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學通史/兩宋時期法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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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醫學在歷史上是有很大貢獻的,而且對國內外有著深刻而廣泛的影響,其發展尤以兩宋之成就最為卓著,其代表性人物與專著當首推宋慈洗冤集錄》。

一、死亡與屍體現象認識水平的提高

(一)屍斑及其成因:《洗冤集錄》最早認識到屍斑(血脈墜下)的發生機制與分布特點:「凡死人,項後、背上、兩肋後、腰腿內、……有微赤色,驗是本人身死後,一向仰臥停泊,血脈墜下致有此激赤色,即不是別緻他故身死。」

(二)腐敗的性狀:《洗冤集錄》最先科學地描述了屍體腐敗的性狀,指出首先在兩脅、瞻前肉色微青(屍綠);其後口鼻內有惡汁流出,蛆出,通身胖脹,口唇翻,兩眼突出(巨人顏貌),皰疹起(水泡形成);遍身皮膚青黑(血紅蛋白浸潤),皮肉一概消化,骸骨顯露(白骨化),並明確指出腐敗的遲速受季節、地區乃至年齡、屍體胖瘦等的影響。

(三)浸軟兒:《洗冤集錄》最先提出死胎與腹外死嬰的鑒別法:「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後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蔭軟弱;生下腹外死者,其屍談紅赤,無紫黑色及胞衣白。」血萌軟弱就是今日所說的浸軟兒,早在七百年前我國已經發現浸軟兒是腹內死胎的特徵,

二、機械性損傷檢驗方法的進步

(一)刀傷的生前死後:《洗冤集錄》最先以出血和組織收縮兩個標誌作為刀傷生前死後的鑒別點,指出生前刃傷有其痕肉闊、皮肉緊縮、皮縮骨露、血蔭四畔、創口皮肉血多花鮮色等特點,而死後刃傷則肉痕齊截、被割處皮不緊縮、血不灌蔭、肉色干白。

(二)骨折生前死後的鑒別:《洗冤集錄》指出生前骨折的特徵是「原被傷痕,血粘骨上,有干黑血為證」,「骨斷處,其接續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紅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若無血蔭,縱有損折,乃死後痕,」在血蔭不清時,提出在紅油雨傘遮掩下驗骨的方法,是現代紅外線檢查法的先聲。

(三)致內傷的確定:《洗冤集錄》提出了以損傷部位與損傷強度結合判定致命傷的方法,提出的致命部位有:「頂心、囪門、兩額角、兩太陽、喉下、胸前、兩乳、兩脅肋、心腹、腦後、乘枕、陰囊穀道。」等,但並不是傷著這些部位就死,還要結合損傷程度來考慮。

三、機械性窒息鑒別方法的進步

(一)縊溝:《洗冤集錄》對縊溝的特點作了科學的描述:一般長九寸至一尺左右,起於喉上或喉下直至左右耳後髮際,並在「腦後分字,索子不交,」「八字不交」是縊溝的重要特徵,繩索的性質地影響深度:「用細緊麻繩、草案在高處自縊,懸頭頓身致死則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項帕等物,又在低處,則痕迹淺。」索溝的顏色一般是紫赤色或黑郁色,有血蔭;死後縊痕色白,無血蔭,《洗冤集錄》正確指出腳到地、膝跪地、病臥於床等各種體位均可縊死,在非典型位置自縊,其溢溝的經路即略有不同,

(二)舌的位置:《洗冤集錄》正確地指出了索溝位置與舌是否伸出齒列的關係:「若勒喉上,即口閉,牙關緊,舌抵齒不出;若勒喉下,則口開,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

(三)縊死的其他指征《洗冤集錄》指出的其他指征尚有:流涎、懸垂位的屍體「腿上有血蔭如火炙斑痕。及肚下至小腹並墮下青黑色,」大、小便失禁。「頭腦骨赤色」及「牙齒赤色」。

(四)勒死:《洗冤集錄》正確指出了勒死與縊死的區別,勒死者繩索多纏繞數周,並「多是於項後當正,或偏左。右系定,須有系不盡垂頭處,」若被人隔物勒死,「則繩不交,喉下痕多平過,卻極深,黑暗色,亦不起於耳後髮際。其他區別於縊死的特點為:「頭髮或角子散慢,或沿身有磕擦著痕」,「屍首四畔,有扎磨縱跡去處。」此外,對扼死後假作自縊也提出了鑒別:「項上肉有指爪痕」,指爪痕即扼痕。

