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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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休克,簡稱ECT,亦稱電抽搐治療,是一種精神疾病治療技術,指以一定量電流通過患者頭部,導致全身抽搐,使病人產生暫時性休克,而達到治療疾病的目的。這種治療通常能使病人機能迅速恢復正常.

電休克起作用的適應症

①嚴重興奮躁動、衝動、傷人損物者,需儘快控制精神症状者;

②有嚴重抑鬱,有強烈自責自罪、自傷、自殺行為者;

③拒食、違拗和緊張木僵者;

④藥物治療無效或對藥物不能耐受

電休克治療是一種治療精神病的有效方法。但人們往往認為其副反應大,擔心對大腦造成損害,事實並非如此。

做電抽搐治療時,電量為80~120V,在此電量下,電流直接通過人的大腦,導致全身抽搐,病人意識喪失,沒有痛苦。治療結束後,少部分患者會出現頭痛噁心嘔吐,輕者不必處理,重者對症治療即可緩解。還有一少部分患者可出現意識模糊、反應遲鈍,這取決於治療次數的多少和間隔時間的長短,一般7~10天內逐漸消失。據資料表明,電抽搐治療可引起腦電圖改變,導致記憶力下降,但這種情況持續很短時間。一般認為,電抽搐治療後1月內可恢復正常。而可逆性記憶損害會持續數月。對有嚴重自殺行為的抑鬱性精神病患者,經過藥物治療需2~3周才獲得最佳效果,如採用電抽搐治療在一周內即可生效。國外有研究證明,經電抽搐治療100次以上的病例,並無明顯的腦功能影響,現一個療程僅有8~12次,據電抽搐萬次治療的分析表明,未發生危及生命的合併症。因此,可以說電抽搐治療是一項安全有效的治療方法。

步 驟

在ECT中,在病人頭部使用電刺激可誘發癲癇大發作。當今,推薦麻醉下進行ECT,可減少副作用(如骨折)的風險,並且增加其可接受性。病人在電休克治療前,用快速起效的催眠劑和肌松劑麻醉。治療通常是每周3次,門診病人、住院病人皆可,總共為6-12次治療。

治療前手續

在治療開始前,臨床醫師必須說明心理和醫學問題,僅僅提及電休克治療常常引發病人和家屬的嚴重焦慮。他們必須接受關於電休克和其他治療的好處以及不良效應的教育,不恰當治療嚴重抑鬱發作的風險。當臨床醫師感到病人和家庭恰當地理解這個程序,病人和家屬或監護人應簽署知情同意書。治療前評價應包括完整的麻醉史、軀體檢查、心電圖以及可能的實驗室檢查來排除電解質紊亂、心肺或神經系統的危險因素。

副反應

與ECT相關的常見副作用是,短暫的治療意識混濁和記憶喪失。雖然,在治療的病程中,記憶損害幾乎成定論,但是6個月的隨訪資料提示,幾乎所有病人恢復到原來的認知水平;有些病人主訴持續的記憶困難,但是,單側運用電刺激非優勢大腦半球,並且用產生正方波電流的儀器取代正弦電波電流儀器,減少記憶損害的風險的嚴重程度。

ETC概述

美國精神病學協會(APA)首次出版介紹電休克治療(ECT)是在1978年,該文章由美國精神病學協會ECT特別工作小組首次對電休克治療進行全面的綜述。1985年,由國家健康科學研究院和國家心理健康研究院主持的ECT研究會達成一致意見後,APA決定發展並推廣ECT,其中包括對相關ECT人員的培訓教育及臨床許可(參照1985會議共識)。至八十年代末,APA授權新一屆ECT特別委員會推廣相關事宜,並得到國家心理健康研究院的大力資助。 1990年,APA首次出版了《電休克治療使用手冊》,用於綜合介紹ECT臨床意義及使用,人員挑選及培訓 (APA1990). 本書對精神病學臨床應用影響深遠,包括美國在內的諸多精神病專家受益良多。接下來的十年當中,隨著科學和臨床醫學的發展,ECT領域也有了長足的發展,每年有上百篇的文章湧現,使得ECT治療模式得以進一步的完善。

基於學術上不斷的增長,APA授權重組的ECT特別工作小組(1999年中成立)更新1990年的報告。更新的過程廣泛而艱巨:工作小組檢索了MEDLINE資料庫中所錄入的1989年至1998年間所有與ECT相關的醫學文獻;並且增補了1996年APA年會及隨後電休克治療協會年會中專家的論文。將所有的文獻整合成摘要供APA成員參考。

為了確保所推廣的技術不但具有臨床效果,而且是科學合法並符合倫理要求的,ECT特別工作小組邀請了眾多專業機構( 涵蓋了精神病學,神經病學,麻醉學,護理學,麻醉護理學以及心理學等領域),相關領域的專家(包括兒童成人及老年精神病專家,神經病學,神經精神病學,心理學,麻醉學,心臟內科學,產科學等方面的專家,醫學倫理專家及律師等),法規部門(保健監督委員會和FDA)以及大量的非專業性的精神健康組織(參看附錄A)進行審核。在改版工作接近完成時,APA通過其專欄報紙「精神病學快報」廣泛徵集對該文稿審核的建議,從而使更多的從業醫師有機會參與其中。最終,彙集了來自各方領域意見的終審稿經過APA內部審核後獲准通過。

