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藥事管理簡史

跳轉到: 導航, 搜索

醫學電子書 >> 《醫院藥學》 >> 藥學發展簡史 >> 藥事管理簡史
醫院藥學

醫院藥學目錄

藥事管理是社會管理的一個分支。隨著社會經濟和藥學科學的發展,藥事管理也從簡單的繁雜,由低級向高級發展。自人類原始社會對藥物採集、保管、使用的簡單管理,發展到現代社會對藥學事業的系統管理,從經驗管理髮展為科學管理,經歷了漫長的歷史過程。

藥事管理史是藥學史的重要組成部分。人類在生產勞動、同疾病作鬥爭,逐漸認識到使用藥物,從採集自然界的植物、動物、礦物作藥用,逐漸能生產藥物,並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由於藥物與人們生命的密切關係,古今中外歷代政府對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都採取了諸種管理措施。隨著社會、經濟和醫藥科學技術的發展。藥學事業的形成,藥事管理日益加強。藥學的發展和事業管理的發展相輔相成,溶為一體。本章將簡述歷史記載的國內外成功與失敗的經驗,對我國藥事管理科學化、法制化和現代化將具有重要意義。

(一)中國古代社會的藥事管理(公元前1027~公元1840年)

1.早期的醫藥管理 周代建立了我國最早的醫藥管理制度,醫巫制度,醫巫分離。據《周禮》所載六宮體制中,把巫祝劃入春宮之列,把醫師歸於天宮管轄。據《周禮.天宮》記載醫師是官名,為眾醫之長。職權是「掌眾醫之政令,聚毒藥以供藥事」,其下屬官職有上士、中士、下士(皆為醫官),史(管文書醫案),府(管藥物、器械、會計),徒(供使役、看護)。還記載了當時的醫療分工制度,把宮廷醫生分為食醫疾醫瘍醫和獸醫;病歷和死亡報告制度;考核奉祿制度。

2.秦漢隋至唐時期的醫藥行政管理機構 秦始皇於公元前221年統一中國,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國家,在其中央政府設立了醫藥行政管理機構。秦漢至隋唐,醫藥行政管理機制逐步擴大充實,但管理體制大體相承。據《杜佑通典》記載,秦設有太醫令丞,掌管醫藥的政令,設有待醫,負責皇帝的醫藥。後漢時醫藥管理開始分設,東漢光武帝(公元25年)「置太醫令一人,六百石,掌諸醫。藥丞、方丞各一人。藥丞主藥,方丞主方,右屬少府。」據史書記載,漢代還設有本草待詔、尚藥監、中宮藥長、嘗藥太官等職。

兩晉南北朝(265~589)時期,在史書上記載有:「梁門下省置太醫令,又太醫二丞中,藏藥丞為三品勛一位。」北齊門下省,統尚藥局,有典御二人,待御師四人,尚藥監四人,總御藥之事。

隋唐時期(589~960)醫藥管理機構進一步擴大,分工日細。《隋書.百官志》記載:設有尚藥局,藥藏局。唐政府設有藥藏局,局內有藥庫,由藥丞,藥監等專職人員負責藥品的收發、存儲工作。

3.宋元時期開辦國家藥局 宋元時期(960~1367年)藥事組織有進一步發展。宋政府設置了藥事管理機構有御藥院和尚藥局。御藥院掌管帝王用藥,尚藥局為掌管藥物的最高藥政機構。976年,宋政府於京師置香藥易院,增藥之植,所商人市之。1076年在京師開封道,太醫局創立「賣藥所」,又稱「熟藥所」, 出售丸散膏丹等成藥。首創了官辦藥局。另外還設立了「修和藥所」,即炮製加工作教育局 。1103年,宋政府採納了在各地設熟藥所的建議,從而使官辦藥局逐漸普及全國。1114年修和藥所改名為醫藥和劑局。賣藥所也改名為醫藥惠民局,後又改名為太平惠民局。

