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霧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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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霧劑(Aerosol) 氣霧劑系指將藥物與適宜的拋射劑裝於具有特製閥門系統的耐壓密閉容器中製成的澄明液體、混懸液或乳濁液,使用時借拋射劑的壓力將內容物呈霧粒噴出的製劑。
氣霧劑可在呼吸道、皮膚或其它腔道起局部作用或全身作用。目前氣霧劑在醫療上已用於治療哮喘、燙傷、耳鼻喉疾病以及祛痰、血管擴張、強心、利尿等,均收到了顯著的效果。
氣霧劑分類:按分散系統分 –溶液型(噴髮膠) –混懸型 –乳劑型(泡沫氣霧劑,定髮型)
氣霧劑分類:按醫療用途分 –呼吸道型 –皮膚、粘膜型 –空間消毒型(空氣清新劑等)
氣霧劑分類:按相的組成分 –兩相氣霧劑:一般指溶液型氣霧劑,由氣液兩相組成。氣相是拋射劑所產生的蒸氣,液相是指藥物與拋射劑所形成的均相溶液。 三相氣霧劑:一般指混懸型氣霧劑與乳劑型氣霧劑,由氣-液-固或氣-液-液三相組成。
氣霧劑的不足之處 耐壓容器和閥門系統,製備需冷卻和灌裝的特殊機械設備,成本高 借掃除射劑蒸氣壓工作,包裝不密封則易失敗 具有一定內壓,防止撞擊、爆炸 拋射劑霧化時吸收能量而具致冷效應,受傷皮膚可能不適 中藥提取物製備有一定困難
氣霧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1.氣霧劑應在清潔、避菌環境下配製。各種用具、容器等須用適宜的方法清潔、滅菌。在整個操作過程中應注意防止微生物的污染。
2.配製氣霧劑時,可按藥物的性質,加入適量抗氧劑或抑菌劑等附加劑。吸入氣霧劑、皮膚和粘膜用氣霧劑均應無不良刺激性。
3.吸入氣霧劑的霧粒或藥物微粒的細度應控制在10μm下,大多數的微粒應小於5μm。
4.氣霧劑常用的拋射劑為三氯一氟甲烷(F11)、二氯二氟甲烷(F12)和二氯四氟乙烷(F114)等和其它壓縮氣體如二氧化碳、氮氣等。根據氣霧劑所需壓力,可將兩種或幾種拋射劑以適宜比例混合使用。
5.氣霧劑的容器,不應與內容物發生理化作用,應能耐受氣霧劑所需的壓力。可用玻璃瓶或金屬容器,玻璃瓶外壁應搪以適當厚度的塑料防護層。金屬容器如內塗保護層,必須保證塗層不能變軟、溶解、脫落。
6.氣霧劑閥門調節系統中的彈簧、閥桿、定量杯和橡膠墊圈等組成部件均不應與藥液發生理化作用,其尺寸精度和溶脹性必須符合要求。 吸入氣霧劑所用定量閥門每次噴射應能釋出均勻的霧粒,所釋劑量應準確,局部用氣霧劑所用閥門應能持續噴射出均勻的霧粒。
7.氣霧劑須用適宜方法進行漏氣和爆破檢查,確保安全使用。
8.氣霧劑應置涼暗處保存,並避免曝晒、受熱、敲打、撞擊。
9.具定量閥門的氣霧劑應標明每瓶的裝量、主藥含量、單次噴射劑量或單次噴出內容物的總重量。
噴射試驗:
1.非定量閥門氣霧劑:取供試品4瓶,分別撳壓閥門噴射數秒後,擦淨,精密稱定,置25+1℃水浴中半小時,取出,擦乾,掀壓閥門持續準確噴射5分鐘,擦淨,分別精密稱重,然後再置25+1℃水浴中,按上法重複操作3次,以g/s為單位計算每瓶的平均噴射速率,均應符合各該品種項下的規定。
2.具定量閥門氣霧劑:取供試品4瓶,分別試噴數次,擦淨,精密稱定,噴射1次擦淨,再精密稱定,前後二次重量之差即為1次噴量,按上法連續測出3次噴量後,不計重量連續噴射10次;再按上法連續測出3次噴量,再不計重量連續噴射10次,最後再按上法測出4次噴量。計算每瓶前後10次噴量的平均值與標示噴量比較,其差異限度均應在標示噴量的+20%以內。
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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