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醫院藥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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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衛生部發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院藥劑工作是工作的重要組織部分是提高質量、保證患者用藥安全效的重要環節,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領導必須予以重視,切實加強領導。

第三條醫院藥劑科(部或處)負責本院藥劑工作。在院長直接領導下,按照《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監督、檢查本院各醫療科室合理使用藥品,防止濫用和浪費。

第四條醫院藥產(部或處)根據醫療科實際需要及時準確地調配處方和製備製劑,做好藥品供應和管理,其他科、、到不得自製、自購、自銷藥品。

第五條醫院藥劑科(部或處)必須配備熱愛本職工作,具有職眯道德,認真學習業務與其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章 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為協調、指導全院合理用藥和科學管理,縣以上醫院(含縣)要設立藥事管理委員會,藥呈管理委員會由主管院長、藥劑部門有關科、室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藥事管理委員會的任務是,審定本院用藥計劃,制訂本院基本用藥目錄和處方手冊;本院新製劑;組織評價新老藥物的臨床療效與不良反應;提出淘汰品種意見;及時研究解決本院醫療用藥的生大問題;監督檢查本院貫徹執行藥政法規的執行情況,藥事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由藥劑科負責。

第三章 藥劑蝌的組織與任務

第八條醫院藥劑科(部或處)根據醫院規模設中、西藥調劑、製劑、中、西藥庫、藥品檢驗、藥學研究、臨床藥學、情報資料等專業室(科),並設室(科)主任。

第九條藥劑科(部或處)的技術人員編製應按有關規定而定。

第十條藥劑科(部或處)所需財會、統計、劃價及清洗用具、消毒、蒸餾等非藥學技術人員應由醫院按實際需要另增,不在藥學技術人員編製之內。

第十一條醫院藥劑科(部或處)的任務:(一)根據本院醫療和科研需要,按照《基本用藥目錄》採購藥品,搞好供應。(二)及時準確地調配處方,按臨床需要製備劑及加工炮炙中藥材。(三)加強藥品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藥品監督和檢驗制度,以保證臨床用藥安全有效。(四)做好用藥諮詢,結合臨床搞好合理用藥、新藥試驗和藥品療效評價工作,收集藥品不良反應,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彙報提出需要改進和淘汰品種意見。(五)根據臨床需要積極研究中、西藥品的新製劑,運用新技術制新劑型。(六)承擔醫藥院校學生實習,藥學人員進修。

第四章 調劑與製劑

第十二條調劑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認真審查、堅持核對,藥品處外包裝應註明品名,服法、用量,並交待注意事項。

第十三條對違反規定,濫用藥品,有配伍禁忌,塗改及不合理用藥的處方,藥劑人員有權拒絕調配,情節嚴重者應報告院領導及衛生行政部門檢查處理。

第十四條調劑、製劑必須具備相應的設備和條件,建立嚴格的操作規程和質量檢驗制度,凡不具備條件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製劑許可證》者,不得配製製劑。

第十五條醫院自配製劑必須堅持為醫療和科研服務的方向,堅持自用原則,不得進入市場。自配製劑必須制訂操作規程和質量標準,按要求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各給醫療單位的製劑品種屬於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及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製劑所收載的品種,可向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報備,其他製劑品種包括本院協定處方、經驗處方及研究的新製劑經本院藥事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報地,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製備,並按規定註冊。

第十七條調劑和製劑所需原料、輔料應符合藥用標準,設有藥用標準的經過安全試驗並經藥事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五章 藥劑的檢驗

第十八條醫療單位應設立藥品質量檢驗室(科)負責本單位藥品質量的監督、檢驗工作。

第十九條藥檢室(科)科有與所承擔工作任務相適應並符合工作要求的儀器設備及專職人員等。

第二十條藥檢室必須建立健全藥檢工作制度,所配製劑經驗合格後方可在臨床應用。

第二十一條檢驗記錄(原始記錄、檢驗依據)必須完整,檢驗報告要書寫清楚,並經複核簽字存查。

第六章 藥品的儲存與供應

第二十二條藥品出、入庫要嚴格報告執行驗收制度,對質量可疑的藥品須經檢驗合格後可出、入庫。

第二十三條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應按特殊藥品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並監督正確使用。

第二十四條藥品倉庫應有必要的倉儲條件,能做到分類定位,整齊存放,並具備冷藏、避光、防潮、通風、防鼠等措施。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性藥品要注意安全,另設倉庫、單獨存放。

第二十五條對庫存藥品要定期檢查,防止變質失效。中藥要根據其特點加強保管。對過期失效、淘汰、霉爛、蟲蛀、變質的藥品得使用,報經領導批准後予以核銷處理。

第七章 醫院藥劑的科學研究

第二十六條醫院藥劑科(部或處)應積極開展以下科學研究工作,以確保臨床用藥的安全有效。(一)結合臨床進行有關藥物的性質、劑型、藥檢、藥品質量、配伍禁忌等研究,以不斷提高醫院藥學工作水平;(二)積極開展臨床藥學研究,結合臨床制定個體化給藥方案,圍繞合理用藥開展藥效學,藥代學,生物利用度,監測藥物在體內的作用以及藥物不反應等研究。(三)藥劑科(部或處)必須實行科學管理。配備必要的儀器設備,完善各項措施,變經管理為科學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條醫院領導對藥劑科的科學研究工要在人力,物力和財力上予以保證,逐步實現醫院藥學工作現代化、自動化、科學化。

第八章藥學人員的培養與提高

第二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藥學人員的培養列入培訓計劃,不斷提高藥學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

第二十九條醫院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務任聘安衛生《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方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政部藥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 | 麻醉藥品管理辦法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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