元政府除設有御藥院、典藥局等管理機構外,還設置有面向民間的藥事機構或藥局,如廣惠司、廣濟提舉司、太都惠民局。這些機構既製藥,也賣藥,並行使藥事管理之職能。

宋代政府創建的官辦「和劑局」和惠民局遍及各州、府和軍隊,由政府經營製藥、賣藥並使用國家組織編修和頒布的方劑、本草為製藥,賣藥之依據,對保證藥品質量起了積極作用。當時,全世界傳染病流行,歐洲和中、近東一些大城市居民死亡數達50~90%,其勢之猖獗是古所未有。我國也常發生瘟疫流行,醫藥管理制度上的措施,發揮了中醫中藥在防病上的作用,對中華民族的生存繁衍起了重要作用。

4.明清埋藏藥事組織的發展和民間藥輔的興起 明清時期(1369~1840)政府的藥事機構進一步健全,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都有各類人員管理藥物。明代對醫藥比較重視,明太祖於洪武初年曾說:「三皇繼天立極,開萬世教化之原,記於藥師可乎?」以後祭祀三皇時把歷代一些著名醫藥學家作為從祀。據《明史.職官志》記:「洪武三年,置惠民藥局,府設題領,州縣設醫官,凡貧病者,給之醫藥。」「隆慶五年, 生藥庫惠民局各大使一人,副使一人。」大使、副使、提領、醫官從上至下建立了較完整的管理體系。既負責醫療,也管理藥品的製造和領發宮廷用藥的機構、人員配備和管理制度亦進一步發展,更為嚴格。

清代藥事管理大體承襲明制,由生藥庫收藏藥材,官辦藥廠供應民間藥品,在太醫院內有專司藥品加工的「切制醫生」,隨著醫藥發展分工日趨完善。1654年,曾於景山東門外,築藥房三間,領醫官奉旨施藥。

自明代以來,民間藥鋪逐漸發展,這些藥鋪除供應飲片,還自製成藥,較有名的藥鋪有北京西鵲年堂,創於明嘉靖年間;廣州陳李濟大約創於1600年,武漢葉開泰藥室,創業於明末(1637)年;蘇州雪允上育芬堂老藥鋪建於1662年;北京同仁堂創於1669年;杭州胡慶余堂雪記國藥創於1874年。這些老藥鋪重視藥品質量講究信譽,受到群眾信任,有的至今還享有盛譽。

5.中國古代的有關醫藥管理的刑律 中國古代的歷代政府雖無完整的藥事管理法規,但史書上記載有一些有關刑律。公元前213年秦始皇焚詩書百家,禁止挾書,唯醫種樹之書,不在禁書之內。可見醫藥書籍受到當時的法令保護。公元前212年,秦法不得兼方、不驗、輒死。

據《唐律疏義》記載有:合和御藥,誤不入本方,及封題誤,造畜蠱毒以毒藥藥人,醫違方詐療藥,醫合藥不如方等方面的刑律。禁止道士、女冠、僧尼等為人療疾。758年,唐肅宗規定:以後有以醫術入仕者,同明法例處分,976年,宋太宗宣布:諸蕃國香藥珍寶,不得私相市易。982年宣布解除海舶輸入藥物木香等37種之禁令。並公布乳香等8種藥物為官府專賣。宋代王安石為相時頒布市易法,由政府控制市售藥物的管理。1168年,宋孝宗公布:「和劑局所管貴重藥材,不許偷竊,由監官親事提檢罪責。局內若有緣事入局,食用藥物許人告發。

據《元典章》記:元政府明令禁售劇毒藥品。1268年禁售烏頭附子巴豆砒霜和墜胎藥,1269年禁止假醫遊街賣藥,1272年法令規定賣毒藥致人於死者,買者、賣者均處死。1311年又規定禁售大戟芫花藜蘆甘遂、附子、天雄、烏喙、莨菪計12種。自1275年至1319年,政府多次下令規定,禁止玩弄蛇蟲禽獸,聚集人眾,街市售藥,違者處以重罪。元政府還規定醫死人必須酌情定罪,醫戶與百姓發生爭執和訴訟時,管民的官和管醫的官,共同商量決斷;免除醫戶差役及賦稅;禁止庸醫行醫治病;規定醫人非選試及著籍者,不能行醫藥,並規定醫生必須精通十三科始准行醫。

