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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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nsic Medicine):法醫學是應用醫學、生物學、化學和其他自然科學理論和技能解決法律問題的科學,用於偵察犯罪和審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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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學作用
法醫學是應用醫學及其他自然科學的理論與方法,研究並解決立法、偵查、審判實踐中涉及的醫學問題的一門科學。法醫學是一門應用醫學,又是法學的一個分支。
法醫學為制定法律提供依據,為偵查、審判提供科學證據,因此法醫學是聯結醫學與法學的一門交叉科學。現代法醫學分基礎法醫學和應用法醫學兩部分:前者研究法醫學的原理和基礎:後者則運用法醫學的理論和方法,解決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關問題。這包括受理殺人、傷害交通事故、親子鑒定等案件的鑒定,為偵查、審判提供線索和證據,為制定死亡判定、臟器移植、現代生殖技術以及解決由此帶來的社會問題的法律提供依據;另外通過對非正常死亡的屍體檢驗來發現傳染病,進行中毒和災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處理。
由於司法實踐給法醫學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天地,現代醫學和其他自然科學的成就為法醫學的發展提供了最新技術手段,原來單一的法醫學逐漸形成多分支學科的綜合性應用科學,這些學科包括:法醫倫理學、法醫病理學、臨床法醫學、法醫物證學、法醫血清學、法醫人類學、法醫牙科學、法醫化學、法醫放射學、法醫毒物學、法醫精神病學、法醫昆蟲學、醫法學等。
法醫學的歷史
法醫學的誕生和發展,與社會經濟的發展、法的出現、以及醫學和其他自然科學的進步有著密切的關係。法醫學的歷史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時期,即萌芽時期、形成時期、發展和成熟時期。
萌芽時期大約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紀期間。這時不僅法已經出現,而且醫學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在處理人命案件時,執法人已知徵求醫生的意見來處理案件。
如中國先秦時期就有了損傷檢驗,《禮記.月令》中記載「孟秋之月,……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在已發掘的秦墓竹簡中,亦有他殺、殺嬰、自縊、外傷性流產等檢驗案例的記載。戰國末期還有「令史」專門從事屍體檢驗和活體檢驗。
歐洲古代法醫學的發展卻緩慢得多,僅有個別案例的傳聞,如公元前100~44年凱撒大帝被殺:身上有23處創傷,檢驗確定貫穿胸部第一、二肋間的是致命傷。
形成時期約為公元11~19世紀,這時社會經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法制趨向健全,案件的鑒定有專業醫生參與,開始有較系統的法醫著作出現。
這時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國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湖南提點刑獄宋慈編著的《洗冤集錄》五卷。內容包括:檢驗總說、疑難雜說、初檢、複檢、驗屍、四時變動、驗骨、自縊,溺死、自刑、殺傷、火死、跌死、服毒及其他各種死共53項。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統法醫學著作,曾被譯成多種文字在許多國家出版。
中世紀的歐洲,以法國、德國和義大利的法醫學發展較快。1562年法國外科醫師帕雷對升汞中毒作了第一例解剖,1575年他在《外科手術學》一書中,闡述了機械性窒息、殺嬰、電擊死處女鑒定等方法;1598年義大利醫師菲德利斯發表《醫生關係論》一書,這是歐洲第一部法醫學著作。
1642年,德國萊比錫大學首先開設系統的法醫學講座;1782年,柏林創辦了第一份法醫學雜誌,從此法醫科學初步形成它自己獨立的體系。
發展和成熟時期 工業革命給科學技術的發展,開闢了廣闊的前景。18世紀以前的法醫學主要靠肉眼觀察活體、屍體現象,所得到的是直觀的、淺顯的結論,19世紀後則由於顯微鏡技術的出現和化學分析方法的應用,法醫學的研究工作得到深入發展。
這個時期法國著名法醫學者奧爾菲拉著有《論毒物》,俄國奈丁應用顯微鏡研究自縊與勒死的頸部索溝,以判斷究系生前抑或死後形成。
1899年,西方近代法醫學開始傳入中國;1915年北京和浙江醫學專門學校開設法醫課;1930年國立北平大學醫學院創立法醫教研究。1932年在上海建立法醫研究所並出版《法醫月刊》。
20世紀以來,經濟的發展和自然科學的突飛猛進大大促進了法醫學的發展,現代分析儀器的運用和新檢驗技術的應用,標誌著現代法醫學體系的形成。
法醫學的研究對象
法醫學的研究對象包括人(活體、屍體)和物。
活體檢驗包括檢查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生理狀態和病理狀態內容、有損傷程度、勞動能力的鑒定;有關性犯罪、性功能、妊娠、墮胎的鑒定;個人識別檢查、親子鑒定;詐病、造作病(自殘)的檢查和診斷;司法精神病檢查和診斷、精神狀態和責任能力的鑒定;疾患(含外傷和疾病,職業性和公害引起的疾患);年齡鑒定(犯罪年齡的確定);酩酊檢查(酒後肇事);毒品注射痕檢查(興奮劑和麻醉劑注射)等。
死體檢驗是法醫學研究的最重要對象,主要檢查目的是判明死亡原因、推斷死亡時間、確定損傷部位、形狀和程度,鑒別生前傷和死後傷,以及受傷時間、傷後行為能力、推斷致傷凶器、分析作案方式確定死亡性質(自殺、他殺、災害)、有無中毒和疾病體貌特徵檢查。