改版後的使用手冊,為操作人員和相關機構更加安全有效的進行ECT治療,提供了一系列有益的介紹說明。尤其是在一些和教育,培訓,授權相關的重要問題上,盡量做到了簡明易懂。在每一章節,都是先進行一些背景資料的闡述,包括一些一些貼切的文字說明(主要集中在最近的研究工作上),然後再對所闡述的內容進行一個簡明的總結介紹。這就和1990年版的有很大不同,1990版的該書背景資料是作為一個單獨的章節出現的,最後才是一個總的介紹說明。該改變進一步增加了文章的整體性。和以前的版本一樣,新版的手冊也為讀者提供了參考文獻目錄和附錄,只不過文獻的數量比以前增加了四倍,引用的文獻也主要集中在近十年內發表的文章。此外,引用的文章也主要集中在ECT這一專業的主題上,從而為操作者提供了大量適合他們的文獻,以供他們參考(Abrams 1997a;Beyer et al .1998;Coffey 1993;Endler and Persad 1988;Goodwin 1994;Kellner 1991;Kellner et al.1997)。而其他一些書籍主要是針對非專業人士的(Endler 1990;Fink 1999;Manning 1994)。最後,我在推薦一本ECT的專業雜誌,ECT期刊

從1934年的藥物治療方法(Fink 1984)到1938年ECT的的出現( Endler 1988),經過多年發展,ECT方法已經逐步完善,並且積累了很多的經驗,但是仍然存在的一些問題。為了使該手冊更加便於理解,書中包含了許多實驗中發現的成果,這些成果和臨床觀察的結果十分吻合。但是其中有些成果並沒有進行相應的有嚴格控制的臨床研究。 另外,在一些情形中,除了書中介紹的方法外,還有一些替代的療法 ,我們也盡了最大的努力去介紹這些方法,但是,一些遺漏也在所難免,因此,書中的推薦的方法只可以最為一種建議,而不是一種要求和規範。

在對一種相對比較複雜的方法進行介紹時,比如ECT,我們不可能面面俱到。只有當有很明顯的因素存在時,操作者才可以根據書中的介紹合理的小心謹慎的對操作程序進行改動。此外,由於臨床情況不斷發生變化,當有任何可能導致療效擴大或者減少不良反應的情況出現時,我們都要及時的運用到我們的臨床實踐當中去。

為了幫助讀者對推薦的方法有個正確的認識,在書中,我們對那些我們認為是重要的且安全有效的方法和那些我們只是建議而非必須的方法做了一些區分。如果我們在書中使用了「應該」一詞,表明該推薦是必須遵守的,而我們書中使用的是諸如「鼓勵」「建議」「推薦」「考慮」等詞時,該推薦只是我們的建議而非必須遵守的。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操作者應該意識到,ECT治療存在一個法律規範問題,尤其是在涉及到患者的知情同意部分(見第8章)。由於法律規範隨著地方和時間的變化而在變化,因此書中介紹的內容有可能會和一些法律規範發生衝突。因此,操作者在開始ECT治療前,應該充分了解當地的相關法律,對現行法律 的改變也要有充分的了解。

我們鼓勵ECT操作人員,參加培訓的人員以及其它的相關領域的人員去很好的研讀該手冊,並把它很好的運用到我們的工作實踐中去。本手冊提供的一系列安全有效的ECT治療方法,相信在很多臨床領域一定能為廣大讀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幫助。

ETC適應症

1 概論

a. 選擇ECT作為治療手段通常要根據綜合性評估,包括病人的診斷,發病的類型及嚴重程度,治療史,ECT的風險受益比,有無可替代療法以及病人的傾向性等。

b. 沒有任何診斷指征可自動導向ECT治療的選擇。

c. 通常情況下ECT是在抗精神性藥物無效後被使用(參見全文2.2.2),儘管一些特殊的症状選擇ECT作為首選治療方案(參見全文2.2.1)。

2 ECT治療方案的選擇

2.1 首選ECT

以下情況可將ECT作為首選治療方案,優先於藥物治療,但並非絕對:

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要求快速有效治療效果 其他治療方法的風險性高於ECT時 病人以前發病時對藥物治療反應差,卻對ECT有良好的反應 病人傾向於ECT治療 2.2. 第二選擇方案----ECT

在另一些情況下,通常會選擇一種或多種藥物治療方案優先於ECT進行治療,一旦失敗才會選擇ECT:

治療耐受(引發因素涉及到藥物種類的選擇,藥物劑量,治療持續時間以及藥物的依從性) 藥物治療的不良反應或副作用低於ECT時 病人的情況惡化需要更快速有效的治療手段

3 主要適應症

對主要的適應症來講,有足夠的數據顯示ECT是其行之有效的治療手段

3.1 重度抑鬱症

ECT對單相重度抑鬱症包括重度抑鬱症單向發作(296.2x),重度抑鬱症複發作(296.3 x )(DSM-IV; 美國精神病協會1994a)效果良好 ECT同樣對雙向重度抑鬱症包括雙向精神失常、抑鬱(296.5 x),雙向混合型精神失常(296.6 x)

