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學通史/近代醫學體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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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系統的確立
一、 衛生行政系統的初創
中央衛生機構的演變
我國近代衛生事業的創辦,始於1905年清政府於巡警部警保司內設衛生科。衛生科職掌為考核醫學堂之設置,考驗醫生給照,並管理清道、防疫、計劃及審定一切衛生、保健章程。巡警部警保司設有衛生科,這是我國政府機關的名稱里第一次出現「衛生」一詞,即第一次出現專管公共衛生的機構。1906年,預備立憲釐定官制,改巡警部為民政部,仍設五司,但機構設置作了調整,將衛生科升為衛生司。衛生司設保健、檢疫、方術三科。辛亥革命後,林文慶任內務部衛生司長。政府旋即由南京遷往北京後,伍晟任衛生司長。到1913年,衛生司改為內務部警政司衛生科。1916年仍恢復為衛生司,內務部衛生司的執掌項目如下:
傳染病及地方病的預防及預防接種以及其他衛生事項;海港及鐵道的檢疫;醫師及藥師的監督管理(西醫);藥品及藥業的化驗及管理(西藥);衛生協會、地方衛生機關及醫院有關事項的管理。另外有兩個由衛生司直轄的衛生機關:衛生試驗所和衛生展覽館。
地方衛生機構的發展
1898年在上海市公共租界內設立衛生處,由外人主辦租界內的公共衛生業務,為西方國家派遣來我國經商、設立教會、醫院、學校等的各種僑民服務。1900年天津設立的都統衙門附有衛生局,管轄地方衛生工作。以後,由清廷收回自辦,改稱北洋局。這是我國地方衛生行政組織的開端。
年巡警部建立後,雖然開始管理各省巡警,但由於各省未建立統一的衛生行政機構,自行其事的局面仍不能從根本上改變。1907年各省增設巡警道,各省的巡警制度才得統一。巡警道下設有衛生課,「掌衛生警察之事,凡清道、防疫、檢查食物、屠宰、考驗醫務、醫科及官立醫院各事項皆屬之,」巡警道設衛生課是我國直省機構中第一次統一出現醫藥衛生機構。
清末地方機構改革,地方自治成為熱點。地方自治以專辦地方公益事宣,衛生是其中的一項,具體內容為:清潔道路,蠲除污穢,施醫藥局,醫院醫學堂、戒煙會,其他關於本城鎮鄉衛生之事。
雖然從中央到各行省,到各州縣,到各城鎮鄉,都有了掌管衛生事宜的機構,制定了一些制度,但由於清朝的覆亡,基本上未能實施。
至於我國城市政府機關自辦的,有組織的公共衛生機構,則以北京市內左一區設立試辦的公共衛生事務所為最早。該所是於1925年在京師警察廳下,由北京協和醫學院衛生科協助創設的,其工作範圍包括生命統計、傳染病管理、婦嬰衛生、學校衛生及衛生教育、工廠衛生、疾病醫療、環境衛生稽查等項目。所長由當時內務部所屬的中央防疫處處長方石珊兼任。課長由中央防疫處技師金寶善和北京協和醫學院教師胡鴻基、黃子方、楊祟瑞等兼任,一切衛生工作都由北京協和醫學院衛生學科教授蘭安生(GrantJB.)規劃督導,事務所設立各項訓練班,招收我國醫務衛生人員在該所受訓和任職。國民政府成立以後,先後設立的中央及地方衛生機關中的主要職員,幾乎全都由該所出身的人員擔任。
醫藥衛生法規
1906年五大臣出訪各國時,著重調查各國法律施行情況,為回國後的法律改革作準備。1907年清廷成立修訂法律館,陸續制定大清新刑律、民法等法典,其中便有關於醫藥衛生的法規,新刑律與醫藥衛生相關的有:第24章關於飲料水之罪、第25章關於衛生之罪、第27章關於墮胎之罪。新刑律和違警律中,雖然有醫藥條款,但必竟不是專門的醫藥法規。
清末已經出現了地方性的專門醫藥法規。
《醫學報》記載有《浙江醫藥營業暫行規則》,共有19條。其主要內容為對醫生營業的註冊及對醫生的考驗,再及醫生的行為規則。醫生犯罪,除受應得的刑罰外,還得申請巡警道暫停或禁止營業。平時,醫生門前須寫清診金數額,不得無故提價,亦無故不得拒診。最後聲明,此規則先在省城杭州施行,其它府廳州縣暫緩。
二、中央衛生行政組織系統的確立
中央衛生理制
北伐戰爭結束後,國民政府為了加強衛生行政管理,於1927年在內政部下置衛生司,掌管衛生行政事宜。1928年11月改設立衛生部,衛生部內設總務、醫政、保健、防疫、統計五司;另設中央衛生委員會為設計審議機構。其後又陸續增設中央醫院、中央衛生試驗所、西北防疫處、蒙綏防疫處、麻醉藥品經理處、公共衛生人員訓練所、及各海關檢疫所等機構,中央衛生行政體制漸形完備。同年12月,國民政府公布《全國衛生行政系統大綱》,規定省設衛生處,市縣設衛生局,各大海港及國境衝要地設海陸檢疫所,衛生行改建制,至此始告確定。
1932年撤消衛生部,改設衛生署,隸屬於內政部,內設總務、醫政、保健三科。1932年9月,全國經濟委員會設中央衛生設施實驗處,負責創設各項衛生事業的實驗與研究,為全國最高衛生技術機構。內政部與教育部還合設醫學、助產、護士教育委員會,教育部設有衛生教育設計委員會,規劃並推進醫學教育工作。
其他中央行政部門的醫事衛生組織
軍政部下設軍醫司(後改為軍醫署),但又另設軍醫監理委員會,促進軍醫各機構的改善,並改組陸軍軍醫學校。由衛生署長劉瑞恆兼任軍醫監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軍醫學校校長,並由衛生署所屬的衛生實驗處、中央醫院的高級醫務衛生人員兼任委員及教官,利用衛生機關的技術設備藉以改善軍事機構內的各級軍醫組織的素質。實業部設有工廠檢查處,處內有衛生檢查一項,由衛生署派員參加管理。鐵道部設有衛生處,由胡宣明擔任處長。