法醫學屍體檢查包括屍表檢查和屍體剖驗。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法醫解剖:涉及刑事案,必須經過屍體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屍體和無名屍體,需查明死因及性質者;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殺或自殺嫌疑者;因工、農業中毒或烈性傳染病死亡,涉及法律問題的屍體。
剖驗要求全面系統,並應留取足夠檢材作組織切片、毒物分析和細菌學檢查。一般應在一定期限內向委託單位發出屍體剖驗報告。
物體檢驗包括人體的一部分(骨片、毛髮、組織塊、血痕等);人的分泌物、排泄物(精液、尿、汗液、糞便等及其斑跡);人體表面複製物(指紋、足跡);人體附著物(化妝品、垢、塵土);凶器與衣著;剩餘食物飲料、藥品、嘔吐物、胃內容物等。
涉及人身傷亡的犯罪現場、災害、事故現場也是法醫研究的重要對象。法醫鑒定人會同偵查人員及時趕赴命案現場,對現場進行實地調查、檢驗屍體外表、發現並提取犯罪證據,這稱為法醫現場勘查。法醫研究現場是為了查明死亡原因、判斷死亡時間,了解死亡過程和致死手段和方法,推斷致傷或致死工具,提取法醫物證。
對案件具有證明意義的文字、圖表資料均稱書證。包括病歷、診療意見書、死殺診斷書、現場勘查筆錄、屍體剖驗報告物證檢驗報告書,訪問調查材料、法醫學鑒定書等。法醫鑒定人對書證進行審查,並按司法機關的要求,作出相應的結論,對於書證材料不足的,可要求補充材料。
法醫學的研究方法
法醫學的研究方法有醫學的、生物學的、化學的和物理學的四類。
醫學的研究方法最主要的是屍體剖驗。包括肉眼觀察研究和取器官組織檢材製作組織切片,並染色進行顯微鏡下檢查和組織化學檢查。為研究超微結構和測定微量金屆含量還可應用電子顯微鏡觀察和微區分析。
此外,還可根據需要提取相應檢材作化學和生物學檢查。其次是臨床醫學檢查,應用臨床知識對活體進行診察,確定活體的生理、病理狀態,解決醫療事故中的醫療責任以及傳染病、中毒、公害的防治問題等。
化學的研究方法包括應用化學分析方法對毒物進行定性和定量,對排泄物、嘔吐物進行毒物檢驗,用化學反應方法確定是否有血跡,以及用生物化學方法檢查人體酶型和遺傳指紋(DNA技術),以進行個體識別等。
生物學的研究方法,如採用免疫血清學鑒別個體和動物的血、精斑、其他體液斑、分泌物、骨、毛髮的種屬和血型;採用微生物學理論和技術,對有關檢材進行細菌和病毒檢查等;採用動物試驗方法進行中毒病理學、機械性損傷、其他物理性損傷、機械性窒息的模擬試驗;應用人類學知識對無名屍體進行年齡、性別、種族特徵的研究。
物理學的研究方法是指採用物理儀器測定皮膚、骨骼的強度,進行損傷模擬試驗;採用 X射線技術進行損傷、身體異物和骨骼年齡的推斷;採用氣相色譜儀,紫外、紅光分光光度儀、質譜儀、磁共振技術、中子活化技術等對毒物和藥物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用光譜分析、電泳技術、顯微鏡技術進行法醫物證的檢驗等。
法醫學的內容
法醫學的內容主要有:
死亡與屍體現象。討論死亡概念、死亡過程和死亡分類;研究死亡診斷標準;鑒別真死和假死;研究死後屍體在內外因素作用下發生的一系列變化,包括早期屍體現象(肌肉弛緩、屍冷、局部乾燥、屍僵、屍斑、組織自溶)、晚期屍體現象(屍體腐敗、乾屍、屍蠟、泥炭鞣屍、霉屍、白骨化)以及昆蟲等動物對屍體的毀壞;推斷死亡時間等。
各種機械性窒息的發生機制、徵象、後果和檢驗方法。如對縊死、勒死、扼死、悶死、壓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異物堵塞呼吸所致的窒息死、溺死進行鑒別;研究各種機械性窒息的作案方式。
機械性損傷的分類、形成機制。討論鈍器、銳器、火器損傷的基本形態、損傷後果、 致死原因;闡述各種徒手傷、器械傷墜落傷、交通工具所致損傷、咬傷、切創、砍創、刺創、剪創以及槍彈創和爆炸傷的特點和鑒定要點;鑒別生前傷與死後傷;推斷致傷物;判斷打擊次數、打擊順序和方向;推斷傷後經過時間;確定損傷性質(他殺、自殺意外事故、災害事故)。
高溫、低溫、電流或其他物理因素所致的損傷和死亡。討論燒死、燙死、凍死、電擊傷、雷擊傷的機制和徵象,鑒別生前燒傷(死)與死後焚燒。
各種毒物的性狀、毒理作用,毒物進入體內的途徑和代謝過程,中毒症状,病理改變。中毒量和致死量,毒物檢驗方法和預防措施。
各種猝死與自殺、他殺引起的突然死亡。
性功能的生理和病理狀態。討論強姦、猥褻、性變態行為的作案方法和手段,及人身檢查和鑒定標準。研究妊娠和分娩,確定受精時間和妊娠期間。研究墮胎、殺嬰的方法,後果和法律責任。
各種人體組織、體掖、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斑跡的種屬、紅細胞型、白細胞型、血清型、酶型以及遺傳基因紋(DNA指紋)、基因頻率分布的理論和檢驗方法;出血部位、出血量和出血時間;親子鑒定的理論和方法。
法醫人類學的個人識別。根據骨骼、牙齒、毛髮推斷人種、性別年齡、身高、職業特點、面貌特徵,確定無名屍及碎屍的身源;研究如何根據顱骨復原生前面貌,以及將顱骨與嫌疑人相片重合以確定是否同一個人等。
他殺、自殺他殺偽裝自殺、自殺偽裝他殺的特點和規律。研究自傷他傷的規律和損傷程度鑒定;研究詐病(假裝或誇大病情)、造作病(或自殘)的特點和規律以及檢驗和鑒定方法。
醫療事故的鑒定、醫療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分清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及醫護人員應負的責任,幫助醫療機構提高質量,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
法醫學的屍體檢驗方法和步驟研究。研究無名屍體檢驗、碎屍檢驗、重大災害事故屍體檢驗、挖掘屍體檢驗的特殊方法和技術。
活體檢驗的各種方法和技術,確定相應的鑒定標準。
涉及法律的其他醫學問題。如研究違法或犯罪行為與精神病態的關係,精神病人違法或犯罪後的責任能力鑒定等等。
自宋慈《洗冤集錄》的發表,距今已有700多年歷史,這以後法醫學由原來的單一學科發展到門類齊全的多科性應用科學,其研究方法和檢測手段更趨現代化。但是,隨著法制的健全、公安、司法實踐不斷給法醫學提出新的課題,法醫學本身也存在不少有待解決的問題。
這方面的問題主要有:精確、可靠地確定死亡時間和傷後經過時間的技術;簡易、科學、實用的生前與死後傷鑒定方法;死亡標準、臟器移植與法律的關係;法律倫理學方面的問題,如現代生殖技術(人工受精、試管嬰兒)帶來的法律問題,性轉換術、生物醫學的人體實驗與法律問題;可靠的個人識別方法、完善的遺傳基因、指紋的鑒定技術;猝死的機制和有效的診斷方法等。
