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人格與行為障礙 (F60-F69)
- F60 特指的病態人格
- 指個性組成與行為傾向有嚴重障礙,並非直接導因於疾病,腦傷或其它精神疾病,障礙通常涉及一個人個性組成的許多層面,而且總會引起本人的痛苦及社會功能缺損。往往通常自兒童或青少年時期就表現出來且持續至成人時期。
- F60.0 妄想型人格障礙
- 妄想型人格障礙的特質即對挫折過度的敏感,無法寬恕別人的侮辱;持懷疑的態度且傾向於誤解別人中性或友善的動作為敵意或輕視,藉此扭曲其個人經驗,未經證實而反覆的質疑配偶或性伴侶的忠實;會因固執其個人權利的維護而較好戰。這些人通常較過度看重自己,而且過度質疑外界的事物跟自己有關。
人格(障礙):
.擴展性妄想型
.狂熱型
.易怒型
.妄想型
.敏感妄想型
排除:
妄想狂(偏執狂)
易怒型妄想病(F22.8)
患妄想狂者:
.精神病性(F22.0)
.精神分裂症性(F20.0)
.妄想狀態(F22.0)
- F60.1 分裂性人格障礙
- 分裂性人格障礙的特質為退縮性的情緒反應與社交關係。寧可選擇幻想,個人活動及內省。在表露情感及體會愉悅能力上有所限制。
排除:
阿斯伯格(Asperger's)症候群 (F84.5)
妄想病(F22.0)
兒童時期的精神分裂症型障礙 (F84.5)
精神分裂症 (F20.-)
分裂型障礙(F21)
- F60.2 反社會性人格障礙
- 此種人格障礙的特質為漠視社會規範、以及漠視他人的感受,其行為和一般社會規範之間有很大的差異,其行為並不會經由懲罰等方式而輕易地修改。挫折耐受力低而且好攻擊,包含暴力的使用;傾向於責備他人或對於自己的行為與社會有衝突之處提出看似有理的合理化說明。
人格(障礙):
.反道德性
.反社會
.非社會性
.精神病性
.社會病態
排除:
行為障礙症(F91.-)
情緒不穩性人格障礙(F60.3)
- F60.3 情緒不穩定性人格障礙
- 此種人格障礙的特質是沒經過考慮而做出衝動的行為,同時伴隨有不穩定的情緒,當面臨他人的批評或與其意見相左時,經常是無法事前經過深思熟慮就爆發強烈的憤怒而引起暴力行為。此類人格障礙的診斷中,又常被區分有下列二亞型,而其都有衝動和缺乏自我控制的共同特性。衝動型,其主要之特徵為情緒不穩定及缺少衝動控制的能力;邊緣型,主要特徵除上述之外,再加上有對自我形象、人生目標以及內心取向(包含性傾向)常不清楚或有困擾。其常有長期的空虛感。因其不安定的情緒狀態,而常陷於強烈不穩定的人際關係,而常有自殺的威脅及自傷的行為。
人格(障礙):
.攻擊性
.邊緣性
.爆發性礙
排除:
反社會性人格障礙(F60.2)
- F60.4 劇化性人格障礙
- 此種人格障礙的特質為膚淺而不穩定的情感狀態,戲劇化的,誇大的情緒表現,易受暗示,自我中心取向,自我放縱,不為他人作考慮,易有被傷害的感受,渴望被重視,被注意及刺激感。
人格(障礙):
.歇斯底里的
.精神幼稚性
- F60.5 強迫性人格障礙
- 此種人格障礙的特質為猶豫不決,要求完美,對良心道德過度忠誠,反覆檢查事物且專注於細節,頑固不屈,謹慎小心,而且堅持己見。或許有未達強迫性精神官能症的強迫思想或衝動。
人格(障礙):
.強迫的
.擺脫不了的
.擺脫不了-強迫的
排除:
強迫性精神官能症(F42.-)
- F60.6 焦慮性(畏避性)人格障礙
- 此種人格障礙的特質為易表現出緊張、恐懼、不安全感、及自卑感。總是渴望自己能被喜歡,被他人接受;敏銳地感受別人的拒絕和批評,因而少與他人接觸,並且藉者誇大日常生活中潛藏的危險性來避開某些活動。