1931年長江發生大水,行政院臨時設立揚子江水災救濟委員會,會內設衛生處,由衛生署派員擔任處長,前往武昌、漢口、漢陽等難民群集地區,設立診所、醫院,收治患病的災民,辦理環境衛生和傳染病的防治。
中央衛生機構的演變
「七七」事變發生後,衛生署由南京遷往漢口,衛生署改隸內政部。1938年衛生署隨內政部西遷重慶,1941年衛生署改隸行政院,組織擴大,署內設醫政、保健、防疫、總務等四處,衛生署將在貴陽的衛生實驗處遷往重慶,改為中央衛生實驗院,同時衛生署在貴陽的衛生人員訓練所也遷重慶,合併入中央衛生實驗院,由該院繼續辦理專業人員的訓練。
抗日戰爭期間,衛生署所屬的中央醫院由南京遷往貴陽,在重慶另設中央醫院,衛生署所屬的中央防疫處由南京遷往昆明,繼續製造各種生物製品,以供西南各省地方醫療衛生機構防治傳染病的使用。衛生署所屬的麻醉藥品經理處和衛生器材修造廠從南京遷到重慶附近的合州,繼續製造醫用麻醉藥品和若干簡單醫療器材,以供內地各省醫療機構的使用。
衛生署在抗日戰爭期間在各地方組織救護工作,如於1937年春季制訂非常時期救護工作綱要,促使各地衛生、醫療機關和公共團體組織救護隊。1941年,衛生署在重慶設立戰時醫療藥品經理委員會。衛生署曾先後在交通要道設置醫療防疫隊和公路衛生站,吸收從沿海各省、市後遷的醫護人員,分別在隊,站任職,從事醫療、衛生、防疫工作。
抗戰勝利以後,1945年冬季,衛生署從重慶隨同行政院遷回南京。1947年春季,衛生署改為衛生部,組織擴大,內設醫政、保健、防疫、地方衛生、藥政、總務等司。1945—1947年間,衛生署籌辦了下列各項機構和措施:
(1)衛生研究機構:在衛生研究方面,中央衛生實驗院於1945年遷回南京,並在蘭州及北平設立分院,以及成立東北分院,分別辦理各該地區的各項衛生問題、衛生事業的實驗研究和推行。在醫療研究方面,1945年在南京的戰前中央醫院院址恢復衛生署直轄的中央醫院,在蘭州的西北醫院改為蘭州中央醫院,並在廣州、天津分別設立衛生署直轄的天津中央醫院和廣州中央醫院,使在各該地區進行疾病診療的研究,以促進臨床醫學的發展。此外,又在南京新建精神病防治院和結核病防治院。在福建設立東南鼠疫防治處,在江蘇淮陰成立黑熱病防治處。
(2)藥品管理及製藥機構:1946年,在昆明的中央防疫處,遷往北平的原中央防疫處舊址,改稱中央防疫實驗處。在蘭州的生物製品製造所,繼續制供痘苗、疫苗等生物製品,西北防疫處、西北製藥廠及衛生用具修造廠合併,遷往上海,創辦衛生署直轄的中央生化製藥實驗處。在重慶的衛生署戰時醫療藥品經理委員會遷到南京,改組為藥品供應處。將衛生署直轄的麻醉藥品經理處和醫療器材廠迂迴南京;並設立藥品食物管理局,負責管理藥品的進口和藥廠的籌建。
(3)選派醫藥衛生人員赴美進修:衛生署選派大量醫療衛生人員赴美國的各有關的專業機構及行政管理機構作短期的考察,或進醫院和衛生學院進修。選派藥業人員赴美國考察藥品、食品管理局的檢查制度和藥廠的管理制度。
三、地方衛生行政機構的建設
地方衛生行政機構在《全國衛生行政系統大綱》頒布後有了較快的發展,北洋政府時期各省、市、縣均尚無衛生專管機構的設立,南京政府成立後,省立衛生機構陸續建立起來。1947年,全國有26省設立了衛生處,各省轄衛生機關共214個。
北伐以後,各大城市相繼設市,其中一些城市設立了衛生局,主持衛生事宜。抗戰之前已有南京、上海、北平、天津、廣州、杭州、南昌等7市設立了衛生局,至1947年,設立市衛生局的城市增至14個。有10個城市設衛生處、11市設衛生事務所、8市設衛生科。據不完全統計,各市所轄衛生機構共248個。
縣級衛生工作由縣衛生院掌管。1934年4月舉行的衛生行政技術會議,通過縣衛生行政方案,將縣衛生機構予以變更,決定縣設衛生院,區設衛生所,較大農村設衛生分所,每村設置衛生員,使縣衛生行政成為一整個系統。1937年3月衛生署又公布縣衛生行政實施辦法綱要。據1946年的調查,各省已設衛生院達1013縣。縣設衛生院達1440所,區衛生分院353所,鄉鎮衛生所783所。至1947年縣級醫療機構共有病床11226張。
南京政府成立後也注意到西北及邊疆地區的衛生工作。衛生署為配合中央開發邊疆、建設西北政策的實施,於1934年在蘭州設立西北防疫處。1935年在綏遠設蒙綏防疫處,在開展防疫工作的同時也提供當地居民一般醫療需要及兼辦獸疫防治工作。1939年又在蘭州設立西北衛生專員辦事處,輔導西北各種衛生醫療事業,並設西北醫院和西北衛生人員訓練所,訓練當地的醫療、衛生人員。1944年又將該辦事處擴大為西北衛生實驗院,從事西北地區衛生問題的實驗研究。其他邊疆地區,在西康境內設有西昌、會理、雅安、富林4所衛生院(衛生署於1946年將雅安、富林兩衛生院移交西康省接辦,蒙古衛生院則於1943年改組為伊克昭盟及烏蘭察布盟兩衛生所,並在寧夏的阿拉善旗增設衛生所1所,分別辦理緩蒙及寧蒙一帶的衛生醫療業務。
四、醫藥管理制度及衛生法規
北洋政府時期,尚未建立起醫藥管理制度,也沒有完善的衛生行政系統,如醫學學術、醫學教育、醫師管理歸教育部;公共衛生歸內政部警察總署;公共防疫和海關檢疫歸外交部。此外,由國外教會開辦的醫學教育和醫療機構又有各自獨立的系統,也不受北洋政府的管轄。因此,我國的醫藥衛生管理處於鬆散狀態,各行其事,以致於矛盾重重。由於軍閥割據、內戰不絕,經濟凋弊,政府無暇顧及衛生工作,衛生司亦甚少實際工作。當然,在近代醫學迅速發展的形勢下,北洋政府也頒布了一些法令和法規,對推動近代西醫在中國的傳播有積極作用。
