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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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中國古代法醫學名著。簡稱《洗冤錄》又稱《宋提刑洗冤集錄》。宋.宋慈撰。刊於1247年。原書十餘卷。明代以後只有四卷本流傳,並有不少的注釋本和增補本。作者在繼承前代我國法醫學著作的基礎上,比較系統總結了我國宋以前法醫學檢驗、鑒別中毒急救措施等方面的經驗。也反映了有關解剖生理病理正骨外科手術方面的成就。其中有關法醫檢驗等論述,頗多符合近代科學原理。本書在國際上也有較大的影響,先後譯有多種外文本。在世界法醫學史上也佔有重要地位。

《洗冤錄》作者宋慈(1186~1249),字惠父,福建建陽人。南宋寧宗朝進士,歷任廣東、江西、湖南諸路提點刑獄公事、廣東經略安撫使。他在處理獄訟中,特別重視現場堪驗。他說:「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洗冤集錄》序)。他任司法官吏幾十年,一向堅持「審之又審」的態度,「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在為人民解除訟累、平反冤屈方面作了許多好事。同時人劉克莊在為他寫的墓志銘中稱讚他:「聽訟清明,決事剛果,撫善良甚恩,臨豪猾甚威。」《洗冤錄》是他對當時傳世的屍傷檢驗著作加以綜合、核訂和提煉,並參以自己的豐富實踐經驗寫成的。宋刊本已佚,現存最早版本為元刊本,分5卷,53條。前面有一個檢驗總論,其後為驗屍、驗骨、驗傷、中毒、救死方5個部分。

宋慈在檢驗總論里,指出不能輕信口供,強調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的重要性,認為「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對疑難案件「須是多方體訪,務令參會歸一,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便以為信。」他還提出驗官必須親臨現場,屍格必須由驗官親自填寫。這些檢驗原則都是十分重要的。

《洗冤錄》雖成書早在1247年,但其中的一些論述是合乎科學原理的,與現代法醫學相吻合。例如《洗冤錄》中所稱「血墜」或「血障」,即現代法醫學中的「屍斑」。《洗冤錄》關於縊死徵象的論述指出:「自縊傷痕八字不交」,「若勒喉上則口閉、牙關緊、舌抵齒不出」,「若勒喉下則口開、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還指出在床檔上、船艙內……但高二、三尺,亦可以自縊而死。這些論述與現代法醫學的有關論述是一致的。繩結在項部懸空,該處縊溝往往中斷。繩索壓在喉結上方,舌不挺出唇外;如果壓在甲狀軟骨下方,則使舌尖向前挺出,位於上下齒之間或露出唇外。跪位、臥位,或兩腿曲屈的站立狀態,樹枝、床檔、樓梯扶手,同樣可以窒息死亡。對溺死徵象的論述,《洗冤錄》稱:「生前溺水屍首,男僕女仰」,「口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現代法醫學指出:男性浮屍多呈俯臥位,女性浮屍多呈仰臥位。這與男女骨盆形狀、大小、全身重心位置不同有關。男的偏向前方,女的偏向後方,但身系有重物者例外;還指出由於溺液刺激氣管分泌大量粘液,在呼吸作用下形成大量、細小而均勻的白色泡沫樣液體,自口鼻腔溢出,小量積聚在口鼻周圍,形成蕈狀,稱蕈形泡沫,一般不易消失。如肺泡壁破裂,則此種泡沫樣液體呈淡血色。但是,由於時代條件的限制,《洗冤錄》對某些事物的認識不能不有一定的局限性,對一些死傷徵象雖已認識,但不能說明原因。如對心肌梗塞、腦溢血腦震蕩等急死,以及鈍器扑打傷造成的外部表皮完整,而內臟器官破裂等致死原因未能認識。關於血跡、精斑、毛髮、毒物的化驗對檢驗所起的重要作用也沒有認識。至於掘屍蒸骨或煮骨的檢驗作法則是不科學的。

《洗冤錄》以後又有《平冤錄》、《無冤錄》兩書。《平冤錄》共2卷,作者佚名,自檢復總說至發冢共43條,其內容基本來源於《結案式》、《洗冤錄》兩書。43條中提到《結案式》的有19處,有的是以《結案式》中論點補充《洗冤錄》的不足。《無冤錄》是元朝王與撰(1308),分 2卷,共30條,內容多半是引用《洗冤錄》與《平冤錄》的條文,有的對《洗冤錄》作了駁正。清嘉慶十五年(1810)顧廣圻將《洗冤錄》、《平冤錄》、《無冤錄》三書合為一書,名《宋元檢驗三錄》。他在後序里說:「明胡文煥《秘冊匯苑》已嘗三書並列。」但後兩種書都未能流傳下來。

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律例館參照元刊本《洗冤錄》和《結案式》、《慎刑說》、《讀律佩觿》及古代醫書,對《洗冤錄》作了訛、偽校訂,並調整了條目次序,刪掉宋元條令,改為4卷,以官書《律例館校正洗冤錄》頒布,即後來流傳下來的《洗冤錄》,簡稱《館本洗冤條》。據《四庫全書》總編紀昀在該書總目法家類提要中說:「刑名之學起於周季,其術為聖世所不取」,「刑為聖世所不能廢,而亦聖世所不尚。錄者略存梗概而已,不求備也。」因此,《洗冤錄》這樣一部有價值、有影響的著作,《四庫全書》也只收了目錄而未存書。

對《洗冤錄》的研究,明末王肯堂著有《洗冤錄箋釋》。清朝有很多人對《洗冤錄》作過大量補充、修訂:清初曾恆德編有《洗冤錄表》,後來有王又槐輯《洗冤錄集證》(1796)、姚德豫著《洗冤錄解》(1831)、瞿中溶著《洗冤錄辨證》(1847)、許槤著《洗冤錄詳義》(1854)、葛元煦著《洗冤錄摭遺》(1876)等等。這些著作都是作者根據自己的實踐經驗,對《洗冤錄》提出駁正或增補。例如王又槐對凍餓死條駁正說:「《洗冤錄》稱凍死者身直,兩手緊抱胸前……餓死者混身黑瘦,硬直……余所驗凍飢死者不下千計,屍身均系曲而不直,兩手緊抱胸前,或曲臥,或靠壁低頭而坐。」又許槤駁《洗冤錄》檢骨條:「檢骨格雲肋骨共二十四條,婦人多四條,此皆沿內經骨度篇注之誤。」這些補充增加了《洗冤錄》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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