3.2 躁狂

ECT是治療躁狂的有效手段包括雙向精神失常、躁狂(296.4 x),雙向混合型精神失常(296.6 x)

3.3 精神分裂

精神分裂的病人在以下情況下症状加重時選用ECT為有效手段:. 症状突然發作或在近期發作

. 緊張型精神分裂

. 治療史中有ECT治療的良好紀錄

ECT尤其是對精神分裂性失常(295.40)和情感性精神失常(295.70)有效 對於精神失常病人(298.9)伴有ECT其他的臨床適應症,ECT同樣有效 4. 其他適應症

對於其他適應症,只有ECT的療效數據方可作為選用ECT的指標。在這些適應症中,ECT通常被放在標準治療方案之後。如果同時並存有ECT的主要適應症 ,更不能將其排除在治療方案外。

4.1 精神障礙

儘管有些時候ECT對精神性失常的療效還高於其主要適應症(參見2.3),但這一應用並未得到廣泛的證實,實際操作時還須基於具體病例謹慎做出判斷。

4.2 繼發性精神障礙

ECT對重症繼發性情感性障礙的療效可等同於其主要適應症的療效,包括緊張症。有證據顯示ECT對不同病原學(包括毒素代謝產物)引起的妄想症也有一定的療效。

4.3 其他臨床疾病

ECT的神經生物性效應對少數臨床疾病有一定的治療意義,其中包括帕金森氏病(包括那些伴有「開-關」現象的),安定藥惡性症候群和頑固性驚厥類疾病。

ECT治療的風險性

a. 對於ECT,並不存在絕對的臨床禁忌症 b. 在有可能引發其它疾病甚至引起死亡的情況下仍然選擇ECT作為治療手段,是因為考慮到病人的精神狀態甚為嚴重而ECT又是最安全有效的治療方法。

c. ECT治療前應進行仔細的風險評估,調整病人的身體狀況,選擇相應的ECT技術,以減少治療的風險性(參見全文4.1)

d. 以下特殊的臨床狀況可增加ECT治療的風險:

. 不穩定或嚴重的心血管疾患如心肌梗塞、不穩定心絞痛、供血不足性心力衰竭以及瓣膜性心臟病

. ECT引起血壓增高時,動脈瘤血管畸形的病人血管破裂的風險增高

. 一些腦腫瘤或顱內佔位性損傷的病人會導致顱內壓增高

. 近期腦梗的病人

. 呼吸系統疾病如嚴重的慢性肺梗阻、哮喘肺炎

. 病人身體狀況在ASA 4或5 級

ECT在特定人群中的使用

1共存疾病

1.1一般考慮

a.使用ECT的決定應包括對於病人醫療狀況的預期影響的考慮,如現有的治療方法,ECT的風險與益處等。

b.ECT前的醫療狀況評價應包括適當的實驗室檢查與專家諮詢,以便於區分病情,優化對共存疾病的治療方法,闡明共存疾病對ECT的風險與益處的影響,指出減少副作用的可能方法。

c. 與風險顯著增加有關的情況的存在與關聯應在知情同意書中註明。

d.為降低發病率與擴大療效,需要時ECT過程可進行修改。這些修改可能包括ECT技術的改變,更換藥物組,在不同的醫院或醫療區應用ECT,使用附加的醫學專家或監測ECT過程。

1.2神經性疾病

a.對顱內壓增高的病人使用ECT風險很大,其使用必須在風險/利益衡量的基礎上判斷。要降低這類病人的風險,應考慮修改治療方案,如採用強抗高血壓藥類固醇利尿劑與過度通氣等。

b.在ECT中,有出血腦血管事件(如動脈瘤,動靜脈畸形)風險的患者應考慮採用短效抗高血壓藥。

c. 缺血性腦血管病患者在接受ECT時應小心避免低血壓

d.在ECT後馬上及之後出現的認知損傷增加雖然可能與特定的神經系統狀況(如痴呆,腦外傷,帕金森病,多發硬化)有關,這些情況仍不屬ECT的禁忌症。

e. 癲癇病人應優化抗驚厥藥的劑量,使其既可維持有效的癲癇控制又允許ECT誘導出充分的癲癇發作。

f. 帕金森病患者,多巴胺的用量應被優化,即可維持運動症状的控制,同時又受到ECT引起的增加的多巴胺能樣效果的調整。

g. 有NMS史但無或僅有輕度活躍症状的患者一般不需要修改ECT過程,除非不能使用鎮靜劑。如存在更明確的NMS症状,尤其是廣泛或嚴重肌肉強直,在ECT時應考慮採用非去極化肌肉鬆弛劑。這樣的病人也應進行代謝及心血管不穩定性的觀察。