清政府頒定有關刑律來處罰失職的醫藥人員。《新刑律》規定:凡庸醫為人有藥針刺,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別醫辯驗藥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不許行醫;若故違本方,詐療疾病,而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斬,凡合街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醫人伏一百,料理棟擇不精者伏六十。還規定有藥鋪賣出藥材,因辯認不清而致人於死者,以過失殺人論,還規定有:巫醫、道士等為異端法術,醫人致死者,處以極刑。

6.本草與藥品標準 從秦漢至明清,中國藥學有很大發展,中藥學、方劑學和炮製學形成獨特的體系,有許多著作,有流傳至今,這些著作統稱為本草是研究中醫中藥的重要文獻。其中有一部分是歷代政府組織人修編,並以各種形式頒布、公布、作為採藥、製藥、買賣藥材,用藥開方的依據,作為處理藥物所致醫療事故的依據,起了藥品標準、藥典的作用,為保障人們用藥安全有效發揮了一定作用。

據史書記載,公元5年,漢平帝舉天下知術本草的人,詔傳遣旨京師。這是歷史記載中由政府大規模收集方書本草的首創。510年,南北朝時,魏政府以經方法博,卒難窘究,詔王顯撰《藥方》35卷,頒布天下。

657年,唐高宗顯慶二年,蘇敬向唐政府建議編修本草,獲准,詔令蘇敬、許敬宗、呂才、李淳風等人參加編修。659年《新修本草》成書。這部巨著「正經20卷,目錄1卷,圖經7卷,凡54卷」,收載藥物844種。在該書編寫過程中,政府曾通令全國各地選送所產道地藥材,該書在一定程度上綜合了歷代有關藥物資料和民間的藥物知識,內容豐富,取材精要。這種由政府組織,集體撰寫藥物書籍的方式亦屬首創。該書被唐政府規定為必修書目。書成五十多年後傳至日本,日本亦將其定為醫學生必讀教材。《新修本草》是我國歷史上由政府組織編纂的第一本藥典,也是世界是最早的藥典。

唐代政府為了解決瘟病流行之患,722年州設醫學博士一員,並規定每州將《本草》及《百一集驗方》與經史書同時保存。同年,唐玄宗撰《廣濟方》並頒布全國使用。742年玄宗又頒布《天寶單行方藥圖》。746年唐政府令郡縣長吏選《廣濟方》寫在大板上,就村坊要路榜示,以濟眾要。

宋代政府多次召集醫藥人員彙集藥方,購買書,頒發本草。973年(宋開寶六年)劉翰馬志籌奉詔在唐《新修本草》的基礎上增訂註解藥物,校定為《開寶新詳定本草》,一年後又再次校定為《開寶更訂本草》,二版均20卷為我國現知最早的板印本草文獻。978年醫官院獻經方,集編《聖惠方》;982年,宋太宗命王懷隱、王佑等人對《太平聖惠方》參對編類;990年吳復桂與劉翰同修此書,992年《太平聖惠方》成書,宋政府向全國頒布,由各州醫學博士掌握執行,該書載方達16834個。1061年,寮政府主持編寫《圖經本草》,詔令全國呈送各地所產藥材標本及藥物圖形等,這實際上是一次全國性的藥物大普查,並彙編了我國最早由政府頒布的板印墨線藥物圖譜。1117年宋政府頒定《太平惠民和劑局方》,載方788個,推行全國。

明代李時珍(1518-1593)著《本草綱目》,全書52卷,收載藥物1892種。每一味藥標正名為綱,附以釋名為目,其次分產地(集解)、鑒別(正誤)、製法(修治)、性狀(氣味)、效用(主治)、討論(發明)、處方(附方)等,條理分明,具有高度科學性。《本草綱目》總結了16世紀前中國用藥經驗,批判、更正了醫學中的錯誤,確定了許多藥物的真正療效。此書問世後,先後被澤成朝、日、英、法、德、俄多種文字,在世界科學史上有較高的地位。《本草綱目》雖不是由政府組織編寫和頒布,但它被公認為鑒別中藥材真偽優劣的重要文獻,至今仍有實用價值。

歷代政府組織編修和頒布的本草、藥局方,以及被公認為鑒定藥材、炮製加工成藥的權威性本草、藥局方,在一定程度上起統一中藥、中成藥質量標準,促進中藥炮製加工規範化的作用,推動了我國藥事業的發展,在我國藥事管理史上占重要地位。

