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學通史/兩宋時期軍事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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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學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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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軍隊由禁軍、廂軍(各州的鎮兵)、鄉兵和蕃兵組成。禁軍是宋軍的重要組成部份,由朝廷直接統領。

一、部隊醫生的派遣

宋代部隊中的醫生都由太醫同派遣,當時擔任京師部隊醫療工作的有太醫局的醫學生和醫官。

神宗(1068~1085)時規定太醫局的上捨生和內捨生應輪流治療三學(大學、律學及武學)學生和各營將士的疾病。紹興元年(1131年),因東京差到太醫局學生九人,判太醫局樊彥端奏請,按照祖宗舊法,專一醫治殿前馬步軍、三司諸軍班直,遇有緩急病患,依照太醫局歷來立定條法差撥,逐處醫治。由此可以看出當時軍醫教育與一般醫學教育相通的史跡。後來全國各地駐泊醫官,多由太醫局選派。宋太醫局分科與教學課程,有瘡腫兼傷折、金瘡書禁等,均與軍醫特別軍陣外科醫生的培養密切相關。

太醫局醫官也擔任京師部隊的軍醫工作,如1093年四月,因在京軍民疾患,令太醫局選派醫生,按照班值軍醫坊巷,分認地段診治,由開封府郡官提舉合藥待疾患稀少時停止此類史例尚有很多。

宋代駐屯內地與邊防的駐泊(常駐)醫官,也由太醫局指派。大觀三年(1109)尚書省會同太醫令裴宗無上書,請派在京七百餘名醫官到各地擔任駐泊醫生,並提出派遣的具體措施。將醫學分為大方脈、瘡腫等科,並將州郡也分等(計分三京7人,帥府6人,上州4人,中下州各3人,次遠州及遠州各2人),依照科別及考試成績分配,以解決地方駐軍醫生的不足。

宋代內地與邊防的駐泊軍醫,經過這次補充調整有一定的改進,但北宋全盛時代有23路326州七百餘名翰林醫官,加上原有駐泊醫官,仍不過八百多名,每州還分配不到三名,何況還要為州府的吏民醫療。

二、「醫藥院」(地方軍醫院)的設立

地方軍醫的組織始於宋代,仁宗景祐三年(1036)已載有在廣南地區為兵民設置醫藥的事。比較具體而確屬地方設立的軍醫院,為河北磁州知州趙將之設立的「醫藥院」。靖康元年(1126)金人大舉進攻南宋,北方州郡先後多被殘破,軍民遭受嚴重的傷害。在磁州(河北磁縣)由趙將之首先創立「醫藥院」收容潰散的傷病員。趙將之向朝廷提出各州郡應設立地方軍醫院,原是一個很好的建議,可惜當時北宋已頻於覆亡的前夕,雖然政府同意這一建議,但不久汴京淪陷,徽宗、欽宗被虜。除在磁州設立外,並未見其它路府州郡實行。但趙將之所設醫藥院,可以說是由地方設立軍醫院之始。

三、預防中毒、飲水選擇及軍糧保管

戰爭中為了消滅敵人的有生力量,是不擇任何手段的。投毒及中毒的事時有發生,所以防毒與解毒也是古代軍醫的一項重要任務。除飲水外,也有在食物中置毒的。因此,歷代兵書多記載:凡為行軍指揮官,在駐紮敵人下游之地,或佔領敵人城池之前,首先應發出的號令就是防毒。

《武經總要》提出:「凡敵人遺飲饌者,受之不得輒食;民間沽賣酒肉脯醢麩豆之類,亦須審試,方可食之」。《虎鈴經》對水土美惡,水泉的來源,和四周環境都極注意:「領軍之地,水流而清澈者,食之上也;水流而黃未有沙者,食之次也;五之黑者,食之下也(原註:水黃黑以膠投之,可以得清)。設或水停而不流者,勿食,食者病。水上有狗彘之屍者,勿食。如無水可良,當於其側(鑿井)以汲」。

