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藥品/苯巴比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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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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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本藥是長效巴比妥類藥物的典型代表。對中樞的抑制作用,隨著劑量加大而表現為鎮靜、催眠、抗驚厥及抗癲癇。大劑量時對心血管系統、呼吸系統有明顯的抑制。過量可麻痹延髓呼吸中樞而致死。其機制可能是抑制腦幹網狀結構上行激活系統的傳導功能,從而減弱衝動對大腦皮質的傳入,有利於皮質抑制過程的擴散。使用睡眠劑量時能縮短入睡時間,減少覺醒次數,延長睡眠時間。體外電生理實驗可見,苯巴比妥可使神經細胞的氯離子通道開放,細胞超極化,似γ-氨基丁酸(GABA)的作用。治療劑量的苯巴比妥,可降低谷氨酸的興奮作用,加強γ-氨基丁酸的抑制作用,抑制中樞神經系統單個突觸和多個突觸的傳遞,抑制癲癇灶的高頻放電及其向周圍擴散。具有抗驚厥作用,對癲癇大發作、局限性發作及持續狀態有效,但對精神運動性發作和小發作則療效差。可減少胃液分泌,降低胃張力,通過誘導葡萄糖醛酸轉移酶結合膽紅素而降低膽紅素的濃度。本藥可產生依賴性,包括精神依賴和軀體依賴。
本藥口服後在消化道吸收完全但較緩慢,0.5~1小時起效,一般2~18小時血藥濃度達到峰值。吸收後分布於體內各組織,血漿蛋白結合率約為40%(20%~45%),表觀分布容積為0.5~0.9 L/kg,腦組織內濃度最高,骨骼肌內藥量最大,並能通過胎盤。有效血藥濃度約為10~40 mg/L,超過40 mg/L即可出現毒性反應。成人半衰期為50~144小時,小兒為40~70小時,肝腎功能不全時半衰期延長。苯巴比妥約有48%~65%在肝臟代謝,轉化為羥基苯巴比妥。本藥為肝藥酶誘導劑,提高藥酶活性,不但加速自身代謝,還可加速其他藥物代謝。大部分與葡萄糖醛酸或硫酸鹽結合,經腎臟由尿液排出,有27~50%以原形從腎臟由尿液排出。腎小管有再吸收作用,使作用持續時間延長。
【適應證】
(1)鎮靜:用於焦慮不安、煩躁、甲狀腺功能亢進、高血壓、噁心、小兒幽門痙攣等。
(2)催眠:偶用於頑固性失眠。
(3)抗驚厥:中樞神經興奮藥引起的驚厥,或破傷風、腦炎、腦出血等疾病引起的驚厥。
(4)抗癲癇:癲癇大發作、局限性發作及癲癇持續狀態。
(5)麻醉前給藥。
【應用原則】
本藥為肝藥酶誘導劑,可提高肝藥酶活性,長期用藥不但加速自身代謝,還可加速其他藥物代謝。長期服用巴比妥類藥物者如應用氟烷、恩氟烷、甲氧氟烷等麻醉劑,可增加其代謝產物而增加肝臟毒性。巴比妥類與氯胺酮(ketamine)同時應用時,特別是大劑量靜脈給藥,可增加血壓降低、呼吸抑制的危險性。
【使用方法】
成人劑量:
(1)口服:鎮靜,1次~30 mg,1日3次。催眠,1次~90mg,睡前服用。抗癲癇,1次~30 mg,1日3次。極量,1次 mg,1日 mg。
(2)肌肉注射:催眠,1次 mg。抗癲癇,1次~200 mg,必要時每4~6小時重複1次,24小時內不超過500 mg。抗驚厥,1次~200 mg,必要時可重複,24小時內總量可達400 mg。麻醉前用藥,1次~200 mg。妊娠嘔吐,1次 mg,必要時6小時重複1次。極量,1次 mg,1日 mg。
(3)靜脈注射:用於癲癇持續狀態,1次~250 mg緩慢注射,必要時6小時重複1次。肝功能不全時減少初始劑量。
兒童劑量:
(1)口服:鎮靜,1次 mg/kg,或按體表面積60 mg/m2,1日~3次。抗癲癇,1次 mg/kg,或按體表面積60 mg/m2,1日~3次。
(2)肌肉注射:鎮靜或麻醉前應用,1次按體重2 mg/kg。抗驚厥或催眠,每次按體重3~5 mg/kg,或按體表面積125 mg/m2,1日~3次。
(3)術後用藥,1次~30 mg。
【慎用及禁忌】
慎用:
(1)肺功能不全者。
(2)老年患者。
(3)有藥物濫用史者。
(4)糖尿病、甲狀腺功能亢進、腎上腺功能減退已處於臨界狀態者。
(5)高血壓、心臟病患者。
(6)注意缺陷多動障礙(ADHD)患者。
(7)疼痛不能控制者。
(8)妊娠及哺乳婦女。