親子鑒定 隨著DNA技術的發展和應用,DNA標誌系統的檢測將成為破案的重要手段和途徑。此方法作為親子鑒定已經是非常成熟的,也是國際上公認的最好的一種方法。
法醫學專業
學科:醫學
門類:法醫學類
專業名稱:法醫學
業務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具備醫學的基本理論知識和系統的法醫學理論知識及基本技能,能在公安、政法機關及司法鑒定機構從事法醫學檢案鑒定工作的高級科學技術人才。
業務培養要求: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基礎醫學、臨床醫學、法學及法醫學的基本理論及基本知識,受到醫學及法醫學的基本技能訓練,具有法醫學檢案鑒定的基本能力。
畢業生應獲得以下幾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1.掌握基礎醫學、臨床醫學、法學以及法醫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
2.掌握法醫學的基本技術和案例分析的思維方法;
3.具有法醫學檢案和鑒定的初步能力;
4.熟悉與法醫學有關的我國的各項法律以及法醫工作的政策和規程;
5.了解法醫學的應用前景及發展動態;
6.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學研究和實際工作能力。
主幹學科:基礎醫學、臨床醫學、法醫學。
主要課程:法學理論、人體解剖學、病理學、內科學、外科學、刑事偵察技術、法醫病理學、法醫毒理學、法醫臨床學、法醫物證、法醫精神病學、法醫毒物分析。
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臨床實習一般安排12周左右;專業實習(包括法醫病理學、法醫物證及法醫臨床等)校外基地實習一般安排12周左右。
修業年限:五年
授予學位:醫學學士
法醫學術語解釋
拖擦傷:(dragging injury):指人體被行駛的車輛掛住在地面上拖擦所形成的損傷。多表現為軀體一側大面積、有方向性的擦傷和(或)挫傷。損傷表面常見路面的泥沙附著。
揮鞭樣損傷:(whiplash injury):多見於高速行駛車輛因突然剎車,或撞擊到相對靜止的車輛尾部使其突然減速,車上的乘客因慣性作用,頭部在很短的時間內過屈和過伸,是頸椎和頸髓及腦組織遭受牽拉、扭轉斷離及壓迫發生的損傷,造成頸椎半脫位,頸髓受壓或挫傷。常見第1~2、5~6頸椎骨折或脫位,以及其內的頸髓損傷和鄰近軟組織的挫傷出血。
高墜創:(injury due to fall from height):因人體由高處墜落碰到地面造成的損傷。又叫墜落傷,外輕內重,廣泛而嚴重,一次外力作用可以形成,除著力處,遠離部位損傷可更嚴重,各種損傷並存,可發生多處骨折,其骨折線表明其作用力的方向一致。
對沖性顱底骨折(contre coup fracture of base of skull):外力作用於顱骨時,力傳導到遠離著力點的部位,在顱底骨較薄弱處造成骨折,如打擊頭頂部造成顱底薄弱處骨折。
瀰漫性軸索損傷:(diffuse axonal injury,DAI):又稱瀰漫性白質損傷。指頭部受到頓器暴力作用後發生的,主要瀰漫分布於腦白質、以軸索損傷為主要改變的一種原發性腦實質的損傷。其特點為①廣泛性白質變性,小灶性出血,②神經軸索回縮球,小膠質細胞簇出現,③常與其他顱腦損傷合併,死亡率高。
腦挫傷:(cerebral contusion):一種常見的原發性腦損傷,只由於外力作用形成的軟腦膜完整而腦皮質淺層的出血和(或)挫碎。主要因腦組織在外力作用後在顱內作直線加速或減速運動,或旋轉運動,腦表面與顱骨內面或顱底碰撞、摩擦而形成。
衝擊傷:(coup injury):指緊靠頭部受打擊或碰撞部位以下的腦皮質發生的挫傷。多見於頭部加速運動時,或頭部處於靜止狀態受鈍物打擊或碰撞時。腦對沖傷:頭部受外力作用時,著力點的對側部位的腦組織發生損傷,稱為對沖性腦挫傷。對沖傷多見於跌倒時頭顱撞擊外界物體而形成,少見於致傷者在受打擊時形成。
對沖傷:(contre-coup injury):指沿頭部被打擊或碰撞作用力方向對側的腦皮質發生的挫傷。如枕部受打擊或碰撞,額極和顳極腦皮質發生的挫傷。一般見於運動中的頭部受到外力作用後突然做直線減速運動時。此類在現實中最多見。
腦震蕩(cerebral concussion):外力使頭部受傷後,即刻引起腦功能障礙,而無明顯的器質性改變。輕者表現為短暫的昏迷,重者伴有記憶力障礙,多可吱吱能夠恢復,有些可發生後遺症。可伴發或不伴發顱骨骨折。神經系統檢查無發現,有逆行性遺忘。
絕對致命傷(absolutely fatal injury):根據當前的醫學水平,在任何條件下,對任何人多足以直接致死的難以搶救復甦的的損傷稱絕對致命傷。屬根本死因,也是直接死因。如頭顱粉碎性損傷,切斷頸部大血管等。
條件致命傷(conditional fatal injury):指在某種不利條件下,損傷或其合併症才能導致死亡的稱條件致命傷。分為個體條件致命傷和偶然條件致命傷。
陽性生活反應(positive vital reaction):活體對損傷的反應在機體全身和局部表現出的可觀測的組織反應。
死亡方式(manner or mode of death):是指暴力死如何實現,可由他人施加或由自己施加暴力,或因某種意外事故造成。分為自殺、他殺、意外。
窒息(asphyxia):人體的呼吸過程由於某種原因受阻或異常,外呼吸、內呼吸、血液的運輸這三個環節任何一個過程發生障礙,所產生的全身各器官組織缺氧,二氧化碳瀦留而引起的組織細胞代謝障礙、功能紊亂和形態結構損傷的病理狀態稱為窒息。
機械性窒息(mechanical asphyxia):由機械性暴力作用引起的呼吸障礙,如壓迫頸部胸腹部,阻塞呼吸道等,妨礙了呼吸而發生的窒息其主要阻礙外呼吸。肋間肌及膈肌運動受阻等也可引起窒息。
Tardieu氏斑(Tardieu spots):機械性窒息屍體的內臟和粘膜下可見淤點樣出,稱之Tardieu氏斑。機械性窒息死者除在眼球瞼結膜及頸部受壓部位以上的皮膚出現瘀點性出血外,在肺表面,包括肺葉間漿膜下、心膈面及主動脈起始部外膜下、甲狀腺、頜下腺、睾丸和嬰兒胸腺被膜下以及腦蛛網膜等處,口腔、咽喉、氣管、胃腸、腎盂、膀胱、子宮外口等處的粘膜均可見出血點,此種現象稱為Tardieu斑。為機械性窒息屍體的內部徵象。
縊死(hanging):俗稱弔死。利用自身全部或部分的體重,使環繞頸項部的繩索或其他類似物壓迫頸項部而引起的死亡稱為縊死。三要素:條索狀物件,套壓在頸項部,自身體重下墜。
縊溝(furrow or groove)是縊吊時繩索壓迫頸部皮膚所形成的溝狀痕迹。它反映了繩索的性質、繩套、繩結、著力點和縊型等問題。