1913年11月頒布了《解剖屍體規則》,1914年又公布了《解剖屍體規則施行細則》,使屍體解剖工作得以在醫學院校和醫院正式開展起來。當時我國傳染病流行猖獗,控制傳染病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1916年3月,北洋政府內務部公布《傳染病預防條例》,列出規定的傳染病為8種:霍亂、痢疾、腸傷寒、天花、斑疹傷寒、腥紅熱、白喉和鼠疫。條例還規定了傳染病預防的措施、傳染病報告等條款,共25條。1918年元月,又公布了《檢疫委員會設置規劃》、《火車檢疫規則》和《清潔方法消毒方法》等法規,對防止傳染病傳播起到了一定作用。
醫藥管理方面。1915年,中醫界提出國家應實行統一的醫藥管理的建議,北洋政府未予採納。但同年10月北洋政府內政部頒布了一個《管理藥商章程》,規定藥店、賣藥行商、製藥者均應遵循此章程。章程涉及藥商的執照管理、藥士的資格管理、藥物的劑型、處方用藥和毒劇藥的管理以及處罰規定等30條。1916年,北洋政府採納了中華民國醫藥學會湯爾和的建議,開始進行第一次全國醫藥狀況的調查。調查表格發出後,大多省份未予理采,這次調查以失敗告終。1922年5月,北洋政府頒布了《醫師(士)管理法令》,但因規定頗嚴、且醫師開業登記費高,《法令》剛一公布就遭到中西醫界的強烈反對,北洋政府只得收回成命。1925年,北洋政府又公布了一個中醫《醫士管理規則》,對中醫開業醫生要求較寬,照顧到了廣大中醫開業者的利益。然而,當該規則發布時北洋政府巳危在旦夕,也顧及不上規則的付諸實施了。
南京政府成立後,衛生部1928年12月公布了一個試行的衛生法規《衛生行政系統大綱》,同時還公布了一批有關傳染病預防、環境衛生管理、食品衛生管理及接生婆管理等條例和法規。1929年2月,衛生部在南京召開了兩個衛生工作會議,一個是討論衛生事業規劃問題;另一次會議主要討論了醫學教育和開業醫生的問題。
會後不久,衛生部頒布了「開業醫生登記法」。然而,該法案一公布就遭到了開業醫生的反對。1929年10月,開業醫生在上海召開了一個全國性會議,約有200多人出席。會議通過了成立中國醫師聯合會以保護醫師權利的決議,並要求衛生部取消登記法中不合理的條文,尤其是限制收費的條文。這次會議顯示出醫生職業團體作為一種社會集團開始在中國醫療衛生活動中發揮作用。
1930年2月,衛生署(衛生部被精簡而併入內政部)在召開的第二次年會上,決定出版我國近代第一部藥典:《中華藥典》。這是近代藥政管理工作取得的一項重要成就。《中華藥典》於193I年正式領布。
據不完全統計,南京政府至1948年,先後頒布了有關衛生行政方面的法規條例19個;醫政管理方面的36個;藥政方面的13個;防疫方面的10個;公共衛生方面的16個;醫學教育方面的12個;婦幼衛生方面的4個;紅十字會方面的6個。雖然這些法規、條例在部分地區發揮過一定的作用,但其只不過是杯水車薪,很難滿足實際情況的需要。
五、我國與國際聯盟衛生組織的合作
成立於1920年的國際聯盟(The League of Nations)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建立起來的一個國際性的組織,其宗旨是促進國際合作和世界和平。國際聯盟衛生組織(The Health Organization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是依據聯盟盟約第23和25條而設立的三個技術機關(經濟、交通和衛生)之一,下設顧問委員會和衛生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由統一巴黎的國際公共衛生事務所行其職權,衛生委員會則為聯盟的常設技術機關。衛生委員會以解決國際間各項疑感衛生問題為目的,推動與各國衛生行政當局的合作,派遣技術團指導公共衛生事業以促進各國的公共衛生事業。
國聯衛生組織設有疫況報告及生命統計機構。負責搜集和分析各國法定傳染病的發病和流行情況,調查各國衛生狀況。它還設有專門委員會,開展疾病的預防工作,如瘧疾病委員會、澇症委員會、鴉片委員會、天花委員會、公共教育委員會等。這些機構對推動公共衛生事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中國是國際聯盟成員國之一,為發展我國的公共衛生事業,我國醫學專家與國際聯盟衛生組織開展了積極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1923年9月舉行的國際聯盟四屆常委會第15次會議上,我國代表發表演說,要求控制毒品的生產,加強毒品管理,取締毒品貿易,歡迎國際間的科學技術和文化交流與合作。
1922—1923年間,國聯衛生組織的懷特(WhiteF.)根據宮島的建議,對遠東的流行病流行情況及港口衛生組織進行了調查。其中考察了中國的廣州、上海、營口等港口以及東北地區的衛生狀況,了解了北京衛生行政處的工作概況。
1925年末,一些醫學家向北洋政府建議,邀請懷特來中國做更深入的調查,並且希望通過這一活動,促使政府收回海港檢疫權,建立起我國自己管理的海港檢疫處,在此基礎上推動我國公共衛生事業的發展。恰好此時國聯衛生組織醫務指導拉西曼(RajemmanI.)正在日本訪問,我國便以半官方形式邀請他來北京商討此事。拉西曼與北洋政府負責中央防疫處的官員和我國醫學家進行了認真的磋商,並於1926年4月向國聯衛生組織提出了報告。後因北伐戰爭,合作計劃暫時擱置起來,但是我國醫界與國聯衛生組織的聯繫卻一直保持著。
1929年9月,南京政府衛生部正式向國聯衛生組織提出請求,希望國聯衛生組織派一個團來中國進行港口衛生和海港檢疫考察。11月,拉西曼率國聯衛生組織考察團來華。考察團視察了南京、杭州、上海、青島、大連、瀋陽、天津、北平、廈門、廣州、香港等我國的主要港口和城市,此外也視察了一些小城鎮及鄉村。考察團1930年初回日內瓦後,拉西曼向國聯衛生組織提交一份報告並得到批准。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1)國聯衛生組織與中國衛生部合作解決中國的衛生問題;(2)國聯衛生組織協作改組中國港口檢疫組織;(3)在杭州建立一所示範性的國立醫院;(4)推動中國醫學教育的系統化;(5)協助建立中央衛生設施實驗處;(6)與設在新加坡的遠東疫況情報局密切合作。
