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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

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目錄

【概述】

本藥為中效(3~6小時)巴比妥催眠藥、抗驚厥藥。對中樞的抑制作用隨著劑量加大,其效能為鎮靜、催眠、抗驚厥及抗癲癇。大劑量時對心血管系統呼吸系統有明顯抑制。過量可麻痹延髓呼吸中樞致死。治療濃度劑量可降低谷氨酸的興奮作用,加強γ-氨基丁酸的抑制作用,抑制中樞神經系統突觸和多突觸傳遞,抑制癲癇灶的高頻放電及其向周圍擴散。本藥可減少胃液分泌,降低胃張力;可產生依賴性,包括精神依賴和軀體依賴。

本藥口服後在消化道吸收迅速,15~30分鐘起效,維持3~6小時。吸收後分布於體內各組織及體液中。因脂溶性高,易通過血腦屏障,進入腦組織,起效比較快。血漿蛋白結合率約為61%。半衰期為14~40小時,血藥濃度達峰時間個體差異大。在肝臟代謝,約50%轉化為羥基異戊巴比妥,主要與葡萄糖醛酸結合後經腎臟由尿液排出,極少量(<1%)以原形由尿液排出。

【適應證】

主要用於催眠、鎮靜、抗驚厥(小兒高熱驚厥、破傷風驚厥、子癇癲癇持續狀態)和麻醉前給藥。

【應用原則】

(1)作為抗癲癇藥應用時,可能需10~30天才能達到最大效果,需按體重計算藥量,如有可能應定期測定血藥濃度,以達最佳療效。

(2)肝功能不全者,用量應從小量開始。

(3)不宜長期用藥,如連續使用達14天可出現快速耐藥性,常用量不再顯效。

(4)長期用藥可產生精神或軀體的藥物依賴性,停藥需逐漸減量,以免引起戒斷症状

(5)用量過大或靜脈注射過快易出現呼吸抑制血壓下降,成人靜脈注射速度每分鐘不超過100 mg,小兒不超過60 mg/m2。

(6)不宜在表淺部位作肌肉皮下注射,可引起疼痛,產生無菌膿腫壞死

【使用方法】

成人用量:

(1)口服:催眠,100~200 mg,睡前頓服。極量,1次 mg,1日 mg。

(2)肌肉注射(深部肌肉):催眠,1次~200 mg。極量,1次 mg,1日 mg。

(3)靜脈注射:抗驚厥(常用於治療癲癇持續狀態),緩慢靜脈注射300~500 mg。極量,1次 mg,1日 mg。老年人需減量使用。

兒童用量:

(1)口服用量個體差異大,催眠時按需給藥。

(2)肌肉注射,催眠或抗驚厥,每次按體重3~5 mg/kg,或按體表面積125 mg/m2。

【慎用及禁忌】

慎用:

(1)注意缺陷多動障礙(ADHD)患者。

(2)低血壓或高血壓患者。

(3)甲狀腺腎上腺功能減退者。

(4)呼吸功能不全或輕中度肝、腎功能不全者。

(5)有藥物濫用史者。

(6)對老年、青少年、兒童不推薦使用;對上述患者伴有抑鬱症狀的不推薦使用。

禁用:

(1)對本藥過敏者。

(2)貧血患者。

(3)哮喘病糖尿病未控制者。

(4)嚴重肝、腎、肺功能不全者。

(5)卟啉病或有卟啉病史患者。

不良反應

(1)較多見的不良反應:笨拙或共濟失調眩暈或頭昏,嗜睡或醉態。

(2)較少見的不良反應:頭痛關節肌肉酸痛噁心嘔吐腹瀉、言語不清。

(3)偶見或罕見不良反應:①耐藥性差者,用量稍大易導致精神錯亂抑鬱;②呼吸抑制,易導致氣短呼吸困難;③過敏反應可出現皮疹蕁麻疹口唇面部腫脹喘息胸部發緊感;④注射後可導致血栓性靜脈炎,引起局部紅腫或疼痛;⑤可引起粒細胞減少,咽喉疼痛或發熱;⑥血小板減少可引起出血異常或瘀斑;⑦低血壓或巨細胞性貧血而出現異常疲乏和衰弱;⑧中樞性反常反應而致過度興奮;⑨中樞抑制而致心動過緩;⑩肝功能障礙引起鞏膜皮膚黃染。

(4)停藥後不良反應:表現為驚厥或癲癇發作、幻覺多夢、夢魘、震顫、入睡困難、異常不安或乏力

【注意事項】

(1)對其他巴比妥過敏者,可能對本藥過敏。

(2)本藥可通過胎盤妊娠期長期服用,可致新生兒撤藥症候群

(3)應用本藥可使維生素K含量減少而引起新生兒出血妊娠晚期或分娩期應用,由於胎兒肝功能尚未成熟可引起新生兒(尤其是早產兒)的呼吸抑制。

(4)用於抗癲癇可能導致胎兒畸形哺乳期應用可引起嬰兒的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在以上情況下,應盡量避免使用本藥。

(5)兒童可能引起反常的興奮,應予注意。

(6)老年人對本藥的常用量可引起興奮、精神錯亂或抑鬱,因此用量宜較小。

(7)本藥為肝酶誘導劑,不但加速自身代謝,還可加速其他藥物代謝。如飲酒、全身麻醉藥、中樞性抑製藥或單胺氧化酶抑製藥等與本藥合用時,可相互增強效能。與乙醯氨基酚類合用,會增加肝中毒的危險性。

(8)與口服抗凝藥合用時,可降低後者的療效。應定期測定凝血酶原時間,從而決定是否調整抗凝藥的用量。

(9)與口服避孕藥合用,可降低避孕藥的效果;與雌激素合用降低雌激素作用;與皮質激素、洋地黃類(包括地高辛)、土霉素或三環類抗抑鬱藥合用時,可降低這些藥物的效應。

(10)與環磷醯胺合用,理論上可增加環磷醯胺烷基化代謝產物,但臨床上的意義尚未明確。

(11)與奎尼丁合用時,由於增加奎尼丁的代謝而減弱其作用,應按需調整後者的用量。

(12)與鈣離子拮抗劑合用,可引起血壓下降。

(13)與氟哌啶醇合用治療癲癇,可引起癲癇發作形式改變,需調整用量。

(14)與酚噻嗪類和四環類抗抑鬱藥合用時,可降低抽搐閾值,增加抑制作用;與布洛芬類合用,可減少或縮短半衰期而減少作用強度。

(15)如與其他中樞抑製藥合用,可對中樞產生協同抑制作用。

(16)本藥注射液不穩定,使用前用無菌注射用水或氯化鈉注射液溶解成5%溶液後應用,如5分鐘內溶液仍不澄清或有沉澱物,不應使用。

參看

32 司可巴比妥 | 苯巴比妥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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