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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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category,symptom-complex, pattern),中醫臨床用以概括疾病過程中不同階段和不同類型的病機(含病因、病位、病性、病勢等)的診斷範疇。
簡單的證僅指病情的某一方面,如就病位而言的表證或里證,就病性而言的寒證或熱證,就邪正盛衰而言的虛證或實證。這些不同方面可以並存,因而有表實、里熱等組合。進一步的分析則常超越表裡之分而將病情歸屬於具體臟腑或氣血津液,如腎氣虛證。病因亦為重要考慮因素,因而有寒邪束肺、痰迷心竅等證名。後一類複雜的證名實際上概括了整個病機,包括了病因、病位、病性、病勢等各方面。證與具有特定病因和特定演化模式的疾病不同,一種病可因具體條件不同而在不同人身上表現為不同的證;一種病對於同一個人也可在不同階段表現為不同的證,而且這種證的轉化順序還常常表現出某種規律性。在中醫臨床中,很多有效療法是針對證的,故常需先辨別證,再據證去選擇針對性的治療方藥。(見辨證論治)
「證」最早見於《難經》,指患者的臨床表現。至東漢末的《傷寒論》,證字除指臨床表現外,還表示診斷結論,以及與某些方藥相對應的症状、體征(如某某湯證)。隨著理論的發展,證由指臨床表現,轉而包括對病機的判斷和診斷結論。不過在中醫文獻中,證一詞的使用並不嚴格,本文僅討論辨證論治中「證」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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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病、症的關係
「證」是疾病不同階段和不同類型的病機概括,在外表現為一定的臨床症状,易與「病」、「症」發生混淆。「病」是各種病因作用於人體,出現機能或形態等方面異常變化的全過程。每個具體的病,都有具體的病因、病機,因而也有具體的症状和證,以及相應的治則方藥,並有一定的預後可測。「症」則只是病人形體上反映出來的病態,是以四診察知的病變的具體表現。概言之,「病」是機體發生病理變化的全過程;「證」只是對疾病過程中的某一階段和某一類型病機的概括;「症」專指病證的臨床表現。
病、證、症三者的聯繫表現為:均統一在人體病機演變的基礎上,「病」與「證」都是對疾病本質的認識。區別在於「病」是對疾病全過程的特點與規律所作的概括;「證」是對疾病所處一定階段,或一定階段的某種類型的病因、病性、病位等所作的概括;而「症」只是病證的外在表現。
與證相關詞語的基本涵義
與「證」相關的詞語有「證候」、「證型」、「證名」、「辨證」、「病證」等。「證候」一般被認為是證的同義語。近來有學者認為「候」的字義為現象、情況、徵兆等,「證候」用以指證的外在表現較為貼切。「證型」是經反覆臨床觀察研究,確定下來的各種疾病常見的病機類型。「證名」是醫生辨證結束時,賦予該證的診斷名稱,如「脾虛濕困證」。「辨證」是運用中醫理論,對望、聞、問、切四診所得臨床資料,進行辨別分析,以確定屬於何證的過程。「病證」則是對疾病和證的簡略合稱。
證、症和征三字的區別
證、症、征是中醫學中常用的幾個同音字,分別和其他字組成症状、證候、體征等特定詞。這三個字不能互換使用,如「症候群」,有人誤寫為「症候群」;適應證、禁忌證是「證」,而非「症」或「征」。
- 症(症状),是患者本人的異常感覺,如頭暈、目眩、氣喘、咳嗽等;
- 證(證候),指病人的一系列相互關聯的表現,如風寒證常同時表現出頭痛、鼻塞、惡風寒、脈浮等;
- 征(體征),是醫生在診察患者時發現的跡象、現象,如脈象變化、心臟雜音等。
症状、證候、體征等雖然詞義不同,但相互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繫。廣義的症状可以包括體征,醫生在記錄病人症状時往往把舌、脈等部位的反應寫上,如風寒證病人的症状中所表現的脈浮就是體征。證候不但可包括多種症状、體征,還可說明病因、病位、病性,如風寒一證即可包括頭痛、惡寒、脈浮緊、舌苔薄白等症状和體征,又可表明病因是感受風寒,病位在表,疾病的性質屬實證等。
憑症、征都不能決定治法,如頭痛一症,病因有風、寒、暑、濕、火、血淤、氣滯等不同,性質又有寒熱虛實的差異,因此,僅憑「頭痛」這個症状是不能決定治法的。只有「證」是疾病的原因、部位、性質以及致病因素和抗病能力相互鬥爭情況的概括,是疾病過程中某階段各種症状的綜合,它直接反映疾病的本質,指導醫生的治法和用藥。因此說中醫診斷疾病的目的就在於「辨證」,只有在辨清證的基礎上才能談「治」,根據不同的辨證結果,確定不同的治療方法。
現代研究
證是現代中醫研究的重要領域,其研究範圍廣,涉及到理論研究、臨床研究及實驗研究多個方面。