(五)溺死:《洗冤集錄》正確指出了溺死的重要所見:「腹肚脹,拍著響」(溺水進入胃腸)、「手腳爪縫有沙泥」、「口毋內有水沫」等。

四、活體檢查技術的成就

(一)殘廢的分級 宋代則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慶元條法事類.老疾犯罪》):1、殘疾:一目盲、兩耳聾、手無二指、足無三指、手足無大拇指、禿瘡無發、久漏下、重大癭腫之類。2、廢疾:痴啞、侏儒腰脊折、一肢廢之類。3、篤疾:惡疾、闐狂、二肢廢、兩目盲之類。

上述分類與今日大體相似,可以認為殘廢的分級乃是祖國醫學,法醫學的一大貢獻。

(二)兩性畸形

周密《癸辛雜識》和張景《補疑獄集》各記載兩例兩性畸形案例,其中3例發生性犯罪,2例被處死,3例處以重刑。這些例子都是男性假兩性畸形

五、宋代的檢驗制度

(一)宋代的檢驗法令:

兩宋時期是我國古代檢驗制度的發展完善時期。最早與檢驗有關的法令是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頒布的,(《宋會要.刑法六.檢驗》)對參與檢驗的官吏、初檢、複檢等做了明文規定,其後的歷屆朝廷對於檢驗人員、檢驗官的職責、檢驗的實施、檢驗的文件等都陸續做了許多補充規定,使宋代的檢驗制度日趨完善。

1、檢驗 明確規定:凡「殺傷公事」、「非理死者」、「死前無近親在旁」以及「禁囚死」等均應差官檢驗,是為初檢。對於殺傷、非理死、和禁囚死尚應複檢,初檢與複檢結果一致方準定案。對於某些死亡,於初檢後可不複檢:「自縊、自割、投水、病患諸股致死事理分明者,檢驗後屍首主別無詞說,即給討埋殯,更不復撿。」(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檢驗.雜敕》手抄本,北京圖書館),同時又規定:因病死而應驗屍者,若其至親至死所請求免檢的,可以免檢。

2、檢驗人員規定,檢驗這官,州差司理,縣差尉,以次差亟、薄監當,若皆缺,則須縣令自行。」(宋慈《洗冤集錄.條令》元刻本,北京圖書館善本書室),司理參軍掌管一州之中訟獄勘之農。是法令規定的州檢驗官。縣尉是主薄以下的官吏,掌管訓練弓手、奸、禁暴之事,是縣的檢驗官吏,縣尉實質上就是縣屬刑敬負責人,與先秦的令史相似。如果縣尉不在,就由縣的各級行政官員——主簿、縣丞乃至縣令負責驗屍。不論差派的是哪一級官員,都應當是與本案沒有瓜葛的人。

與屍體檢驗有關的人員尚有仵作。仵作一詞最早見於五代(鄭克《折獄鑒》明萬曆年間刻本),當時的仵作是輔助喪家埋葬的人。宋代的仵作參與檢驗,其任務是處理屍體,並在檢驗官指揮下喝報傷痕。與仵作類似的還有坐婆,又稱穩婆,是女收生員,其職責與先秦時期的吏妾相當,僅在檢驗婦女的下部時,方才參加檢驗。

3、檢驗官職責:(1)法律規定應當驗屍的案件必須驗屍;(2)受差驗屍的官員,不得借故推託;(3)接到驗屍公文後,必須在兩個時辰內出發;(4)帶領仵作人員等躬親檢驗;(5)如實檢驗,如實定要害致死之因;(6)檢驗結果須於檢驗當日向上司申報;(7)初檢官與複檢官不得相見,不得泄露各自所驗事狀;(8)不得受財枉法等,對於上述職資如有違反,就要受到刑事處分。