(二)中國近代藥事管理概況(公元1840-1949年) 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百年間,中國經歷了長期的民主主義革命,社會、經濟和文化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方面隨著帝國主義的侵略,輸入了西醫西藥和它們的管理制度,政治上的壓迫、經濟上的剝奪與先進的現代科學技術、管理方法混合在一起。這一時期中國藥學和藥事管理經由曲折、艱苦的道路發展、變化。這些變化主要反映在醫藥明確分業,藥事管理成為國家的社會管理中一個獨立的部分,中西藥並存,製藥工業的萌芽等方面,但受政治、經濟的影響,發展十分緩慢。

1.藥品、毒品和戰爭《新修本草》中載有藥物「底野迦」並指明味辛、苦平、無毒主治百病……出西域,實際就是鴉片,說明了公元七世紀以前,鴉片已當作一種藥物輸入中國,大致在18世紀以前一直是用作藥物,輸入量極少,價格昂貴,並皆課相當關稅。以後逐漸發展其毒性和吸食成癮的危害性。清代雍正年間(1723-1735)開始禁煙。當時鴉片稱為洋藥,清代政府制定刑律,一再申令禁國人自食鴉片,並訂有洋藥進口課稅政策,嚴禁外國船員只私運洋藥偷漏關稅,設關檢查。但洋人開炮拒絕檢查,偷漏關稅,並由於清廷腐朽,進口鴉片日益增多。公元1671年以前鴉片以藥材進口入中國者每年數十箱,1765年以前每年-300箱,1782年為4628箱,1833年已增加到23670箱。鴉片早已不是藥用管理問題,鴉片煙毒害已危及中國社會和中華民族的存亡。1838年12月廣州爆發了萬人大示威,堅決呼籲清政府嚴禁鴉片的輸入。腐敗的清政府懼於民意,派林則徐到廣州處理。在廣大群眾支持下,展開了轟轟烈烈的禁煙運動。1840年2月帝國悍然派兵侵入中國,爆發了鴉片戰爭。鴉片戰爭是英帝國主義旨在維護鴉片貿易而發動和進行的侵略戰爭,是中國人民反對侵略,消除鴉片毒害的正義戰爭。鴉片戰爭後,不僅鴉片毒害更加嚴重,而中國也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侵略和鴉片毒害的鬥爭從未停止過。例如在太平天國運動中,在其朝內、軍中和人民中推行了一套嚴禁煙毒的措施,大力宣傳「洋煙」之危害性,並明令「販賣者斬、吸食者斬」,走私者「殺無赦」「絕其栽植之源」。曾取得顯著效果。以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中,嚴禁煙毒不僅有一整套的措施,並作為革命鬥爭的重要政治任務之一。廣大人民群眾通過百餘年與鴉片毒害作鬥爭的過程中,對必須嚴格管理麻醉藥品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2.西藥的輸入及其發展 鴉片戰爭中,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派遣較多的傳教士深入中國內地,他們設醫院、售西藥,西醫西藥開始輸入我國。隨之外國藥商也在廣州、上海告示沿海商埠設立藥房,如上海英商的屈臣氏藥房(1841)、上海藥房(1853),德商的科發藥房(1865年),廣州的屈臣氏藥房等從19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西藥行業主要集中在我國東南沿海口岸和商埠,整個市場被外商壟斷。「甲午戰爭」後,外國取得在中國開設工廠的特權,紛紛在我國開辦藥廠。

我國有些工商業者在19世紀90年代開始西藥經營和製造。如1888年在上海辦起了中國人自己開設的西藥房,1900年在廣州開辦了利濟軒藥廠,1902年開辦了梁培基藥廠,在天津開辦了中西製藥公司。1912年在上海開辦了龍虎公司(後為中西製藥公司)等。據不完全統計,到1936年,上海、天津、湖北、河南等14個省、市已有大小藥房1300多家。據上海資料記載,1912年至1924年全市共開辦藥廠93家,這些藥廠除少數幾家生產原料藥外,大多是製劑廠,規模小,設備簡陋,靠手工操作或只作分裝,得不到正常發展。