1.3心血管病

a.如在ECT前評價中指出患者有明顯增加的心血管風險,應考慮向具備心血管病的治療與評價專業知識的醫生諮詢。與風險增加有關的情況包括冠狀動脈疾病,活動性心絞痛,充血性心衰心瓣膜病,動脈瘤,未經控制的高血壓,高級房室阻滯,有症状的室性心律不齊,室上性心律失常伴未經控制的室性心率。對於這樣的病人,治療小組為了臨床處理與減低風險,應要求進行特殊情況下的風險評估與相應建議。小組不能要求「清除」ECT。在ECT中需要帶有起博器或植入除顫器的病人也應考慮進行專家諮詢。

b.所有具有明顯臨床心血管病的患者在進行ECT前評價時應進行ECG,胸部放射性圖像檢查及血清電解質測定。如病史或體檢中有特殊發現,應考慮進行功能性心臟圖像檢查。

c. 不穩定性心血管病應在ECT前盡量穩定。

d.當直立與PRN心血管治療可能降低ECT風險時,應在ECT過程之前與之中繼續,包括在治療當天ECT前仍採用預定的劑量。

e. 額外的短效心血管病藥,包括抗膽鹼能藥,交感神經阻滯劑,硝酸鹽類及其它抗高血壓藥,如有特殊原因相信可降低風險,可在ECT中使用。此時應小心避免因治療所致的低血壓。只要有可能,在誘導出的癲癇發作結束前均應避免系統性利多卡因的使用。

1.4其它疾病

a.患有不穩定或胰島素依賴性糖尿病的病人在ECT前應進行醫學諮詢,以確保在糖尿病治療中進行適當的調整,尤其在ECT前禁食期。ECT前應儘可能保持糖尿病情況穩定。為防止低血糖,在每次治療前一小時內應進行指血血糖檢測。

b.具有明顯高血糖症状的病人在ECT前應接受特別諮詢,在每次治療前服用β-阻斷劑除非有其它禁忌症。

c. 患有嗜鉻母細胞瘤的病人在ECT前應進行風險/益處評估。如進行ECT,應使用藥物以降低風險。

d.具有類固醇依賴的病人在每次治療前應增加膽固醇劑量。

e. 明顯的高鉀血症低鉀血症低鈉血症應儘可能在ECT前糾正。在ECT中有高鉀血症風險的病人應接受琥珀醯膽鹼類非去極化肌肉鬆弛劑。

f. 卟啉病患者在ECT中應採用非巴比妥酸鹽麻醉藥

g. 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哮喘患者在ECT前應得到足量的支氣管擴張劑,如臨床需要,在ECT中及ECT後的恢復期中也應使用。但茶鹼應停用或保持其水平處於臨床效應的低限。

h. 有食管反流風險的病人在ECT前應進行處理以降低誤吸風險。

i. 在ECT中應避免尿瀦留

j. 有明顯骨與關節疾病的患者應考慮加大肌松劑的用量。

k.每次ECT治療時,鬆動的牙齒應拔掉或預以保護。

l. 青光眼患者在每次ECT治療前應用處方眼藥,除外長效抗膽鹼酯酶藥。

m. 有近期或進展性視網膜剝離的病人需在ECT前進行眼科諮詢,明確風險並確定降低發病率的方法。

2老年

a.ECT可用於任何年齡段的老人。

b.ECT的效果不會因年齡增加而降低,反而可能增加。

c. 所有軀體治療,包括ECT,在老年人中的風險均有增加,尤其是那些伴發身體疾病的老人。但臨床經驗表明ECT可能比其它的藥物治療有更低的併發症風險。

d.根據衰老所致的生理變化,抗膽鹼能藥、麻醉藥與鬆弛劑的用量應調整。

e. ECT的刺激強度應進行調整,依據是隨年齡增加,癲癇發作閾值會增加。

f. ECT技巧的決定應根據由ECT誘導的認知缺陷可能在老年患者中較為嚴重,尤其是那些已經存在認知或神經損害的病人。

3妊娠產褥期

3.1妊娠

a. ECT可在整個妊娠期及產褥期使用。

b.妊娠患者在ECT前應進行產科諮詢。

c. ECT麻醉藥對胎兒的風險可能小於用藥物治療精神性疾病,也小於對精神性疾病不加治療。但潛在的致畸性與新生兒毒性應在知情同意書中註明。

d.妊娠病人在ECT中應保持良好的氧合狀態,但不要過度通氣。

e. 妊娠病人誤吸風險增加,應在個體基礎上進行評價。為減少此風險,應考慮修改ECT過程,可能包括停用抗膽鹼能藥,使用非顆粒性制酸劑,胃腸動力增強劑,組胺-2阻斷劑或氣管內插管