理論研究
重點是證的概念、證與病的關係、證的層次結構、證的分類、證的命名原則等問題。
關於證的層次結構,張震認為中醫的證存在著核心、基礎、具體三個比較大的層次。第一層次核心證候,即虛、實、寒、熱、氣、血、陰、陽等的病機及症状;第二層次基礎證候,為核心證候構成的比較基礎的部分,如陰虛、氣滯、血瘀、濕熱等;第三層次具體證候,是肝、心、脾、肺、腎等證的定位標誌與基礎證候共同組成的,如腎陰虛、肝氣鬱結、熱入營血等。黃柄山也認為中醫內傷病的證具有三個層次,其中氣、血、陰、陽為第一層次;臟腑氣血陰陽(如肝血、腎陰)為第二層次;臟腑氣血陰陽之虛、實、寒、熱(如肝血虛、腎陰虛)為第三層次。歐陽琦認為無論怎樣錯綜複雜的證,均由外感、內傷、雜病三類21個提綱證相互交錯組成。這三類提綱證在表現形式上具有不同特點,可作為證分類的總綱,是證的第一層次。21個提綱證(風、熱、濕、燥、寒、肝、心、脾、肺、腎、膽、小腸、胃、大腸、膀胱、痰、飲、水氣、瘀血、食積、蟲積)可互為綱目,其中綱證為第二層次,目證為第三層次。概言之,三種觀點都認為:證有層次結構;證的層次可由淺入深分為三級;不同層次反映了證的不同側面。
關於證分類(證的類型),近年人們在對基本證、複合證、多級複合證,全身證、局部臟器證、多因所致證,及類證、疑似證的認識基礎上,根據證具有發展演變的特徵,分出潛證(外無任何症状體征,而內已出現病理改變)、前證態(少數孤立的症征尚不足以構成證)、顯證(有明顯特異症征)、前沿證(有一定臨床表現,但尚不足以確診為某證)、臨界證(符合證候最低診斷標準的證候狀態)、典型證(具有明顯特異臨床表現),以及偏原發證(原發證向它證過渡,以原發證為主)、間位證(原發證向繼發證轉化,處於證與證過渡的中間狀態,具備兩種臨床特點)、偏繼發證(原發證向繼發證過渡,繼發證明顯處於兩證中的重要地位)。這些分類表明人們對證的認識,已從局部、孤立的狀態擴展到全面、動態的水平。
關於證命名原則,可概括為幾點:第一,必須揭示疾病階段性的主要矛盾;第二,必須揭示同一證在不同疾病中的共同矛盾;第三,必須重視實踐性;第四,必須重視準確性;第五,必須重視繼承性。每個具體證名至少包括證的病位、病性(或病因)等主要內容,命名當力求清晰準確,忌含混籠統,文字宜精鍊確切,一般以4至8字為宜。實證可以病因+病位+病機命名,如「風寒束肺」,虛證可以病位+病性命名,如「肝腎陰虛證」。
臨床研究
即以臨床觀察為基本手段的研究。證的臨床研究主要集中在辨證標準及病證結合研究兩個方面。①辨證標準研究。每證都有一定的證候,辨證標準研究就是歸納分析證候,定出常見證的具體診斷標準,給臨床辨證提供依據。如1982年全國中西醫結合虛證與老年病防治學術會議定出的虛證辨證參考標準,其中包括心虛、脾虛、肺虛、腎虛、氣虛、血虛、陰虛、陽虛等證,每證列出主症、次症若干條,定出具體參考標準。中國中醫研究院「中醫證候規範研究」課題組於1986年撰寫並初審了77條臟腑證的規範初稿,包括各證的定義、證候表現、診斷條件、鑒別診斷等內容。1989年湖南省中醫藥研究院「中醫疾病診斷規範」課題組在提出中醫疾病診斷標準的同時,總結出200餘個常見證的辨證要點及鑒別要點。②病證結合研究。有縱向結合及橫向結合兩種。症證縱向結合研究,重在摸清疾病各階段必然形成的證,摸清每個病究竟有多少證是由病的特殊本質變化所決定的,分析出證與證之間的聯繫和界限,弄清病的基本症状見於各證的特點,從每種病各階段各類型辨證用藥的規律發現有效藥物。病證橫向結合研究,重在從不同疾病摸清相同證候的臨床表現、規範證候,從而異中求同。病證縱向結合研究著重從病入手,病證橫向結合研究著重從證入手。病證結合研究有西醫辨病與中醫辨證相結合及中醫辨病與辨證相結合兩種形式。
實驗研究
為了檢驗和發展中醫藥理論,利用科學儀器和設備進行的動物實驗研究。證的實驗研究主要是證實質研究及證的動物模型研究。①證實質研究。通過大量研究,人們已發現有些證在中樞神經功能、植物神經功能、基礎代謝、免疫功能、血生化反應、微量元素含量、病理形態等方面彼此有一定的差別。如寒證、虛證,表現為中樞神經功能多抑制,副交感神經活動增強,基礎代謝率降低,免疫功能低下等;熱證、實證,則常見中樞神經過度興奮,交感神經緊張度上升,基礎代謝率增高等。腎虛證可見垂體-腎上腺皮質系統興奮低下,24小時尿17-羥皮質類固醇、血清睾丸酮及血清鉻值下降。脾虛證可見胃蛋白酶、胰澱粉酶、血清澱粉酶、血清胡蘿卜素、木糖排泄率、血清蛋白、淋巴細胞電泳能力及微量元素鋅和銅的變化。血瘀證可見全血黏度、紅細胞壓積、血小板凝集傾向、血漿PGA2含量、毛細血管及舌底血管的變化。②證的動物模型研究。製備證的動物模型,是證實驗研究的關鍵,經過長時間摸索,目前對製備脾虛證、肝鬱證、陽虛證、陰虛證、氣虛證、血虛證、血瘀證、寒證、熱證等模型已積累了一定經驗,但要論證這些模型的效度還需做進一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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