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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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史(family history),人類共同生活的基本單位形成、演變的歷史。家庭的發展史是社會發展史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家庭的產生、演化、發展,隨著社會的進化而逐步由較低階段向較高階段發展,由較低的形式演進到較高的形式。
  家庭演化的歷史形態  學術界對家庭演化的形態一直有不同看法,通常認為經歷了血緣家庭、普那路亞家庭、對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4種形態。
  血緣家庭  人類歷史上第一種家庭形式。在原始社會的舊石器時代,人類經過長期經驗的積累,認識到不同年齡人的生理差別,在內部逐漸地選擇了按輩份劃分的婚姻,即年齡相近的青壯年兄弟姊妹相互通婚,排斥了上下輩之間的婚姻關係。這時,姐妹是兄弟的共同妻子;兄弟是姐妹的共同丈夫,夫妻都有共同的血緣。血緣家庭既是一個獨立的生產單位,又是一個獨立的生活單位。
  普那路亞家庭  人類家庭的第二種形式。由美國人類學家L.H.摩爾根命名,並把它作為群婚家庭的典型。普那路亞(punalua)是夏威夷語,意為「親密的夥伴」。這個名稱是從最早發現實行這種家庭形式的夏威夷群島的土著人那裡來的,由共妻的一群丈夫互稱「普那路亞」;共夫的一群妻子也互稱「普那路亞」。這種家庭制度是群婚發展的最典型的階段。原始社會發展到舊石器時代的中、晚期,由於人工火的發明,人類製作石器和狩獵活動,以及原始農業的進一步發展,促使了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類居住地相對地穩定下來;又由於人口的繁衍,一個血緣家族不得不分裂成幾個族團。為了擴大物質資料生產,滿足日益增長的人口的生活需要,族團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經濟合作和社會聯繫,於是便產生了各族團之間的通婚。同時,在人類本身的生產方面,經過長期生活經驗的積累和自然選擇規律的作用,人們逐漸認識到族外通婚對後代體質發育有益,並形成了同母所生子女間不應發生性交關係的觀念,於是在家庭內部開始排除兄弟姐妹間的婚姻關係,實行兩個集團之間的群婚,這就是普那路亞家庭形式。
  對偶家庭  原始社會母系氏族公社時期的一種家庭形式。由普那路亞家庭發展而來。這種家庭由一對配偶在對偶婚的形式下結合而成,所生子女屬於母親所有。早期對偶婚是夫對妻暮合晨離。晚期對偶婚發展為夫居妻家,但不是長久的。這種對偶家庭不是氏族公社的獨立的經濟單位,社會的基本組織仍是母系氏族。家庭內男女平等,共同照料子女。對偶婚已從群婚時代單純的性關係轉變為一種廣泛的社會聯繫。男子和女子一起勞動、消費,世襲仍按母系計算。對偶婚實行的結果是給家庭增加了一個新的因素,除了生身的母親之外,又明確了生身的父親。
  一夫一妻制  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和家庭形式。在原始社會晚期,由對偶家庭發展而來。一夫一妻制家庭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後一種婚姻家庭形式,它的確立是文明時代開始的標誌之一,並適應於整個文明時代。它誕生的動力是財富的增加和想把財富轉交給子女,即合法的繼承人是由對偶所生的真正的後裔。自然選擇的作用歷史地由生產資料的私有製取代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同對偶家庭相比,具有以下兩個特點:①男子的統治。由於丈夫在家中掌握了經濟大權,從而形成了對妻子的愈來愈大的統治權。②婚姻的不可離異。一夫一妻制家庭較之對偶家庭要牢固、持久得多,雙方已不能任意解除婚姻關係,通例只有丈夫可以離異妻子,破壞夫妻忠誠是丈夫的權利,而妻子卻必須嚴守貞操。一夫一妻制家庭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等不同的社會形態下有著不同的表現形式。
