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康復/肺結核合併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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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結核合併妊娠時,若肺結核為非活動期,一般無影響;若肺結核為活動期,尤其是病變範圍大時,對病情和對妊娠都有不利影響。在自我保健方面應注意:

1.結核病活動期間避免妊娠,待病灶穩定2年以上再考慮妊娠。肺葉切除後的病人還須先估計通氣功能。

2.患有或疑有肺結核者,孕前應常規拍攝X線胸片;孕期有臨床症状者應進行胸片檢查(但不宜選擇胸部X線透視,這不但因為胸透診斷價值不如胸片,更重要的理由是一次胸透中人體所受到的放射線量幾乎是一次胸片的15倍)。

孕期發現肺結核可疑者,亦應攝胸片檢查。

3.妊娠合併肺結核的治療原則與非妊娠時相同。但抗結核藥物選擇要考慮到胎兒鏈黴素不宜用;異煙肼乙胺丁醇利福平和PAS等都是應選擇的藥。

4.活動期肺結核孕婦應提前住院待產。除非有產科指征,盡量不採用剖宮產。分娩時不要過分用力屏氣,應予助產縮短第二產程。

5.活動性肺結核產婦因有排菌而應與嬰兒嚴格隔離,也不宜母乳喂哺,以減少母親消耗,避免新生兒感染

6.嬰兒出生後及時接種卡介苗

32 病毒性肝炎合併妊娠 | 貧血合併妊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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