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曆書寫/神經外科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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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曆書寫規範

目錄

1.現病史

(1)同神經內科

(2)顱腦損傷:損傷的時間、性質、機理(加速、減速、擠壓、傳導、「揮鞭」、爆震),頭部著力部位,有無原發或再發昏迷及其持續時間,有無中間清醒期(意識好轉期)及其持續時間,有無抽搐嘔吐(次數、內容、量),伴隨外傷和處理經過。

2.過去史、個人史、家族史

同神經內科。

3.體格檢查

急性顱腦損傷的嚴重程度按國際標準評定(表2)。

(1)輕型:總分為13~15分(傷後意識障礙20分鐘內)。

(2)中型:總分為9~12分(傷後意識障礙20分鐘~6小時)。

(3)重型:總分為3~8分(傷後昏迷或再次昏迷在6小時以上)。

(國內分型有特重型,其特點為:晚期腦疝,合併多臟器損傷等。)

表2Glasgow  Coma  Scale(GCS)分型

睜眼反應 記分 語言正確 記分 運動反應 記分
可自動睜眼 4 回答正確 5 能執行檢查者命令 6
聲音刺激後睜眼 3 回答錯亂 4 能指出疼痛部位 6
疼痛刺激後睜眼 2 詞句不清 3 刺痛時躲避 4
無反應 1 只能發音 2 刺痛時肢體屈曲(去皮層強直 2
無反應 1 刺痛時肢體過伸(去大腦強直 2
無反應 1
32 神經內科病歷 | 精神科病歷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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