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合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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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合劑系指藥材用水或其它溶劑,採用適宜方法提取,以濃縮缺點成的內服液體製劑(單劑量包裝者又稱「口服液」)。
(二)國家標準有關規定合劑在生產與儲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1.除另外規定外,藥材應洗淨,適當加工成片、段或粗粉,按各該品種項下規定的方法提取,濾液濃縮至規定的相對密度;對含有揮發性成分的藥材,宜先提取揮發性成分後,再與余藥物共同煎煮。
2.合劑應在清潔避菌的環境中配製,及時灌裝於無菌的潔淨乾燥容器中。
3.除另有規定外,合劑應澄清。在儲藏期間允許有少量輕搖易散的沉澱。
4.合劑中可以加入適宜的附加劑、防腐劑,其品種與用量應符合國家或衛生部的有關規定,應不影響製品的穩定性,並注意避免對檢驗產生干擾,必要時亦可含有適量的乙醇。
5.合劑不得有酸敗、異臭,產生氣體或其它變質現象。
6.合劑應密封,置陰涼處儲存,在儲存期間允許有微量輕搖易散的沉澱。
(三)相對密度,照《中國藥典》(附錄)相對密度測定法測定,應符合各該劑項下的規定。
(四)PH照《中國藥典》(附錄)PH值測定法測定,應符合各該合劑項下的規定。
(五)裝量差異單劑量包裝的合劑(口服液),應作裝量差異檢查。
(六)檢查法取供試品5瓶,開啟時注意避免損失,將內容物分別倒入以校正後的乾燥量筒內,在室溫下檢視,每瓶裝量應少於標示量,如有1瓶少於標示量時,不得超過標示量的0.5%.
參看
膠劑 | 酒劑 |
出自A+醫學百科 「醫院藥學/合劑」條目 http://cht.a-hospital.com/w/%E5%8C%BB%E9%99%A2%E8%8D%AF%E5%AD%A6/%E5%90%88%E5%89%82 轉載請保留此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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