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學/傳染病的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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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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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傳染病的目的是為了控制和消滅傳染病,達到保護人民的健康,保證社會安定,促進國家進行現代化建設的目的。亦是減少我軍因傳染病造成非戰鬥減員,增強部隊戰鬥力的重要保證。預防工作是我軍衛生工作經常性的工作。針對傳染病流行的三個基本環節,以綜合性防疫措施為基礎,認真貫徹預防的方針。其主要預防措施如下:
(一)管理傳染源
1.對患者和病原體攜帶者實施管理要求早發現,早診斷,早隔離,積極治療患者。1978年國務院公布了《急性傳染病管理條例》,在1989年2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同年9月1日開始施行。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分甲、乙、丙三大類。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的傳染病稱法定傳染病。
乙類: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痢疾,傷寒與副傷寒,愛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魯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診傷寒,流行性型腦炎,黑熱病,瘧疾,登革熱。
丙類:肺結核、血吸蟲病、絲蟲病、包蟲病、麻風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新生兒破傷風、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我軍1979年還規定,細菌性食物中毒和急性腸炎,應在疫情月報表中填報。
傳染病疫情報告力求迅速。甲類傳染病,要求城市須在6小時之內上報衛生防疫機構,農村不得超過12小時;乙類傳染病要求城市須在12小時內;農村不得超過24小時。衛生防疫人員,醫療保健人員,對疫情不得隱瞞,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與謊報疫情。
對病原攜帶者進行管理與必要的治療。特別是對食品製作供銷人員,炊事員,保育員作定期帶菌檢查,及時發現,及時治療和調換工作。
對傳染病接觸者,須進行醫學觀察、留觀、集體檢疫,必要時進行免疫法或藥物預防。
2.對感染動物的管理與處理 對動物傳染源,有經濟價值的野生動物及家畜,應隔離治療,必要時宰殺,並加以消毒,無經濟價值的野生動物發動群眾予以捕殺。
(二)切斷傳播途徑
根據傳染病的不同傳播途徑,採取不同防疫措施。腸道傳染病作好床邊隔離,吐瀉物消毒,加強飲食衛生及個人衛生,作好水源及糞便管理。呼吸道傳染病,應使室內開窗通風,空氣流、空氣消毒,個人戴口罩。蟲媒傳染病,應有防蟲設備,並採用藥物殺蟲、防蟲、驅蟲。
(三)保護易感人群
提高人群抵抗力,有重點有計劃的預防接種,提高人群特異性免疫力。人工自動免疫是有計劃的對易感者進行疫苗、菌苗、類毒素的接種,接種後疫力在1--4周內出現,持續數月至數年。人工被動免疫是緊急需要時,注射抗毒血清、丙種球蛋白、胎盤球蛋白、高效免疫球蛋白。注射後免疫力迅速出現,維持1~2月即失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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