f. 用於減少誤吸風險或用於治療噁心,頭痛或肌肉酸痛的藥物應適合在妊娠期使用。

g. 在每次ECT前建議採用不含糖的溶液進行靜脈補液

h. 當孕期超過14-16周時,每次ECT治療前與後應進行非侵入性的胎心監測。

i. 孕期20周後,在病人右髖下放置一楔形物,使子宮主動脈及腔靜脈分開,保證子宮血流量

j. 如屬高危妊娠或接近臨產期,在ECT時應進行附加監測。

k.在對妊娠婦女實施ECT的機構中,應具備處理產科與新生兒急診的設施與人力。

3.2產褥期

a. 在指標性或持續/維持ECT的過程中,一般不需中斷哺乳。但在知情同意書中應包括在ECT過程中哺乳對嬰兒的潛在風險。

b.ECT中的麻醉劑通常對乳兒少有風險。

c. 因為在ECT中使用的其它藥物可能分泌入乳汁中,這些藥物的使用指導與對乳兒的潛在作用應在它們使用前加以評價。

d.母親在ECT治療後立即哺乳會使嬰兒接觸藥物,這種風險可通過延遲幾小時再哺乳或在ECT前用瓶收集並貯存乳汁來降低。

4兒童與青少年

a. 在兒童與青少年中,ECT治療應被保留,以防其它治療方法無效或不能安全使用。

b.ECT在兒童與青少年中的使用應僅限於第二章中所描述的診斷。

c. 對於13歲以下兒童,ECT治療應由兩位兒科專家一致同意。對於青少年,只需要一位專家的贊同。

d.刺激劑量應考慮兒童與青少年有較低的癲癇發作閾值的可能。

e. 每一個對兒童及青少年實施ECT的機構應有相應的方針,包括在這一年齡組中ECT的使用與知情同意過程。

ECT不良反應

1 概述

a.醫生在進行ECT治療時,要充分認識到有可能發生的副作用。

b.在決定對病人進行ECT治療時,在病人的知情同意過程中,要依據病人個體情況,充分考慮到有可能發生不良反應的類型,可能性,及程度(見第8章)

c.在治療前,盡量控制好患者的病情,使其達到最佳治療狀態,從而將不良反應盡量控制在最低限度,也可以通過修正ECT治療方案,或服用一些藥物的方法來減少不良反應的發生(見全文第4.1節)。

2 心血管併發症

a.在ECT治療中,為了防止心率失常,高血壓和低血壓的發生,應該隨時監測病人的ECG和其他重要的生命指征(血壓,脈搏,呼吸)(見11.8.3節)。

b. ECT治療小組成員應隨時準備處理ECT誘發的心血管併發症,所需的人員,設備和其他物資要預先準備好(見第9和第10章)。

3 癲癇發作延長

每個治療機構都要有必要的措施對病人癲癇發作延長和處於癲癇狀態進行緊急處理(見第11.9.3節)

4 呼吸暫停延長

在治療室中,要準備好維持患者氣道暢通所需要的設備,包括呼吸機(見第9和第10章)。

5 頭痛,肌肉痛,噁心

該類副作用要仔細鑒別,並且進行對症治療。頭痛,噁心是ECT後最常見的副作用。

6 治療所導致的急性躁狂

在治療過程中,如果病人由抑鬱或混合型精神病轉為輕微躁狂或躁狂狀態,要迅速做出決定,是繼續治療還是馬上中斷治療。

7 治療後譫妄

根據症状的嚴重程度,決定採取栓劑或藥物進行治療,當患者頻繁出現譫妄症状時,治療前要用藥物進行預防性治療。

8 感知副作用

a.為了更好的監測ECT感知副作用,在ECT治療前和治療中,要反覆對患者的方向定位和記憶功能進行評估(詳見12.2.1節)。這些評估應該包括病人自己對於記憶方面障礙的報告。

b.在對病人感知副作用嚴重性評估的基礎上,進行治療的大夫應該對病人所服用的藥物,所採用的ECT治療方法,和治療的空間進行詳細的檢查,並採取相應的調整措施。這些調整包括該變電極的放置方式,由雙側變為右單邊放置,減少刺激電流強度,增加治療間隔,改變藥物的劑量,如果有必要,終止治療過程等。

ECT治療前評估

當地的法規政策決定了ECT前評估所應包含的內容。儘管治療前的測試,程序及會診因病人的不同而不同,但是一個合格評估應包含以下內容:

. 精神病史及其相關檢查,包含對ECT前其他治療的療效的評估,是決定是否進行ECT的重要指征。

. 醫學方面的評估,包括醫學病史和身體的檢查,以及牙齒口腔等風險因素的評估。

. 操作ECT醫生的評估(ECT的精神病科醫生---9.2節),所發現的問題在臨床記錄里建立檔案,總結出有哪些ECT的適應徵和有哪些風險。同時提出附加的評估的程序,或者用現有的醫療手段進行替代治療,或者對ECT技術進行必要的修正。

. 麻醉師的評估,指明麻醉的風險,對現在進行的藥物療法進行修正,或者對麻醉技術進行一定的修正。

. 簽署知情同意書.

