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藥品不良反應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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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藥品不良反應的概念與分類世界衛生組織(WHO)對藥物不良反應(又稱ADR)的定義是:「為了預防、診斷或治療,給人使用一定的藥物劑量後發生任何有害的非預期的效應」。藥物不良反應系指:在正常用法、用量情況下,人體出現因用藥而引起的有害或意外的反應。
藥品不良反應分為A型(量變型)、B型(質變型)兩類:
A型不良反應是由藥理作用增強所致。其特點可以預測,一般與使用劑量或配伍用藥物有關,它在人群中發生率雖高但殘廢率低。
B型不良反應與正常藥理作用無關。一般與使用劑量無關,發生率低而死亡高。這類不良反應通常又分為藥品異常與病人異常兩種。藥品異常一般包括:有效成分分解、藥品添加劑、溶劑、色素劑和有機合成劑的雜質引起病人異常,與遺傳免疫等有關係。
(二)藥物不良反應
1、副作用是治療劑量的藥物所產生的某些與防治目的無關的作用。如阿托品通常被用於解除胃腸痙攣而所引起口乾等。因為,這樣作用是在治療劑量下同時出現的,所以其副作用常常是難以避免的。
2、毒性反應雖然也是常規使用劑量,但就其使用者的年齡、本質善而造成相對藥物劑量過大或用藥時間過長引起的。這類反應對人體危害較大。臨床常見的毒性反應有:
(3)肝腎損害:如肝腫大、肝痛、肝腎功能減退、黃疸、血尿、蛋白尿等;
3.過敏反應也稱變態反應,只是有特異質的病人才能出現,與藥物劑量無關。臨床常見的過敏反應有:
(1)全身性反應:如過敏性休克、血液病樣反應、血清病樣反應、心血管系統反應、肝炎樣反應、神經系統反應、呼吸道反應以及腎臟反應等;
(2)皮膚反應:如固定型藥疹、大泡性表皮鬆懈萎縮型藥疹(嚴重時可導致死亡)、剝脫性皮炎型藥疹、麻疹猩紅熱型藥疹、麻疹及血管神經性水腫型藥疹、濕疹皮炎型藥疹、多型紅斑和重症多型紅斑藥疹、光敏感性藥疹等。
4.藥物信賴性主要是由於長期使用麻醉性藥品所致。對人的身心健康危害極大。一般情況下停藥即可戒斷,必須時應採取強制性戒斷措施。
5.致突、致畸、致癌主要是使用具有致突、畸、癌因子的藥物所致。目前,國家在批覆新藥時,凡經藥理試驗有致突、癌、畸因子的藥物,不准生產使用。但由於過去監測手段落後,以及審查不嚴造成具有這樣毒副作用的藥品,仍在市場上、流通供臨床使用。今後,通過藥物篩選工作,這些藥品半逐步被淘汰。
(三)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制度近年來,衛生部已將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作為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成立了我國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並已開展工作。
1.組織機構藥品不閬反應監測報告系統包括:
(1)技術諮詢機構:衛生部藥品審評委員會的藥品不良反應監察委員會。該委員會由造詣較深的臨床、藥理、臨床藥理、臨床藥學、製藥、藥品檢驗、藥政管理等各方面專家組成,其工作直接對衛生部負責。
(2)執行機構:
1)藥品不良反應監察中心:辦公室設在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2)藥品不良反應監察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設立。
2.監察任務
(1)藥品不良反應監察委員會
1)審查監察中心的工作計劃;
2)審議和批准藥品不良反應技術信息的傳遞與發布;
3)及時向衛生部提出對藥品的評價意見及報告;
4)提出對藥品不良反應報告人的獎勵與表彰建議。
(2)藥品不良反應監察中心
1)根據衛生部的計劃和安排,對我國的藥品不良反應監察進行業務技術組織工作;
2)收集、整理、分類、儲存與評價來自各地的藥品不良反應病例報告資料;
3)在藥品安全性方面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諮詢;
4)定期或不定期編印、出版藥品不良反應方面的信息,開展宣傳教育,指導臨床合理用藥,安全用藥;
5)負責對外聯絡和開展國際科技與情報交流等。
(3)藥品不良反應監察站
1)收集、核實、轉遞本轄區內的各種原始報告書;
2)宣傳監察會和監察中心發布的藥品不良反應技術情報及通報;
3)完成監察中心交辦的各項任務。
3.藥品不良反應報告書各醫療衛生單位的醫師、藥師、護師有責任將的遇到的藥品不良反應情況認真填好報告書,報送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的監察站,如有必要,亦可直接上報監察中心。
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注意收集藥品不良反應事例,及時向監察站報告。
(四)監察制度衛生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的醫療單位、各醫藥院校的附屬醫院和指定的其他醫院為我國的重點監察報告單位。
承擔藥品不良反應的報告單位,必須及時、認真填寫「藥品不良反應報告書」Ⅰ、Ⅱ。該報告書均為特製黃色卡片。
對發生藥品不良反應的處理
(1)進一步做好流行病學調查或深入實驗研究;
(2)提請臨床醫生注意,限制使用或建議廠方修改說明書;
(3)控制生產,暫停銷售使用。責成重點測察報告單位進行系統考察。
(4)終止生產,停止銷售使用,直至淘汰。
(五)獎懲及法律責任若報告者所提供的信息確對人民用藥安全起到良好效果,根據其貢獻大小,經監察會評議提出,對報告者給予獎勵和表彰,並列為專業技術職務晉陞的參考。
對因藥品不可預測的不良反應而致嚴重後果的,直接有關人員未予報告或干擾阻攔報告者,應按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進行處理。上述不良反應如果是國家明文規定可以預測的(如青黴素的過敏試驗)而由於個人過失給患者造成嚴重後果(致傷或致殘、致死)的應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致害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藥物不良反應的監測報告範圍
1.所有危及生命、致殘直到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的不良反應;
2.新藥投產使用後發徨的各種不良反應;
4.各種類型的過敏反應;
5.非麻醉藥品產生的藥物信賴性;
6.疑為藥品間相互作用導致的不良反應;
7.其它一切與藥品有關的意外的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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