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藥物研究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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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室應根據本院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開展新藥、新製劑、新劑型的研製工作。

(二)本室應由從事藥專業五年以上,具有從事科研能力,工作作風嚴謹的人員擔任。

(三)藥物研究人員要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嚴謹的科學態度,不得弄虛作假。

(四)藥品研究的研究項目、設計方案及審批等,應按「新藥審批辦法」辦理。新藥或新製劑,必須取得生產批准文號或製劑註冊文號後,才可進行生產、配帛、用於臨床。

(五)藥品研究工作應建立技術操作規程,實驗記錄清晰、完整,隨時記錄,不得塗改,按時總結,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六)本室工作應有計劃和目標,年終,將工作情況及科研經費等匯總,報藥劑科,並制定下一年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報藥劑科。

(七)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儀器、設備,並建立檔案,專人管理。

(八)化學危險品,應按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管理。

(九)本室所用衡器,應按「計量法」定期檢驗,確保衡器計量的準確、可靠。

(十)室內應保持清潔,物品陳列有序,應設有防毒、防火等安全措施,班後應關閉門窗、水源及電源。

32 臨床藥學室工作制度 | 儀器室工作制度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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