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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片劑系統指藥物與適宜的輔料通過製劑技術製成狀的製劑。

(二)國家標準有關規定片劑在生產與儲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1.原料及輔在混合均勻。含量小或含有毒劇物的片劑,可根據藥物的性質用適宜的方法使藥物分散均勻。

2.凡屬揮發性或遇熱分解藥物,在製片過程中應避免受熱損失。製片的顆粒慶水分,以適應製片工藝的需要,並防止片劑在期間發霉、變質、失效。

3.凡具有不適的臭味、剌激性、易潮解或遇光易變質的藥物,製成片劑後,可包糖衣或薄膜衣。對一些遇胃液破壞或需要在腸內釋放的藥物製成物,製成片劑後,應包腸溶衣。為減少某些藥物能定位釋放,可通過適宜的製劑技術製成控制經物溶出的速率的片劑。

4.片劑外觀應完整光潔,色澤均勻:應有適宜的硬度,以免在包裝儲運過程中發生碎片。

5.除另有規定外,片劑宜密封儲存,防止受潮、發霉、變質。

(三)重量差異

1.片劑量差導的陰度:應符合以下有關規定。

平均重量

重量差異限度

0.30g以下

±7.5%

0.30g或0.30g以上

±5%

2.檢查法取藥片20片,精密稱定總重量,求得平均片重後,再分別精密稱定各片的重量。每片重量與平均重相比較(凡無含量測定片劑,每片重量應與標示片重量比較),超出重理差異限度的藥重片不多於2片,並不得有1片超出限度的一倍。

3.糖衣片、薄膜離與腸溶衣片應在包前檢查片蕊的重量差異,符合表現定後,方可包衣,包及後不現檢查重理差異。

4.凡規定檢查含量均勻度的片劑,可不進行重量差異的檢查。

(四)崩解時限

1.將吊籃通過上端的不鏽鋼軸懸掛於金屬支架上,浸入1000ml燒杯中,燒杯盛有濕度在37±1的水,調節水位高度使吊籃上升時篩網在水面下25mm處,下降時篩網距燒杯底部25mm,支架上下移動的距離為55±2mm,往返速度為每鍾30-32次。

2.除另有規定外,取藥片6片,分別置上述吊籃的玻璃管理中,每管各加1片,按上述方法檢查,各片均應在15分鐘內全部溶或崩解成碎粒,並通過篩網。如殘存有小顆粒不能全部通過篩網時,應另取6片複試並在每管加入藥片後隨即加入擋板各1塊,依法,均應符合規定。

3.糖衣片、浸膏片或薄膜衣片的崩解時限,按上述方法檢杳,應中1小時內全部溶解工崩解並通過篩網(不溶性包衣粹片除外)。如殘存有小顆粒不能全部通過篩網,就取6片各加擋板1塊進行複試,均應符合定論。

4.凡含有浸膏、樹脂、油脂或大量糊化澱粉的片劑,如有部分顆粒狀物通過篩網,但已軟化或無硬性物質者,可作符合規定論。

5.溶液衣片的崩解時限按上述初試方法檢查,先在鹽酸液(9→1000)中檢查2小時,每片均不得有裂.縫崩解或軟化等現象;繼將吊籃取出,用少量水洗滌後,每管各加入擋板1塊,再按上述方法磷酸鹽緩衝液(PH6.8)中進行檢查,1小時內應全部溶解或崩解並通過篩網(不溶性的包衣碎片除外)。如有1片不能全部通過網,應另了取6片複試,均應符合規定。

凡規定檢查溶出度的片劑,可不進行崩解時限檢查。

參看

32 藥物製劑通則 | 注射劑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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