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藥品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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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衛生部頒布)
一、中藥
(一)口服藥品:
1克或1膏升不得檢出大腸桿菌,含動物及肘器的藥品同時不得檢出沙門氏菌。
不得檢出活蟎。
1.固體製劑:(1)不含生藥原粉的製劑,1克含細菌數不得過1000個,黴菌數不得過100個。(2)含生藥原粉的製劑:①片劑1克細菌數不得過10,000個,黴菌數不得過500個。②丸劑1克含細菌數不得過50,000個,霉茵數不得過500個。③散劑1克含菌數不得過100,000個,黴菌數不得過500個。
2.液體製劑 1毫升含細菌數不得過100個,黴菌和酵母菌數不得過100個。
(二)外用藥品
1克或1毫升不得檢出綠膿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不得檢出活蟎。
1.眼科用藥,1毫升含細菌數不得過100個,不得檢出黴菌和和酵母菌。
2.陰道、創傷、潰瘍用製劑不得檢出破傷風桿功,1克或1毫克含細菌數不得過1000個,黴菌數得過100個
3.用於表皮、粘膜完整的含生藥原粉製劑1克含細菌數不得過50,000個,黴菌數不得過500個。
(三)暫不進行限度要求的藥品:
(一)口服藥品:
1克或1毫升不得檢出大腸桿菌,含臟器的生化製劑不得檢出沙門氏菌。
不得檢出活蟎
1.化學藥製劑:1克含細胞數不得過1000個,黴菌數不得過100個。
2.生化藥製劑:1克含細菌數不得過1000個,黴菌數不得過100個。(1)胃酶片、肝浸膏片、酵母片、胎碟片、力勃隆片1克含細菌數不得過5000個,黴菌數不得過100個。(2)胰酶片,胖得生片、胃得寧片、甲狀腺酚1克含細菌數不得過10,000個,黴菌數不得過100個。(3)多酶片(含澱粉酶),1克含細菌數不得過50,000個,黴菌總數不得過100個。(4)淀酚酶、複合磷酸脂酶、胃膜素、菠蘿酶製劑1克含細菌數不得過100,000個,黴菌數不得過100個。
3.液體製劑:1毫升含細菌數不得過100個,黴菌數和酵母數不得過100個。
(二)外用藥品:
1克或1毫升不得檢出綠膿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2.一般滴眼劑、眼膏劑,1克或1毫升含細菌數不得過100個,不得檢出酶菌和酵母菌。
(三)暫不進行限度要求藥品
2.口服抗生素製劑。
幾點說明:
1.各類製劑檢出大腸桿菌或其他致病菌時,按一次檢出結果為準,不再抽樣復驗,該產品作不合格論。
2.細菌數、黴菌數不合格者,應從同一批產品中隨機抽樣複試兩次;以三次檢驗結果的平均傎報告。細菌數、黴菌數任何一項不合格時,均作不合格論。
3.未列入標準的其他劑型,根據其用藥途徑,參照同類劑型的染菌限度標準執行;藥用原料、輔料等原則上參照中藥、化學藥製劑的有關衛生標準執行。
4.對黃曲霉素的檢查方法及限量標準待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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