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藥品衛生標準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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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藥
1.口服藥品 1g或1ml中不昨檢出大腸桿菌,含動物藥及臟器的藥品同時不得檢出沙門氏菌。不得檢出活蟎。
(1)固體製劑:
①不含生藥原粉的製劑,1g中含細菌數不得過1000個,黴菌數不得過100個。
②含生藥原粉的製劑:
A片劑:1g中含細菌數不得過10000個,黴菌數不得過500個。
B丸劑:1g中含細菌數不得過50000個,黴菌數不得過500個。
C散劑:1g中含細菌數不得過100000個,黴菌數不得過500個。
(2)液體製劑:1ml中含細菌數不得過100個,黴菌和酵母菌數不得過1000個,
2.外用藥品1g或1ml中不得檢出綠膿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不得檢出活蟥。
(1)眼科用藥:1g或1ml中含細菌數不得過100個,不得檢出黴菌和酵母菌。
(2)陰道、創傷、潰瘍用製劑不得檢出破傷風桿菌:1g或1ml中含細菌數不得過1000個,黴菌數不得過500個。
(3)用於表皮,粘膜完整的含生藥原粉製劑:1g中含細菌數不得過50000個,黴菌數不得過500個。
3.暫不進行限度要求的藥品。
(2)以豆原、神曲等發酵類藥材為生藥原粉的中藥製劑。
1.口服藥品 1g或ml中不得檢出大腸桿菌,含臟器生化製劑同時不得檢出沙門氏菌。不得檢出活蟎。
(1)化學藥製劑:1g中含細菌數不得過1000個,黴菌數不得過100個。
(2)生化藥製劑:1g中含細菌數不得過1000個,黴菌數不得過100個。
①胃酶片、肝浸膏片、酵母片、胎碟片、力勃隆片1g中含細菌數不得過5000個,黴菌數不得過100個。
②胰酶片、胖得生片、胃得寧片、甲狀腺粉1g中含細菌數不得過10000個,黴菌數不得過100個。
③多酶片(含澱粉酶)1g中含細菌數不得過50000個,黴菌數不得過100個。
④澱粉酶、複合磷酸脂酶、胃膜菠蘿酶製劑1g中含細菌數不得過100000個,黴菌數不得過100個。
(3)液體製劑:1ml中含細菌數不得過100個,黴菌數不得過100個。
2.外用藥品 1g或1ml中不得檢出綠膿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2)一般滴眼劑、眼膏劑,1g或1ml中含細菌數不得過100個,不得檢出黴菌和酵母菌。
3.暫不進行限度要求的藥品
(2)口服抗生素製劑。
(三)幾點說明
1.各類製劑檢出大腸桿菌或其他病菌時按1次檢出結果為準,不再抽樣復驗,該產品作不合格論。
2.細菌數、黴菌數不合格者,應從同一批產呂中隨機抽樣試2次,以3次檢驗結果的平均值報告。細菌數、黴菌數任一項不合格時,均作不合格論。
3.未列入標準的其他劑型,根據其用藥途徑,參照同類劑型的染限度標準執行。藥用原料、輔料等原則上參照中藥;、化學製劑的有關衛生標準執行。
4.進口藥品的菌限度按出口國衛生標準和本標準執行;出口藥品合同規定執行。
5.對黃曲霉素的檢查方法及限量標準待訂。
(四)補充規定
1.中藥
(1)膠襄劑:全含生藥原粉者,細菌數每克不得過50000個,黴菌數每克不得過500個。部分含生藥原粉者,細菌數每克不得過10000個,黴菌數每克不得過500個。
(2)茶劑:含生藥原粉者,細菌數每克不得過10000個,黴菌數每克不得過500個。
(3)沖劑:含生藥原粉者,細菌數每克不得過10000個,黴菌數每克不得過500個。
(4)膠劑:細菌數每克不得過1000個,黴菌數每克不得過500個。
(5)煎膏劑:細菌數每克不得過100個,黴菌數和酵母菌數每克不得過100個。
(6)膜劑:細菌及黴菌數每10cm2不得過100個。
(7)氣霧劑:細菌數及黴菌數每毫均不得過100個。
(8)藥酒:細菌數每毫升不得過500個,黴菌數每毫升不得過100個。
(9)口服兼外用的製劑:應分別符合口服外用藥品衛生標準的規定。
(10)用於表皮粘膜完整的不含生藥原粉的外用製劑,細菌總粉每克或每毫升不得過1000個,黴菌數每克或每毫升不得過100個。
2.含中藥和化學的複合製劑。
(1)含生藥原粉的劑,細菌數每克不得過10000個,黴菌數每克不得過500個。
(2)不含生藥原粉的製劑,細菌數每克不得過10000個,黴菌數每克不得過500個。
(五)補充說明
1.標準中提到的「生藥原粉」是指中藥的植物藥、動物藥、礦物藥等藥材(包括炮製品)經粉碎而製成的粉末。
2.暫進行限度要求的藥品:
(1)「不含生藥原粉的膏劑」是指外用膏藥,如,狗皮膏、拔毒膏、傷濕止痛膏等。
(2)「以豆豉、神曲等發酵類藥材為生原粉的製劑」暫不進行限度要求,是指結細菌數、黴菌數暫不控制。但不包括處方以煎煮的豆豉、神曲等為原料的製劑,其規定的控制菌應符合該劑型的衛生標準要求。
3.幾點說明中「各類製劑出大腸桿菌或其它致病菌」是採用《藥品衛生檢驗方法》的檢驗結論。
4.幾外觀發霉、生蟲、生活蟎的藥品,作不合格論。液體製劑瓶蓋周圍有發霉或活蟎者,作不合格論。不合格無需再抽樣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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