抗日戰爭時期,日本帝國主義在東北、華北等地辦廠四五十家,其中武田藥廠曾在我國許多城市設有藥廠。據不完全統計,當時在重慶、成都、昆明、貴陽等地有藥廠約50家。雖然資金、設備、原輔料都比較困難,但也起了一定作用。抗戰勝利後,大批外國藥品傾銷中國市場。據海關資料記載,1946年至11月有25個國家向我國輸入藥品,總值達18,000萬美元。使民族醫藥工業受到摧殘,小廠紛紛倒閉。1949年,全國解放時僅有藥廠150家左右(上海95家)。自本世紀初我國製藥業興起至1949年,發展緩慢,並主要是製劑廠,進口西藥充斥市場。

3.衛生行政管理體制的變革和藥政管理 19世紀90年代前後,清王朝對其政府機構進行變革,1905年始建全國衛生行政機構,先在警政部下設衛生科,後在內務部下疫衛生司。1911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結束了封建主義的君主制度。1912年1月1日成立的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採用新制,在內務部下設衛生司,為全國衛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衛生司下有四個科,第四科主辦藥政管理工作。從史料查知,當時規定的藥政工作內容有:

(1)審定、認可藥劑士資格,發給或取消藥劑士執照,對藥劑士業務進行監督;

(2)藥商的呈報登錄,藥商的取締;

(3)監督製藥廠;

(4)藥品、毒劇藥品的核查及限制販賣事項;

(5)調查方藥。

1928年,國民黨政府公布《全國衛生行政系統大綱》,設立衛生部,下設醫政、保健、防疫、統計、醫務五個司;1931年衛生部改為衛生署,1947年又恢復為衛生部建制,衛生部(或衛生署)先後隸屬內政部行政院。1928-1949年,藥政工作一直由衛生部(衛生署)下設的醫政司(處)主辦,1947年曾公布建立藥政司,但因經費困難一直沒有正式成立。1937年衛生署下設立成藥審核委員會。這一階段藥政工作的主要內容有:

(1)藥師資格之審定及業務之監督;

(2)藥師公會之監督事項;

(3)藥商和藥品製造之監督事項;

(4)藥典之調查編訂之監督事項;

(5)麻醉藥品及毒劇藥品及毒劑物之取締事項;

(6)關於藥用植物栽培及藥品製造之獎勵事項。

在省、市縣也建立了衛生行政機構,據1947年資料記載,有26個省設立了衛生處,29個市設立了衛生局(衛生科)。其中,南京、北平、上海等市衛生局下設有藥政科(股)。

關於藥品檢驗工作,在1938年以前,由內政部所屬中央衛生試驗所負責,1938年以後,該所更名為中央衛生實驗處(院),改屬衛生署領導。中央衛生實驗所內設有藥檢科,主要工作有:

(1)公私囑託的西藥檢驗事項;

(2)國產藥材檢查及研究事項;

(3)阿片的試驗事項等;

改為中央衛生實驗院後,無藥檢科,由化學物組負責生藥及藥物之檢驗。1947年,在衛生部下正式成立藥品儀器檢驗局。由於人員少,儀器設備差,經費困難,實際工作開展少。

4.藥學教育的興起和藥學專業隊伍 我國現代藥學教育始於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的滿清陸軍醫學堂的藥科。辛亥革命後南京臨床政府教育部制定的教育制度,對藥學教育作了以下規定;確定藥學教育分為大學教育和專科教育(當時稱專門學校)兩種;明確了兩種教育的修業年限、課程設置,實驗教學項目;制定了藥學大學教育的四種專業化及教學課程和實驗教學科目。

1911年至1949年全國先後創辦的高等藥學學校、系共二十餘所,其中辦學時間較久,畢業生人數較多,影響較大的有:浙江公立醫藥專門學校藥科(1913年);齊魯大學理學院藥學專修科(1929年創立,1941年改為藥學系);私立中法大學藥學專修科(學929年);私立華西協和大學理學藥學專修科(學936年);北京大學醫學藥學系(統工程943年)。其它還有英士大學藥學系,蘇州東吳大學藥學專修科,滿州醫科大學藥學專門部,浙江大學藥學系,江西醫學專門學校藥科,貴陽醫學院藥學專修科,福建醫學院藥科,西北藥學專科學校,川至藥學專科學校等。原陸軍醫學堂藥科於1945年更名為國防醫學院藥科。此外,在一些大城市還舉辦了一些中等藥學職業學校,培養藥劑士。據統計,四十多年中,高等藥學校系畢業約二千人。

