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論/傷寒例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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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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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大論云:春氣溫和,夏氣暑熱,秋氣清涼,冬氣冷冽,此則四時正氣之序也。

冬時嚴寒,萬類深藏,君子固密,則不傷於寒。觸冒之者,乃名傷寒耳。

其傷於四時氣,皆能為病。

以傷寒為毒者,以其最成殺厲之氣也。

中而即病者,名曰傷寒;不即病者,寒毒藏於肌膚,至春變為溫病,至夏變為暑病。暑病者,熱極重於溫也。

是以辛苦之人,春夏多溫熱病,皆由冬時觸寒所致,非時行之氣也。凡時行者,春時應暖,而復大寒;夏時應大熱,而反大涼;秋時應涼,而反大熱;冬時應寒,而反大溫。此非其時而有其氣,是以一歲之中,長幼之病多相似者,此則時行之氣也。

夫欲候知四時正氣為病,及時行疫氣之法,皆當按斗歷占之。

九月霜降節後,宜漸寒,向冬大寒,至正月雨水節後,宜解也。所以謂之雨水者,以冰雪解而為雨水故也。至驚蟄二月節後,氣漸和暖,向夏大熱,至秋便涼。

從霜降以後,至春分以前,凡有觸冒霜露,體中寒即病者,謂之傷寒也。九月十月,寒氣尚微,為病則輕;十一月十二月,寒冽已嚴,為病則重;正月二月,寒漸將解,為病亦輕。此以冬時不調,適有傷寒之人,即為病也。

其冬有非節之暖者,名曰冬溫。冬溫之毒,與傷寒大異,冬溫復有先後,更相重沓,亦有輕重,為治不同,證如後章。

從立春節後,其中無暴大寒,又不冰雪;而有人壯熱為病者,此屬春時陽氣,發於冬時伏寒,變為溫病。

從春分以後,至秋分節前,天有暴寒者,皆為時行寒疫也。三月四月,或有暴寒,其時陽氣尚弱,為寒所折,病熱猶輕;五月六月,陽氣已盛,為寒所折,病熱則重;七月八月,陽氣已衰,為寒所折,病熱亦微。其病與溫及暑病相似,但治有殊耳。

十五日得一氣,於四時之中,一時有六氣,四六名為二十四氣也。然氣候亦有應至而不至,或有未應至而至者,或有至而太過者,皆成病氣也。

但天地動靜,陰陽鼓擊者,各正一氣耳。是以彼春之暖,為夏之暑;彼秋之忿,為冬之怒。

是故冬至之後,一陽爻升,一陰爻降也。夏至之後,一陽氣下,一陰氣上也。斯則冬夏二至,陰陽合也;春秋二分,陰陽離也。陰陽交易,人變病焉。此君子春夏養陽,秋冬養陰,順天地之剛柔也。

小人觸冒,必嬰暴疹。須知毒烈之氣,留在何經,而發何病,詳而取之。是以春傷於風,夏必飧泄;夏傷於暑,秋必病瘧;秋傷於濕,冬必咳嗽;冬傷於寒,春必病溫。此必然之道,可不審明之。

傷寒之病,逐日淺深,以施方治。

今世人傷寒,或始不早治,或治不對病,或日數久淹,困乃告醫。醫人又不依次第而治之,則不中病。皆宜臨時消息制方,無不效也。今搜采仲景舊論,錄其證候診脈聲色,對病真方,有神驗者,擬防世急也。

又土地溫涼,高下不同;物性剛柔,餐居亦異。是黃帝興四方之問,岐伯舉四治之能,以訓後賢,開其未悟者。臨病之工,宜須兩審也。

凡傷於寒,則為病熱,熱雖甚,不死。若兩感於寒而病者,必死。

尺寸俱浮者,太陽受病也,當一二日發。以其脈上連風府,故頭項痛,腰脊強。

尺寸俱長者,陽明受病也,當二三日發。以其脈俠鼻、絡於目,故身熱、目疼、鼻干、不得臥。

尺寸俱弦者,少陽受病也,當三四日發。以其脈循脅絡於耳,故胸脅痛耳聾。此三經皆受病,未入於府者,可汗而已。

尺寸俱沉細者,太陰受病也,當四五日發。以其脈布胃中,絡於嗌,故腹滿而嗌干。

尺寸俱沉者,少陰受病也,當五六日發。以其脈貫腎,絡於肺,系舌本,故口燥舌干而渴。

尺寸俱微緩者,厥陰受病也,當六七日發。以其脈循陰器、絡於肝,故煩滿而囊縮。此三經皆受病,己入於府,可下而已。

若兩感於寒者,一日太陽受之,即與少陰俱病,則頭痛口乾、煩滿而渴;二日陽明受之,即與太陰俱病,則腹滿身熱、不欲食、譫語;三日少陽受之,即與厥陰俱病,則耳聾,囊縮而厥,水漿不入,不知人者,六日死。若三陰三陽五藏六府皆受病,則榮衛不行,府藏不通,則死矣。