羊皮紙樣變(parchment):粗燥質硬的縊繩,可摩擦頸部皮膚出現不同程度的表皮剝脫和出血,後逐漸乾燥,顏色變為褐色
勒死(strangulation):又稱絞死。指以繩索類似物纏繞頸項部,藉助死者自身重力或他人或以外的機械力量,使繩索類似物勒緊並壓迫頸項部而導致的窒息性死亡。
扼死(manual strangulation):指用單手或雙手扼壓頸部而引起的窒息死亡,又叫掐死。有時也可見用肘部、前臂或器械壓迫頸部所致的扼死。扼死幾乎均為他殺。
扼痕(throttling mark)其主要是由於指肚及手指末端的指甲卡壓皮膚所致--因此具有圓形或橢圓形及新月形、短線型擦挫傷的特點。
捂死(smothering):又叫閉塞口鼻所致窒息死亡。指以手或其他柔軟物體同時壓閉口鼻孔,妨礙呼吸運動,影響氣體交換,導致意識迅速喪失而引起的窒息死亡。屬於典型的單純性缺氧窒息死。
哽死(choking):由於異物阻塞呼吸道,妨礙呼吸交換,而引起的缺氧性窒息死亡,也稱噎死。指由於異物從內部堵塞上呼吸道所引起的窒息死亡。
溺死(drowning):俗稱淹死。指因大量液體進入呼吸道,影響氣體交換而引起的死亡。
浸沒死(death due to submersion or immersion): 乾性溺死(dry drowning):為非典型溺死。溺水者為落水後死亡,但屍檢未見呼吸道和肺泡中有較多溺液。死亡機制可能為落水後因冷水進入呼吸道刺激聲門引起反射性痙攣,發生急性窒息;或因冷水刺激皮膚、咽喉部及氣管粘膜,引起反射性迷走神經抑制作用,導致心跳驟停或發生原發性休克而死亡。
蕈樣泡沫(mushroom-like froth):溺液刺激呼吸道,粘液分泌增加,同時劇烈的呼吸運動,使肺水腫時的溺液、呼吸道粘膜分泌的粘液及空氣互相混合攪拌形成口鼻部泡沫性液體。多為細小均勻的白色泡沫,因富含粘液而較為穩定,不易破滅,附著在口鼻孔及其周圍。有時呈蘑菇狀,稱之為蕈狀泡沫。為一種生活反應,對確認是否為溺死具有一定的意義。
水性肺氣腫(aqueous emphysema)溺水者強烈的死前呼吸運動,導致溺液、粘液、空氣三者在氣道內混合成為泡沫,而吸氣力量大於呼氣力量,使泡沫樣溺液被吸入肺泡而不易呼出,導致大量溺液儲集於肺中,導致水性肺氣腫。兩肺體積膨大,充滿胸腔,可見肋骨的壓痕,邊緣鈍圓。觸之有揉面感,指壓有凹痕,重量增加。切開肺可見大量泡沫狀溺液流出。是溺死的重要徵象之一。
Paltauf斑:(Paltauf spots):溺死者發生水性肺氣腫,兩肺可見散在淡紅色出血斑,多見於肺葉之間及肺下葉,系因肺泡壁破裂出血並溶血所致,稱之為溺死斑,或Paltauf斑。
矽藻檢驗:溺液中的小生物(矽藻、水藻以及其他單細胞或多細胞生物),經肺循環轉入左心,隨體循環分布全身,因此在心、肺、肝、脾、腎、骨髓、牙髓均能發現浮游生物。因此在內臟器官查見矽藻,對溺死有重要價值。
體位性窒息(death from positional asphyxia):指因身體長時間限制在某種異常體位,使呼吸運動和靜脈迴流受阻而引起的窒息死亡。應排除損傷、電擊、中毒、猝死、疾病等其他可能的死因。
性窒息(sexual asphyxia):指性心理和性行為變態者在隱蔽處以某種方式使自己產生一定程度的缺氧窒息狀態,體驗某種性快感而進行的一種變態的性活動。有時由於所用產生窒息的措施過度或自我解救的措施失誤,而意外地窒息死亡。
燒傷(burn):由火焰、高溫固體和強輻射熱引起的損傷稱之為燒傷。或稱熱力損傷(thermal injury),是指因熾熱的流體(燙傷,scalds)、固體(接觸燒傷)或火焰(火焰燒傷)而引起的組織細胞部分或全部毀損性損傷。
燙傷(scald):由高溫液體(eg,沸水、熱油)或高溫蒸氣等所致損傷稱為燙傷。
外眼角皺褶:因火災燒死者常反射性緊閉雙目,因而在外眼角形成未被煙霧熏黑的形似蒼白色「鵝爪狀」改變,稱為外眼角皺褶。
斗拳姿勢(pungilistic attitude):全身被炭化時,骨骼肌遇高熱而凝固收縮,稱熱強直。由於屈肌強於伸肌,四肢關節常成屈曲狀,類似拳擊手比賽中的防守狀態故稱為斗拳姿勢。
假裂創(false spilt):高溫作用下的皮膚組織,水分蒸發,乾燥變脆,發生順皮紋的破裂,形成梭形創口,形態上類似於切創。
熱作用呼吸道症候群:為燒傷屍體內部徵象之一。呼吸道損傷所致的急性喉水腫、急性壞死性咽炎、急性喉氣管支氣管炎和支氣管周圍炎等,統稱為熱作用呼吸道症候群。是生前燒死的確切證據。
硬腦膜外熱血腫(extradural heat hematoma) 頭部受火焰高溫作用,腦及腦膜受熱、凝固、收縮,與顱骨內板分離,形成間隙,由於硬腦膜血管及顱骨板障的血管破裂,流出的血液聚集於該間隙中形成血腫,即硬腦膜外熱血腫。注意與外傷性硬腦膜外血腫相區別。
凍傷(frostbite):人體局部組織因低溫導致一系列的病理改變。低溫所致體表局部損傷。較長時間暴露於溫度較低的環境中,人體產熱中樞調節功能喪失,嚴重影響物質代謝與生理功能等引起的死亡稱為凍死。
反常脫衣現象(paradoxical undressing):凍死屍體表徵之一。凍死者死前反而脫去衣服、鞋襪,全身裸露,或將衣服翻起,暴露胸腹部,或僅穿內衣褲,稱為反常脫衣現象。可能原因為體溫調節中樞麻痹,有幻覺熱感即「反常熱感覺」。注意與搶劫或強姦殺人案相鑒別。
維斯涅夫斯基斑:凍死者胃粘膜糜爛,其下有瀰漫性斑點狀出血,沿血管排列,呈暗紅、紅褐或深褐色。這種為粘膜下出血斑稱為維斯涅夫斯基斑。是凍死屍體有價值的徵象。由於低溫下腹腔神經使胃腸血管痙攣、擴張、通透性改變,毛細血管應激性出血。
電擊傷(electrical injury):人體與電流接觸引起的損傷。電流通過人體所引起的皮膚及其他組織器官的損傷及功能障礙。
電流斑(electric mark):又稱電流印記,是電流作用於局部接觸皮膚,由於電流的作用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皮膚損傷。一般見於電流入口,有時也可見於電流出口。形成機理是皮膚的高電阻性,電流在穿透皮膚通過人體產生高熱及電解作用所致。電流斑常為1~2個,也可多個。多發生在電極接觸面較小的情況下。典型的電流斑為圓形或橢圓形,灰白或灰黃色,質堅硬,口小底大,中央凹陷,形似前火山口狀。外周可有充血環,與周圍組織分界清晰。有的電流斑周圍可見水泡形成,易破裂,以致表皮鬆解、起皺或呈片狀剝離。又稱電流印記,系電流入口,其形成是由於帶電導體與皮膚接觸,電流通過完整皮膚時,在接觸處產生的焦耳熱及電解作用所造成的一種特殊皮膚損傷。
