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學/中心視力檢查
醫學電子書 >> 《眼科學》 >> 眼科檢查法 >> 視功能檢查 >> 中心視力檢查 |
眼科學 |
|
中心視力簡稱視力(vision),即視敏度(visual acuity),是指黃斑部中心凹的視力功能,也就是眼分辨得出小目標物的能力。視力的好壞是衡量眼機能是否正常的尺度,也是分析病情的重要依據。
視角原理:測量視力是用視力表上的字形作為標準,每個字形的構造都是根據視角來計算的。視角是指由目標物兩端發出的兩條光線射向內節 點(此節 點位於晶體後部,射入眼內光線通過節 點,不發生屈折)時相交所夾的角。視網膜能辨認某一物體(或更具體地說區分兩個點)時,必須在眼內形成一定的視角。正常眼能辨別最小物體(或區分最近的兩個點)的視角叫最小視角,大多數正常眼的最小視角為一分角。
實驗證明,正常人在0.5~1分視角下看清物體時,其在視網膜上的物象約等於0.002~0.004毫米,大致相當於錐體的直徑。由此推知,分辨兩個點在視網膜上單獨存在的主要條件是兩個感光單位(錐體)的興奮,而在這兩個錐體間至少要被一個不興奮的錐體所隔開。如果點的象落在鄰近兩個錐體時,這個象就會重合而不能分辨了(圖2-1)
圖2-1 一分視角
根據上述原理,各種視力表的標記都是一分視角的五倍(五分視角)作為面積而製成的。規定線條的寬度、缺口與大小都是一分視角。如國際標準視力表及標準對數視力表上「E」形字的線條寬度和線條間距,Landolt氏視力表上「C」形字的線條與缺口大小都為一分角。視力表上的大小標記是在五分視角下,依據距離眼的遠近分別制定的,如國際標準視力表上端最大標記(0.1行)是在五分視角下,50米距離制定的,第十行標記(1.0行)是在五分視角下,五米距離制定的,其他各行也都在五分視角下依不同距離而制定的(圖2-2)。
(一)遠視力檢查法
1.安裝視力表的注意事項
(1)表面須清潔平整。
(2)表的高度以表上1.0視力(對數視力表上5.0)的標記與被檢查的眼等高為準。
圖2-2 視力表E字與五分視角的關係
(3)表上必須有適當、均勻、固定不變的照明度,一般為400~1000Lux,且必須避免由側方照來的光線,及直接照射到被檢者眼部的光線。陰晴不定的自然光線亦不適宜,以免引起不準確的檢查結果。
(4)表與被檢者的距離必須正確固定,國內有國際標準視力表及Landolt氏視力表,患者距表為5米。如室內距離不夠5米長時,則在2.5米處置一平面鏡來反射視力表。此時最小一行標記應稍高過被檢者頭頂。
2.檢查與記錄方法
(1)檢查前應向被檢者說明正確觀察視力表的方法。
(2)兩眼分別檢查,先查右眼,後查左眼。查一眼時,須以遮眼板將另一眼完全遮住。但注意勿壓迫眼球。
(3)檢查時,讓被檢者先看清最大一行標記,如能辨認,則自上而下,由大至小,逐級將較小標記指給被檢者看,直至查出能清楚辨認的最小一行標記。如估計患者視力尚佳,則不必由最大一行標記查起,可酌情由較小字行開始。
國際標準視力表上各行標記的一側,均註明有在5米距離看清楚該行時所代表的視力。檢查時,如果被檢者僅能辨認表上最大的「0.1」行E字缺口方向,就記錄視力為「0.1」;如果能辨認「0.2」行E字缺口方向,、則記錄為「0.2」;如此類推。能認清「1.0」行或更小的行次者,即為正常視力。
檢查時倘若對某行標記部分能夠看對,部分認不出,如「0.8」行有三個字不能辨認,則記錄「0.8-3」,如該行只能認出三個字,則記錄為「0.7+3」,余類推。
