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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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證

健康證是健康檢查證明,證明你某年某月進行了健康檢查。它主要涉及五個行業六種疾病,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從業人員和服務對象的健康。

根據《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公共場所服務,化妝品、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等專業生產,有毒、有害、放射性作業,幼托機構保育這五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擁有健康證。

健康檢查主要涉及的疾病為: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期肺結核皮膚病和其他有礙健康的疾病。如果查出患有這些疾病,則不得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理髮美容、公共浴室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需治癒後方可工作。

我國於2009年6月1日正式實施新的《食品安全法》,7月20日又出台《實施條例》 ,允許B肝病毒攜帶者從事食品行業。所以說,B肝病毒攜帶者也是可以合法辦理健康證的。

健康證檢查項目:胸透血壓,心肺聽診血常規肝功能表面抗原,便培養檢測,梅毒血清。  

健康證誤區

健康證

人們對健康證有一些所謂的誤區:一是持有「健康合格證」就說明是健康的。健康證規定持證人一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這樣有關部門可以賺很多錢,人員是流動的,而健康證的查驗是相對靜態的。有些持證人在檢查後感染了疾病,而他在下次檢查前持有的依然是合格的健康證明。許多疾病隱藏潛伏,帶菌者本身沒有感到症状;也有人害怕檢查不合格意味著下崗沒飯吃,不得不刻意迴避隱瞞,造成了持有健康證的患者或帶菌者繼續工作,實際上由於對健康證的濫用導致非服務行業因此失業的例子並不少。二是辦理健康證只對服務對象有利,對於相當部分的工作人員來說,則是既出錢又麻煩而且有失業的風險。其實,健康證的內容主要涉及傳染病的檢查,是為了保障服務行業方的健康安全,對於從事有毒、有害、放射性作業的人員來說,他們不屬於服務行業根本不需要持健康證上崗,所以不能說健康證是了解身體狀況、保障健康安全的有效方式。

健康證的有效期是一年的,超過一年則失效,健康證的費用包括兩方面,一部分是體檢費用,一部分是理論知識培訓內容,還有10元錢的制卡費用。全國健康證的價格基本上應該是統一的。  

進出口商品健康證

以上是針對人員的健康證,還有一種是針對進出口商品的,這種健康證書(HEALTH CERTIFICATE)也成為衛生證書(SANITARY CERTIFICATE),簡單介紹如下:

各國出於保護國民健康的目的,在進口一些商品時,如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容器、餐具等,需要出口商提供一份出口國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書,證明該商品符合健康、衛生等標準要求,可以供人類正常消費使用,對人類健康無害。

國內檢驗機構一般為商檢局(CIQ)、商檢公司(CCIC),可以根據不同國家的要求選擇。如出口土耳其可選擇CCIC檢驗。

檢驗的流程一般是,在貨物備齊後申請檢驗,檢驗機構會按比例從貨物中抽取代表性樣品檢測,結果符合標準要求則簽發健康證書。

進口商持此證書通關、商檢,如果無此證書,貨物因無法通關常被退運,甚至就地銷毀。所以出口商對進口國的通關商檢要求一定要提前了解,以免造成巨大損失。  

管理辦法

健康證

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1995年6月2日衛生部令第41號發布)

第十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制定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 受檢單位應按規定向衛生監督機構提交受檢人員名單;並由受檢單位負責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第十二條 承擔健康檢查的單位根據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受檢人員名單,按規定的應檢項目安排健康檢查。具體健康檢查工作按國家有關技術規範進行。

第十三條 健康檢查單位應將受檢人員的檢查、檢驗等原始記錄及健康檢查結果報送衛生監督機構。

第十四條 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健康檢查結果,對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者簽發健康合格證明。對不合格者提出處理意見並監督執行。原始材料同時交受檢查單位或規定的存檔單位存檔。

第十五條 衛生監督機構須按年度將管轄範圍內的預防性健康檢查情況統一匯總,分析並及時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衛生監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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