ECT治療中藥物的使用

1 總則 a . 作為ECT治療前評估的一部分,病人服用的藥物都應該被檢查一遍。

b . 對ECT治療所造成的生理性改變有保護性的藥物,應該在每次治療前給藥。

c . 對ECT的治療有干擾或者有不良反應的藥物,應該減量或停藥。

d . 當減藥或停藥時,應該逐漸減量,從而最大限度的減少停藥反應的發生。

e. 在進行ECT治療前,要對病人所用藥物 及其劑量,哪些可以繼續服用,哪些必須停用,作出明確的規定。

2 在ECT治療中典型的可以繼續使用的藥物

2.1每次治療前應該服用的藥物

ECT治療前應該服用的藥物包括(當然不僅限於所列出 的)抗高血壓藥(利尿劑除外),抗心絞痛藥,抗心律失常藥(利多卡因及其類似體除外),抗返流藥,支氣管擴張藥(茶鹼除外),治青光眼的藥物(長效膽鹼酯酶抑制劑除外)和皮質類固醇激素

2.2 治療時應該停止治療後可繼續服用的藥物

ECT治療前應該停止服用或減量服用的藥物包括(當然不僅限於所列出 的)利尿劑,降糖藥(在特定病人中胰島素除外),親精神類藥物(特別是苯並氮卓類和抗痙攣類藥物)。

3 在ECT治療前或治療中應該停藥或減量服用的藥物

a. 在維持滿意的肺的呼吸功能的前提下,在ECT治療中要儘可能降低茶鹼 的劑量或者暫時停藥,因該藥有增加病人癲癇狀態的危險。

b. 在ECT治療中,鋰劑應該停止服用或者維持在一個低的治療劑量,具體採用何種方案,要權衡考慮鋰劑的神經毒性和病人停藥致病情反覆乃至惡化的風險孰輕孰重

c. 具有臨床可行性的情況下,在開始 ECT治療前,苯並二氮卓類藥物應該逐步減少用量。

d. 對於需要接受抗焦慮和催眠類藥物治療的病人,可以考慮非 苯並二氮卓類抗焦慮/催眠藥

e . 如果必須服用苯並二氮卓類藥物,也應該減少藥物的劑量,並且儘可能用一些半衰期短的藥物(如氯羥去甲安定 )。

f. 在ECT治療前 ,應該給那些精神病人(脾氣穩定)停止服用抗抽搐藥。

g. 當癲癇發作的病人服用抗抽搐藥時,ECT治療前一天早晨的藥物應該被停服,並且把血藥濃度控制在一個低治療劑量範圍內。

h. 在ECT治療中, 單胺氧化酶抑制劑(MAOIs)沒有必要停止服用。

i. 禁止和MAOIs類藥物合用的藥物包括間接起效的血管加壓藥和鹽酸嘜啶

4 ECT治療中藥物的協同放大作用

a. 在ECT治療中可以同時服用抗精神病類藥物,它們之間可能有協同治療的效果。這在治療精神分裂症病人時尤其適用,對於其他精神病患者也可能適用。

b. 對於重症抑鬱病患者,可以考慮ECT和抗抑鬱藥聯合治療,從而增加抗抑鬱的效果,同時也減少了ECT停止後疾病複發的危險。

電休克治療的知情同意

1 概述 a. 要有合理的政策和程序來確保患者知情同意的權利,包括,何時,採用何種方式,向何人取的知情同意,知情同意的本質和圍圍是什麼。

b. 這些政策和程序要和當地的法律法規相一致。

2 知情同意的要求

a. 在病人有知情同意能力的情況下,應該向患者取的治療的知情同意(見全文8.5節)

b. ECT的知情同意涉及一個特定的治療過程(見11.11節),或者是一個持續/維持的ECT治療(見13.2和13.3節)。

c. 在病人提供的知情同意中,要有這樣的條款,病人有權在治療過程中隨時退出該治療。

3 知情同意應該何時,被何人得到

a. ECT知情同意文件的簽署,應該是:1) 在急性ECT治療開始之前,2)文件中要包含,在急性ECT治療中,是否需要多次的ECT治療,3) 在啟動持續或維持ECT治療前。在最後一種情況,應該至少每六個月就要重新簽署這樣的一份文件。

b. 知情同意應該由參加病人治療的醫生,參與治療的精神病醫生,和其他的對病人和ECT很了解的醫生來獲得。

c. 當需要單獨的關於麻醉的知情同意時,應該由有相應資質的麻醉師來獲得。

d. 在整個ECT的治療過程中,要不斷的向同意者實時反饋臨床的治療的進展,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和其他一些患者關心和擔憂的問題。

e. 要提醒同意者本人,在治療前和治療中的任何時候,他都有接受或拒絕進行治療的權利。

4 知情同意所要傳達的信息

4.1 概述

a. 關於ECT描述的信息應該寫在同意文件中。這份同意文件和關於ECT 基本信息的文件應該由同意者本人保存( 範本見附錄B)。在有些情況下,麻醉需要提供獨立的知情同意。

b. 除了文本性的知情同意文件,知情同意過程還要包括ECT基本情況的信息,和病人一些特殊的個體情況的信息。這些信息應該由參加治療的醫生,實施治療的精神病科醫生和其他一些有經驗的醫生來和患者進行商討。其他的一些信息也可從其他的治療人員處獲得。

c. 病人信息頁和知情同意文本包含了知情同意的一般性的材料( 這部分不包含病人個體的特殊信息)。

d. 其他一些補充性的病人的信息資料也是有幫助的,如磁帶等。

e. 如果治療程序有重大修改,可能會對病人的療效和風險產生影響,應該及時通知同意者本人。也要在病人的臨床檔案中有所記錄。

f. 表中的所有信息,同意者本人應都能夠合理的理解,對於一個有正常思維能力的人來說,也能夠對其中的風險和收益有一個合理的判斷,從而,選擇一個合理的治療辦法。

g. 要提供充分的機會,讓同意者本人就ECT和其他一些治療的的問題進行提問

4.2 知情同意所包含的特定的信息

知情同意過程應包含如下信息:

1 是誰推薦使用ECT治療,出於什麼原因。

2 對可用病人的其他替代性治療進行描述。

3 對ECT的治療程序進行描述,包括治療的次數和何時進行治療(如周一,周三,周五的早晨)以及治療的場所(進行治療的地方)進行描述。

4 和病人討論不同類型的刺激性電極的放置方法的優缺點,解釋給病人選者某一種治療方式的理由。

5 一個療程所可以進行的最大的治療次數已經全部完成後(本院自己規定的),如果仍需要繼續治療,要向患者表明,需要重新對該治療進行知情同意。

6 要表明ECT的治療並不能 保證肯定有效。

7 要表明在ECT治療後,患者有複發的風險,同時指明患者ECT治療後所應進行的其他的一些治療。

8 標明風險出現的可能性(極罕見,罕見,不常見,或常見)和主要風險的嚴重程度( 見第5章),包括致命性,心血管的不良反應,中樞神經系統的不良反應(包括短暫和長期的感知方面的影響),和其它一些常見的小的負作用。

9 在ECT的知情同意中,也要包含如下的知情同意,如果病人出現了需要臨床急救的指征,醫院有採取恰當的急救措施的權利。

10 患者在ECT前評估期間,ECT治療中,和疾病的恢復期有哪些行為的限制做出描述。

11 果患者對被推薦的治療方案有疑問,要提供一個任何時候都可以來回答這樣問題的人選,同時要指明這個人的名字和聯繫的方式。

12 表明ECT的知情同意完全是出於自願的,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選擇退出。

5 病人自願提供知情同意的能力

5.1 概述

a. 有能力進行知情同意的病人,使用ECT 要獲得該患者的自願的同意。

b. 有精神疾病的患者一般被認為有同意的能力,除非有明顯證據表明,患者不具備這樣的能力。瘋狂的思維,不合邏輯的想法或不願意住院並不能構成病人沒有能力的證據。

c. 如果沒有強制的法律規定,病人是否有知情同意的能力,通常由參加治療的醫生來決定。如果該醫生對患者的能力產生懷疑,就要向專家進行請教,一同來對病人的知情同意能力作出鑒定。

d. 為了避免患者拒絕或退出ECT治療,參加治療的醫生和精神病學家要將治療可能取的預期效果,臨床的治療過程及治療計劃及時通知給同意者本人。

5.2 有能力提供知情同意的病人

對於有能力提供知情同意的病人,應該在取的該病人的完全自願的同意,包括取的書面簽署的知情同意文件後,再開始進行ECT治療。

5.3 沒有能力提供知情同意的病人

a. 對於沒有能力進行知情同意的病人,就要遵守當地政府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包括對一些可能導致死亡或者嚴重損害身體健康的意外情況的緊急處理措施。

b. 對作出同意的代理人要提供上面說的情況的信息和措施。

c. 為了最大限度的符合法律的要求,要充分考慮病人在正常狀態下所提出的問題,同時也要考慮其他一些相關的重要人士的意見和建議。

參與 ECT 治療的人員

1 治療機構的責任

a. 提供ECT治療的機構,要專門指派一名從事ECT治療的精神病專家來負責發展和完善ECT的治療程序,以及該程序與當地政策法規的符合性問題,其中也包括了參與ECT治療的人員,設備和後勤保障的問題。

b. 每個機構都要有自己的一套質量保證和提高的計劃。

c. 對於想要進行ECT操作的醫生,應該在該機構ECT治療小組的幫助下,經過該小組成員的培訓,從而使他們有資格進行ECT相關領域的操作(見16章)。如果該機構沒有這樣的醫療小組,應該由有該治療小組的其他的醫療機構對該機構人員進行培訓和授權。

2 ECT治療小組

2.1 成員

a. ECT 治療小組包含至少一個實施ECT的精神病醫生,一個麻醉師,一個或多個護士。

B 在對病人治療時,至少要有一個護士或助手。.

c. 經過培訓的精神病醫生,麻醉師,和護理人員要在有資格進行ECT操作的醫生和其它相關有資質人員的直接監督指導下,在其相關領域協助進行ECT的治療工作。而且他們所進行的工作要與他們所接受的培訓應該是相一致的。

2.2 職責

2.2.1操作ECT的精神病 醫生

a. 該人員應該對ECT治療負主要的責任。

b. ECT的精神病 醫生其他的職責還包括在ECT開始前對病人進行評估,確保ECT前評估的順利完成(見第六章),在每次ECT治療前,確認病人有進行ECT治療的臨床指征,確保ECT治療符合當地的政策和治療程序( 見11章),