- F60.7 依賴性人格障礙
- 此種人格障礙有下列特徵:依賴他人為自己做重大事情和日常生活之決定;非常害怕被放棄;感到無助和無法勝任事情;被動地順從長者或他人的期望;對日常生活所需不太有反應。在智力功能或情緒方面常表現出缺乏精力;有將責任託附在別人身上之傾向。
人格(障礙):
.無力性
.不能勝任性
.被動性
.自我貶抑性
- F60.8 其他的特異性人格障礙
- 人格(障礙):
.偏離性
.不穩定性
.不成熟性
.自戀性
.被動攻擊性
.神經質性
- F60.9 未明確的人格障礙
- 神經質 NOS
病態性人格 NOS
- F61 混合型和其它病態人格
- 這裡所討論的病態人格,不同於F60.-中各種各具特異症状的病態人格,而是較麻煩的一類,診斷的難度相對較大。。
實例包括:
.混合F60中幾種病態人格的特徵表現,但沒有優勢症状足以歸納於某一特定病態人格疾病的診斷。
.較麻煩困難的人格改變,並不能分類到F60.-或F62.-,並可視之為續發於某種並存的情感性疾病或焦慮性疾病。
排除:
突顯性人格特質(Z73.1)
- F62 不可歸因為腦損傷和疾病的持久的人格改變
- 某些成人並非原先存在人格異常或行為異常,而是續發於發生災難之後,暴露在長期壓力之後或續發於嚴重精神疾病之後。除非有證據顯示,以下情形才做此診斷:此病人對環境及自我的看法與他人的關係確定有一長期持續的改變。此種人格改變必需是明顯的、僵化的、不適應的而且此種現象在此病態經驗之前不曾出現過。此一人格異常並非直接是另一精神疾病的臨床表現,亦非任何先前存在的精神疾病的殘餘症状。
排除:
由於腦部疾病,受損及功能障礙所引發的人格及行為障礙(F07.-)
- F62.0 災難後長久人格變異症
- 續發於經歷災難之後,至少持續兩年的人格改變。此災難構成的壓力極大以致於我們不須考慮用個人的脆弱性來解釋此壓力在人格所造成的重大作用。此種人格障礙的特質:對世界抱持敵對、不信任的態度,變得較退縮,感到空虛或絕望,長期緊張像是持續受到威脅一樣,有疏離感。在此種人格改變之前可以有創傷後應激症候群 (F43.1)存在。
人格改變發生在以下事件之後:
.集中營
.大災難
.持續的:
.被囚禁且即將可能被處死
.暴露在生命受威脅的情境之下,如身為恐怖政治下的犧牲者
.折磨的苦痛
排除:
創傷後應激症候群 (F43.1)
- F62.1 精神疾病後長久人格變異症
- 由於承受嚴重精神疾病的創傷經驗所引發的人格改變,至少得持續兩年。此種改變無法以先前存在的人格障礙來解釋,必須與精神分裂症殘餘症状及其他先前存在精神疾病未完全康復狀態做鑒別診斷,此種人格障礙的特質:對他人過度依賴且過度要求,由於疾病所影響或心中烙印此一疾病,導致無法與他人形成且維持親密而信賴的人際關係,造成社會孤立;顯得較被動;興趣變的較低落,且減少休閒活動的參與,不斷抱怨處於生病之中,可能附帶慮病性的要求及生病行為;其低落情緒或不穩定的情緒,並非源自目前存在的精神疾病或先前存在的精神疾病的殘存症状;並且長期有社會功能和職業功能方面的問題。
- F62.8 其它長久的人格變異症
- 慢性疼痛人格徵候群
- F62.9 未明確的長久人格變異症
- F63 習慣與衝動控制障礙
- 此診斷是指在其他項目的診斷所不能分類的行為障礙,其主要特徵是在沒有合理的動機下,會重複出現自己不能控制而傷害別人或自己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的出現是導因於強烈的衝動。造成如此狀況的原因,尚不十分清楚,其所以會被集合於此診斷類別的原因,只是單純的因為在現象學的描述上較為相似而已。
排除:
習慣性過量使用酒精或精神活性物質(F10-F19)