其不兩感於寒,更不傳經,不加異氣者,至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也;八日陽明病衰,身熱少歇也;九日少陽病衰,耳聾微聞也;十日太陰病衰,腹減如故,則思飲食;十一日少陰病衰,渴止舌干,已而嚏也;十二日厥陰病衰,囊縱,少腹微下,大氣皆去,病人精神爽慧也。若過十三日以上不間,尺寸陷者,大危。

若更感異氣,變為他病者,當依舊壞證病而治之。若脈陰陽俱盛,重感於寒者,變成溫瘧。

脈浮滑,陰脈濡弱者,更遇於風,變為風溫。陽脈洪數,陰脈實大者,遇溫熱,變為溫毒。溫毒為病最重也。陽脈濡弱,陰脈弦緊者,更遇溫氣,變為溫疫(一本作瘧)。以此冬傷於寒,發為溫病,脈之變證,方治如說。

凡人有疾,不時即治,隱忍冀差,以成痼疾。小兒女子,益以滋甚。時氣不和,便當早言,尋其邪由,及在腠理,以時治之,罕有不愈者。患人忍之,數日乃說,邪氣入藏,則難可制,此為家有患,備慮之要。

凡作湯藥,不可避晨夜,覺病須臾,即宜便治,不等早晚,則易愈矣。若或差遲,病即傳變,雖欲除治,必難為力。服藥不如方法,縱意違師,不須治之。

凡傷寒之病,多從風寒得之。始表中風寒,入里則不消矣。未有溫覆而當不消散者。不在證治,擬欲攻之,猶當先解表,乃可下之。

若表已解,而內不消,非大滿,猶生寒熱,則病不除。若表已解,而內不消,大滿大實,堅有燥屎,自可除下之。雖四五日,不能為禍也。若不宜下,而便攻之,內虛熱入,協熱遂利,煩躁諸變,不可勝數,輕者困篤,重者必死矣。

陽盛陰虛,汗之則死,下之則愈;陽虛陰盛,汗之則愈,下之則死。

夫如是,則神丹安可以誤發?甘遂何可以妄攻?虛盛之治,相背千里,吉凶之機,應若影響,豈容易哉!

桂枝下咽,陽盛則斃;承氣入胃,陰盛以亡,死生之要,在乎須臾,視身之盡,不暇計日。

此陰陽虛實之交錯,其候至微;發汗吐下之相反,其禍至速,而醫術淺狹,懵然不知病源,為治乃誤,使病者殞歿,自謂其分,至今冤魂塞於冥路,死屍盈於曠野,仁者鑒此,豈不痛歟!

凡兩感病俱作,治有先後,發表攻里,本自不同,而執迷妄意者,乃雲神丹、甘遂,合而飲之,且解其表,又除其里,言巧似是,其理實違。夫智者之舉錯也,常審以慎;愚者之動作也,必果而速。安危之變,豈可詭哉!世上之士,但務彼翕習之榮,而莫見此傾危之敗,惟明者,居然能護其本,近取諸身,夫何遠之有焉。

凡發汗溫服湯藥,其方雖言日三服,若病劇不解,當促其間,可半日中盡三服。若與病相阻,即便有所覺,重病者,一日夜,當日卒時觀之,如服一劑,病證猶在,故當復作本湯服之。至有不肯汗出,服三劑乃解;若汗不出者,死病也。

凡得時氣病,至五六日,而渴欲飲水,飲不能多,不當與也,何者?以腹中熱尚少,不能消之,便更與人作病也。至七八日,大渴,欲飲水者,猶當依證與之。與之常令不足,勿極意也。言能飲一斗,與五升。若飲而腹滿,小便不利,若喘若噦。不可與之。忽然大汗出,是為自愈也。

凡得病,反能飲水,此為欲愈之病。其不曉病者,但聞病飲水自愈,小渴者,乃強與飲之,因成其禍,不可複數。

凡得病厥,脈動數,服湯藥更遲;脈浮大減小;初躁後靜,此皆愈證也。

凡治溫病,可刺五十九穴。又身之穴,三百有五,其三十九穴,灸之有害;七十九穴,刺之為災,並中髓也。

凡脈四損,三日死。平人四息,病人脈一至,名曰四損。脈五損,一日死。平人五息,病人脈一至,名曰五損。脈六損,一時死。平人六息,病人脈一至,名曰六損。

脈盛身寒,得之傷寒;脈虛身熱,得之傷暑

脈陰陽俱盛,大汗出,不解者,死。脈陰陽俱虛,熱不止者,死。脈至乍疏乍數者,死。脈至如轉索者,其日死。譫言妄語,身微熱,脈浮大,手足溫者,生。逆冷,脈沉細者,不過一日,死矣。

此以前是傷寒熱病證候也。

32 平脈法第二 | 辨痙濕暍脈證第四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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