流水樣結構/核流(streaming of nuclear):在光鏡下,電擊傷病變中心上皮基底層細胞核縱向伸長,或扭曲變形,染色較深,排列緊密,呈柵狀排列,或伸長似釘插入真皮中。細胞長軸與電流方向一致,乃由於電流的極性作用所致。稱之為流水樣結構或稱核流。
皮膚金屬化(electric metalization of skin)或稱金屬異物沉積,系因電極金屬在高溫下熔化、氣化和揮發沉積於皮膚表面及深部皮下組織而形成。是證明電擊傷和電流入口較特殊的徵象。
電燒傷(electric burn) 接觸性電燒傷、電火花燒傷、觸電後易燃物燃燒造成的火焰燒傷。多發生在接觸高壓電時。皮膚與高壓電源之間可形成電弧或產生火花,加上衣服燎燃的火焰燒傷同時起作用,溫度可達3000~7000℃。電燒傷致使電流斑呈黃色或黃褐色。
電擊紋:高壓電擊時,由於皮下血管擴張、麻痹、充血或出血,有的皮膚表面可出現樹枝狀花紋,稱電擊紋。
骨珍珠(ossous pearls):高壓電擊時,骨因遭受電流熱效應而發生壞死,膠原破壞和無機物熔化。熔化的特殊產物即所謂骨珍珠。其形態如珍珠,灰白色,內有空腔,躲在受損骨的表面。
雷電擊紋(lightning mark):遭雷電擊者的皮膚上可遺留下紅色或薔薇色樹枝狀或燕尾服狀斑紋,稱雷電擊紋。是雷擊死的特徵性變化。此乃局部輕度皮膚燒傷及皮下血管極度擴張所致,可伴有血液滲出。雷電擊紋由不同寬度的紅線組成,多位於頸胸部,也可位於肩或脅腹側或大腿部。褪色或消失迅速。
雷擊症候群(lightening syndrome):如果受害人不即刻死於雷擊,可能會產生雷擊症候群。表現為意識喪失、外周或腦神經功能暫時障礙、閃電性麻痹、傳導性耳聾及皮膚燒傷等。
猝死(sudden death / sudden and unexpected death):指平時貌似健康的人,因潛在的自然疾病突然發作或惡化,而發生的急驟死亡。由於機體潛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礙導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其特點有三,①死亡急驟,②死亡出人意料,③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
即時死(instantaneous death):症状發作後1分鐘之內發生的死亡。
孤立性心肌炎:又稱Fiedler氏心肌炎。是一類原因不眠,限於心肌的炎症性病變。多見於20~50歲的中青年。本病潛在進行,突發心源性休克或阿-斯症候群而猝死。
脂肪心(fatty heart):系指心外膜下過多脂肪沉積,並向心肌內浸潤,逐漸取代心肌纖維,故又稱心肌脂肪浸潤。
青壯年猝死症候群(sudden manhood death syndrome,SMDS):是一種多見於青壯年,至今原因不明的猝死。其特點為,①死亡多在睡眠或安靜休息時突然發生,②死者絕大多數為20~49歲的青壯年,③絕大多數為男性④死者生前平素健康,發育營養良好,死前多無明顯誘因⑤死亡迅速,多為即時死,死前多有呻吟、尖叫或抽搐⑥完整的屍檢和輔檢查不出足以說明死因的器質性疾病,也無中毒或暴力死亡原因。
抑制死(death from inhibition):指身體的敏感部位受到對一般人微不足道的刺激或遭受極度精神刺激後,迅即發生的心血管活動抑制死亡,曾稱為生理性死亡,神經原性休克等。
嬰兒猝死症候群(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SIDS):是一種多見於一歲以內嬰兒、意外急死,經詳細屍檢未能找到適當死因的猝死。特點為①死者絕大多數為一歲以內的嬰兒90%為6個月內,7天-2歲②多為睡眠或安靜狀態下死亡,故又稱為「搖籃死」或「睡床死」③平素看起來發育正常和健康,發育良好,無前驅症状④死亡過程迅速⑤時間常無特殊改變,僅見內臟淤血,肺被膜及心外膜點狀出血。
臨床法醫學鑒定:臨床法醫學鑒定人根據司法機關或有關部門的委託鑒定要求,運用臨床醫學、法醫學和其他學科的理論和技術,對被鑒定人進行檢查,再根據我國現行公布實施的法律條款按鑒定事項討論分析,作出相應的臨床法醫學鑒定結論的過程。
補充鑒定:對於提出新的問題或提供新的資料,要求原鑒定人復驗、修正內容或補充意見者,稱為補充鑒定
重新/再鑒定:如委託機關或當事人和辯護人對鑒定結論不滿意,或出現意見不同的鑒定結論時,將原案另行委託他人鑒定者,稱作重新鑒定。
聯合鑒定:在鑒定工作中有時遇到所鑒定的問題涉及面廣、專業性強、難度大或因用的法律條規不完善而難於作出準確結論時,常聘請有關臨床專家和其他法醫進行聯合鑒定。
重傷(grave bodily injury):是指有危及生命、或者併發症危及生命的損傷,損傷造成重要器官的破損或嚴重的功能障礙。①直接危及生命②直接引起危及生命嚴重併發症③直接引起嚴重後遺症④引起重要器官嚴重喪失功能的⑤引起肢體殘廢⑥引起毀容
輕傷(flesh injury):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但不危及生命和造成嚴重殘廢的損傷,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的損傷。
輕微傷(slight bodily injury):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顯傷害,恢復後一般不遺留明顯後遺症。
勞動能力喪失:勞動能力是指人類進行勞動工作的能力,包括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總合。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損傷、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原油勞動能力減弱或消失,使機體與所從事的勞動工作之間的不相適應。
事故參與度:是指意外事故中死亡、傷殘、後遺症,若混雜著即存疾病、老化等多種因素等,判定事故參與死亡傷殘、後遺症等結果的程度的一種比例關係指標,反映了事故與即存疾病等因素間的責任關係,用以確定意外事故的民事責任程度。
詐病(simulation):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身體健康的人假裝患有某種疾病。
造作傷(artificial injury):為達到某種目的,自己或授意他人對自己身體造成傷害的,或故意誇大、改變原有傷情,稱為造作傷。
虐待(maltreat,abuse):凡經常遭到家庭成員或照顧人故意造成的精神或肉體上的折磨、摧殘和迫害稱為虐待
