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藥品衛生標準補充規定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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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衛生部發布)
一、補充規定
(一)中藥
1.膠襄劑:全含生藥原粉者,細菌數每克不得過50000個,黴菌數每克不得過500個,部分含生藥原粉者,細菌數每克不得過10000個,黴菌數不得過500個。
2.茶劑:含生藥原粉者,細菌數每克不得過10000個。黴菌數不得過500個。
3.沖劑:含生藥原粉者,細菌數每克不得過10000個。黴菌數不得過500個。
4.膠劑:細菌數每克不得過10000個。黴菌數不得過00個。
5.煎膏劑:細菌數每克不得過100個。黴菌數和酵母數每克不得過100個。
6.膜劑:細菌數及黴菌數10cm2不得過100個。
7.氣霧劑:細菌數及霉數每毫升均不得過100個。
8.藥酒:細菌數每毫升不得過500個,黴菌數每毫升不得過100個
9.口服兼外用的製劑:應分別符合口服及外用藥品衛生標準的規定。
10.用於表皮膜完整的不含生藥原粉外用製劑,細菌數每克或每毫克不得過1000個,黴菌數每小每克或毫升不得過100個。
(二)含中藥和化學藥的複合製劑:
1.含生藥原粉的製劑,細菌數每克不得過10000個,黴菌數不得過500個。
2.不含生藥原粉的製劑,細菌數每克不得過1000個,黴菌數不得過100個。
二、補充說明
1.標準中提到「生藥原粉」是指中藥的植物藥、動物藥、礦物藥等藥材(包括炮製品)經粉碎而成的粉未。
2.暫不進行限度要求的藥品。
(1)「不含生藥原粉的膏劑」,是指外用膏藥,如狗皮膏、拔毒膏、傷濕止痛膏等。
(2)「以豆豉、神曲等發酵類藥材為生藥原料的製劑」暫不進行限度要求,是指對細蓖數、黴菌數暫不控制。但不包括處方未煎者的豆豉、神曲等為原料製劑,其規定的控制菌應符合該劑型的衛生標準要求。
3、幾點說明中「各類製劑檢出大腸肝菌或其他致病菌」是採用《藥品衛生檢驗方法》的檢驗結論。
4.凡外觀發霉、生蟲、生活蟎的藥品,作不合格處。液體製劑瓶蓋周圍有發霉或活蟎者,作不合格。不合格品無需要再抽樣復驗。
藥品衛生標準 | 藥品衛生檢驗方法通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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