若視力不及1.0者,應作針孔視力檢查,即讓被檢者通過一個具有~-2mm圓孔黑片,再查視力,如針孔視力有增進,則表示有屈光不正存在。
(4)如被檢者在5米距離外不能辯認出表上任何字標時,可讓被檢者走近視力表,直到能辨認表上「0.1」行標記為止。此時的計算方法為:視力=0.1×被檢者所在距離(米)/5(米).舉例;如4米處能認出則記錄「0.08」(0.1×4/5=0.08);同樣如在2米處認出,則為 「0.04」(0.1×2/5=0.04)。
(5)如被檢者在1米處尚不能看清「0.1」行標記,則讓其背光數醫生手指,記錄能清的最遠距離,例如在30cm 處能看清指數,則記錄為「30cm指數」或「CF/30cm」。如果將醫生手指移至最近距離仍不能辨認指數,可讓其辨認是否有手在眼前搖動,記錄其能看清手動的最遠距離,如在10cm 處可以看到,即記錄為「HM/10cm」。
(6)對於不能辨認眼前手動的被檢者,應測驗有無光感。光感的檢查是在5米長的暗室內進行,先用手巾或手指遮蓋一眼,不得透光。檢者持一燭光或手電筒在被檢者的眼前方,時亮時滅,讓其辨認是否有光。如5米處不能辯認時,將光移近,記錄能夠辨認光感的最遠距離。無光感者說明視力消失,臨床上記錄為「無光感」。
有光感者,為進一步了解視網膜機能,尚須檢查光定位,方法是囑被檢者注視正前方,在眼前1米遠處,分別將燭光置於正前上、中、下,顳側上、中、下,鼻側上、中、下共9個向,囑被檢者指出燭光的方向,並記錄之,能辨明者記「+」,不能辯出者記「-」
其記錄法為 ,並註明眼別鼻、顳側。
3.標準對數視力表
據我國衛生部1989年規定,《標準對數視力表》於1990年5月起在全國實施,本表優點是可以進行視力比較、視力平均及視力統計。
(1)主要設計標準:以三劃等長的E字作為標準視標,檢查距離5米,1分視角作為正常視力標準(記5.0)。視力記錄採用5分記錄法(許氏法)。
(2)視力表的安裝要求和檢查方法,與國際標準視力表基本相同。
(3)5分記錄法;用0~5分表示視力的等級。0分表示無光感;1分表示有光感;2分表示手動;3分表50cm 手動;3.0~3.9可用走近法測出(表2--1);4.0~5.3為視力表置5米處可測得視力範圍。5.0為正常視力。記錄時,將被檢眼所看到的最小一行視標的視力按5分記錄法記錄。也可把小數記錄附在後面如5.1(1.2)。
表2-1 對數視力表3.0--3.9的測定
走近距離(米) | 4 | 3 | 2.5 | 2 | 1.5 | 1.2 | 1.0 | 0.8 | 0.6 | 0.5 |
視 力 | 3.9 | 3.8 | 3.7 | 3.6 | 3.5 | 3.4 | 3.3 | 3.2 | 3.1 | 3.0 |
(二)近視力檢查法
現在我國比較通用的近視力表是耶格(Jaeger)近視力表和標準視力表(許廣第)。前者表上有大小不同的8行字,每行字的側面有號數,後者式樣同遠視力表(國際視力表)。檢查時光源照在表上,但應避免反光,讓被檢者手持近視力表放在眼前,隨便前後移動,直到找出自己能看到的最小號字。若能看清1號字或1.0時,則讓其漸漸移近,直到字跡開始模糊。在尚未模糊以前能看清之處,為近點,近點與角膜之距離即為近點距離,記錄時以厘米為單位,例如J1/10厘米或1.0/10厘米,若看不清1號字或1.0,只記錄其看到的最小字型大小,不再測量其距離。
視功能檢查 | 視野及暗點檢查法 |
|
關於「眼科學/中心視力檢查」的留言: | 訂閱討論RSS |
目前暫無留言 | |
添加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