4、驗屍文件最早出現的是「驗狀」,早在五代周顯德年間(954~959)已經有記載,(《宋史.高防傳》),北宋時驗屍,驗狀是正式的驗屍文件,但迄今尚未發現官發的格式,其主要內容很可能就是《洗冤集錄》中的「四縫屍首」。卻將屍體分為四面,由頭到腳記載各個部位有何傷損及其性質。最後指出致命傷與死因。驗狀既是審判殺人案件的根據,又有幫助屍親認識無名屍體的作用,與今日的簽定書性質相似。

宋代的第二個驗屍文件是《驗屍格目》,由南宋提刑鄭興裔所創。頒發於教宗淳熙元年(1174),(《宋史.高宗本紀》),鑒於當時檢驗官多忽視檢驗法令,遇有檢圖片件不即差官前去,或不肯親臨檢驗,或詐休屍壞不堪圖覆,手下人員盡情作弊,以致「冤任不明,獄論滋繁,」為了杜絕以上弊端,特制定驗屍格目:分初、復驗屍格目兩種,由刑部鏤板頒下諸路提刑司,發給所屬州縣,每次檢驗,均應定字型大小,用格目三本,一份申報所屬州縣,一份給付被被害之家,一份申報提刑司(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從其內容看,《驗屍格目》相當於驗屍官吏報告赴驗情況又執行檢驗制度的保證書,是為了杜絕各種檢驗失職情況的強制性措施,它對於了解宋代如何組織初檢、複檢、是極為重要的歷史文件。

宋代的第三個驗屍文件是「檢驗正背人形圖」,頒發於嘉定四年(1211),是我國最早的屍圖。這個文件是江西提刑徐似道鑒於檢驗官指輕作重,以有為無,差訛交經,以故吏奸出人人罪。」而向胡廷推薦在驗屍中使用的。此圖最先刊行於湖南、江西,遇有檢驗,隨格目結下,後經刑部詳定,發下諸路提刑司。據《宋史刑法志》載,其用法是「檢驗官司於傷損之處,依樣朱紅書畫橫斜曲直,仍於檢驗之時,喝唱傷痕,令罪人共同觀看所畫圖本。眾無異詞,然後著押。則吏奸難行,遇民易曉。」(《宋史.刑法志》)

由上述三個驗屍文件可見,北宋驗屍單獨使用驗狀;南宋時,首先與驗屍格目並用,以後又與檢驗正背人形圖形成三者聯用。這些文件的聯合應用說明宋代對於控驗十分重視,對於當時檢驗質量的提高,無疑是有促進作用的。

(二)唐宋檢驗制度的作用與本質

由唐至宋所形成的檢驗制度,其內容相當廣泛,系統而嚴密。這個制度是保證以唐律為代表的封建法典貫徹實施的制度,其形成歷經五百餘年。它是中世紀世界上最先進,最完備的檢驗制度,是我國古代光輝燦爛民族文化的組成部分。

唐宋檢驗制度的形成與實施促進了刑事技術的發展,誕生了聞名中外的宋代三大刑事技術書籍——《疑獄集》、《折獄龜鑒》和《棠陰比事》。《疑獄集》是五代和凝(897~955)及其子和(山蒙)(950~995)先後編輯的,約刊於公元989~990年。《折獄龜鑒》是南宋紹興年間(1131~1162)鄭克所撰。《棠陰比事》桂萬榮侯,刊於嘉定辛未(1211),主要內容都是講究治獄之道、定案之法和破案之法。研究破案方法或刑事技術是這些書籍的重要任務。對於朝鮮、日本等鄰邦古代刑事技術的應用與發展有重要的影響。

唐宋檢驗制度的形成與實施促進了系統法醫學著作的誕生。世界上現存最古的法醫學著作——《洗冤集錄》為什麼能在南宋誕生,其決定性因素有三:貫徹實施唐律和宋刑統等法典的需要;宋代特別是南宋檢驗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唐宋時期法醫檢驗的盛行及其經驗的積累。

由於歷史的限制,唐宋檢驗制度本質上是受封建禮教束縛的制度,它使法醫檢驗嚴格地限制在屍體的外表檢查範圍內,致使我國古代法醫學不能完成向現代法醫學的飛躍。

32 兩宋時期藥物學方劑的發展 | 兩宋時期臨床各科成就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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