涉及到性行為的衝動和習慣障礙(F65.-)
- F63.0 病態賭博症
- 此疾患為經常一再地賭博,成為病人生活中主要的部份,而損害到病人的社會功能、職業功能、婚姻及家庭的責任。
強迫性賭博
排除:
狂躁症發作而縱情於賭博的行為(F30.-)
賭博和打賭 NOS (Z72.6)
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的賭博行為(F60.2)
- F63.1 病態縱火症(放火癖)
- 此病症的特徵為在沒有明顯的動機下一再重複地出現多次縱火或企圖縱火毀損財物或其他物品的行為;而且經常其腦海中盤旋的不外乎是與縱火或燃燒等有關的事物。縱火前會逐漸地感受強烈的緊張壓力,縱火後會有高度的愉悅、滿足及解脫感。
排除:
縱火行為發生在以下情況時:
.反社會性人格障礙之成人(F60.2)
.酒精或藥物中毒(F10-F19 ,具有第4碼.0者)
.疑似有精神疾病(Z03.2)
.行為疾患(F91.-)
.器質性精神疾患(F00-F09)
.精神分裂症(F20.-)
- F63.2 病態偷竊症(竊盜癖)
- 此障礙症患者會一再無法抗拒偷竊的衝動而行竊,但其目地並不是為了個人使用的需要,也不是為了其金錢價值。而且經常會將其所竊得的物品丟棄,送人或囤積起來。此障礙症患者通常會描述:在從事偷竊前會感受逐漸升高的緊張和壓力,偷竊後會有高度的愉悅、滿足及解脫感。
排除:
抑鬱疾患的偷竊(F31-F33)
器質性精神疾病(F00-F09)
疑似有精神疾病的入店行竊(Z03.2)
- F63.3 拔毛症
- 此診斷的特徵是因無法抗拒拔毛的衝動,而有明顯的失毛現象,通常在發生之前,患者會感受逐漸增加之壓力和緊張,以及事後會有高度的愉悅、滿足及解脫感。若是由皮膚發炎或是有妄想或幻覺所造成則此診斷不成立。
排除:
伴有拔毛行為的重複動作障礙 (F98.4)
- F63.8 其他的習慣和衝動障礙症
- 其他種類的重複性不適當行為,非續發於其他精神障礙症。重複無法抗拒衝動的行為,有動作前的緊張及動作後的放鬆感。
間歇性暴發性行為障礙症
- F63.9 未明確的習慣和衝動障礙症
- F64 性別認同障礙
- F64.0 變性症
- 強烈地希望能被接受以另一種性別生活的慾望。經常還會伴隨有對自己解剖學上的性別感到不舒服及不適應,並希望以外科手術及荷爾蒙治療方式,變成與自己所期望性別相同的外觀
- F64.1 雙重角色扮異性症
- 只是為了扮演異性的角色而穿著異性的打扮以求暫時性的成為異性,但並沒有要永久改變自己性別的慾望。必須與戀物性扮異症作一區別。在雙角色扮異性症中打扮成異性並非以達到性高潮為目的。
青春期或兒童期的性別認同障礙,非變性症型。
排除:
戀物性扮異性症(F65.1)
- F64.2 兒童期性別認同障礙症
- 發生於青春期前的兒童期性別認同障礙,主要是對自己天生的性別感到持續且強度的困擾,做異性的打扮,或參加異性的活動;有時會拒絕承認其解剖學上的性別特徵。此外若只是單純的「娘娘腔」或「男性化」並不足以構成此診斷,因此類患者對性別角色的認同通常已達到非常嚴重的程度。在青春期以後,此診斷便不成立。
排除:
自厭型性傾向(F66.1)
性成熟疾患(F66.0)
- F64.8 其它性別認同障礙症
- F64.9 未確定的性別認同障礙症
- 性別角色障礙 NOS
- F65 性偏好障礙
- 包括:
性變態
- F65.0 戀物症
- 利用無生命的物質做為達到性刺激及性滿足的對象。被戀物症患者喜歡的物品常是代表著人體的延伸,如衣物、鞋等,有些則是包含特殊質料的物品,如橡皮製品、塑膠製品或皮革製品,隨著各人喜好而有所不同。其中某些物品只是被用來幫助性高潮的一種方式(如要求性伴侶穿著特別的衣物)
