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性皮膚灼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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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性皮膚灼傷是常溫或高溫的化學物直接對皮膚刺激、腐蝕作用及化學反應熱引起的急性皮膚損害,可伴有眼灼傷和呼吸道損傷。某些化學物可經皮膚、粘膜吸收中毒。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的診斷及處理。
2 診斷原則
2.1 根據皮膚接觸某化學物後所產生的急性皮膚損害,如紅斑、水皰、焦痂,即可診斷為該化學物灼傷。
2.2 某些化學物如黃磷、酚、熱的氯化鋇、氰化物、丙烯腈、四氯化碳、苯胺等還可經皮膚、粘膜吸收,合併該化學物中毒。
3 診斷及分級標準
3.1 輕度灼傷 總面積在10%以下的Ⅱ度灼傷。
3.2 中度灼傷 總面積在11%~30%或Ⅲ度在10%以下的灼傷。
3.3 重度灼傷 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可診斷為重度灼傷:
a)總面積在31%~50%或Ⅲ度在11%~20%的灼傷;
b)總面積<30%的灼傷,伴有嚴重的眼、食道或上呼吸道損傷;
c)頭面部、頸、手、關節等特殊部位灼傷,雖然面積較小,但造成功能障礙、毀容、殘疾者。
3.4 特重灼傷 總面積超過50%或Ⅲ度灼傷超過20%,伴有嚴重的實質臟器損傷或下呼吸道損傷。
4 處理原則
4.1 治療原則
4.1.1 迅速移離現場,脫去被化學物污染的衣服、手套、鞋襪等,並立即用大量流動清水徹底沖洗。沖洗時間一般要求20~30min。鹼性物質灼傷後沖洗時間應延長。應特別注意眼及其他特殊部位如頭面、手、會陰的沖洗。灼傷創面經水沖洗處理後,必要時可進行合理中和治療。
4.1.2 化學灼傷創面應徹底清創,剪去水皰,清除壞死組織,深度創面應立即或早期進行切(削)痂植皮或延遲植皮。
4.1.3 化學灼傷與熱燒傷的常規處理相同。
4.1.4 同時有眼、呼吸道損傷或化學物中毒時請專科診治。
4.2 其他處理
4.2.1 功能部位的灼傷,造成五官、運動系統或臟器嚴重功能障礙者,酌情安排工作或休息。
4.2.2 非功能部位的灼傷,治癒後無後遺症,可回原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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