毒物(poison / toxicant):是指在特定條件下以較小劑量進入人體後能與機體產生作用,導致機體器官組織代謝、功能和(或)形態結構損傷的化學物質。
中毒(poisoning / intoxication):指毒物進入體內後,發生毒性作用,使器官組織結構發生改變或其功能遭受損傷而出現的疾病狀態。
中毒量(toxic dose):能使機體出現中毒症状的毒物最小劑量,稱為這種毒物的中毒劑量。
致死量(lethal dose):能使機體中毒死亡的毒物最小劑量,稱為這種毒物的致死量。
中毒血濃度(toxic blood level):指能引起中毒反應的這種毒物在中毒者血中的最低濃度。
致死血濃度(fatal blood level):指引起中毒死亡的這種毒物在中毒者血中的最低濃度。
毒品:刑法中規定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品與精神藥物的統稱,包括阿片、海洛因、嗎啡、大麻、苯丙胺類、杜冷丁等。
吸毒:抑制某些人為了變換情緒或誘導欣快感、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毒品,包括麻醉品、興奮劑、致幻劑。
藥物濫用(drug abuse):是指某些人為了改變情緒或誘導欣快感,長期使用某種藥物超過了治療的需要,或使用非醫療用的化學藥品,從而用藥成癮不能自拔。其範圍廣泛。只為被公認的醫療用途和社會規範而使用任何一種藥物。
藥物成癮(addiction):是濫用藥物的後果,指習慣於攝入某種藥物而產生的一種依賴狀態,撤去藥物後可引起一些特殊的症状即戒斷症状。又稱藥物依賴性(drug dependence)。
藥物依賴性drug dependence是由藥物與機體相互作用造成的一種精神及身體狀態,表現出一種強迫地或定期用藥的行為和其他反應,為的是要體驗藥物的精神效應,有時也為了避免由於斷藥所引起的不舒適。可以發生或不發生耐受性。同一人可以對一種以上的藥物產生依賴性
生理依賴性(physiological dependence):由於反覆用藥所造成的一種適應狀態,中斷用藥後產生一種強烈的軀體方面的損害即戒斷症候群。戒斷症候群表現為精神和軀體出現一系列特有的症状,一般傾向於一種藥物本身效應的對立效應。
精神依賴性(psychological dependence):使人產生一種愉快滿足或欣快的感覺,並在精神上驅使該用藥者具有一種要周期的或連續的用藥的慾望,產生強迫的用藥行為。精神依賴性斷藥後一般不出現機體戒斷症候群。
藥物耐受性drug tolerance:機體對藥物反應的一種狀態。同一劑量,機體反應減弱,藥效降低。為了達到與原來相等的反應或藥效,必須加大藥物劑量。
親權鑒定(identification in disputed paternity):是指應用醫學、生物學和人類學的方法檢測遺傳標記並依據遺傳學理論進行分析,從而對被檢者之間是否存在生物學親緣關係所做的科學判定。
遺傳標記(genetic marker):具有相對差異的單位性狀作為標誌來識別攜帶它的個體、細胞、染色體,或用以研究細胞、個體、家系和群體的遺傳方式稱為遺傳標記。
血型(blood group):人類血液中由遺傳控制的個體特徵,包含了血液中所有成分中的個體差異,是一個廣義的血型概念,分紅細胞血型、血清型、紅細胞酶型和人類白細胞抗原等。法醫學鑒定應用的血型還有MN、Rh、P、Lewis、Duffy、Kidd、Kell等。
遺傳多態性(polymorphism):一個種內互配的群體中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基因型,其本質是生物體在進化的過程中DNA的核苷酸序列改變的結果。其等位基因頻率在0.01(?)多態性的越高……?數目越多……?越強。
長度多態性(length polymorphism):是指在兩條同源染色體上,同源DNA片段的核苷酸排列數量存在的個體差異。是由於片段插入、缺失或重複序列數目變異所致。
短串聯重複序列(short tandem repeats,STR):又稱為微衛星DNA,重複單位為2-6bp,重複次數10~60多次,基因片段,400bp以下。產生主要是DNA複製過程中滑動,或複製和修復時滑動鏈與互補鏈鹼基錯配,導致一個或幾個重複單位的缺失或插入。目前為主要的技術手段。STR遺傳符合孟得爾遺傳定律。在染色體上,存在一些串聯重複序列,但重複的次數可以出現個體差異,形成片段長度等位基因,如果串聯重複序列的重複單位僅2-6bp,等位基因片段比較短,就可以稱為短串聯重複序列。
序列多態性(sequence polymorphism):是指在特定的基因座上的DNA片段中,出現了鹼基變異的等位基因,不同的個體,不同的等位基因表現出鹼基序列的不同,並能按孟得爾遺傳規律從親代遺傳給子代。鹼基錯配的結果—形成鹼基序列的變異-構成DNA序列多態性。指特定的基因座。
DNA指紋(DNA fingerprint):是將人類基因組DNA用特定的限制性內切酶消化後,經電泳分離、薩森印跡轉移,然後用已知序列小衛星DNA探針根據鹼基互補原則與未知基因組DNA雜交,所顯示出的由一系列不等距離、相互間隔的多條電泳帶組成的高度多態性圖譜。指具有完全個體特異的DNA多態性,其個體識別能力足以與手指指紋相媲美,因而得名。可用來進行個人識別及親權鑒定。遺傳符合孟得爾遺傳定律。
限制性片段長度多態性:人體基因組DNA經過限制酶消化、電泳分離、印跡轉移、分子雜交,然後在一張膠片上顯現出的DNA限制性酶切片段電泳圖譜就如同指紋一樣具有高度的遺傳多態性,稱為限制性片段長度多態性。
parentage testing:父權鑒定。是指應用醫學、生物學和人類學的方法檢測遺傳標記,並依據遺傳學理論進行分析,測試可疑父親與孩子的血緣關係。
父權排除機率(excluding probability of paternity, EPP):是指通過某一個遺傳標記系統的檢測,將不是生父的被控父親排除的機率,即在所有非父被控為生父的男子中,用遺傳標記否定父權有多大的可能性。
父權否定(exclusion of paternity)被控父親與孩子的遺傳標記(genetic marker GM)不符合孟德爾遺傳規律時可否定他們之間的血緣關係。孩子有某種遺傳標記,母親沒有,則必定來自生父,若AF沒有這種遺傳標記,則他不是孩子的生父。若AF查出一對遺傳標記,其中之一必須遺傳給他的孩子,如果孩子沒有這兩種遺傳標記中之一,則AF不是孩子的生父。
非父排除率(probability exclusion PE)指通過某一遺傳標記系統的檢測,在被誤控為生父的男子中,能夠排除親生關係的比例。
父權相對機會(relative chance of paternity,RCP)又稱親子相對關係機會,是以百分比的形式來表示PI值,比其更以看出親生關係機率的大小。不能否定AF位孩子的生父時,其與孩子有親緣關係的可能性。