1929年12月,南京政府批准了國聯衛生專家和我國專家共同擬定的建立中央衛生設施實驗處的計劃。1931年5月,中央衛生設施實驗處成立,邀請國聯衛生組織主任拉西曼擔任該處的組織和任務規劃,國聯衛生組又聘請了南斯拉夫柴格拉勃公共衛生研究院院長鮑謙熙(BorcicB.)幫助規劃,仿照該院體制建置。該處最初下設4個部門:1、衛生教育科;2、衛生工程科;3、細菌和流行病控制科;4、化學和藥理科。1931年秋,國聯瘧疾委員會秘書休卡(CiucaM.)來華參加瘧疾調查,並協助創建了寄生蟲科。1932年秋,該處增設醫藥救濟及社會醫學科、流行病和生命統計科。1933年又增設婦幼保健科和工業衛生科。1933年,中央衛生設施實驗處改組為衛生實驗處,隸屬於全國經濟委員會。該處從創建至抗戰前6年時間裡開展了大量的工作,例如,進行了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鼠疫等重要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調查與防治;建立了若干市、縣的防疫機構;著手部分地區的衛生工程的籌建;制訂了生命統計制度;開展了婦嬰衛生、學校衛生和衛生教育工作及培養各類專業人員。該處的工作推動了我國公共衛生事業的發展。
抗日戰爭爆發後,國聯衛生組織派了3個國際防疫隊來中國:華北防疫隊由瑞士醫生摩什(Moser)任隊長,常駐西安,從事斑疹傷寒的研究和防治工作;華中隊由英國醫生羅伯生(Robertson)任隊長,常駐漢口,開展腸道傳染病的防治工作;華南隊由法國醫生拉斯克(Rusk)任隊長,在廣西、貴州、雲南等地開展瘧疾的預防和血吸蟲病的調查工作。衛生署派我國專家揚永年在華北、張維在華中、姚永政和王祖祥在華南,分別協同國際防疫隊辦理防疫事宜。後因戰事的影響,國際防疫隊不久就停止了活動。
國際聯盟的最大成就是推動了各國公共衛生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國聯衛生組織與中國開展了廣泛的合作,國聯衛生組織的專家在華進行了多次衛生調查,介紹和引入了公共衛生保健制度、管理體系,對於我國公共衛生事業的發展和傳染病防治具有重要影響。這也是我國與國際組織在醫療衛生領域裡的首次合作,雖然為期不長,但我國醫學家通過合作,為建立和健全我國的醫療衛生體系積累了經驗。
六、海港檢疫權的收回
早在1863年我國就成立了海關醫務所,負責海港檢疫等工作。1873年,東南亞地區霍亂流行危及我國,導致了上海海港檢疫條例的公布,其後我國其它港口依照上海的海港檢疫條例也頒布了類似的條例。如廈門在1882年,汕頭在1883年,牛庄(營口)在1900年,漢口在1904年,天津在1906年,等等。這些無疑有利於應付鼠疫、霍亂等流行病的緊急情況。在1910—1911年東北鼠疫流行期間,一些尚未採取措施的港口也陸續公布了檢疫條例,如安東、芝罘、廣州等地。然而,各港口檢疫站幾乎均由外人把持,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1932年。
由於各港的檢疫權掌握在外國醫生及外國領事稅務司之手,缺乏統一管理,而且每當有傳染病發生,他們往往只求於外人無礙,而對於我國居民則無所計較,再加上各海關由利害關係不一致的領事們組成的指揮部門,疫情消息往往須經過相當長的時間,其他港口才能獲得疫情消息。這些獲得了消息的港口,負責醫官還又得等侯與行政官員和領事達成一致協議。在此期間,傳染病已經蔓延開來。這種體制不僅嚴重地防礙對疫情的控制,也影響到主權國家的聲譽,我國醫學家曾多次提議收回海口撿疫權,因政局原因而未實現。
1930年,政府財政部長宋子文,海關行政處總監張作霖,海關稅務檢察官梅茲及各海關官員、各海港地區的領事及商業組織代表共同協議,決定由中國政府獨立設置海港檢疫機構,由衛生部主持擬訂全國《海港檢疫條例》,伍連德被任命為新成立的海港檢疫處處長。1930年6月28日,衛生部公布了我國第一個全國性的《海港檢疫章程》,與此同時還公布了《海港檢疫消毒蒸薰及征費規則》和《海港檢疫標式旗幟及制服規則》,並通令全國各口岸分別施行。這標誌著我國正式收回海港檢疫權。
1930年9月,衛生部委派伍連德兼任上海海港疫所所長。1931年相繼接收了廈門、牛庄(營口)及安東(丹東)檢疫處,1933年接收了天津、塘沽、秦皇島檢疫處,1936年又接收了廣州、汕頭檢疫處。此後,中國陸續從外國人手中收回了各港口的檢疫權。
綜上所述,至1947年,我國醫療衛生行政的總體框架已基本形成,頒布了一些衛生法規和條例,收回了海港檢疫權,全國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達2575個,全國醫藥衛生人員為30590人。然而,這遠遠不能滿足廣大城鄉居民防病治病的需要,據不完全統計,國民政府時期,中國人口的死亡率為25‰,嬰兒死亡率為200‰,產婦死亡率為15‰。在死亡人數中,41.1%死於可控制的疾病。中國人的平均期望壽命僅為35歲。
醫學研究機構的創立和發展
一、清末時期(1911年以前)的西醫研究機構在1911年以前曾出現過一些小規模的西醫研究機構,主要如下:
1884年,上海設立衛生實驗室,從事霍亂病研究;1892年,香港設立天花疫苗的研究所;1905年,香港設立細菌學研究所;1908年,唐山設立傳染病隔離醫院和實驗室;1909年,成都設立法蘭西細菌學研究所。但對這些機構的記載非常有限,關於它們的人員、設備及研究工作都缺乏了解。
二、民國時期(1912~1949)的西醫研究機構
民國以後,隨著近代教育和科學在中國得到一定的發展,在各地建立的高等學校中,不少設有醫學院系,並開展一些研究工作。北洋政府也設立了一些科學和醫學研究機構,如中央防疫處。1927年國民黨南京政府成立後,國內形勢曾一度趨向穩定,為了發展學術研究,由政府設立了中央研究院、北平研究院等國立學術機構。同時,按《增訂教育行政大綱》規定,在大學中當設立研究院,其宗旨在於:「招收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高深學術,並供給教員研究便利」。其設置:「1.大學得設研究院;2.獨立學院得設研究所」。於是,很多學校先後設立了醫學方面的專門研究機構。來華的外籍醫學學者和其它人士也在中國建立了一些醫學研究機構,如巴斯德研究院、雷氏德研究所等。
國立專職研究機構
(1)國立中央研究院:國立中央研究院最初設立於1928年。先後設立數學、物理、化學、醫學、藥物學等二十三個研究所。醫學研究所籌備處所計劃從事的研究工作分為六個部分:生物生理學、生物化學、生物形態學、藥物化學及治療學、免疫學、心理醫學。院士有:生理學林可勝、湯佩松、馮德培、蔡翹;醫學:李宗恩、袁貽謹、張孝騫;藥學:陳克恢;人類心理學:吳定良、汪敬熙。曾經進行的研究課題有:(1)斯氏結紮後心跳之暫時停止是否由於迷走神經作用;(2)膈神經中樞之越過現象;(3)肌肉蛋白質之結晶、磷酸酶之結晶;(4)胃潰瘍新藥阿美金(Amigen)對胃分泌的作用等。
(2)國立北平研究院:國立北平研究院於1929年在北平成立,前後共設物理、化學、生理學、藥物等8個研究所,1936年後由於日軍入侵華北地區而各自撤離北平。①生理學研究所於1929年10月設立,由經利彬任所長。其主要研究工作有:從事動物生理學研究機和對中藥之藥理效能研究;對中國北方食物與北方人血中磷鈣質含量之間的關係的研究等。②藥物研究所成立於1932年9月,趙承嘏為所長。主要研究工作:主要以理化方法對天然藥物進行有效成分分析、提取及藥理作用鑒定,並以藥物的有效成分製成製劑。所內設有化學研究部、藥性部、製造部。
(3)中央防疫處於1919年3月在北京成立,1935年12月遷至南京,1937年8月後輾轉遷到昆明,1945年複員回北平。中央防疫處分為三科,第一科下設疫務和經理兩股,負責防疫計劃和行政管理;第二科下設研究和檢診兩股,負責對各種傳染病進行細菌學免疫學研究和臨床標本的檢驗診斷;第三科下設血清、疫苗、痘苗三股,負責生物製品的製造、保管機管和實驗動物管理。
中央防疫處內設有血清室、生化室、疫苗室、痘苗室、狂犬疫苗室、接種室等。主要技術職員曾在歐美等地受過專門訓練,在技術力量和實驗設備方面均列當時全國之首。中央防疫處為預防和控制我國傳染病流行而設立,主要職責在於從事對傳染病的細菌學研究和進行各種生物製品的生產,大部分產品質量好,療效可靠,在國內外頗受好評。
〔4)熱帶病研究所:1928年7月民國政府教育部在杭州西湖錢王祠設立熱帶病研究所,這是我國早期重要的熱帶病學專門研究機構,其研究組織分有病理學、細菌學、寄生動物學、醫化學、藥化學、動物學等部,另有血清疫苗製造及臨床治療兩個部門,由湯爾和擔任所長。主要研究工作有:對杭州地區瘧疾發病情況的調查,肥大吸蟲透視標本製作法,瘧原蟲在宿主細胞內的斑點染色法,惡性瘧疾的治療,蕭山地區居民腸道中各種薑片蟲的調查,霍亂菌在國產茶、酒等飲料中存活能力的調查,嗜酸性白細胞的黃色呈現法試驗等。
主要的私立醫學研究機構
(1)雷氏德醫學研究所:1929年5月,來華的英國商入雷氏德(LesterH.)在上海去世,他將1700萬兩留給雷氏德信託會創立了雷氏德醫學研究所。1932年秋,雷氏德醫學研究所實驗室大樓在上海建成,設有生理學部,由伊博恩領導,從事生理學、營養學及對中藥的研究。病理科學部,從事細菌學、血清學、寄生蟲學、昆蟲學等研究,曾從事的研究工作主要有對血吸蟲病、華枝睾吸蟲病的病理學研究。
(2)巴斯德研究院:1923年,在拉斯瑞(Lassoarn)醫師的領導下,在天津法租界內巴斯德路設立了巴斯德研究院,從事狂犬病防治及細菌學、血清學的研究工作。
醫學院校中的研究機構
除獨立的研究機構外,一些醫學院校也設立有研究機構,如國立中央大學醫學院先後設有解剖、生理、生化、藥理、病理、細菌學、寄生蟲學、公共衛生、法醫等學科科室及研究所。曾開展的主要研究工作有:心血管生理學研究,損傷性視網膜淋巴滲漏病研究,中國北部之沙眼,腦炎病毒及牛痘病毒濾過性的研究,狂犬病毒的補體結合研究,痘苗病毒的離心分離實驗,沙眼病原體研究,肺吸蟲病,梅毒,上海中國學生之身高、體重及其與神經的關係的研究等。國立同濟大學醫學院內設病理、藥理、細菌、生理、生化、解剖等基礎學科,每科內均設專科研究館。1940年遷入四川南溪縣後,設立細菌研究所。國立北平大學醫學院1941年成立的中藥研究所,對中藥進行形態學鑒定、分類,成分分析及藥理作用探討。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設有熱帶醫學研究所,熱帶醫學研究所分化學科、衛生學科、熱帶病學科、營養學科、細菌學科、國藥學科共六科,另有士林、台中、台南三個支所,其中士林支所製造血清疫苗,產品有各種血清、疫苗共30多種,國立瀋陽醫學院設立解剖、生理、病理、細茵、藥理、內科、外科、放射線科八個研究所。