  家庭史的研究  人類科學地研究家庭史,是從19世紀60年代以後開始的,F.恩格斯認為1861年瑞士人類學家J.J.巴霍芬發表《母權論》標誌著家庭史研究的真正開始。巴霍芬在這部著作中,提出了 4個有價值的論點:①他從歷史的和宗教的傳說中尋找豐富的材料,論證了人類最初存在著毫無限制的性交關係,即他所稱的「雜婚」;②第一個證明了母權制先於父權制,論證了母權制向父權制的過渡;③發現原始共產制社會中婦女在經濟上的領導地位,是原始時代「女性統治」的真實基礎;④發現了從群婚制向個體婚姻制過渡的形態。
  巴霍芬家庭史理論的直接後繼人,是英國法學家J.F.麥克倫南。他在婚姻家庭史的研究方面的主要功績有:①指出了所謂的外婚制到處流行及其重大意義;②同意巴霍芬的觀點,認定母權制的世襲制度是最初的家庭制度。
  繼巴霍芬以後,在家庭史理論中取得重大進展的是美國人類學家摩爾根。摩爾根長期居住在印第安人的易洛魁人中,考察和研究他們的社會制度和生活習俗。著有《古代社會》(1877)一書。在這部著作中,摩爾根運用依據親屬制度追蹤家庭形式的科學方法,找到了人類家庭發展的基本線索,揭開了古代家庭之謎,實現了家庭歷史研究上的重大變革。此書的意義是:①第一次揭示了氏族不是多種社會組織中的一種,而是原始社會基本的、原始的基層組織;明確地把氏族與家庭加以區別,從而推翻了過去一向認為家庭是人類社會原初單位的結論。②發現了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存在與發展的規律,確定了母系氏族是一切文明民族的父權制氏族前的階段。這一發現導致整個家庭史的研究開始圍繞著母權制氏族這一軸心展開。③第一次揭示了親屬制度與婚姻家庭制度的關係,並創立了用現存親屬制度推斷婚姻家庭制度的方法,從而使人們可以透過現存的一些紛繁的親屬稱謂和制度,發現當時存在的婚姻家庭形態。④第一次繪出了家庭史的略圖,在當時已知的資料所容許的限度內,至少把家庭的典型發展階段大體上初步確定下來。
  K.馬克思、恩格斯在《神聖家族》(1845)、《德意志意識形態》(1845~1846)、《共產黨宣言》(1848)、《反杜林論》(1878)等著作中,對古代家庭婚姻發展都作過一些簡要的闡明,運用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從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關係上來論述婚姻家庭的發展。摩爾根的《古代社會》出版後,引起了馬克思、恩格斯的極大興趣。馬克思為此書寫下了20餘萬字的摘要。1883年,馬克思逝世後,恩格斯整理出版了馬克思對《古代社會》一書所作的摘要,並在1884年寫成《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
  《古代社會》、《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兩部著作的問世,是家庭史研究的兩座豐碑。在這以後,家庭史的研究仍然存在著不同觀點的爭論,主要圍繞以下幾個問題展開:①家庭是不是一個歷史範疇。1884年勒士爾出版了《婚姻和家庭的演化》。1891年,芬蘭人類學家E.A.韋斯特馬克出版了《人類婚姻史》。這兩部書都認為人類一開始就是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否認原始雜交和群婚的存在。②在父權家庭之前是否有母權家庭存在。英國學者H.J.S.梅恩著有《古代法律》(1861)一書,認為人類家庭從來是父權的,所謂父權之前還有母權是人們的主觀臆測。③家庭演化的動力是什麼。德國社會民主黨和第二國際的領袖、理論家K.考茨基認為,推動家庭發展的是「社會欲」,不承認人類祖先通行無區別性交。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歷史學派的R.H.洛維,認為決定家庭發展的是「禮教」,他在《初民社會》(1920)中說:「兄妹或姐弟配偶,間或見之於記載,那也不是因為野蠻未開化,都是過分講究禮教的結果」。④《古代社會》是否過時,美國歷史學派認為已經過時,洛維在《初民社會》的《序言》中說《古代社會》「成為無可挽回的古董」。又說:「今日之下還要向那裡面(指《古代社會》)求教關於初民社會的知識,這簡直等於向達爾文以前的生物學者那裡學生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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