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病學/傳染病的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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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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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發布)的規定,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是各級醫務人員的神聖職責。因此臨床醫師在搞好臨床診斷與治療工作的同時,也應努力做好傳染病的預防工作。
傳染病預防措施可分為:①疫情未出現時的預防措施;②疫情出現後的防疫措施;③治療性預防措施。
(一)預防性措施
在疫情未出現以前首要任務是做好經常性預防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1.對外環境中可能存在病原體的實體應進行的措施 改善飲用水條件,實行飲水消毒;結合城鄉建設,搞好糞便無害化、污水排放和垃圾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醫院及致病性微生物實驗室的規章制度,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擴散和院內感染;在醫療保健機構也應大大貫徹《食品衛生法》以及進行消毒、殺蟲、滅鼠工作。雖然上述工作主要由衛生防疫及環境監測部門牽頭執行,但臨床醫師也應積極配合。
2.預防接種(vaccination)又稱人工免疫,是將生物製品接種到人體內,使機體產生對傳染病的特異性免疫力,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預防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
(1)預防接種的種類
1)人工自動免疫:是指以免疫原物質接種人體,使人體產生特異性免疫。免疫原物質包括處理過的病原體或提煉成分及類毒素。其製劑可分為:
活菌(疫)苗:由免疫原性強而毒力弱的活菌(病毒或立克次體)株製成。如結核、鼠疫、布魯菌活菌苗,脊髓灰質炎、流感、麻疹活疫苗。其優點是能在體內繁殖,刺激機體時間長,接種量小,接種次數少。但由於不加防腐劑,當被污染時雜菌易生長。一般必須冷凍保存。
死菌(疫)苗:將免疫性強的活細菌(病毒等)滅活製成。優點是勿需減毒,生產過程較簡單,含防腐劑,不易有雜菌生長,易於保存;缺點是免疫效果差,接種量大。也有將菌體成分提出製成的多糖體菌苗,如流行性腦膜炎球菌多糖體菌苗,其免疫效果較一般菌苗為好。
類毒素:是將細菌毒素加甲醛去毒,成為無毒而又保留免疫原性的製劑,如白喉、破傷風類毒素等。
2)人工被動免疫:以含抗體的血清或製劑接種人體,使人體獲得現成的抗體而受到保護。由於抗體半衰期短,有超過25天,因而難保持持久而有效的免疫水平。主要在有疫情時使用。
免疫血清:用毒素免疫動物取得的含特異抗體的血清稱抗毒素。提出其丙種球蛋白有效免疫成分稱精製抗毒素,含異種蛋白少,可減少過敏反應的發生。免疫血清主要用於治療,也可作預防使用。
免疫球蛋白(丙種球蛋白及胎盤球蛋白):由人血液或胎盤提取的丙種球蛋白製成。可作為麻疹、A型肝炎易感接觸者預防接種使用,但不能預防所有傳染病,更不能作為萬能治療製劑濫用。
被動自動免疫:只是在有疫情時用於保護嬰幼兒及體弱接觸者的一種免疫方法。兼有被動及自動免疫的長處,但只能用於少數傳染病,如白喉,可肌注白喉抗毒素1000~3000單位,同時接種精製吸附白喉類毒素。
(2)計劃免疫:計劃免疫是根據傳染病疫情監測結果和人群免疫水平的分析,按照科學的免疫程序,有計劃地使用疫苗對特定人群進行預防接種,最終達到控制和消滅相應傳染病的目的。我國自70年代中期開始普及兒童計劃免疫工作以來,已經取得了巨大成就。各地已自上而下建立起計劃免疫組織管理、技術指導和冷鏈系統,疫苗接種率不斷提高,相應傳染病的發病率逐年穩步下降。1988年和1990年,我國分別實現了以省和以縣為單位兒童免疫接種率達到85%的目標,並通過了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世界衛生組織和衛生部聯合組的審評。目前,以消滅脊髓灰質炎為重點,我國的計劃免疫工作又進入了控制和消滅相應傳染病的新階段。
