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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片是由罌或白花罌粟成熟的蒴果,經刀剖而流出的白液汁,再經日光照曬,約以12-24小時,變為黑色膏狀物。其中含有25種以上的生物鹼,統稱為阿片生物鹼類嗎啡為其中最重要的菲類生物鹼,含量平均在10%以上左右,其次為可待因,含量為0.5。這類生物鹼的主要作用是抑制中樞神經系統和興奮胃腸道平滑骨器官,這類藥在鎮痛的同時還可引起欣快感覺,病人感到精神愉快,舒適,一切不知這的感覺、痛苦、煩惱等都被暫時消除,誘使者有重複應用此藥的要求,因而易形成病態嗜好,招致成癮。

(一)毒理

1.阿片的主要有效成分為嗎啡(約為阿片的10%)吸收後,大部分在肝臟代謝,小量的游離型及較大量的結合型(約佔總排泄量的90%)於24小時後內經腎臟排出,48小時時尿中僅有微量;可通過體內泌液和乳汁排出,並可透過胎盤進入胎兒體內。

2.嗎啡對中樞神經系統有興奮和抑制作用,而以後者為主,首先抑制大腦皮質的高級中樞以後麻醉作用延及延腦抑制呼吸中樞。嗎啡並能興奮脊髓,使脊髓的反射增強。

3.嗎啡等有減低腸道蠕動,提高胃腸及其括約肌張力,對支氣管,輸膽管輸尿管膀胱都具有興奮作用。

4.心血管系統,小劑量對心血管沒有影響,大劑量可抑延髓血管運動中樞和釋放組織胺,使周圍血管擴張,導致體位性低血壓,很大劑量則可引起心動過緩

5.與長期應用嗎啡能產生耐性,欣症和成癮性。

6.嗎啡中毒量成人為0.06g,致死量為0.25g,干阿片的致死量為嗎啡的10倍,其口服致死量為2-5g;可待因毒性為嗎啡的1/4,其中毒量為0.2g,致死量0.8。

(二)診斷要點

1.有用阿片類藥物史。

2.臨床表現

(1)昏迷、針尖樣瞳孔呼吸的譏度抑製為嗎啡中毒的三聯症状。但致制氧時,瞳孔可顯著擴大。

(2)一般中毒症状頭痛頭暈噁心嘔吐、興奮或抑鬱口渴、呼吸阿片味.,肌張力先增強而後弛緩、出汁、皮膚發癢、幻想、失去時間和空間感覺、或有便秘尿瀦留血糖增高等。對此藥物敏感者,並可出現各種形狀的皮疹

(3)在毒病人困窒息而發生虛脫之前,其脊髓反射可以增強,常出現肌肉抽搐驚厥,牙關緊閉和角弓反張等。

(4)攝入劑理過大時,患者先郵現呼吸淺慢、嘆息樣呼吸呀潮式呼吸肺水腫發紺、瞳孔極度縮小、迅速進入昏迷狀態;繼之發生脈速弱而不規則、皮膚蒼白、濕冷等休克現象及瞳孔擴大等,偶有發生蛛網膜下出血時及過高熱等。

(5)急性嗎啡中毒後,在6-12小時內多死於呼吸麻;超過12小時後,往往呼吸道感染而死於肺炎。超過48小時者,預後較好。故應爭取時間迅速治療。

(6)慢性中毒(即阿片癮或嗎啡癮)有食欲不振、便秘、消瘦貧血、早衰、陽萎等如停用8小時以上,即有戒斷現象,精神萎靡、喊叫、打呵欠、涕淚交流、冷汗、嘔吐、腹瀉失眠、以至虛脫或意識喪失。

(三)治療

1.急性嗎啡中毒,無論口服或注射(嗎啡可以吸入胃)中毒者,均應儘早洗胃,均應早洗胃,排除消化道內的毒物。由於幽門痙攣,可能有少量嗎啡在很長時間仍留在胃內,故中毒較久的病人也尖洗胃,最好先用1:2000高高錳酸鉀液,繼用清水洗淨。每次注入小量以防胃內容物迴流,引起吸入性窒息,禁用阿朴嗎啡催吐。

2.內服或於洗胃後注入30%硫酸鈉液50-100ml。呼吸衰竭危險期過後,可用硫酸鎂代替硫酸鈉,因硫酸鎂除不瀉下作用外,並可治療由於毒物引起的腸道過度緊張。

3.如發覺皮下注入啡過量,應速用止血帶緊縛注射局部的上方(以停止靜脈迴流為度),局部冷敷,以[延緩吸收,但結紮還應間放鬆。

4.腎為排泄嗎啡的主要途徑,故應儘力保持其機能。靜脈輸入適量高滲葡萄糖電解質,可以促進解毒辣,排泄,並防止脫水,必要時輸入血漿

5.注意保曖(勿用熱水袋)保持適當代謝,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中樞已經發生障礙或昏迷時,必須迅速給氧(最好是含有5%二氧化碳的氧氣)、並酌情交替選用阿托品(常作為嗎啡對抗藥,有顯著興奮呼吸中樞作用)、山梗菜鹼尼可剎米苯甲酸鈉咖啡因回蘇靈苯胺麻黃鹼等,直至呼吸好轉,意識恢復為止,不可就應用印防已毒和士的寧,以免和嗎啡的脊髓興奮作用相加而導致驚厥。

6.必要時,皮下注射肌注鹽酸丙烯嗎啡丙烯基嗎非的成人用量為5-10mg靜注,如10-15分鐘肺換氣量尚未增加,可用同量重複注射,直到呼吸增強為止,但總量不可超過40mg,嚴重中毒時,每次劑量可酌增加,小兒0.1mg/kg次計算,新生兒,0.2-0.4mg。丙烯左嗎喃成人1-2mg用注,緊急時亦可作靜注,劑量相同小兒為0.02mg/kg次,新生兒0.05-0.1mg/次。

7.其他對症治療

(1)逐漸減量,在15-20天完全去除。

(2)靜注葡萄糖液及下注射胰島素

(3)同時應用巴比妥類或副醛等靜劑。

(4)其他對症及支持療法

(四)預防

1.嚴格掌握適應證及持續時間,切勿濫用相類藥物。

2.對兒童慎用,嬰兒禁用。老弱者減量應用。

3.肝功能嚴重減退、支氣管哮喘肺氣腫、肺原性心臟病甲病腺功能不全及哺乳期婦女禁用,臨產婦慎用。

4.勿與巴比妥類及其有關藥物合用。

5.對休克或血壓低的病人,切勿多次注入嗎啡類藥品。

參看

32 水楊酸鹽類藥物中毒 | 中樞興奮藥中毒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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