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滴眼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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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滴眼劑系指藥物製成供滴眼用的澄明溶液或混懸液

(二)國家標準有關規定滴眼在生產與儲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1.一般滴眼劑應在清潔無菌環境下配製,各種用具及容器均需用適當方法規清洗乾淨並進行滅菌,在整個操作過程中應注意避免污染,必要時可加抑菌劑附加劑

2.供角膜創傷或物術用的滴眼劑應以無菌手續配製、分裝於單劑量滅菌容器內嚴封,或用適宜方法進行來滅菌,保證無菌但不應加抑制劑或緩衝劑。

3.配製滴眼劑的溶劑符合注射劑項下對溶劑的規定。

4.除另有規定外,滴眼劑與淚液要等滲,並根據需要調節PH。

5,滴眼劑如另為混懸液,混懸的顆粒易於搖勻,其最大顆粒不得超過50μm。

6.滴眼劑的容器應無毒並清洗乾淨,不應與藥物發生理化作用;容器的瓶壁要有一定的度且均勻,其透明度應能使滴眼劑進行澄明度檢查並易觀察到不溶性異物。

7.每一容器的裝量,除另有規定外,應不超過10ml。

(三)澄明度除另有規定外,玻璃容器裝的滴眼劑按注射項下的主法檢查,但塑料容器或有色溶液的滴眼劑,應行度為3000-5000的位置,用目的檢視;溶液應澄明,不得有玻璃屑、較大纖維、色塊和其他不溶性異物和結塊現象。

(四)混懸液顆粒細度取供品,強力振搖後,立即取出適量(相當於含主藥10μg),於顯微鏡(320-400倍)下檢視,不得有超過50μm的顆粒;然後確定4-5個視野計數,含15μm以下的顆粒不得少於90%。

(五)無菌供角膜創傷或手術用產滴眼劑,照無菌檢查法頂下的主法檢查應符合規定。

(六)致病菌一般滴眼劑按衛生部《藥口衛生標準》的規定檢查,不得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綠膿桿菌

參看

32 眼膏劑 | 滴丸劑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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