北平協和醫學院擁有較好的研究條件,逐漸設立了解剖學系、生理學系、生物化學系、藥理學系、細菌學系、寄生物學系,各個系的研究工作都有較大的成績。如生理學系研究工作頗為出色,主要有消化生理學研究,神經生理學研究,延髓中心血管調節中樞研究,北京鴨之脂肪代謝研究等。藥理學系陳克恢對麻黃素的研究聞名於世,其後,ReadBE.、趙承嘏在此從事對中藥生理作用的研究。病理系長期從事對黑熱病研究,最終證明其病原體為利什曼原蟲,以白蛉為傳播媒介。寄生物系對中國當時廣泛流行的多種寄生蟲病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研究其病原體形態、生活史、中間宿主、感染途徑、病理變化,成績斐然。
醫學名詞統一活動
一、早期的醫學名詞統一工作
西方醫學傳入後,醫學名詞的統一和標準化是早期西醫傳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傳教士醫生在早期的醫學名詞統一和標準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並取得了定的成績,促進了西方醫學在中國的傳播與發展。
醫學名詞統一問題的提出
19世紀中葉以後,教會在中國開辦的醫院和醫學院校迅速增多,試圖通過行醫進一步擴大其影響。由於傳播西醫藥知識的需要,西醫藥書籍的譯述迅速增多,據不完全統計,1890年以前翻譯出的西醫書籍約50餘種。早期醫書譯述者多為來華的傳教士如合信、嘉約翰、德貞、傅蘭雅等,通常是由傳教士口譯,中國人筆述成書。
由於西方醫學與中國傳統醫學是兩種不同的醫學體系,所以在譯述西醫書籍時有很多名詞和術語難以找到恰當的、與其相對應的中醫辭彙,並且還有大量中醫學沒有的名詞。因此如何準確、簡明地用中文表達出西醫名詞的意義,是譯述者十分棘手的一個問題,加上當時譯述者多各自為陣,缺少交流,以致造成醫學名詞的翻譯相當混亂。
名詞的混亂既不利於西醫在中國的傳播,也不利於傳教士醫生的交流,更主要的是影響西醫教學:各種醫書採用不同的醫學名詞,令學習者無所適從,不僅影響了教學質量,也影響了學習者的興趣和熱情。早期諸譯述者也注意到了名詞翻譯的問題,為了克服譯名不一致給讀者造成誤解,有些譯述者在譯著後附有英漢名詞對照表以便讀者參考比較,如美國浸禮會醫生德萬(DevanTT.)1847年在香港出版的《中國語啟蒙》(The Beginner's FirstBook)中就收錄了英漢對照的解剖學、藥物和疾病的名詞和術語,該書在1858年和1861年進行過兩次修訂和增補,影響較大,是翻譯中國醫學術語的第一次嘗試。1864年羅存德(LobscheidW.)在香港出版的《英華行篋便鑒》(TheTourists' Guide and Merchant'sManual)中也包括有藥物學名詞術語。嘉約翰翻譯的《藥物學》(1871)、柯為良編譯的《格氏解剖學》(1878)等書後也附有英漢對照的名詞術語表。不久,專門編印的英漢醫學名詞和術語著作也陸續問世,如合信把他譯述醫書的名詞、術語分類編排,輯成《英漢醫學辭彙》,由上海傳教會刊行;湯姆遜(ThomsonJ.)在嘉約翰的指導下編譯了《中英病名辭彙》(1887)和《英華醫學名詞》(1889);惠特尼出版了《英漢解剖生理辭彙》(1890)等。
德貞在翻譯西醫書籍的同時,也十分注意名詞的翻譯,在他編著的《醫學辭彙》中,不僅收錄有他自己翻譯的解剖、生理學等名詞,而且附有合信、柯為良及日本翻譯的醫學名詞作對照。此外作者搜集了中醫學著作和《康熙字典》中涉及人體解剖的所有名詞,並認為有些名詞可直接採用中醫學中原有的辭彙,國人中較早注意醫學名詞的人是溫天謀醫生,他參與了惠特尼整理、修訂嘉約翰編的《醫學辭彙》的工作。儘管已有許多人致力於醫學名詞工作,但因缺乏權威性,醫學名詞翻譯依然各行其是。這種情況下,傳教士醫生於1887年10月在香港醫學院舉辦了一個專題討論會,會議主題之一就是探訪醫學名詞翻譯的標準化問題。與會者強調了醫學名詞翻譯在西醫傳播中的重要作用,認為沒有準確的名詞體系,很難將西方醫學知識準確地介紹給中國人,希望有關方面給予重視。然而,這次會議僅僅起了呼籲作用,由於缺乏必要的組織和物質條件,醫學名詞統一工作並未開展起來。
博醫會名詞委員會的成立
1886年,傳教士醫生在上海成立中國教會醫學聯合會 (China Medical Missionary Association,中文簡稱博醫會), 並於1887年出版發行《博醫會報》 (China Medical Missionary Journal)。於是,傳教士醫生希望博醫會承擔起統一醫學名詞的責任,提出博醫會應採取果斷措施,召集有關人士開會討論醫學名詞統一和標誰化的問題,能在不久的將來出版一部能為醫界同仁都承認的標準辭彙。
1890年5月,傅醫會在上海舉行第一屆會員大會,醫學名詞統一問題是會議的中心議題之一。在一些傳教士醫生的呼籲下,這次大會決定成立一個名詞委員會負責統一醫學名詞的工作,由嘉約翰任主席。名詞委員會的成立標誌著醫學名詞統一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但遺憾的是,名詞委員會成立後相當一段時期內工作進展十分緩慢,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博醫會大多數會員對統一醫學名詞的工作並不重視,因為他們的主要目標是通過行醫傳教,而不是學術,以致高似蘭曾多次抱怨發出的徵求名詞的意見書得不到積極的響應。另一個原因是名詞委員會本身就不是一個健全的機構,實際上僅有高似蘭一人在堅持工作。
儘管如此,名詞委員會還是取得了一些成績:1894年出版了《疾病名詞辭彙》、1898年出版了《眼科名詞》和溫天謀編輯的《疾病辭彙》、此外還有惠特尼的《解剖學辭彙》和波特的《生理學名詞》等。名詞委員會檢查了從1890年至1900年10年間的工作,感到成效甚微,因此希望在1901年能推出一個比較完善、有權威性並切實可行的名詞表,否則將是非常遺憾的事情。