1)計劃免疫的免疫製品及病種:我國常年計劃免疫接種主要內容為對7周歲以下兒童進行卡介苗、脊髓灰質炎三價糖丸疫苗、百白破混合製劑和麻疹疫苗的基礎免疫和以後適時的加強免疫,使兒童獲得對白喉、麻疹、脊髓灰質炎、百日咳、結核和破傷風的免疫。目前我國已將B肝疫苗的接種納入計劃免疫管理,但未納入計劃免疫程序。有些地區也將乙型腦炎、流行性腦膜炎的免疫接種納入計劃免疫範疇。隨著計劃免疫工作的開展,可以預計,其他一些危害兒童健康、用疫苗可以預防的傳染病也將列入計劃免疫工作範圍。
2)計劃免疫的免疫程序:免疫程序是根據有關傳染病的流行病學特徵、免疫因素、衛生設施等條件,由國家對不同年(月)齡兒童接種何種疫苗作統一規定。只有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並嚴格實施,才能充分發揮疫苗效果,避免浪費。免疫程序的內容包括:初種(初服)起始月齡、接種生物製品的間隔時間、加強免疫時間和年齡範圍。
兒童基礎免疫:卡介苗1針,脊髓灰質炎三價混合疫苗3次,百白破混合製劑3針,兩針(兩次)間最短間隔時間為一個月;麻疹活疫苗1針。要求城市和已經裝備冷鏈設備的地區,在12月齡內完成兒童基礎免疫;尚未裝備冷鏈和邊遠地區兒童可在18月齡內完成:牧區(含半牧區)及人口稀少的邊境地區在36月齡內完成。同時還要求,不論城市還是農村,基礎免疫的起始月齡不准比規定的免疫月齡提前(但可以推後);兩針次間隔時間最短不應短於28天(但可長於28)。只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的基礎免疫才算合格接種。城市12歲兒童是否作卡介苗加強,根據當地結核病流行情況決定。
表9-1 我國現行的兒童免疫程序
年(月)齡 | 接 種 疫 苗 | |
基礎免疫 | 加強免疫 | |
新生兒 | 卡介苗 B肝① | |
1月齡 | B肝② | |
2月齡 | 脊灰① | |
3月齡 | 脊灰② 百白破① | |
4月齡 | 脊灰③ 百白破② | |
5月齡 | 百白破③ | |
6月齡 | B肝③ | |
8月齡 | 麻疹 | |
1.5~2歲 | 百白破 | |
4歲 | 脊灰 | |
7歲 | 麻疹 白破 | |
12歲 | 卡介苗(農村) |
註:B肝疫苗的接種已納入計劃免疫管理,尚未納入計劃免疫程序,供參考;①② ③指接種疫苗的次數。
3)計劃免疫的實施:
①組織措施:接種方式有定點和分散接種,凡有條件和可能的地區都應實行定點接種,以保證接種質量和降低疫苗損耗。接種人員城鎮由基層保健構成預防保健科(組)、鄉鎮衛生院防保組(股、站)負責實施接種;農村由鄉鎮衛生院防保組或鄉村醫生負責實施接種,在無鄉村醫生和衛生員的地區、鄉村醫生和衛生員工作態度不可信的地區、鄉村醫生和衛生員技術不適應的地區可組織接種小組(分隊)實施接種。
②接種劑量和部位:使用有效疫苗,正確的接種劑量和接種途徑是保證免疫成功的關鍵。如接種劑量與途徑不當,可造成接種事故,如個別基層衛生組織誤將用卡介苗作皮下接種而發生成批的深部膿腫患者出現。
表9-2 正確的接種劑量和部分
疫 苗 | 劑 量 | 部位和途徑 |
卡介苗 | 0.1ml | 上臂三角肌中部皮內注射 |
麻疹疫苗 | 0.2ml | 上臂三角肌下緣皮下注射 |
百白破 | 0.5ml | 上臂三角肌或臀部外上1/4處肌注 |
脊灰疫苗 | 1粒* | 口服 |
B肝疫苗 | 1.0ml | 上臂三角肌肌注 |
白破二聯 | 0.5ml | 上臂三角肌肌注 |
破傷風類毒素 | 0.5ml | 上臂三角肌肌注 |
*[[液体疫苗]]为2滴/人份
③接種實施步驟:實施接種步驟及其工作要求如下:
④計劃免疫疫苗的禁忌證
世界衛生組織規定,計劃免疫接種所用的疫苗幾乎沒有禁忌證。
發熱、腹瀉和營養不良的兒童均可進行接種,兒童腹瀉時,仍可口服脊灰疫苗,但不計入基礎免疫次數,應在下次補服;
家長或臨床醫生對正在患病的兒童接種疫苗有顧慮時,應鼓勵和動員他們進行接種;若經勸告仍不願接受,可暫緩接種,等愈後及時補種;
對接種第一針百白破疫苗發生強烈反應(抽搐、高熱、驚厥)的兒童,不可再接種第二針。
根據我國計劃免疫工作實際情況,處理疫苗禁忌證的原則為:受麻疹、脊髓灰質炎、百日咳、白喉、破傷風及結核病六種兒童傳染病的預防接種,以減少其發病率與死亡率。1990年9月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通過了《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和《執行90年代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行動計劃》。1991年3月,我國政府總理已正式簽署了上述兩個世界性文件,為實現文件規定的各項目標作出了莊嚴承諾。這兩個文件涉及到預防接種目標者,如下:到2000年,全球消滅脊髓灰質炎;到1995年,消除新生兒破傷風;到1995年,與實行計劃免疫前相比,使麻疹死亡率降低95%,發病率降低90%,以此作為長期在全球消滅麻疹的重要步驟;保持高水平的免疫覆蓋率(到2000年以後)。
