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中藥製劑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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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藥製劑室負責本院中藥製劑及合劑的制配工作,製劑範圍以本院臨床協定處方為主,並配合本院醫療、科研、科學需要而配,制新的製劑,自製製劑只限本院自用,不得流入市場。

(二)製劑室必須按《藥品管理法》規定取得許可證。

(三)所配製製劑必須按註冊的質量標準全項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四)製劑室所用原料藥和輔藥必須符合藥用標準,確保藥品質量。

(五)應認真執行核對制度,配製製劑及合劑時應認真填寫製劑單,稱量必須準確,經核對無誤後方可投料,配製含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的製劑,應兩人核對,稱時及核對人員均應在製劑單上簽字。

(六)應執行製劑半成品檢驗制度,製劑及合劑半成品及檢驗合格後,方可分裝。分裝時應嚴格核對。

(七)要加強製劑與合劑的標籤管理。製劑標籤內容包括:製劑名稱、規格、處方組成、適應證、用法用量、注意事項、註冊編號、內服、外用、眼用、鼻用、製劑單位等。

(八)中藥製劑室應根據崗位技術要求、制定詳細的技術操作規程,並健全崗位責任制、確保製劑質量。

(九)要搞好技術資料檔案管理,製劑配製單及檢驗報告書應保存三年以上。對發生的製劑質量事件,應有詳細的檔案材料備查。

(十)製劑室應加強經濟管理,搞好成本核算努力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

(十一)製劑工作人員應衣帽整潔,室內物品陳列有序,經常保持室內衛生。

(十二)在製劑、合劑配製過程中,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製劑室。

(十三)製劑室所用的衡器具,必須按照《計量法》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確保計量準確可靠。

(十四)製劑室要有防護措施,注意安全生產。

32 中藥調劑室工作制度 | 中藥煎藥室工作制度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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