(9)高空作業、駕駛員、精細和危險工種作業者。
禁用:
(1)對本藥過敏者。
(3)嚴重肺功能不全、支氣管哮喘、呼吸抑制患者。
(4)血卟啉病患者。
(5)貧血患者。
(6)糖尿病未控制患者。
【不良反應】
(1)用於抗癲癇時最常見的不良反應為鎮靜,但隨著療程的持續,其鎮靜作用逐漸變得不明顯。
(2)可能出現認知和記憶的缺損。
(4)罕見巨幼紅細胞性貧血、血小板減少性紫癜、白細胞減少、粒細胞缺乏症、巨紅細胞症、高鐵血紅蛋白血症、淋巴細胞增多。
(6)用本藥的患者中約1%~3%出現皮膚反應,多見者為各種皮疹,嚴重者可出現剝脫性皮炎和多形紅斑或Stevens-Johnson症候群,中毒性表皮壞死極為罕見。
(10)罕見骨軟化。
【注意事項】
(1)對任一種巴比妥過敏者,可能對本藥過敏。
(2)作為抗癲癇藥應用時,可能需10~30天才能達到最大效果,需按體重計算藥量,如有可能應定期測定血藥濃度,以達最佳療效。
(3)停藥階段應逐漸減量,以免導致癲癇發作,甚至出現癲癇持續狀態。
(4)肝功能不全者,用量應從小劑量開始。
(5)長期用藥可產生精神或軀體依賴性,停藥需逐漸減量,以免引起戒斷症状。當用其他抗癲癇藥替代本藥時,本藥用量應逐漸減小,同時逐漸增加替代藥的用量,以控制癲癇發作。
(6)靜脈注射苯巴比妥時每分鐘不應超過60 mg,注射速度過快可導致嚴重呼吸抑制;肌肉和緩慢靜脈注射多用於癲癇持續狀態,臨用前加適量滅菌注射用水稀釋。
(7)本藥注射應選擇較粗的靜脈,以減少局部刺激,否則有可能引起血栓形成。切勿選擇曲張的靜脈,應避免藥物外滲或注入動脈內;外滲可引起組織化學性損傷;注入動脈則可引起局部動脈痙攣、疼痛,甚至發生肢端壞疽。
(8)本藥肌肉注射時應選擇大肌肉,如臀大肌或股外側肌深部,無論藥液濃度大小,1次注射量不應大於5 ml。
(9)本藥可通過胎盤,妊娠期長期服用可致新生兒戒斷症候群;可能由於維生素K含量減少而引起新生兒出血;妊娠晚期或分娩期應用,由於胎兒肝功能尚未成熟可引起新生兒(尤其是早產兒)的呼吸抑制;可能對胎兒產生致畸作用。哺乳期應用可引起嬰兒的中樞神經系統抑制或引起反常的興奮,因此用量宜較小。
(10)與口服抗凝藥合用時,可降低後者的效應。這是由於肝微粒體酶的誘導,加速了抗凝藥的代謝。應定期測定凝血酶原時間,以決定是否調整抗凝藥的用量。
(11)與口服避孕藥或雌激素合用,可降低避孕藥的可靠性。因為酶的誘導,可使雌激素代謝加快。
(12)與皮質激素、地高辛、土霉素或三環類抗抑鬱藥合用時,可降低這些藥物的效應。因為肝微粒體酶的誘導,可使這些藥物代謝加快。
(13)與環磷醯胺合用,理論上可增加環磷醯胺烷基化代謝產物,但臨床上的意義尚未明確。
(14)與奎尼丁合用時,由於增加奎尼丁的代謝而減弱其作用,故應按需要調整後者的用量。
(15)與鈣通道阻滯劑合用,可引起血壓下降。
(16)與氟哌啶醇合用治療癲癇時,可引起癲癇發作形式改變,需調整用量。大劑量亞葉酸鈣可拮抗苯巴比妥的抗癲癇作用,使癲癇發作頻率增加。
(17)本藥與吩噻嗪類和四環類抗抑鬱藥合用時可降低驚厥閾值,並增加中樞抑制作用。與布洛芬類藥合用,可減少或縮短本藥半衰期而減少作用強度。
(18)肝功能正常時,苯巴比妥可使苯妥英鈉的代謝加快,效應降低;肝功能損害時,苯巴比妥可使苯妥英鈉的代謝減慢,血藥濃度高於正常,效應增加。因此巴比妥類可增加或減弱苯妥英鈉的效應,故需定期測定血藥濃度而調整劑量。
(19)應用本藥時飲酒可增強對中樞的抑制作用。短期飲酒可增加巴比妥的血藥濃度,長期飲酒可降低巴比妥的血藥濃度。
(20)使用劑量為催眠量的5~10倍時,可引起中毒;10~15倍時,引起嚴重中毒。血藥濃度高於80~100 mg/L時有生命危險。急性中毒症状為昏睡,進而呼吸表淺,通氣量銳減,最後因呼吸衰竭死亡。
(21)過量或中毒的急救:口服未超過3小時者,可用大量溫生理鹽水或1∶2000高錳酸鉀溶液洗胃,洗畢以10~15 g硫酸鈉(忌用硫酸鎂)導瀉,並用碳酸氫鈉或乳酸鈉鹼化尿液,減少藥物在腎小管內重吸收,加速排泄;亦可用甘露醇等利尿劑增加尿量,促進藥物排出。由於換氣不良所致呼吸性酸中毒可促進本藥透過血腦屏障而加重中毒反應,因此保證呼吸道通暢尤為重要,必要時行氣管切開或氣管插管,吸氧或人工呼吸;亦可適當給予中樞興奮藥。血壓偏低時,可靜脈滴注葡萄糖氯化鈉或低分子右旋糖酐。
參看
異戊巴比妥 | 苯二氮類藥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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