫用,也給治療帶來許多新問題,如毒性反應過敏反應二重感染細菌產生耐藥性等。因此,合理使用抗菌藥物日益受到重視。

一、抗菌藥臨床應用的基本原則

(一)嚴格按照適應證選藥

每一種抗菌藥物各有不同抗菌譜與適應證。臨床診斷、細菌學診斷和體外藥敏試驗可作為選藥的重要參考。表37-1供選藥時參考。此外,還應根據病人全身情況,肝、腎功能感染部位,藥物代謝動力學特點,細菌產生耐藥性的可能性、不良反應和價格等方面因素綜合考慮。

表37-1 藥敏試驗中的抗菌藥物選擇

腸桿菌 假單胞菌 金葡菌 腸球菌屬 流感桿菌
第一線 氨苄西林 哌拉西林 頭孢噻吩 青黴素 氨苄西林
氨苄西林-舒巴坦 羧苄西林 氨苄西林-舒巴坦 (或氨苄西林) 氨苄西林-舒巴坦
頭孢噻吩 慶大黴素 紅霉素 頭孢呋新
慶大黴素 阿米卡星 苯唑西林 氯黴素
阿米卡星 青黴素 復方SMZ-TMP
萬古黴素
第二線 頭孢呋新 諾氟沙星 慶大黴素 萬古黴素
氯黴素 復方SMZ-TMP 阿米卡星
哌拉西林 頭孢他啶 諾氟沙星
復方SMZ-TMP (或頭孢哌酮) 利福平
第三代頭孢菌素 復方SMZ-TMP
諾氟沙星
尿液 呋喃妥因 諾氟沙星 復方SMZ-TMP 諾氟沙星
諾氟沙星 復方SMZ-TMP 呋喃妥因 紅霉素
復方SMZ-TMP 諾氟沙星

(二)病毒性感染和發熱原因不明者

感冒上呼吸道感染病毒性疾病,發病原因不明者(除病情嚴重並懷疑為細菌感染外)不宜用抗菌藥,否則可使臨床症状不典型和病原菌不易被檢出,以致延誤正確診斷與治療。

(三)抗菌藥劑量

劑量要適當,療程應足夠。劑量過小,不但無治療作用,反易使細菌產生耐藥性;劑量過大,不僅造成浪費,還會帶來嚴重的毒副作用。療程過短易使疾病複發或轉為慢性。

(四)皮膚粘膜局部感染

應盡量避免局部應用抗菌藥,因其易發生過敏反應和耐藥菌的產生。

(五)預防應用及聯合應用

對此均應嚴格掌握適應證,抗菌藥物的預防應用僅限於少數情況,如經臨床實踐證明確有效果者;聯合用藥,也必須謹慎掌握指征、權衡利弊。

二、抗菌藥的聯合應用

(一)抗菌藥聯合應用的意義

聯合用藥的主要優點是:①發揮藥物的協同抗菌作用以提高療效;②延遲或減少耐藥菌的出現;③對混合感染或不能作細菌學診斷的病例,聯合用藥可擴大抗菌範圍;④聯合用藥可減少個別藥劑量,從而減少毒副反應

濫用抗菌藥物的聯合應用,可能產生不利後果:如增加不良反應發生率;容易出現二重感染;耐藥菌株更加增多;浪費藥物;給人一種虛偽的安全感染,延誤正確治療。

(二)聯合用藥的指征

聯合用藥的指征有:①病原菌未明的嚴重感染;②單一抗菌藥物不能控制的嚴重混合感染,如腸穿孔腹膜炎致病菌常有多種需氧菌厭氧菌等;③單一抗菌藥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內膜炎敗血症;④長期用藥細菌有可能產生耐藥者,如結核、慢性尿路感染慢性骨髓炎等;⑤用以減少藥物毒性反應,如兩性黴素B氟胞嘧啶合用治療深部真菌,前者用量可減少,從而減少毒性反應;⑥臨床感染一般用二藥聯用即可,常不必要三藥聯用或四藥聯用。

(三)聯合用藥可能產生結果

兩種抗菌藥聯合應用在體外或動物實驗中可獲得無關、相加、協同(增強)和拮抗等四種效果。抗菌藥物依其作用性質可分為四大類:一類為繁殖期殺菌,如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二類為靜止期殺菌,如氨基甙類、多粘菌素等,它們對靜止期、繁殖期細菌均有殺滅作用;三類為速效抑菌,如四環素類、氯黴素類與大環內酯類抗生素等、四類為慢效抑菌劑,如磺胺類等。第一類和第二類合用常可獲得協同(增強)作用,例如青黴素與鏈黴素或慶大黴素合用治療腸球菌心內膜炎;青黴素破壞細菌細胞壁的完整性,有利於氨基甙類抗生素進入細胞內發揮作用。第一類與第三類合用可能出現拮抗作用。例如青黴素類與氯黴素或四環素類合用。由於後二藥使蛋白質合成迅速被抑制,細菌處於靜止狀態,致使繁殖期殺菌的青黴素干擾細胞壁合成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使其抗菌活性減弱。第二類和第三類合用可獲得增強或相加作用。第四類慢效抑菌藥與第一類可以合用,例如,治療流行性腦膜炎時,青黴素可以和磺胺嘧啶合用而提高療效。

應該指出上述資料多來自體外與動物試驗在特定條件下的觀察,與臨床實際不盡相同,僅供參考。聯合用藥產生的作用也可因不同菌種和菌株而異,藥物劑量和給藥順序也會影響效果。

三、肝腎功能損害時抗菌藥的應用

(一)腎功能損害

腎功能減退時,應用主要經腎排泄的藥物宜減量或延長給藥時間。對腎有毒的藥物,如兩性黴素B、萬古黴素及氨基甙類等,宜避免使用。對腎功能無損害或損害不大的藥物在一般情況下,可按常規給藥,但要求肝功能必須正常。

腎功能輕、中和重度減退的給藥量分別為正常劑量的2/3~1/2,1/2~1/5和1/5~1/10。

(二)肝功能障礙的影響

肝功能減退者,應避免使用或慎用氯黴素、林可黴素、紅霉素、利福平、四環素類等。早產新生兒肝臟對氯黴素的解毒功能較低,氯黴素列為禁用。

32 細菌的耐藥性 | β-內醯胺類抗生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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