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滴丸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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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滴丸劑指固體或液體藥物與基質加熱熔化混均後,滴入不相混不相混溶的冷凝液中,收縮冷凝而製成的製劑。

(二)國家標準有關規定滴丸劑在生產與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1.基持包括水溶性基質和非水溶性基質,常用的有聚乙二醇6000、明膠硬脂酸等。

2.冷凝劑必須安全無害,常用的有液狀石蠟植物油、甲基矽油和水等。

3.滴丸應大小均勻,澤一致。

4.根據藥物的性質與使用、儲藏的要求,在滴製成丸後可包糖衣或薄膜衣。

5.除另有規定外,滴丸劑宜密封儲存,防止受潮、發霉、變質。

(三)重量差異滴丸劑重量異的限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平均數量

重量差異限度

0.030g以下或0.030g

±15%

0.030g以上0.30g

±10%

0.30g以上

±7.5%

(四)檢查法取滴丸劑20丸,精密稱總重量,求得平均丸重後,再分別精密稱定各丸重量。每丸得量與平均重相比較,超出量差異限度的滴丸不得多於2丸,並不得有1丸超出限度1倍。

(五)包衣滴丸應在包衣前檢查丸蕊的重差異,符合上表規定後,方可包衣包衣後不再檢查重量差異。

(六)溶解時限照片劑崩解時限項下規定的裝置,但將金屬篩網的篩孔內徑改為0.425mm;除另有規定外,取滴丸應在1小時內溶散並通過篩網,如有殘存不能溶散並篩,頻另取6丸,各加擋板1塊進行複試應符合規定。以明膠為基質的滴丸,可改在人工胃流(按膠襄劑項下規定配製)中進行檢查,亦應符合上述規定。

參看

32 滴眼劑 | 糖漿劑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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