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病房小藥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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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方便藥房和臨床科(室)治療和搶救設立的小藥櫃應由護士長或指定一名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品德高尚,業務熟練的護士保管,負責領藥和保管藥品,工作調動時要辦理移交手續。

(二)小藥櫃藥品的配備,以常用和搶救藥為主,其品種數量,不易過多,設立小藥櫃的病房可由藥劑科(病房藥房)會同病房按需要協定品種數量,按照病房醫師(士)處方到病房藥房領取,每星期補充一次(搶救例外)。

(三)小藥櫃一般不配備貴重、自費藥及麻醉藥品,如確需要配備少量麻醉藥品時,必須經院長批准,並按麻醉藥品、毒藥、限劇藥管理制度和使用,用後必須登記病情以備考查。

(四)小藥櫃的藥品,應分類存放,定期清點。檢查藥品質量,防止積壓變質,發現有沉澱、變色、過期、標籤模糊等藥品,應停止使用,報藥劑科處理,小藥櫃的藥品要做到帳物相符,並應經常檢查毒、麻、限劇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規定。

(五)小藥櫃的藥品只供住院病人按醫囑使用,非住院病人不得應用。

(六)藥劑科應定期檢查,隨時抽驗各病區小藥櫃藥品管理情況。

32 病房藥房工作制度 | 普通製劑室工作制度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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