既往診斷有明確過敏史的兒童,一般不予接種(口服脊灰疫苗除外);
免疫功能缺陷的兒童,可暫緩接種,等愈後補種;
具體如何掌握各種疫苗的禁忌證,應以疫苗使用說明書為準。
表6-3 實施接種的步驟及其工作要求
工作步驟 | 工 作 要 求 |
接待兒童家長 | (1)熱情接待兒童家長; |
(2)向家長說明接種疫苗的目的、對象、接種後注意事項及有關知識; | |
(3)必要時向家長宣傳有關衛生知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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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兒童健康狀況 | (1)回收接種通知單; |
(2)檢查接種卡、證,核對兒童姓名、出生年、月、日及接種記錄, | |
確定是否為本次接種對象,接種何種疫苗; | |
(3)如發現原始記錄中兒童姓名、出生年月有誤應及時更正; | |
(4)對不屬於本次接種對象,要向家長做好說服解釋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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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種疫苗 | (1)正確實施接種; |
(2)聯合免疫時應先口服脊髓灰質炎疫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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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和預約 | (1)接種後醫生及時填寫卡、證並簽名(蓋章); |
(2)向兒童家長交待接種後可能出現的反應及家庭處理辦法; | |
(3)向兒童家長預約下次疫苗接種的時間、地點及種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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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接種反應 | (1)接種後,兒童不要離開現場,要留察10~30分鐘; |
(2)發現異常反應及時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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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接種現場 | (1)清理核對接種通知單,對未接種的兒童再補發通知; |
(2)處理好剩餘疫苗; | |
(3)清理冷藏背包和清洗接種器材; | |
(4)做好清潔衛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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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報告隨訪 | (1)統計、填寫規定的接種報表; |
(2)隨訪接種對象,了解接種反應。 |
摘自衛生部衛生防疫司,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計劃免疫培訓教師指南》,1993
4)冷鏈:實施計劃免疫,冷鏈是保證疫苗接種質量的重要措施之一。所謂「冷鏈」(cold chain)是指疫苗從生產單位到使用單位,為保證疫苗在貯存、運輸和接種過程中,都能保持在規定的溫度條件下而裝備的一系列設備的總稱。
