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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散劑系指一種多種藥物混合製成的粉末狀製劑,分為內服散劑、煮散劑和外用散劑

(二)國家標準有關規定散劑在生產與儲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1.供製散劑的藥材均應粉碎。一般散劑應通過六號篩,煮散劑應通過二號篩兒科及外用散劑應通過七號篩。

2.散劑應乾燥、疏鬆、混合均勻、色澤、一致,如含有毒、劇藥或貴重藥時,應採用等積遞增法,混合均勻並過篩。

3.用於深部組織創傷潰瘍面的外用散劑,應在清潔避菌環境下配製。

4.一般散劑應「密閉」儲藏,含揮發性或易吸潮性藥物的散劑應「密封」儲藏。

(三)均勻度取散劑適量置光滑紙上平鋪約5,將其表面壓平,在亮處觀察,應呈現均勻的色澤。無花紋、色斑。

(四)水分取供試品照《中國藥典》9附錄)水分測定法(一法)測定;處方中大部分藥味揮發成分或含揮發性成分主要的散劑,照水分測定法(二法)測定。除另有規定外,水分不得9.0%。

(五)裝量差異單劑量、一日劑量包裝散劑量差異限度不得超過下表的規定。

裝量

裝量差異限度

0.1g或0.1g以下

±15%

0.1g以上至0.5g

±10.0%

0.5g以上至1.5g

±8.0%

1.5g以上至6g

±7.0%

6g以上

±5.0%

(六)檢查法取散劑10包(瓶),分別精密稱定每包(瓶)的重量後,每包(瓶)內容物重量與標示量比較,超出裝量差異限度的散劑,應不得多於2包(瓶),並不得有1包(瓶)超出裝量差異限度一倍。

未定用量的外散劑,或非單劑量大規格包裝的散劑不檢查裝量差異。

參看

32 丸劑 | 沖劑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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