父權指數(paternity index PI)又稱親子關係係數,是假設夫提供生父基因成為孩子生父的可能性與隨機男子提供生父基因成為孩子生父可能性的比值,表示假設父為孩子生父的機會比隨機男子為孩子生父的機會大多少倍,是一項重要的親子關係係數。AF(可疑父親)具備必需基因或必需單位型成為孩子生父機會的ro值,反映AF為孩子生父的可能性是隨機男子的多少倍。
結合珠蛋白(haptoglobin,Hp):是人血清中能與游離血紅蛋白(Hb)結合的一種a糖蛋白。由三種表現型Hp1-1,Hp2-1,Hp2-2。受控於Hp座位上的對等位基因Hp1和Hp2呈共顯性遺傳。
個人識別(personal identification):是指經過檢測判定被檢生物學建材屬於哪個個體,或是否與某個體是同一個人,是依靠對生物學檢材與關係人遺傳標記的檢測結果對比來實現的,遺傳標記型別不同排除同一性,相同不能排除同一性,足夠的型別相同則可以肯定同一性。
血痕(bloodstrain):血液在體外乾燥後形成的斑跡稱為血痕。是最常見的檢材。在凶殺、鬥毆、搶劫、盜竊、碎屍、災害事故等現場、致傷物、受害人與嫌疑人的衣物上常能發現血痕。
預試驗(preliminary test):要從大量可疑血痕中篩除不是血痕的檢材。血痕中的血紅蛋白或正鐵血紅素具有過氧化物酶活性,能使過氧化氫分解成水和新生態氧,後者使加入的化學物質氧化成有色物質。為篩選試驗。預試驗(preliminary test)從大量送檢的可疑檢材中篩除不是需要進一步檢驗的檢材。特點為:靈敏度高,特異性低,會直接破壞檢材。
分泌型:如果某一血型物質以水溶性形式存在於某個體的分泌液(汗液、唾液、精液、組織液、乳汁、陰道液、尿液等)中,稱該個體為該血型物質的分泌型個體。非分泌型個體的血型需用ELISA法檢測。
確證試驗(conclusive test):證明檢材是血痕。檢測檢材中是否含有血紅蛋白或其衍生物。若為陽性結果,則可以認定為血痕。氯化血紅素結晶試驗,血色原結晶試驗,顯微分光鏡檢查及顯微鏡下查找血細胞。靈敏度不高;黴菌生長、細菌污染、洗滌、日晒後的血痕,確證試驗往往呈陰性反應。
醫療糾紛(medical tangle):指醫患雙方因對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得不良醫療後果及其產生得原因認識不一致而發生糾紛,並且要求追究責任和賠償,而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或向司法機關提請司法訴訟的案件。分為醫療事故和非醫療事故。在事實真相未查明之前統稱位醫療糾紛。
醫療事故(medical malpractice):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傷的事故。
LDH-X:乳酸脫氫酶-X。是僅存在於人類精子中的乳酸脫氫酶同工酶型,其澱粉凝膠電泳的條帶位於LDH-3和LDH-4之間。據此可以進行精斑的確證試驗。
孟買型:最早在印度孟買發現而得名。這種血型的個體染色體無H基因,紅細胞無A、B與H 抗原,血清中有抗-A、B 與抗-H抗體。在測定ABO血型時應與O型相鑒別。
P30:前列腺特異性抗原。是由人類前列腺上皮細胞所分泌,存在於成年男性精液中的一類糖蛋白,具有高度的種屬特異性和器官特異性。可以用來進行精斑的種屬鑒定。
中國古代的法醫學史
宋代的宋慈編撰的《洗冤集錄》是中國乃至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著作,也是宋代法學成就之一。
考查歷史,中國是應用法醫學解決訴訟問題最早的國家。
遠在公元前一千左右,西歐社會處於蒙昧時代,我國就已應用檢驗方法了。國外有位中國科學史的權威李約瑟(曾著有權威著作《中國科學技術史》)談到他的一項研究計劃中國的法醫學歷史時說:「法醫的歷史非常有趣。」「在中國,這題目的第一本書是在1247年(南宋)寫的。但是,法醫的歷史還可上溯到更早。紀元前217年(秦)有一位法官,他的墓中藏有如何辨別謀殺與自殺,以及諸如此類的指示。」(見《參考消息》1987年8月20日版)。戰國末期呂不韋任秦相期間(公元前249-237年)使其門客編的《呂氏春秋.十二月紀》,其中月令篇(記載十二月政令的)寫有每年孟秋之月(七月)「命里瞻傷、察創、視析、審判、決獄訟,必端平。」到了秦代(公元前221—206年)法醫工作有了發展。1975年在湖北省雲夢城關睡虎地秦墓出土了一千一百片秦代竹簡。竹簡上記載了秦代的部分法律,其中有《田律》、《效律》、《置史律》、《治獄》等律令。從竹簡之一的《封診式》中可以看出,早在二千多年前的秦代我國的刑偵工作和刑事技術工作就已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封診式》是秦代官方規定的辦理案件的方法和程式,其二十五篇文章,除了有關審理、審訊的一般性的規定外,還彙集了諸如凶殺、盜竊、逃亡等類型的刑事案件,從中反映了秦代破案人員的設置情況、現場勘查工作、刑事技術工作和審訊工作的狀況。
《封診式》中有關法醫學的內容,包括現場、痕迹、活體和屍體幾方面:
一、現場方面:當時稱現場勘查為「診」,由縣令派出的「令史」和「牢隸臣」實施。文中規定,要詳細了解案情、記載屍體場所、屍體位置、屍體與環境的關係、血跡、工具痕迹、有關物證。可見今天所採用的勘查方法,早在秦代就已初步形成了。
二、在痕迹檢驗方面:反映了當時已有了相當高的水平。如《盜穴》篇中關於現場鞋印的記載表明,當時已把鞋印用於案件分析、刻畫罪犯特徵和物證鑒定。文中指出,要注意在出入口、來去道路上尋找和發現鞋印,還提出了要研究鞋印的長度、寬度(把寬度分成三個部分測量)、各部花紋的磨損、新舊程度等本身特徵。顯而易見,這些都包含了科學鑒定的成分。
三、在活體檢驗方面,規定了不同程度的損傷,規定了對行凶人處以不同種類的刑罰,還舉了兩個案例,一個是外傷引起流產的病人,一個是麻風病人,記載了對胎兒的檢驗方法及對病人的診斷方法,說明應由「隸妾」對流產活體檢驗。
四、在屍體檢驗方面,詳細記載了二個案例,一個是他殺,一個是縊死。對他殺案,文中描述了損傷的性狀、衣服破損與肉體損傷的關係,以及凶器推斷。對縊死案例,記載了繩索的性狀、系頸的方式和懸掛的情況,提出縊死者有舌伸出、大小便漏出、解索時有嘆息聲等徵象。
所有這些都說明,在戰國末期及秦代,法律上審理殺人和傷害案,已經應用了法醫學檢驗,而且在這方面已經取得了驚人的成就。