5)擴大免疫計劃:世界衛生組織提出擴大免疫計劃(expanded programme onimmu-nization,EPI),要求1990年全世界所有的兒童接種率至少達到90%,以預防白喉、百日咳、破傷風、麻疹、脊髓灰質炎和肺結核。
世界衛生組織西太洋地區通過了在1995年消滅脊髓灰質炎的目標決議,我國地處西太洋地區,因此這個莊嚴的任務也是我國的奮鬥目標。為此,我國《八五計劃綱要》規定,到1995年鄉鎮計劃免疫接種率達到85%。
(3)預防接種反應
1)一般反應:接種24小時內接種部位有局部紅、腫、痛、熱等炎症反應,有時附近淋巴結腫痛。
一般反應是正常免疫反應,不需作任何處理,1~2天內即可消失。倘若反應強烈也僅需對症治療。如果接種人群中的強度反應超過5%,則該批疫苗不宜繼續使用,應上報上級衛生機關檢驗處理。
2)異常反應:少數人在接種後出現併發症,如暈厥、過敏性休克、變態反應性腦脊髓膜炎、過敏性皮炎、血管神經性水腫等。雖然異常反應出現機率很低,但其後果常較嚴重。若遇到異常反應時應及時搶救,注意收集材料,進行分析,並向上級衛生機構報告。
3)偶合疾病:偶合疾病與預防接種無關,只是因為時間上的巧合而被誤認為由接種疫苗所引起。冬季常偶合流腦,夏季常偶合腸道傳染病,可經診斷加以鑒別。在接種時,應嚴格按照說明書規定進行接種,注意當時一些傳染病的早期症状,盡量避免偶合疾病發生,同時應向病人家屬作好解釋。
4)預防接種事故:製品質量不合格或消毒及無菌操作不嚴密或接種技術(部位、劑量、途徑)錯誤而引起,常誤認為接種反應。
5)計劃免疫所用疫苗的反應及處理。
表9-4 計劃免疫苗的一般性反應及處理
疫 苗 | 反應 | 處 理 |
卡介苗 | 接種後2~3周局部出現硬結、紅腫、繼而破潰,最後形成瘢痕 | 不需處理 |
脊灰疫苗 | 無明顯反應 | |
百白破混合製劑 | 少數人出現局部紅腫、疼痛、發癢、接種部位出現硬結;全身微熱、倦怠、煩躁不安 | 不需處理,一般可自行消退。硬結可用熱敷 |
麻疹疫苗 | 少數人可出現短暫發熱,或一過性皮疹 | |
B肝疫苗 | 少數人輕微發熱 |
(4)預防接種效果考核:預防接種效果的考核多由生物製品研究所或衛生防疫站進行。具體內容包括免疫學效果評價和流行病學效果評價。流行病學效果評價包括不良反應觀察和試驗組與對照組的發病率對比分析。免疫學效果評價系觀察接種者免疫指標的變化狀況。
3.防護措施 在某些疾病流行季節,對易感者可採取一定防護措施,以防止受感染,如應用蚊帳或驅避劑防止蚊蟲叮咬,以預防瘧疾、絲蟲病、乙型腦炎等感染;在進入血吸蟲病污染的「疫水」中時,可在皮膚裸露部位塗擦防護劑(如含2%氯硝柳胺的脂肪酸塗劑),或者穿用氯硝柳胺浸漬過的布料縫製的防蚴褲、襪,以避免尾蚴感染。
4.攜帶者的檢查措施 有很多傳染病均有病原攜帶者,其危害程度不同,平坦應按病種在該地有目的地檢查攜帶者。也可在新兵入伍、新生入學及招工的健康檢查中發現。瘧疾、絲蟲病等寄生蟲必要時可經普查發現。也可以從恢復期病人、病人密切接觸者中追蹤發現到病原攜帶者。特殊職業,如兒童機構、飲食行業、牛奶廠及水廠工作人員、炊事人員的定期檢查發現攜帶者是必要的,因為很多爆發是由這些職業工作人員引起的。
要建立登記卡,對上述特殊職業人員管理要嚴格,發現攜帶者時應將其暫時調離工作進行治療,治療無效時,則需調換職業。乙型腦炎表面抗原攜帶者現在尚無滿意的治療方法,對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要加強衛生教育,正確認識攜帶狀態對周圍人群的可能危害性,自覺養成良好衛生習慣並接受必要的措施。
⒌健康教育 平時的健康教育對預防傳染病非常重要。飯前、便後洗手,不隨地吐痰等衛生習慣的養成是文明生活的具體內容之一。可以針對不同病種按照季節性有計劃、有目的地宣傳傳染病的症状及防治方法,達到普及衛生常識、預防疾病的目的。
(二)防疫措施
是指疫情出現後,採取的防止擴散、儘快平息的措施。
1.對病人的措施 關鍵在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
(1)早發現、早診斷:健全初級保健工作,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責任感,普及群眾的衛生常識是早期發現病人的關鍵。診斷可包括三個面:臨床、實驗室檢查及流行病學資料。臨床上發現具有特徵性的症状及體征可早期診斷,如麻疹的科氏斑、白喉的偽膜等。但有時應有實驗室診斷,方才較為客觀、正確,如偽膜塗片查出白喉桿菌。在傳染病診斷中,流行病學資歷料往往有助於早期診斷,如病人接觸史、既往病史和預防接種史等。此外,年齡、職業和季節特徵往往對早期診斷也有重要參考價值。
(2)傳染病報告:疫情報告是疫情管理的基礎,也是國家的法定製度。因此,迅速、全面、準確地做好傳染病報告是每個臨床醫師的重要的法定職責。
