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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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部門範疇】衛生行政部門很多,比如我們常提到的衛生部、疾病防控中心、衛生防疫辦公室、愛國衛生辦公室、還有隸屬國防部的衛生部門等,不僅僅指衛生部,還有其他的許多衛生部門細的分支,省級的設置也和國務院的差不多的,只是級別要小 。
【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
【管 轄】
1、縣級以上衛生行政機關負責查處所轄區域內的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2、省級衛生行政機關可依據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地區的實際,規定所轄區內管轄的具體分工。
3、衛生部負責查處重大、複雜的案件。
4、上級衛生行政機關可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衛生行政機關處理;也可根據下級衛生行政機關的請求處理下級衛生行政機關管轄的案件。
5、兩個以上衛生行政機關,在管轄發生爭議時,報請其共同的上級衛生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6、衛生行政機關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應當及時書面移送給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機關。受移送的衛生行政機關應當將案件查處結果函告移送的衛生行政機關。 受移送地的衛生行政機關如果認為移送不當,應當報請共同的上級衛生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7、上級衛生行政機關在接到有關解決管轄爭議或者報請移送管轄的請示後,應當在十日內作出具體管轄決定。
8、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律、法規實施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管轄。
衛生部衛生檢疫局負責查處重大、複雜的案件。
衛生部衛生檢疫局下設的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間對管轄發生爭議時,報請衛生部衛生檢疫局指定管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受衛生部委託的有關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或者由衛生部會同其規定監督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負責規定管轄範圍內的案件。
10、衛生行政機關與第十二條所指的有關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省級衛生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新的《食品安全法》賦予了衛生行政部門6項職能:
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
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衛生部門應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建立「統一、協調、權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實現協同配合,強化聯合執法,強化信息溝通,形成工作合力。綜合協調內容包括協調研究擬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法規、方針政策、制度措施,分析整體形勢,落實重要部署,解決重大問題,協調重大專項行動,評價各部門、各級政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處等。
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由衛生部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制定並實施國家食品安全監測計劃,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對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風險進行監測、檢驗和評價,提高食源性疾病預防、調查、報告和應急處置能力,同時建立為風險評估提供足夠技術能力的實驗室網路、信息採集和分析網路以及流行病學調查報告網路。
三、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現場處置、事故調查、衛生處理、流行病學調查、責任追究任務,各級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其中應急預案任然需要衛生部門協助政府制定。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查處機制和應急處置體系,事故發生前應加強評估預警,制定預案,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發生後及時處置,全力救援,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危害,同時應建立部門協調、信息通報、事故善後處理、整改督查回訪等制度。
四、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各省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跟蹤研究掌握當地食品安全總體情況,建設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風險警示信息資料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順暢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報告機制,確保需要升級或衛生部統一公布的信息能夠及時準確權威發布。各地還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收集通報機制和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加強信息互聯共享,廣泛發動公眾關注,以及時發現隱患。
五、制修訂國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法》將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的職責授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並要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企業標準應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備案。
六、新產品的許可和檢驗規範制定
依照法律規定,衛生部負責對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行評估和批准,批准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負責制定食品檢驗規範和資質認定條件。 9 3 1 2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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