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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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1188年-1251年),字惠父,建寧府建陽人,南宋朝請大夫、直煥章閣、充廣南東路經略安撫使。是法醫學著作《洗冤集錄》的作者,被西方譽為世界法醫學之父。

目錄

生平

宋慈出身官宦之家,父名,曾做過廣州節度推官。宋慈少年受業於同邑吳稚門下,吳稚是朱熹的弟子,因此,宋慈有機會與當時有名的學者交往。宋慈二十歲進太學。當時主持太學的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學家,真德秀髮現宋慈的文章出自內心,流露有其感情,因此,對他十分器重。宋慈早年的師友,對於他學業的進步與後來的思想當有相當的影響。

宋寧宗嘉定十年(1217年),中進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縣任尉官(掌一縣治安),因父喪而未赴任。宋理宗寶慶二年(1226年),宋慈出任江西信豐縣主薄(典頒文書,辦理事務),從此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紹定一至三年,在鄭性之幕下參與軍事。

宋慈於紹定四年(1232年)舉為長汀縣知縣,關於此間事蹟,有《臨汀志》記載:

宋慈字惠父,建安人,有撥煩治劇才,紹定間,奉捕使陳韡牒,差同李監軍革,平汀寇叛。未幾剿渠魁於談笑間。慈參贊之功居多,上功辟差知長汀縣,轉奉議郎,縣治湫隘,慈皆撤而新之,使極壯麗。時當師旅饑饉之餘,明於聽斷,境內大治。任垂滿,差充督視行府幹辦公事。

——佚名,於《永樂大典》卷1894《臨汀志》

嘉熙元年(1237年)任邵武軍通判(州府長官的行政助理),嘉熙二年(1238年)調南劍州通判,嘉熙三年(1239年)任提點廣東刑獄(主管司法刑獄和監察),嘉熙四年移任江西提點刑獄兼贛州知縣。淳祐元年(1241年)知常州軍事,淳祐七年任直秘閣提點湖南刑獄併兼大使行府參議官,次年進直寶謨閣奉使四路(宋分天下為各路,等於現在的省份),皆司臬事。淳祐九年(1249年),拔直煥閱知廣州、廣東經略安撫使(掌管一路之軍事行政)。

宋慈一生二十餘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後擔任四次高級刑法官,後來進直寶謨閣奉使四路,也是「皆司臬事」。期間,宋慈在處理獄訟中,特別重視現場勘驗。他對當時傳世的屍傷檢驗著作加以綜合、核定和提煉,並結合自己豐富的實踐經驗,完成了《洗冤集錄》這部系統的法醫學著作。

宋慈一生從事司法刑獄。長期的專業工作,使他積累了豐富的法醫檢驗經驗。宋慈平反冤案無數,他認為「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 (出自《洗冤集錄》序),堅持「審之又審」,重視現場堪驗,還指出「凡驗婦人,不可羞避」,「檢婦人,無傷損處須看陰門,恐自此入刀於腹內」,如死者是富家女,把女屍抬到光明平穩處,「令眾人見,以避嫌疑」。

宋慈64歲死於廣州經略安撫使的任所,宋理宗親自為其書寫墓門,憑弔宋慈功績卓著的一生。劉克莊在墓志銘中稱他:

聽訟清明,決事剛果,撫善良甚恩,臨豪猾甚威。屬部官吏以至窮閭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臨其前。

後來宋慈的墓地遷至今福建省建陽市崇雒鄉昌茂村西北。

宋慈生卒年份[1]

其卒年,最早的資料宋人劉克莊《後村先生集》卷一五九《宋經略墓志銘》中說是

以浮祐六年三月七日終於州治,年六十四。

——劉克莊,於《後村先生集》

宋無浮祐年號,當為坊刻誤。若為淳祐六年(1246年),然《洗冤集錄》宋慈自序在淳祐七年丁未,顯誤;

又淳祐九年(1249年)之說未見原始材料佐證;

又明代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建陽縣誌》卷七《墳墓》項的「朝請大夫宋公墓」:

在洛田裡,地名昌茂。公諱慈,字惠父,仕宋,累官至朝請大夫,直煥章閣、致仕,淳祐十二年(1252年)卒,葬於此,御出神道門。

——馮繼科,於《建陽縣誌》

又嘉靖二十年(1541年)《建寧府志》卷二十《丘墓》宋慈墓:

淳祐十二年敕葬樂田裡之昌茂,特贈朝議大夫、直煥章閣,御出神道門以旌。

——謝純等,於《建寧府志》

《宋經略墓志銘》中又說,

明年七月十五日,葬於崇樂里(當即樂田裡)之張墓窠

——劉克莊,於《後村先生集》

是當卒於淳祐十一年(1251年),御賜敕葬於淳祐十二年(1252年)。

《洗冤集錄》

主條目:洗冤集錄

《洗冤集錄》的宋刊本迄今尚未發現,現存最早的版本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錄》。內容自「條令」起,至「驗狀說」終,共5卷,53條。從目錄來看,本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宋代關於檢驗屍傷的法令;驗屍的方法和注意事項;屍體現象;各種機械性窒息死;各種鈍器損傷;銳器損傷;交通事故損傷;高溫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屍體發掘等等。

《洗冤集錄》是集宋慈以前外表屍體檢驗經驗之大成的著作。作者在書中開篇即提出不能輕信口供,認為「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對疑難案件尤「須是多方體訪,務令參會歸一,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便以為信」。他還提出檢驗官必須親臨現場、屍格必須由其親自填寫的屍體檢驗原則。

《洗冤集錄》被譽為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專著,是中國法醫學的里程碑。由於受限於當時的科學水平,其內容難免有錯誤。但整體而言,瑕不掩瑜,是一部符合科學精神的傑出作品。清同治六年,荷蘭人首先將這本書翻譯成荷蘭文,傳入西方。後又被翻譯成多國文字,影響世界各國法醫學的發展極為深遠。宋慈因此被西方人稱作「法醫學之父」。

參考文獻

  1. 「宋慈生卒年份考辨」,諸葛計,《社會科學戰線叢刊》,1980年第2期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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