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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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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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濫用已經成為對人類生存和發展構成重大威脅的全球化問題,引起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藥物濫用是指與醫療目的無關,由用藥者採用自我給藥的方式,反覆大量使用有依賴性的藥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產生鬆弛和愉快感,從而逐漸產生對藥物的渴望和依賴,由於不能自控而發生精神紊亂,併產生一些異常行為,經常會導致嚴重後果。

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這類藥品具有明顯的兩重性,一方面有很強的鎮靜等作用,是醫療上必不可少的藥品,同時不規範地連續使用又易產生依賴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則成為毒品,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根據國際《精神藥物公約》,對於精神藥品的醫療和科學價值給予充分肯定;濫用這些藥物會產生公共衛生、社會和經濟問題;必須採取嚴格管制措施,只限於醫療和科研應用;需開展國際合作,以協調有關行動。公約要求各締約國限制這類藥品的可獲得性;需要者必須持有醫師處方;對其包裝和廣告宣傳加以控制;建立監督和許可證制度;對其合理醫療和科研應用建立評估和統計制度,限制這類藥品的貿易;各國向聯合國藥品管制機構報送有關資料;加強國家管理,採取有效措施減少藥物濫用。

為加強對我國精神藥品的管理,國務院於1988年頒布了《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對這類藥品的生產、供應、使用、運輸和進出口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2005年8月,國務院重新修訂並頒布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於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醫務人員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衛生部委託,中華醫學會、中國醫院協會藥事管理專業委員會和中國藥學會醫院藥學專業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起草了《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選取了2005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聯合公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中臨床常用的精神藥品,從適應症、應用原則、使用方法、慎用及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等幾方面作出規定,指導醫務人員在臨床診療工作中合理使用精神藥品。

中華醫學會

中國醫院協會藥事管理專業委員會

中國藥學會醫院藥學專業委員會

概述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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