現代藥學教育的興起,促進了藥專業隊伍的形成,藥師法規的頌實施,使藥師成為一種法定的、獨立的科學職業。這一時期,從事藥學研究、製造、鑒定和教育等工作的專業人員中除學藥的外,還有許多學的大學畢業生、留學生。另外還有大批中藥專業人員,他們主要從事中藥炮製、配方和中成藥生產。藥學專業隊伍為發展中華民族自己的藥學事業作出了很大貢獻。

5.藥政法規 國民政府建立後,先後公布了一些藥政法規。國民黨政府公布實施的藥政法規主要有:

(1)《藥師暫行條例》(1929年1月布);

(2)《管理藥商規則》(1929年8月布);

(3)《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1929年4月衛生部公布);

(4)《修成管理成藥規則》(1930年4月衛生部公布;)

(5)《細菌學免疫製品管理規則》(1937年5月衛生署公布);

(6)《藥師法》(1944年9月布)。

6.編纂《中華藥典》1929年成立藥典編纂委員會,由劉瑞恆任總編纂。嚴智鍾、於達望、薛宜琪、陳瑛等五人任編纂。經8個月完成初稿,經審查、校正,1930年5月由衛生部頒布《中華藥典》。該藥典正文763頁,共收載藥物708種,附錄收載有試藥試液、規定液、一般試驗方法等,另有序言、凡例、附表和索引、刊誤表。《中華藥典》以美國藥典1926年版為藍本,並參考英國藥典、日本藥局方和其它文獻編纂的。頒布後藥學、醫學界曾提出不少意見,建議增補和修訂,但以後一直未修訂。

7.中國藥學會 中國藥會於1907年成立,1909年在日本召開了第一次年會,當時命名為「東北留日中華藥學會」。1912年在北京開第二次會改名為「中華民國藥學會」(簡稱中華藥學會),並經政府批準備案。1942年更名為中國藥學會。它的會章提出「本會以聯合藥學同志共同研究藥學學術,推進藥學事業與國際藥學團體合作聯繫為宗旨」。「它是藥學界群眾性的學術團體」。

至1949年中國藥學會共召開十二屆年會,辦有藥學雜誌。中國藥會就發展藥學事業的各種問題,多次形成決議,並多次向國民政府建議、批評、諮詢,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了積極貢獻。

(三)新中國藥管理的發展 我國的藥學事業是中華民族經過長期的生產和社會實踐,不斷與疾病作鬥爭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便發展成現代規模的藥事業,形成現代藥事管理水平,則主要是新中國成立後近四十年的歷史。

新中國成立後,黨和人民政府立即著手解決舊中國遺留下來的麻醉藥品毒害的嚴重社會問題。頒布法令,在全國展開了轟轟烈烈的嚴禁鴉片煙毒的群眾運動,同時採取措施嚴格管理醫療用麻醉藥品,到1952年,就在全國範圍解決了危害我國已有百餘年的鴉片煙毒問題,為國家民族作出了重大貢獻。

新中國成立後,黨和人民政府制定了保障人民健康,發展醫藥衛生事業的方針。藥事管理受到重視,並不斷改善和加強。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從行政管理、藥物研究、製藥工業、醫藥商業、臨床藥學、藥學人才的培養等各個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新中國成立後,藥事管理的發展大體可劃分為四個階段:

1、建立和發展時期(1949-1957) 舊中國的藥事管理不僅十分薄弱,完全不適合社會主義新中國。因此在建國初期,人民政府主要抓了:建立與社會主義制度相適應的藥事管理體制、機構,制定法規、制度、配備幹部;全國開展製藥業,扶持中醫中藥;加速培養高、中級藥學人員等項工作。在短短數年內取得了顯著成效,為今後的發展奠定了堅定的基礎。

(1)建立健全藥事管理, 步確定管理體制: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時設立了衛生部,由衛生部統一領導管理藥政、藥檢、藥品生產、經營、使用、藥物科研和藥學教育。衛生部下設立了相應的機構、藥政處、藥品檢驗所、生物製品檢驗所、中國醫藥公司,以後又建立了中國藥材公司。

