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藥品檢驗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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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分析前,應對其外形特徵如:色、嗅、味、批號、包裝等情況進行說細觀查。藥品檢驗操作可作檢品採取、鑒別、檢查及含量測定等幾個步驟。

(一)檢品採取

1.檢品採取要隨機抽樣

2.乳濁液混懸液等藥品。要搖勻後採取。

3.散劑或顆粒狀固體的檢品,在採取前要經過粉碎、縮分。

4.檢品取量。

(二)檢品最低取樣量,取決於下列條件:

1.顆粒愈大,最低取樣量應愈大。

2.藥品均勻度愈差,最低取樣量應愈大。

3.分析要求準確愈高,允許誤差愈小,最低取樣量應愈大。

(三)鑒別

1.感官檢查 檢查外形特徵如色、臭、昧等。

2.物理常數測定及光諳分析 如比重、折光率、比旋度及紫外、紅外光譜分析等。

3.化學特性試驗 是根據檢品化學反結構特徵與試劑產生反應,以示鑒別。常採用的方法有:試管法、點滴反應、顯微結晶反應、及熒光反應法等。

(四)檢查

一般檢查其氯化物、硫酸鹽、鐵鹽、重金屬、砷鹽、水分、鞣質、草酸鹽及蛋白質等。常用的製劑則可按不同劑型做規定項目的檢查。

(五)含量測定

藥品經鑒別及檢查後,方可按各有關項下規定的方法做含量測定。

(六)注意事項

1.檢驗人員操作時須謹慎仔細,並隨時詳細、真實而整潔地做好檢驗記錄。

2.記錄的內容可按不同需要而定,一般包括:檢品名稱、規格、製造日期、批號,檢驗目的、送檢數量,包裝。並記錄檢驗方法,檢驗者校對者等項。

3.檢驗人員每當檢驗完畢,要經詳細校對,填寫檢驗報告。並註明「可供藥用」,「可供注射用」或、「檢驗不合格」等字樣。

報告單需有檢驗者,校對者的簽署,文字均應書定清晰不得塗改。

32 醫院藥品檢驗的基本條件與要求 | 藥品的一般鑒別試驗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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