對於軍糧的保管,正史上很少記載。但在北宋時,因政府準備征伐契丹,將許多軍隊移駐北方邊境,為了保證軍食的充裕,每年命令藏有糧秣的軍隊負責人認真領導曝晒軍糧,政府派大員監視。每年曝晒及除舊換新的保管政策,對軍糧營養價值的保存及防止霉爛的確是一項重要措施。

四、部隊疫病的防治及藥物的供給

《虎鈴經》在卷十中專門列有「疫氣統論」,指出駐紮卑濕之地,水土不服及飲食不宜三者,是軍隊發生疫病的主要原因。

為了防治部隊疫病的發生,宋代在夏秋或疾病流行季節,常由太醫局定方,配置夏藥、瘴藥及臘藥,或令惠民和劑局支付,發給各軍常備藥物,並在疫情嚴重時,由太醫局派遣醫官治療,如慶曆六年(1046)六月,因湖南徭族起事,兵卒久留該地,夏秋之交常苦瘴霧之疾,令醫官院命方和藥,遣使以給。又如紹興三十二年(1162)二月二十八日詔:建康(南京)、鎮江府、太平江,池州屯戊軍兵,多有疾病之人。令逐路轉運司支破系省錢物,委逐州守臣修合要用藥餌,差撥職醫,分頭拯救,務在實惠,不得滅裂。荊、襄、四川准此。」這次軍隊傳染病流行地區,包括江蘇、安徽、湖北、四川等省,竟佔南宋國土一半以上,疫情極為嚴重。

至於諸路將帥、統制、統領等,則常由皇帝派使臣宣諭賜藥,如紹興九年(1139)賜陝西六路帥臣銀盒藥,紹興二十七年(1157)詔知全州王彥,與賜夏、臘藥等等。

宋代對部隊傳染病及地方病的防治,除進行醫療外,在軍事行政上還採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將軍隊成員的駐地作適當的調整,將不習慣炎瘴的北方部隊,從南方調到北方;而將不能耐寒的南方部隊,從北方調到南方;其次,將部隊從傳染病或地方病高發區移至低發區,或其他地區休息;其三,屯駐部隊兩年一代;其四,規定每年八月至二月出戊等辦法,以減少屯戌部隊疫病的流行。

五、傷病員的醫療與運送

《武經總要》已提出根據傷病員病勢輕重,結合當時戰爭環境,決定隨軍留治或送地方醫療,並規定每日本隊將校親巡醫藥,專知官以所疾申(報),大將間往臨視(即隨軍醫治)」。「如棄置病人,並養飼失所主者,皆量事決罰。氣未絕而埋瘞者,斬」。此外,只要條件允許,對死亡戰士的掩埋,死者家屬的安撫,都應儘力作好,否則,「求士死力,不可得也。」

當時對詐病者也有懲罰條例。《武經總要》規定:「敢有詐病推避者,給以軍法」其後《虎鈴經》卷二在「軍令第九」中,更嚴厲指出:「托傷詭病,以避艱難,扶傷舁死,因而之,此謂詐軍,如此者,斬之。」

《虎鈴經》還有專章討論金瘡、疫氣及皸瘃的治療,以及營地與水源的選擇等醫療衛生問題。在「金瘡統論」中總結了金瘡八忌(嗔怒、喜笑、大言、勞力、妄想、熱羹粥、飲酒、咸),九不治(傷腦戶囟門臂中跳脈、髀中陰投、心、乳、鳩尾小腸五臟),和四絕症(腦髓出、腦破而咽喉中沸聲啞目直視、疼不在瘡處、出血不止前赤後黑或肌肉腐臭寒冷)等經驗;這說明兩宋在處理金瘡時,對其證候、治療及預後有了一定的認識。該卷中還列舉了不少治金瘡的方藥。如金瘡方、金瘡中風痙口不語方、中毒箭方、箭鏃出後服食方、及萬槍破腹腸胃突出方等。以上關於金瘡的統論色及方藥,代表了宋代軍醫和軍陣外科的診斷與治療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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