從《秦簡》中我們還可見,當時的刑事檢驗工作已經同一般的行政系統分開。秦的縣級政權是行政、治安、司法合一,縣令之下有丞尉,此下設有獄吏協助治理獄案,獄吏之下又有令史,令史之下又設有牢隸臣。牢隸臣在現場勘查中承辦令史交辦的具體事務,每一現場勘驗完畢以後,令史要把勘驗經過和情況向上級寫出報告。「令史」和「牢隸臣」就是當時專職檢驗人員。對於「令史」和「牢隸臣」解決不了的問題,官方則指定具有專門知識的人蔘加檢驗。例如,對麻瘋病人,要請醫生檢驗,對於婦女是否流產,要找曾生過幾個孩子的隸妾檢驗。他們檢驗以後,都要提出鑒定性的意見。
顯然,有無專職刑事檢驗人員,便成為回答我國歷史上有無刑事檢驗制度的關鍵。《秦簡》的發現,對這個問題就有了明確的答覆,證明我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刑事檢驗制度的國家。
在東漢,班固所著《漢書.薛宣傳》中記載到,無理毆人致傷,皮膚青黑無瘢痕者,與毆人成創有瘢痕者,所犯的罪是一樣的。班固又在《漢書.刑法志》中稱,凡是不識、過失和遺忘者,可以減刑,老幼者及愚蠢者可以免刑。漢代蔡邕在《禮記》書中記載:「皮曰傷,肉曰創,骨曰折、骨肉皆絕曰斷。」對傷而未死的,「當以傷創折斷、大小正其罪之輕重。」用現代的觀點看,是對各種損傷進行分類和定義。「傷、創、折、斷」反映了損傷程度,而《呂氏春秋.月令篇》中的「瞻、察、視、審」是以肉眼檢查的方法。對照現代法醫學中關於損傷的分類和程度問題,蔡邕的觀點與現代的觀點是非常接近的。如「創口」、「骨折」、「肢體斷離破碎」等。
在三國年代,吳普(傳說是華佗的學生)和張舉曾分別利用法醫學知識和動物實驗的方法來幫助審理案件。據《疑獄集》記載:張舉,吳國人,任句章縣令。有妻殺其夫後,放火燒舍,詐稱夫死於火。眾人不信,向舉告發。舉訊問妻,拒不承認。乃取豬二隻,一隻殺死,一隻活著,於是和柴燒之。經觀察,死豬口中無灰,而活豬口中有灰。再看其丈夫,口中果然無灰,可見其丈夫是死後被燒。由此再審其妻,其妻供認不違。
另外,《吳國志》中記載,孫權的長子孫登有一次外出遊覽時,有彈丸飛過,孫登就令隨從探索,發現有一持弓佩丸的人,都以為是這個人行刺。但這人不服,隨從請孫登拷打這人,但孫登未這麼做,而是用該人的彈丸與飛來的彈丸比對,發現不是同類,就把那人放了。
唐宋的檢驗制度,是中世紀世界上最先進最完備的檢驗制度。當時,歐洲還處於宗教統治的年代,還沒有一個國家能夠建立我國這樣系統嚴密的檢驗制度,它是我國古代光輝燦爛的民族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唐代,每個州縣都設立醫學博士二人,除了擔任當地的醫務工作外,還參與法醫學檢驗。
五代後晉高祖時(936-946年),和凝與其子合編了最早的一本帶有法醫學性質的書《疑獄集》,書中所載的都是從戰國、秦漢乃至後晉的平反冤獄、揭露奸凶之類疑難奇案,以及審理案件的人如何充分應用智慧分析研究、迅速獄訟的公平合理之事。據《四庫全書》總目錄卷一百對該書加按語說:「疑獄集中所記皆平反冤獄、抉摘奸匿之事。俾覽者觸類旁通,以資啟發。雖人情萬變,事勢靡恆,不可限以成法而推尋故跡,舉一翻三,師其意而通之,於治獄實有裨益。」
到宋(960-1279年)鄭克以《疑獄集》為底本,又增加了案例,填補缺陷,並對案情加以分類,著成《折獄龜鑒》8卷,其中不少是法醫學方面的問題。如:李南公任長沙縣知事時,有人互相毆打,甲強乙弱,各有青紅傷痕。南公用手捏之,曰,乙是真傷而甲是偽傷。經訊問,果然如此。原來,南方有櫸樹,用樹葉敷在皮膚上,用火燙之,就象棍傷,水洗不去。但真正打傷的,由於血聚而腫脹,而偽傷的,卻不腫脹。
南宋浙西提刑鄭興裔鑒於當時檢驗制度不健全,承檢的官員怕苦怕臟、敷衍塞責等弊病,始創了《檢驗格目》,規定要詳細記載檢驗時間、傷痕數目、是否致命,並要一式三分,一分報送所屬州縣,一分交被害人家屬,一分存本機關。江西提刑徐以道通過朝廷把湖南、廣西當時刊用的《檢驗正背人形圖》隨同《檢驗格目》發給檢驗人員使用,以堵塞漏洞,規定在檢驗到傷痕的地方,依樣用朱紅書畫,令被告共同觀看所畫圖片,如無意見,就畫押簽字。這樣可使官僚難以作弊,一般群眾也可看懂。這種記錄方式,在宋寧宗嘉泰四年(1024年)詔頒准行。後來,我國沿用的檢驗書中的屍圖、屍格雖歷經增改,但直到解放以前當時司法部頒行的檢驗書所附的屍圖,還與此傳統格式差不多。
宋代法醫學的傑出成就,就是誕生了全世界第一部法醫學專著《洗冤集錄》。這是一部足以囊括既有成就用以指導檢驗工作的法醫學專著。
元代的法醫學
(一)檢驗
1、元初的檢驗規定
元代的檢驗法令最早見於元世詛忽必烈至元五年(1268),其中提到檢驗中存在的問題,並作出一系列的規定:
(1)檢驗官:檢屍委派本處管民長官,若長官有事,委其餘正宮檢視。(2)赴檢:受命後立即帶領典史、司吏、信實慣熟仵作行人,不論遠近前往停屍處。召集屍親、鄰佑、主首人等進行檢驗。(3)檢驗:檢驗官躬親監視仵作行人當眾一一仔細查驗應有傷損,定執要害致命因依。(4)具結:仵作行人出具並無漏落不實甘結;檢驗官吏保明檢驗是實,報告本處官司。(5)覆檢:覆檢官吏、仵作行人,應迴避初檢人員,依上檢驗,並具探結。
2、檢屍法式 。
檢屍法式又稱屍帳,是元代檢驗制度中的一項重要規定,頒發於大德八年(1304)(《元典章.刑部卷五》)。這個文件的主要優點在於將宋代的驗屍格目、驗狀、檢驗正背人形圖等三種驗屍文件簡化為一種,取三者之長,去其繁瑣之處,如宋代驗狀包括四縫屍首,檢屍法式則只有仰合兩面。不論與宋代的驗屍文件還是與清代的屍格、屍圖比,它都是簡潔、扼要並具有代表性的記載外表檢驗結果與結論的檢屍文件,其法律效用與今日的鑒定書相當。
檢屍法式的影響相當深遠,在中國應用到清代初年,在朝鮮到二十世紀初仍在應用(《三木榮.中外醫事新報》1929:506)
3、大德檢驗法令
在大德八年頒發的檢驗法令中,以河南行省、江西、福建道為例,指出檢驗中存在的各種違法現象,由「親民之官,不以人命為重,往往推延,致令屍變」至「裝捏屍狀,移易輕重,情弊多端。」為了防止此類現象的發生,一是頒發「檢屍法式」,一是制定一系列檢驗法令。
清代
康熙13年(1674年),刑部郎中高郵王明德,根據他平時所見,以及其先人文通公任司李縣令時所親試的一些有關檢驗之事,著成《洗冤錄補》若干條及急救各法。但《四庫全書》對此書作了這樣的按語:「雜記異聞,旁及鬼神醫藥之事,尤近小說家言。」
綜上所述,我國古代的法醫學歷史悠久,成就顯著,古代的法醫學解決了一系列法醫學難題。先秦時期是我國法醫學的萌芽時期,唐宋時期是我國法醫學的形成時期,這兩時期的法醫學都有較大的發展。尤其是宋慈的《洗冤集錄》,對各國法醫學的發展起到較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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