醫學名詞統一工作的推進
為了推動醫學名詞的統一工作,在有關人士的呼籲下,博醫會對名詞委員會作了調整,由惠特尼任委員會主席,高似蘭為秘書。委員會在1901年正式舉行了首次會議,經過六周的討論、商議,頒布了經名詞委員會審定通過了的解剖學、組織學、生理學、藥理學和藥物名詞,並將這些名詞編印成冊,送發博醫會的各會員,要求在工作和翻譯中採用審定的名詞,同時也希望提出進一步的修改意見。
名詞委員會在推進醫學名詞統一的同時,也注意到醫學名詞與其它相關學科名詞之間的有機聯繫。博醫會名詞委員會參與了科技術語委員會審定元素和化學名詞的工作,並曾致函中國教育會(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要求加快物理學名詞的審定,由於物理學名詞不統一也將直接影響到醫學教育,如教育會提不出標準的物理學名詞,博醫會將編製自已的物理學辭彙,使之能與醫學科書相統一。同時博醫會也要求教育會和廣學會(The Diffusion Society)在它們的出版物中,凡涉及醫學的名詞,都應採用博醫會審定的標準名詞。
在名詞委員會的努力下,醫學名詞統一的工作有了較大的進展:初步審定通過了醫學各學科的名詞;依據審定的名詞翻譯出版了一批教科書,如格氏解剖學、哈氏治療學、歐氏內科學等,並著手編譯一套新的醫學教科書。為了進一步推動翻譯出版工作,高似蘭在1905年2月召開的博醫會大會上呼籲成立翻譯出版委員會,希望博醫會提供專項基金保證教科書的出版。是年,出版委員會成立,由聶會東任主席。於是,名詞委員會與出版委員會攜手合作,出版發行依據名詞委員會審定的新名詞翻譯的醫學教科書。1908年5月,名詞委員會在統一了醫學各科名詞的基礎上,編輯出版了《英漢醫學詞典》和中文的《醫學字典》,並提呈北京教育部,希望能夠得到中國官方的認可。至1913年,博醫會出版了322種醫學書籍共38200冊,對西方醫學的傳播和統一醫學譯名起到了推動作用。
博醫會對醫學名詞統一的影響
醫學名詞統一和標準化涉及專業眾多,必須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和權威性,因此是一項相當艱巨、複雜的任務。由於歷史的原因,傳教士醫生首先注意到了醫學名詞譯名統一的問題,還成立了專門機構來審定、推廣標準化的譯名,對西方醫學在我國的傳播是有積極意義的。一些傳教士醫生就如何準確、簡明地翻譯醫學名詞做過較深入的探討,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他們提出的一些翻譯原則和方法也有很好的借鑒作用。
博醫會對日本醫學名詞在中國的影響也給予了充分注意,並採納了一些較確切的譯名,如博醫會原將gland譯為「核」,顯然沒有表達出原義,特別是用於胃腸的gland和mammary gland時,「核」更不恰當,而日本把gland譯為「腺」由肉旁加泉水構成,因此該字無論用於分泌還是排泄器官,均能較準確表達出這些器官的功能。「細胞」一詞也是取自日本譯名。
《醫學詞典》的出版是名詞委員會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曾多次再版,有著廣泛的影響。1913年名詞委員會對《醫學詞典》又做了較大的修改和增補,辭彙由13000條括至20000餘條,收入了醫學各科的名詞術語。名詞委員會還在新名詞基礎上編譯了一套醫學教科書,促進了西醫教育工作。
二、醫學名詞審查會的誕生和發展
背景
雖然博醫會在醫學名詞標準化方面做了許多有益的工作,但是中國政府和醫學界並未完全承認博醫會提出的醫學名詞,原因之一是許多名詞翻譯生硬,不符合中國人的習慣,此外,他們編造的一些新字,也是中國人不能接受的。博醫會也意識到與中國醫學界合作的必要性,高似蘭領導的博醫會名詞委員會曾多次與中國醫學界、教育界和出版界商議醫學名詞統一和標準化問題。
隨著近代科學在中國的發展,許多赴歐美、日本學習的中國學者和留學生加入到翻譯介紹西方科學技術知識的行列中來。各種科學社團的成立則為醫學名詞統一工作提供了組織保證。1915年,伍連德等在上海發起成立中華醫學會。同年,北京成立了中華民國醫藥學會。於是,醫學名詞統一工作立即成為新建立的醫學團體的一項主要工作。
沿革
1915年2月,博醫會醫學名詞委員會在上海舉行醫學名詞審查會時,就商江蘇省教育會,望中國專家和熱心研究科學及科學書籍翻譯者共同商榷此事。中國學術界亦感中央教育行政當局對於統一名詞之事尚未見諸施行,因此學術界理應承擔起這一責任。1915年2月11日,江蘇省教育會副會長黃炎培在省教育會召開審查醫學名詞談話會,邀請有關人士參加。與會者一致認為只有醫學家和科學家共同研究,發表意見,名詞統一方能成功。
1916年2月,乘中華醫學會在上海舉行大會醫家雲集之際,江蘇省教育會再次邀請專家討論審定名詞之方法。出席會議的有中華醫學會、博醫會、中華民國醫藥學會、江蘇省教育會、江蘇醫學專門學校、浙江醫學專門學校、浙江病院、福州陸軍醫院、杭州醫藥學會的代表。與會代表一致認為統一醫學名詞須醫務界共同努力,經磋商後全體贊成成立醫學名詞審查會,以推進名詞審查工作。
1916年8月7日至14日,醫學名詞審查會在江蘇省教育會所在地上海華美書館舉行第一次會議。中華醫學會、中國醫藥學會、博醫會、江蘇省教育會以及教育部代表共23人出席。會議審查了中國醫藥學會提出的名詞草案,範圍為解剖學通用和骨胳名詞,經過一周的審議,通過名詞1200條。
