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曆書寫/精神科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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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曆書寫規範

目錄

1.現病史

如病程較久,多次發作,應從初病時寫起;如病程為發作性、周期性、循環性,應在相應層次中加以描述。注意發作間歇期有無殘留症状,治癒者的社會能力如何。對病員自身及周圍環境的不安全行為應重點交待。人稱要統一,以第三人稱書寫。

2.過去史

重點詢問有無感染中毒高熱昏迷抽搐腦外傷及重大手術史等;如有,應詳細記錄當時病情表現及治療經過,有無併發症後遺症

3.個人史

注意了解童年有無不良遭遇。婚姻史要描寫配偶的自然、生物和社會學方面的情況。應詳細描寫病前個性。時間概念要統一,或一律用歲或一律用年,勿歲年混用。

4.家庭史

對家庭每個成員的稱謂、姓名、年齡、從事工作、健康情況、性格特點、與病員的關係及對病員的影響等方面應如實記錄。必要時對家庭背景、地位、文化情況、經濟狀況、居住條件、鄰里關係等也應描述。

家系精神病包括癲癇精神發育遲滯,按親屬等級、血緣關係分別詢問記錄。

5.精神檢查

應按精神活動內容分項目進行,對陽性或陰性症状(亦稱顯性或隱性症状)應詳細描述,並應穿插部分有價值的檢查問答、實況實錄。

6.表格病歷

表格病歷中各項目均需逐一認真填寫,無內容劃「/」號。

32 神經外科病歷 | 婦科病歷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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