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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酊劑率指藥物用規定濃度的乙醇浸出或而溶解而製成的澄清液體製劑,京可用流浸膏稀釋製成。

(二)國家標準有關規定酊劑在生產與儲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1.除另有規定外,含有毒劇藥品的酊劑,每100ml應相當於原藥物10g;其他定酊劑,每100ml相當於原藥物20。

2.含有毒、劇藥品酊劑的有效成份,應根據其半成品的含量加以調整,使符合各該酊劑項下的規定。

3.酊劑可用溶解法、稀釋法、浸漬或漉法製備。

(1)溶解法或稀釋法:取藥物的粉末或流浸膏,加規定濃度的乙醇,適量,溶解或稀釋,靜置,必要時濾過,即得。

(2)浸漬法:取適當粉碎的藥材,置有蓋容器中,加入溶劑適量,密蓋,或振搖。浸漬3-5日或規定的時間,傾取上清液,再加入溶劑適量,依法浸漬至有效成份充分浸清出,合併浸出淮加溶劑至規定量後,靜置24小時濾定,即得。

(3)滲漉法:照《中國藥典》(附錄)流浸膏劑項下的方法,用溶劑適量滲漉,至流出液達到規定量後,靜置,濾過,即得。

(4)酊劑久置產生沉溶淀時,在乙醇和有效成分含量符合各該藥品項下的情況下,可濾過除去沉澱。

5.酊劑應置遮光容器內密封,在陰涼處儲存。

參看

32 注射劑 | 栓劑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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