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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以來,我國政府在社會主義建設的不同時期先後頒布了有關藥品管理的法規和條例,對促進我國醫藥發展起了保證作用。現把正在貫徹執行的與醫療單位西藥劑管理工作有關的主要幾項摘列出來,供從事西藥製劑工作人員參閱,遵照執行。自覺接受有關藥品法律監督,對於保證醫院藥學工作質量、藥品質量有著極為重要意義。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簡稱《藥品管理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屆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84年號令公布,1985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歷史上國家頒布的第一部藥政法規,是藥政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立法,其制定的目的是要把我黨和國家有關藥品監督方針政策和原則用國家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把藥品的質量置於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嚴格監督之下,保證藥品質量,幸藥品療效,保障人民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全文共11章條。各章標題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藥品生產企業的管理;第三章藥品經營企業的管理;第四章醫療單位的藥劑管理;第五章藥品的管理;第六章藥品的包裝和分裝;第七章特殊管理的藥品;第八章藥品的商標和廣告的管理;第九章藥品監督;第十章法律責任;第十一章附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由衛生部以1989年號令發布施行。這是根據《藥品管理法》在總結我國3年來對藥品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重要法規。全文共10章條。各章標題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第三章審核批准許可證的程序;第四章藥的審批;第五章藥品的批准文號;第六章藥品生產企業的管理;第七章藥品經營企業的管理;第八章醫療單位的藥劑管理;第九章處罰;第十章附則。

(三)《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由國務院1987年11月發布執行。是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為嚴格管理麻醉藥品,保證醫療、教學、科研的安全使用而制定的。全文共8章條。各章標題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麻醉藥品的種桿和生產;第三章麻醉藥品的供應;第四章麻醉藥品的運輸;第五章麻醉藥品的進出口;第六章麻醉藥品的使用;第七章罰則;第八章附則。

(四)《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由國務院1988年號令發布施行。是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為了加強醫療用毒性藥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和事故的發生而制定的管理辦法。全文共14條。

(五)《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由國務院1988年號令發布施行是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為了加強精神藥品的管理而制定的。全文共8章條。各章標題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精神藥品的生產;第三章精神藥品的供應;第四章精神藥品的運輸;第五章精神藥品的使用;第六章精神藥品的進出口;第八章附則。

(六)《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1989年號令發布施行。是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為了加強放射性藥品的管理而制定的。全文共7章條。各章標題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放射性新藥的研製、臨床研究和審批;第三章放射性藥品的生產、經營和進出口;第四章放射性藥品的包裝和運輸;第五章放射性藥品的使用;第六章放射性藥品標準和檢驗;第七章附則。

(七)《醫院藥劑管理辦法》國務院1989年3月頒布執行。。是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為加強對醫院藥劑工作的管理而制定的。全文共9章條。各章標題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第三章藥劑科的組織與任務;第四章調劑與製劑;第五章藥劑的檢驗;第六章藥品的儲存與供應;第七章醫院藥劑科學研究;第八章藥學人員的培養與提高;第九章附則。

(八)《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與醫院工作人員職責》是衛生部1982年頒發的條例。《醫院工作人員職責》中明確規定了醫院各級工作人員職責範圍,其中包括了藥劑科人員的職責範圍,以加強各級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實行崗位責任制,共同做好醫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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