- F65.1 戀物性扮異性症
- 穿著異性的衣物,做為達到性高潮的主要方式。尚且會依照某一異性的外表做全套的裝扮,而其與變性性扮異性症的區別在於如此打扮只為求激發性慾,一旦達到目的,便會取下裝扮。一般而言,戀物性扮異性症常為變性症之初期表現,也許可視為是變性症發展過程之一。
扮異性戀物癖
- F65.2 暴露症
- 經常或反覆地在陌生人(通常是異性)或公共場合暴露個人的性器,但並不企求進一步的性接觸。此舉動以達到性興奮為目的,事後通常還會有進行自慰行為
- F65.3 窺視症
- 經常或反覆地窺視他人性行為或隱密(如更衣)行為,並藉此以求達到性興奮和進行自慰行為,其乃在被窺視者未能察覺窺視者的舉動下進行
- F65.4 戀童症
- 與未達青春期或青春前期的兒童為性對象的癖好
- F65.5 性虐待症
- 一種對於羞辱、綁縛或造成痛苦的性活動的癖好。假使患者是偏好接受這些刺激者,則稱為被虐症患者,反之則稱為虐待症患者。通常這類患者藉著由施虐與被虐兩種過程中,得到性的快感。
虐待症
被虐待症
- F65.6 多重性偏好症
- 一個人出現多種性偏好症的行為時,通常以戀物症、扮異性症及虐待被虐待症同時出現最為常見
- F65.8 其他性偏好障礙症
- 此診斷包含其他各式各樣較為罕見的性偏好及性活動,如打猥褻的電話癖、觸磨癖、戀獸癖、以窒息的方式來加強性興奮,或僅偏愛於身體之一部分(如截肢)的性偏好。
觸磨症
屍體嗜好症
- F65.9 未明確的性偏好障礙症
- 性偏差 NOS
- F66 與性發育和性指向相關的心理和行為障礙
- 注意:
性傾向本身不被當作是一種障礙
- F66.0 性成熟障礙症
- 因為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不確定的困擾,而導致焦慮或憂鬱。經常發生於對自己本身是同性、異性或雙性向不清楚而造成困惑的青少年;或者在經過一段相當穩定的性傾向,同時與對方有長期性的關係後,發現自己的性傾向在改變中。
- F66.1 自厭性性傾向
- 對於本身的性別認同或性傾向(異性的、同性的、雙性的或戀童的)是清楚的,但因其引發心理及行為的困擾,而尋求治療希望改變自己的性別認同或性傾向。
- F66.2 性關係障礙症
- 因為性別認同或性傾向障礙,而導致不能與性伴侶形成或維持關係。
- F66.8 其他性心理發育障礙症
- F66.9 未明確的性心理發育障礙症
- F68 其它成人人格和行為障礙
- F68.0 因心理因素而加重生理症状表現
- 由於病人的心理問題,患者原有生理性疾患或失能的症状被誇大或延長,患者常常為這些病痛或失能感到鬱悶甚至焦慮不安,這可能導致其原本的病痛或疾病延長。
賠償性精神官能症
- F68.1 故意製造或者假裝症状或殘疾,生理或心理性[偽病症]
- 病人沒有明顯理由地反覆假裝症状,甚至為了製造症状或體征造成自我傷害。其動機是模糊的,大概是其心理接受病人的角色。這個異常時常結合著顯著的人格和關係障礙。
尋求住院症候群
芒氏(Münchhausen's)症候群(裝病求醫癖)
偽病者
排除:
人工皮炎(L98.1)
假裝生病的人(有明顯的動機)(Z76.5)
- F68.8 其它明確的成人人格和行為障礙
- 性格障礙 NOS
關係障礙 NOS
- F69 未特指的成人人格和行為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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