1)報告的種類:根據1989年國家頒布的《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法定報告的病種分甲類、乙類和丙類,共計35種。
乙類傳染病:病毒性肝炎、細菌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愛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魯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瘧疾、登革熱。
丙類傳染病:肺結核、血吸蟲病、絲蟲病、包蟲病、麻風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新生兒破傷風、流行性出血性結膜,除霍亂、痢疾、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甲類傳染病病種,並予公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公布。
2)報告人及報告方式:凡從事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工作人員均為法定報告人。法定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或疑似病人應以最快方式逐級報告給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及上級衛生防疫專業機構。
法定報告人發現乙類傳染病人或疑似病人,以電話或傳染病卡報告疫情。發現爆發流行,應以最快方式向縣級衛生防疫站報告。
法定報告人確診或疑診丙類傳染病中的肺結核、血吸蟲病、絲蟲病、包蟲病、麻風病病人,按規定向有關衛生防疫站報告疫情。
丙類傳染病中流行性感冒,除霍亂、痢疾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新生兒破傷風為僅在監測點上進行監測的傳染病。監測點上的法定報告人,對確診、疑診的上述五種傳染病,按乙類傳染病報告方法報告疫情。
對疑似病人應儘快確診或排除,發出訂正報告。病人死亡、治療、形成帶菌者或有後遺症時要作轉歸報告。
填寫傳染病報告卡要逐項填寫,字跡清楚,防止漏項,14歲以下兒童必須填寫家長姓名,以便於作流行病學調查。
3)報告時限:發現甲類傳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城鎮於6小時內,在農村應於12小時內報至縣級衛生防疫專業機構;發現乙類傳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應在12小時內報出疫情。發現爆發、流行,應以最快方式向縣級衛生防疫專業機構報告。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隱瞞、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慌報疫情。
(3)早隔離:將病人隔離是防止擴散的有效方法。隔離期限依各種傳染病的最長傳染期,並參考檢查結果而定(參見附錄一)。隔離要求因病種而異。
1)鼠疫、霍亂病人及病原攜帶者、愛滋病、肺炭疽,必須住院或隔離,由醫生負責治療。如拒絕或不治療、隔離期未滿擅自離院或脫離隔離,診治單位可提請公安部門責令患者強制住院或重新隔離繼續治療。
2)乙類傳染病患者,住院或隔離由醫生指導治療。
3)淋病、梅毒患者必須根治。醫務人員不得擴散患者的病史。
4)病人出院或解除隔離後,如病情需要,醫療、保健機構或衛生防疫專業機構可以繼續隨訪、管理。
除上述必須住院隔離的病種以外,一些傳染病可採取在機關單位、居民點、學校建立臨時隔離室或家庭隔離的方式進行隔離,由醫護人員診治、護理,並指導有關人員消毒與照顧。
有些傳染病病人傳染源作用不大,勿需隔離。一些隱性感染較多的傳染病,隔離病人的措施,並不能達到控制疾病擴散的目的。
2.對接觸者的措施 接觸者是指曾接觸傳染源或可能受到傳染並處於潛伏期的人。對接觸者進行下列措施可以防止其發病而成為傳染源。
(1)應急預防接種:潛伏期較長的傳染病,可對其接觸者進行自動或被動免疫預防接種,如麻疹爆發時對兒童接觸者可注射麻疹疫苗,對體弱小兒可注射丙種球蛋白或胎盤球蛋白。
(2)藥物預防:對某些有特效藥物防治的傳染病,必要時可用藥物預防。如以抗瘧藥乙胺嘧啶、氯喹或伯喹預防瘧疾;服用喹哌、增效磺胺甲氧吡嗪或青蒿素等預防耐藥性瘧疾;用強力黴素預防霍亂;用青黴素或磺胺藥物預防猩紅熱等。要防止濫用藥物預防,以免造成藥品浪費和增加病原體的耐藥性。藥物預防最好只用於密切接觸者,而不要普遍投藥。
