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藥品/地西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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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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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本藥為作用時間長的苯二氮 類藥,可引起中樞神經系統不同部位的抑制。隨著用量的加大,臨床表現可自輕度的鎮靜到催眠甚至昏迷。具有抗焦慮、鎮靜、催眠、抗驚厥作用,以及骨骼肌鬆弛作用。
本藥口服吸收快而完全,生物利用度76%。0.5~2小時血藥濃度達峰值,半衰期為20~70小時,血漿蛋白結合率高達99%,容易穿透血腦屏障;可通過胎盤,可分泌入乳汁。本藥主要在肝臟代謝,有腸肝循環,長期用藥有蓄積作用,停藥後消除較慢,最後經腎由尿液排泄。
【適應證】
(1)主要用於焦慮、鎮靜、催眠,還可用於抗癲癇。
(2)減輕骨骼肌痙攣。
(4)可用於麻醉前給藥,減輕焦慮和緊張。
【應用原則】
(2)肝腎功能損害者能延長本藥半衰期的清除。
(4)有報導稱嚴重的抑鬱患者使用時,可能使病情加重,甚至產生自殺傾向,應採取預防措施。
(5)對本類藥耐受性小的患者,初始用量宜小。
【使用方法】
成人劑量:
口服:
(1)抗焦慮,1次~5mg,1日3次。催眠,5~10 mg睡前服。
(2)抗癲癇:1次~10 mg,1日~4次。
(3)解除骨骼肌痙攣:1次~10 mg,1日~4次。
(4)治療酒精戒斷症候群:第1天10 mg/次,首日3~4次,然後根據需要逐漸增加用量。
肌肉注射:
(2)鎮靜、催眠或急性酒精戒斷:初始用10 mg,以後按需每隔3~4小時加5~10 mg。24小時總量以40~50 mg為限。
(3)解除骨骼肌痙攣:初始用5~10 mg,以後按需增加可達到最大限用量;破傷風時可能需要較大劑量。
靜脈注射:
(1)基礎麻醉或靜脈全身麻醉:10~30 mg。
(2)鎮靜、催眠或急性酒精戒斷:初始用10 mg,以後按需每隔3~4小時加5~10 mg。
(3)癲癇持續狀態和嚴重複發性癲癇:開始時靜脈注射10 mg,每間隔10~15分鐘可按需重複,達30 mg,需要時可在2~4小時後重複治療。
(4)解除骨骼肌痙攣:初始5~10 mg以後按需增加可達到最大限用量;破傷風時可能需要較大劑量。
小兒劑量:
口服:
6個月以下嬰兒不用。6個月以上小兒, 1~2.5 mg/次或按體重40~200 μg/kg或按體表面積1.17~6 mg/m2,1日~4次,用量酌情增減。
肌肉注射:
(1)癲癇、癲癇持續狀態和嚴重複發性癲癇:出生30天到5歲的小兒,每2~5分鐘用0.2~0.5 mg,最大限用量為5 mg。5歲以上小兒,每2~5分鐘1 mg,最大限用量為10 mg; 5歲以上小兒可在2~4小時後重複治療。
(2)重症破傷風解除痙攣:出生30天到5歲小兒用1~2 mg,必要時3~4小時重複注射;5歲以上小兒注射5~10 mg。
靜脈注射:
(1)癲癇、癲癇持續狀態和嚴重複發性癲癇:出生30天到5歲的小兒,每2~5分鐘用0.2~0.5 mg,最大限用量為5 mg。5歲以上小兒,每2~5分鐘1 mg,最大限用量為10 mg;可在2~4小時後重複治療。
(2)重症破傷風:出生30天到5歲小兒用1~2 mg,必要時3~4小時重複注射。5歲以上小兒注射5~10 mg。小兒靜注宜緩慢,3分鐘內按體重不超過0.25 mg/kg,間隔15~30分鐘後可重複。
【慎用及禁忌】
慎用:
(1)嚴重的急性酒精中毒,可加重中樞神經系統抑制作用。
(2)重度重症肌無力,病情可能被加重。
(3)急性或隱性閉角型青光眼,可因本藥的抗膽鹼能效應而使病情加重。
(5)ADHD者可有反常反應。
(6)嚴重慢性阻塞性肺部病變,可加重呼吸衰竭。
禁用:
(2)對本藥過敏。
(3)妊娠期婦女。
(4)6個月內的兒童。
【不良反應】
(3)個別患者發生興奮、多語、睡眠障礙,甚至幻覺。停藥後上述症状很快消失。
(4)長期連續用藥可產生藥物依賴性,停藥可能發生戒斷症状,表現為激動或煩躁不安。
【注意事項】
(1)對一種苯二氮 類藥物過敏者,可能對本藥過敏。
(2)與中樞抑製藥合用可增加呼吸抑制作用。
(3)易成癮,與其他可能形成依賴性的藥物合用時,形成依賴性的危險性增加。
(4)與酒精、全身麻醉藥、可樂定、鎮痛藥、酚噻嗪類、單胺氧化酶A型抑製藥和三環類抗抑鬱藥合用時可彼此增效,應調整用量。
(5)與抗高血壓藥和利尿降壓藥合用可增強降壓作用。
(6)與西咪替丁、普萘洛爾合用本藥清除減慢,血漿半衰期延長。
(7)與撲米酮合用,由於減慢後者代謝,需調整撲米酮的用量。
(8)與左旋多巴合用,可降低後者的療效。
參看
苯二氮類藥物 | 氯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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