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麻醉藥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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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章條規定:麻醉藥品屬特殊管理藥品之一,要執行特殊的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二)按照國務院文件,國發[1987]103號《麻醉藥品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醫院藥劑科麻醉藥品的管理制度,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國務院頒發《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三)麻醉藥品系指連續使用易產生身體依賴性且能成癮癖的藥品,主要有阿片類、古柯鹼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類及衛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期製劑,我國規定的麻醉藥品範圍共八類,33個品種。
(四)醫院藥劑科麻醉藥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須按國發103號《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的精神進行採購,管理和使用,醫療單位及個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辦法。
(五)麻醉藥品只限於醫療、教學、科研需要,醫院製劑室製備含有麻醉藥品的製劑,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方可自行配製,未經批准的任務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配製。
(六)具有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務人員必須具有醫師以上技術職稱,並經考核能正確使用麻醉藥品,本院醫務人員的麻醉藥品處方權需經醫務科負責批准,並將醫師簽字式樣送藥劑科備查。
(七)進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務人員經考核能正確使用麻醉藥品的,在進行手術期間有麻醉藥品處方權。
(八)麻醉藥品和用量:每張處方針劑不得超過二日常用量,片劑、酊劑、糖漿劑等不得超過三日常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七天。
(九)麻醉藥品處方書寫要求:處方要用專用處方(紅底黑字)書寫工整,字跡清晰,寫明病情,醫師簽全名,劃價、配方、發藥及核對人員均應簽全名,並進行麻醉藥品處方登記,醫務人員不得為自已開方使用麻醉藥品。
(十)經縣以上醫療單位診斷需使用麻醉藥品的危重病人可由縣以上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憑醫療診斷書和戶口簿核發<麻醉藥品專用卡>患者憑「專卡」到指定的醫療單位規定開方取藥,具體按<麻醉藥品專用卡>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醫院藥劑科應根據國務院對麻醉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和監督本院麻醉藥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儲存、轉讓或借用麻醉藥品,對違反規定濫用麻醉藥品者,藥劑科有權拒絕發藥,並及時向院領導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十二)醫院搶救病人時,急需麻醉藥品者,如手續不完備時,可先發放該病例一次性使用劑量之後補辦手續。
(十三)醫院的醫療、教學、科研所用的麻醉藥品按<麻醉藥品管理辦法>使用,藥劑科要嚴格執行<麻醉藥品管理辦法>中的關規定,嚴格保管,合理應用,杜絕濫用,防止流痹,嚴格實行麻醉藥品的「五專制度」;專人負責,專櫃加鎖,專用處方,專用帳冊,專冊登記。
(十四)麻醉藥品處方應完整保存三年備查
(十五)藥劑科各班組麻醉藥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班班交接、認真填寫麻醉藥品交班笨及處方登記本。
(十六)藥劑人員在調配麻醉藥品時,要嚴格審查處方,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處方,拒絕調配。
(十七)藥劑科主任應定期檢查本院的麻醉藥品管理使用情況,發現總是及時解決處理。
(十八)麻醉藥品的報銷制度對霉變破損的麻醉藥品,使用單位每年報銷一次,由單位領導審核批准,就地監督銷毀,並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備,醫療科室和藥劑科各班組剩餘的麻醉藥品,應按退藥手續隨時交藥劑科,不得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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