1917年1月,醫學名詞審查會舉行第二次會議,除發起四團體外,理科教授研究會加入名詞審查工作。此次審查會分為二組,分別審查解剖學的韌帶、肌肉和內臟以及化學名詞。此次會議決議設醫學名詞審查會執行部於上海,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同年7月,執行部開會起草了醫學名詞審查會章程,規定了經費分攤辦法,決定以上海西區方斜路江蘇省教育會為會務機關。會後執行部呈報教育部懇祈准予組織醫學名詞審查會並呈送了第一次解剖學名詞審查本,望予批准。不久,醫學名詞審查會得到教育部批準備案並給予一千元補助金。
1917年8月,醫學名詞審查會舉行第三次會議,審定解剖學和化學術語,會議還審查通過了醫學名詞審查會章程。在審查醫學和化學名詞過程中,與會者深感各學科名詞均有相互關聯,必須將各學科名詞一一審查,方能滿足學術發展之需要。於是,提議將醫學名詞審查會更名為科學名詞審查會,以每年7月為審查會期,呈報教育部准核備案。鑒於有更多團體要求參加名詞審查工作,名詞審查會決定擴大團體成員,並歡迎非團體成員臨時參加。
1918年7月,醫學名詞審查會召開第四次會議,審查解剖學、細菌學和化學名詞。同年,醫學名詞審查會正式更名為科學名詞審查會並得到教育部的批准。
1919年7月,科學名詞審查會在上海舉行第五次會議,大會討論並通過了科學名詞審查會章程。與會學者為五年來經過努力已審查名詞近萬條的成績所鼓舞,並且期望以此促進我國科學事業的發達。
至1926年,科學名詞審查會共舉行了十二次會議,科學名詞審查會的基本組成科學團體由最初的四個增至十一個。科學名詞審查會原訂於1927年夏在武昌召開第十三次會議,然而,因時局關係會議暫停,但執行部仍將審查草案寄送各團體並徵求召開下次會議時間、地點的意見。
1927年12月,科學名詞審查會鑒於南京國民政府所設立中華民國大學院已籌備成立譯名統一委員會,統一名詞工作理應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辦理,認為科學名詞審查會作為輔助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組織的任務可以完結,於是決定一旦譯名統一委員會正式成立,科學名詞審查會的工作將自動移交,執行部將決議寄送各團體徵求意見,並就移交會務之事與中華民國大學院商議。執行部提出科學名詞審查會會務於1927年底結束。
科學名詞審查會的貢獻
科學名詞審查作為中國近代科學史上的一項重要工作,成為當時新成立的科學社團所關注的中心之一。科學名詞審查工作於1915至1926年,歷時12年,共舉行審查會議十二次,已審查並按學科編輯成冊的名詞有醫學17冊,化學、植物學各6冊,物理學、動物和算學各4冊,共41冊,其中已經審定出版的有11冊。由於科學名詞審查是一項基礎性的學科建設工作,涉及到所有學科,故當時幾乎主要的科學社團和大學都參加了這一工作。科學名詞審查會由最初的四個基本團體發展到十一個(中華醫學會、中華民國醫藥學會、中國博醫會、江蘇省教育會、理科研究會、中華博物學會、中國科學社、中華農學會、華東教育會、北京協和醫科大學、中國工程學會),此外還有臨時邀請參加的團體。因此,科學名詞審查是中國近代科學史上歷時最長、參加人數最多的一項重要的科學活動,是中國科學史上第一個科學界的共同行動綱領。科學名詞審查工作的另特點是以非官方的科學社團為主,它反映出科學社團已成為中國近代史上一支獨立的、具有影響力的社會力量。
北洋政府統治時期,尚無全國性的科學研究機構,更談不上科研經費的預算,因此科學名詞審查工作的經費主要由各團體分擔。由於會務擴大,印刷、開會費用浩大,各團體無力增加負擔。1918年,科學名詞審查會以其事業實為輔助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故要求北京教育部予以補助。同年12月,教育部批推自1918年11月起,每月補助四百元,然而,不久教育部就因經費困難而搭拔公債票及兌換券,接著連公債票和兌換券也無所著落。1921年12月,教育部停止拔款,為期僅三年且並未足撥。科學名詞審查會致函教育部,強調科學名詞關係到全國學術之發達,不可與一般學校和學術團體等視,教育部應繼續予以經費補助,但無濟於事,由此可見北洋政府統治下科學事業發展的艱難。
科學名詞審查的目的是確定統一和標準化的科學名詞,故應具有權威性和很高的學術水準。這是一項艱巨、複雜的工作。為此,科學名詞審查會制訂了嚴格的審查程序:首先委託專家提出名詞草案,於會前印出分發各團體代表先行研究。開會時分學科逐一提出討論決定,閉會後再委託專家整理並印成審查本分發全國有關的學校、團體及中外專家徵集意見,為期4個月,分發的審查本應不少於1千冊,同時在中國科學社主辦的《科學》雜誌上刊登並徵集意見。最後再次修訂,呈報教育部批准後印出審定本,推廣使用。
科學名詞審查會還發起了譯音統一會,審查國音,填制音表,平衡南北發音,並致函研究譯音有素的學者,如蔡元培、陳獨秀、錢玄同等徵求意見,經多次修改於第十一屆科學名詞審查會上,提出還原譯音表。然而,關於譯音表仍然存在不同意見,於是建議待日再著討論。由此可見科學名詞審查會的嚴謹精神。
科學名詞審查會經過十三年的努力,開會十二次,為我國科學名詞的統一和標準化做了大量基礎性的工作,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除出版了科學名詞的審定本和審查本外,還出版了《醫學辭彙》,《漢英醫學字典》(中華醫學會出版)、《醫學名辭彙編》、《動植物名辭彙編》(科學名詞審查會出版)等,促進了我國近代科學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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