(3)醫學觀察:對某些較嚴重的傳染病接觸者每日視診、測量體溫、注意早期症状的出現。
(4)隔離或留驗:對甲類傳染病的接觸者必須嚴加隔離(霍亂老疫區的接觸者是否隔離,需根據當地情況而定),在醫學觀察同時還需限制行動自由,在指定地點進行留驗。
對接觸者實施隔離或留驗的時間應自最後接觸之日算起,相當於該傳染病的最長潛伏期。
⒊對動物傳染源的措施 有經濟價值的動物如家畜若患有烈性傳染病時,可以由獸醫部門進行隔離、治療。對家畜的輸出應建立必要檢疫制度,防止瘟疫蔓延。疫區的家畜、畜產品或動物原料必須經過檢疫才准允外運。
對絕大部分染病的野生動物而無經濟價值時,採取殺滅措施,如鼠類可以殺滅(滅鼠方法參見附錄四)。有些傳染病的動物屍體應焚燒、深埋,如患炭疽的動物屍體。
4.對疫源地污染環境的措施 疫源地環境污染因傳染傳播途徑不同而採取的措施也不相同。地段醫師或基層單位的醫務人員尤應注意。腸道傳染病由於糞便污染環境,故措施的重點在污染物品及環境的消毒。呼吸道傳染病由於通過空氣污染環境,其重點在於空氣消毒、個人防護(戴口罩)、通風。蟲媒傳染病措施重點在殺蟲(殺蟲方法參見附錄三)。經水傳播傳染病的措施重點在改善飲水衛生及個人防護。
消毒(disinfection)是指消除和殺滅傳播途徑上的病原體,並非要求殺滅一切微生物(稱滅菌,sterilization)。消毒可分為預防性消毒及疫源地消毒。預防性消毒即前述預防性措施中飲水消毒、空氣消毒、乳品消毒等。疫源地消毒指對現有或曾有傳染源的疫源地進行的消毒,目的是殺滅由傳染源排出的病原體。
(1)隨時消毒(current disinfection):指在現有傳染源的疫源地對其排泄物、分泌物及所污染的物品及時進行消毒,以迅速將病原體殺滅,例如,對疾病病人的糞便進行隨時消毒。因為隨時消毒要經常進行,所以一般要指導病人家屬進行,或由病房護理人員完成。
(2)終末消毒(terminal disinfection):指傳染源痊癒、死亡或離開後,對疫源地進行一次徹底的消毒。應明確哪些病應進行終末消毒。一般是指病原體在外界環境中能存活較長時間的疾病,才進行終末消毒。而病原體存活時間較短的病,如麻疹、水痘、百日咳、流行性感冒等病的病原體,一般勿需消毒。進行終末消毒前應明確消毒範圍與物品。因此,消毒之前應進行流行病學調查,以考慮消毒的範圍、物品及方法。
需要進行終末消毒的主要疾病為:
腸道傳染病:霍亂、傷寒、副傷寒、疾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等。
呼吸道傳染病:肺鼠疫、肺結核、白喉、猩紅熱等。
動物傳染病:炭疽、鼠疫等。
消毒方法參見附錄二。
(三)治療性預防
正確並及時地治療病人,可以儘早中止傳染過程,縮小傳染源作用,有時也可防止傳染病病人(如傷寒、瘧疾等)形成病原攜帶者。孕婦在妊娠初4個月患風疹所產出的嬰兒患有出生缺陷的機會很大,可考慮人工流產,以防止缺陷胎兒出生。
(四)集體機構(作業)的預防措施
集體機構(作業)的群體結構特點及生活狀況特異,故其預防措施也很有差別。本節僅闡述托幼機構、集體野外作業的預防措施。醫院的預防措施在第十章《醫院內感染的發生及控制》中介紹。
1.托幼機構 託兒所及幼兒園是傳染病易感集中的群體,很容易發生傳染病爆發,尤以病毒性肝炎、菌痢、病毒性腹瀉、水痘、腮腺炎、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等為多見。
(1)預防性措施:重點在於加強衛生監督,避免傳染源進入。收容兒童及招聘老師和保育員均須經過體格檢查,並有定期體檢制度。應建立合理的兒童接送制度,接收兒童時要問清是否曾與有病兒童接觸,晨檢時應仔細檢查有無早期症状及體征以便早發生疾病。對兒童及家長要做好衛生宣傳工作,以取得合作。認真執行計劃免疫工作。要做好飲食衛生、飲水衛生及環境衛生工作,教育兒童養成良好個人衛生習慣。
(2)防疫措施:發現疫情後,要立即報告衛生防疫站,以便取得指導。在單位領導下制定防疫措施方案,重點是盡量控制疫情,使之不在機構內擴散。立即隔離、治療病人。密切接觸者(一般指同活動的班組)應檢疫,即本班組與其他班組隔離、醫學觀察、施行適合的應急預防接種、給預防藥物及消毒。疫情撲滅之前暫停接受新兒童。將有關情況通告所有家長,取得諒解及配合,共同合作撲滅疫情,避免進一步擴散。
2.集體野外工作 野外作業如水利建設、築路、勘探、農墾、部隊野營等常集中較多人員協同工作或行動。由於人員流動性大,生活條件簡陋,故極易發生傳染病爆發、流行,如菌痢、傷寒、病毒性肝炎、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流行性出血熱、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腦膜炎等。因此,在作業開始之前,就應做好預防措施。