2.2.2 麻醉師

a. 每個機構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來決定誰來充當麻醉師,正規的麻醉師,護士,精神病醫生都可以在ECT治療中充當麻醉師的角色。( 見16章)

b. 麻醉師也應該具備以下的職能,保持呼吸道的暢通,給病人吸氧,簡單麻醉劑的使用,肌肉鬆弛劑的使用,心肺復甦技術,急性不良反應的處理等。

c. 麻醉師必須能夠處理緊急醫療事故,直到相關搶救人員的到來。

2.2.1 ECT治療中的護理人員和助手

a. ECT治療中的護士和助手應該完成操作ECT的精神病醫生和麻醉師交給他們的任務,當然這和他們所受的培訓和臨床技能是相符的。

b. 其職能包括為治療小組提供良好的後勤保障,ECT治療前對治療區域進行準備,接送病人,進行刺激和電極的監測,監測病人的生命體征,病人的ECT前的評估,以及治療後對病人進行恢復期的護理等,提供臨床或財務方面的幫助,協助對病人和家屬進行教育,參與病人知情同意的過程,對病人資料的記錄存檔,檢查ECT相關設備和設施是否完好等,給病人防止防咬裝置,檢查急救設備是否齊全,是否運行良好。

c. ECT在救護車上進行時,護理人員還要負責病人的ECT前的評估,以及治療後對病人進行恢復期的護理等。

2.2.4 恢復區的護理人員

a. 恢復區護理人員必須是註冊的護士,在恢復區對病人進行護理,其職責主要包括檢測病人的生命體征,監測血氧脈搏儀和心電圖儀,監測病人的精神狀態,給病人輸氧和為病人進行靜脈輸注,吸痰,對病人治療後出現的方向感缺失和易激惹症状進行護理,這些職責應該在有麻醉師或精神病醫生的指導下進行。

b. 如果在恢復區有多個病人,最好也相應的有多個護士來進行護理。

ECT場所,設備和供給

(略,參見擴展)

ECT治療過程

(略,參見擴展)

ECT結果評價

1 治療效果

a. 每一項治療計劃都應當說明恢復期的特殊標準。

b. ECT前、每一次或兩次ECT治療後,最好是治療結束後24小時之內,由參加治療的醫生或指定人員進行臨床評估和記錄,

c. 整個ECT療程中記錄症状變化的正式臨床評估方法將會非常有用。

2 不良反應

2.1 認知變化

a. 在ECT療程中,定向障礙的出現和程度,前瞻性記憶缺失,和回顧性記憶缺失都應當根據客觀發現和自我報告來進行監測(見5.8)。這種評估應當包括床前定位和記憶評估(包括新學習知識的保存和過去和長遠事件的回憶)和/或正式神經心理學方法的應用。

b. ECT之前應當進行評估,整個ECT療程中,至少每周要進行一次。如果可能,每次ECT治療以後至少24小時之內應當進行認知評估。

c. 在一個ECT療程中(見5.8),如果定位和/或記憶功能不斷下降,應當考慮修改ECT程序。如果ECT療程結束之後,仍然存在這樣的不良反應,應當制定一個ECT後評估計劃。

2.2 其它不良反應

任何新的風險因素的出現或以前確定的風險因素顯著惡化,都應當在下一次治療之前進行評估(見第五章)。而且,患者對ECT的有關抱怨也應當認真考慮。

初次ECT療程後的治療

(略,參見擴展)

ECT文件記錄

(略,參見擴展)

ECT 的教育和培訓

(略,參見擴展)

ECT治療授權

a. ECT 治療小組的每一名成員(第九章規定的)應當獲得ECT 相關工作的臨床授權或以其它方式通過法律授權。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ECT 臨床專家制定的程序進行此授權。

b. 每一家治療機構的醫療負責人應當確保只給熟練進行安全而有效ECT 的精神科醫師進行ECT 授權。

c. 醫療負責人在其助手的幫助下,應當制定一份ECT 授權的正式書面計劃。

d. 指定的機構應當對申請人員的教育、培訓、經歷和ECT 授權史進行調查,以決定申請人員是否有能力進行ECT。指定的本部門評委或外聘的專家顧問對申請人員的ECT 考核合格後,方可對其進行臨床ECT 授權。

e. ECT 過程中存在不足的申請人員應當進行適當的培訓。完成以下內容後可以得到授權:

1)指定的培訓課程

2)局部定位過程

3)能進行熟練ECT治療

f. 應當至少每兩年或按有關規定重新對授權進行評估。為此,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通過高水平的提高課程來檢測以下內容:ECT 治療小組一些方面的表現,對所有缺點不足的評價,糾正行為制度。

2)監測精神科醫師ECT 治療的次數,為的是讓那些不使用ECT 的醫師有機會使用熟練的技術重新發揮有效的臨床作用。

3)ECT 相關領域內CME 課程的證明。

電休克療法或可提高抑鬱者生活質量

美國一項新的研究結論顯示,採用「休克療法」可以提高抑鬱患者的生活質量並使這種狀態的改善持續六個月。

此項研究結果發表在2月號的《情感失調期刊》中。

替代: MECT(無抽搐電休克治療)治療介紹

MECT是多參數監測下無抽搐電休克治療的簡稱,是精神科常用的物理治療的方法。其原理是通過適量的脈衝電流刺激,是大腦皮層廣泛性放電,促使腦細胞發生一系列生理變化反應,從而達到治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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