(1)預防性措施:在作業開工之前,應組織醫務人員深入作業所在地區,進行流行病學偵察。了解該地區的環境、飲水來源、當地既往及現在有哪些疾病,並向該地區衛生防疫部門了解有關傳染病及地方病的情況。進入現場前要組織好醫務與衛生人員的隊伍,並結合當地存在的特殊疾病及衛生問題作好進崗前培訓工作。選擇好生活場地、蓋好工棚、廚房,選擇好水源,興建廁所,搞好殺蟲、滅鼠和消毒工作,制訂必要的衛生制度,要求派來工作人員的單位事先做好健康檢查,以免傳染源進入,並預先做好必要的預防接種,如流腦多糖體菌苗、破傷風類毒素類等接種。進入現場後要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做好衛生宣傳,建立疫情報告制度。
(2)防疫措施:重點在使疫情不擴散,保證作業順利進行。病人應隔離、治療。接觸者慶給以適合的應急接種、藥物預防及消毒,力求不發病。報告衛生防疫部門,取得指導幫助。
(五)自然災害的防疫措施
我國地域遼闊,地形複雜,自然災害頻繁。常見的自然災害有地震、洪澇、旱災、風災、雹災、滑坡等。1976年河北省唐山大地震,正處午夜,居民熟睡,死亡24萬人,重傷16萬人。1991年夏天,安徽、江蘇等省遭受特大洪澇災害。
自古以來即有「大災之後必有大疫」的諺語。表明傳染病的發生往往伴隨著「大災」。自然災害之能導致傳染病發生或流行是由於:①居民生活秩序失常;②自然環境遭受破壞;③醫療衛生機構遭受破壞三方面的原因。自然災害雖已發生,若控制災情的決策得當,措施及時,亦能控制或減少疾病發生,達到「災後無大疫」的目標。我國1976年唐山大地震及1991年安徽、江蘇等省特大洪澇災害由於中央決策英明,各級政府措施得力,災區群眾不懈鬥爭,使災區疫病發生減少,基本上達到「災後無大災」的要求。
自然災害的防疫措施:
1.災前在災害的多發地區應建立應急突發事件的管理機制,做到居安思危,有備無患。做好組織、技術及物質準備工作。
2.災害一旦發生應及時做好抗災防疫計劃,大力貫徹執行,控制疫情上升。
3.建立健全災區疫情監測系統,強化傳染病報告制度,及時提供抗災防病領導機構制定防病措施參考。
4.大規模、有針對性地實施預防接種。
5.迅速解決飲水衛生問題。因地制宜地開展飲水消毒或採取打井供水的措施。
6.抓好飲食衛生問題。災害發生初期由於食品和糧食供應系統被破壞,使供應中斷,緊跟而來的是飢餓的危害。即使緊急支援,也往往存在著供不應求和食品污染問題。災害發生之初由於家庭烹飪條件破壞,多集中製作。為了防止食品污染和發生食物中毒,必須把好食品製作、運貨和分發三個「關」。此外,災害發生時,死畜、死禽增多,災民食用此類肉食亦將增多,也應注意由之而發生的食物中毒。
7.開展消毒殺蟲滅鼠工作。由於災害導致生態破壞及災民密集,人畜糞便、垃圾不能及時處理,為昆蟲繁殖提供良好環境,同時鼠類棲息地被破壞,使鼠類大批遷移。這時應大力開展消毒、殺蟲及滅鼠工作,以控制腸道、蟲媒及動物病流行。
(六)檢疫(quarantine)
目前我國實施兩種檢疫,即國境衛生檢疫及疫區檢疫。
1.國境衛生檢疫 為了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和由國內傳出,在一個國家國際通航的港口、機場、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進出口岸設立國境檢疫機關,對進出國境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實行醫學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這種措施稱為國境衛生檢疫。在實施國境檢疫時,檢疫人員必須根據我國對外政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各項辦法進行。
(1)檢疫傳染病的病例及檢疫期限:我國現行檢疫傳染病及其檢疫期限為:鼠疫6天;霍亂5天;黃熱病:6天。
(2)國境檢疫內容
1)進口檢疫:對來自國外的船舶、飛機、列車及徒步入境人員進行檢疫,入境者必須填寫旅客健康申請卡,申明現在是否患有:麻風、愛滋病(包括愛滋病病毒攜帶者)、性病、開放性肺結核、精神病和其他疾病。若發現檢疫感染者,必須立即將其隔離,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檢疫傳染病疑似患者應將其留驗。留驗期限根據傳染病的潛伏期確定。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屍體,必須就近火化。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交通工具應接受消毒、殺蟲、滅鼠或其他衛生處理:①來自檢疫傳染病疫區的;②被檢疫病污染的;③發現有關齧齒動物或病媒的。
對來自疫區的被檢疫傳染病污染或者可能成為傳染病傳播媒介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應進行衛檢查,實施消毒、滅鼠、殺蟲或其他衛生處理。
2)衛生監督:對國境口岸的衛生狀況和停留在國境口岸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狀況實施衛生監督。內容包括監督和指導有關人員殺滅齧齒動物和病媒昆蟲;檢查和檢驗食品、飲用水及其儲存、供應、運輸設備;監督從事食品、飲用水供應的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檢查其健康證明書;監督和檢查垃圾、廢物、污水、糞便、壓艙水的處理。
3)關於外國人定居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健康證明:為簡化檢疫手續,防止檢疫傳染病傳入,我國檢疫部門規定來我國定居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應提供健康證明(駐我國的外交人員及其家屬以及未滿16歲者除外)。對外國人進行健康檢查和複查要求,除鑒別鼠疫、霍亂、黃熱病外,主要是:①性病,包括軟性下疳、淋病、慢性淋巴肉芽腫、傳染期梅毒;②傳染性麻風病;③開放性肺結核;④愛滋病;⑤精神病。我國簽證機關在受理外國人入境時,外國人須要向我方提交所在國公立醫院簽發的、包括五種疾病的健康證明書。如該證明書系私立醫院簽發,則必須有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健康證明書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有效。當外國人入境後向我國公安機關申請居留證時,必須提交健康證明複印件,若公安機關不能確認該證明是否有效,應讓申請人到指定的衛生醫療部門確認。負責對外國人進行健康檢查、複查,對健康證明確認的衛生醫療部門及醫師應認真負責執行任務,並著重做好下列工作:
①根據臨床診斷和流行病學判斷,鑒別是否患有上述三種檢疫病及五種疾病或處於這些病的潛伏期的染疫嫌疑人;
②對實施健康檢查或複查的外國人,必須進行胸部X線檢查和血清學試驗;
③負責健康檢查單位在檢查完畢後應立即出具「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並經醫師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4)出口檢疫:開往國外的船舶、飛機、列車及其他車輛或徒步由陸地邊境出國的人員,應在最後離開的港口、機場、車站分別接受檢疫。其他車輛或徒步離境人員須在國境檢疫機關指定的處所接受出口檢疫。
⒉疫區檢疫 國內遇有甲類、乙類傳染病爆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政府決定,可以宣傳疫區。在疫區內應立即組織力量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地方政府決定,可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1)限制或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停課;
(3)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
(4)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
除上述措施外,並可對出入疫區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決定,可以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應由國務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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