隨著國家對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改造和藥事業的發展,自1952年開始對藥事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先後將藥品生產企業管理劃歸化工業部領導,醫藥商業,中藥材經營劃歸商業部領導,並成立了醫藥工作委員會、中藥管理委員會,由衛生部部長任主任委員,協調工作,分工負責,加強聯繫。

這一時期,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會市的藥事管理機構基本上已建立,並開展工作。

(2)全面開展對進口藥品、國內生產、供應的中西藥品質量的檢驗、監督管理:建國初期,由於當時臨床使用的藥品多數靠進口,故主要是加強對進口藥品的檢驗。據不完全統計,檢驗出不合格率竟高達31.4%,為外貿部門的退貨索賠提供了依據,保障了人民用藥安全有效,並維護了國家聲譽。1953年全國已建立藥品檢驗所13所,藥品檢驗室14個。1954年,衛生部召開了全國藥檢工作會議,確定了那一時期藥檢工作方針,以檢驗國外輸入的藥品為主;明確了國內生產藥品,原則上都應則生產石家負責保證質量,各藥廠必須建立藥品檢驗機構,藥品必須經檢驗合格才許出廠,衛生行政部門對藥廠生產的藥品和市售藥品進行必要的抽驗;理順了各級藥檢機構的領導關係;統一藥品檢驗方法。這次會議後,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和藥檢所的建設都有很大發展。1953年衛生部即著手組織編製《中藥手冊》,總結中藥傳統鑒別和炮炙經驗。

(3)編纂、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1953年版。1950年衛生部設立了藥典編纂委員會,由衛生部選聘委員42人,通訊委員32人組成,衛生部長要德全任主任委員。根據我國衛生工作方針,編纂具有中國特色的、大眾化、科學化、民族化的新藥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簡稱《中華藥典》)1953年版,於1953年8月頒布發行,受到醫藥衛生界的普遍重視。通過幾年實踐,中國藥典對我國藥品名稱的統一,製劑規格,劑量,藥品質量的監督檢驗,都起到促進作用。使我國藥品生產、供應、使用、管理均有所依據,為以後藥品標準工作的開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4)加強醫藥市場管理,取締偽劣藥品:建國後,人民政府十分注意解決偽劣藥品案件637起,銷毀偽劣藥品達30餘萬斤南京市新藥業同業公會於1951年12月召開南京市新藥業革除陋規,焚毀偽劣藥品大會,焚毀藥1412種。

由於衛生部明確取締的偽藥,屬於國內製造的424種,屬於進口的31種,取得顯著成績。

1953年1月,衛生部就藥事宣傳品問題發出通知,對藥品宣傳品進行管理。

(5)制定藥政法規。1950年國務院頒布《關於麻醉藥品臨時登記處理辦法的通令》;衛生部發布《善於管理麻醉藥暫行條例的公布令》;《善於中藥秘方製造保密的幾項內部掌握原則的通知》;善於由資本主義國家進口西藥檢驗管理問題的指示等。

(6)發展藥學教育,加速培養藥學人才。建國初期,人民政府接管了全部醫藥教育機構,逐步地慎重地進行了改革。1952年,開始進行院系調整,於1955年全國高等醫學院系有南京藥學院、瀋陽藥學院和北京藥學院、上海第一醫學院、四川醫學院的三個藥學系,以及華東化工學院的化學製藥專業、抗菌素專業、第二軍醫大學藥學系;中等藥科學校有重慶藥劑士學校、江西南昌藥劑士學校、南京藥劑士學校、上海製藥工業黨校等。並由高教部頒布了統一的教學計劃,組織翻譯和編寫教材,實行統一招生和分配畢業生。

為了適應國家建設需要,各藥學院系擴大招收本科生,並增收專科生。

(7)發製藥工業。1950年,全國製藥工作會議制定了「原料為主,製劑為輔」的發展醫藥工業的方針。第一個五年計劃期間,重點建設了以生產抗生素、磺胺藥、解熱鎮痛藥為主的一批大型骨幹藥品生產企業,恢復、整頓、發展了上海、天津、廣州、重慶等城市原有醫藥工業。在這期間新建和擴建的藥廠和車間50餘個。化工部直屬的29個藥廠,產值年平均增長速度為66.72%,1955年時,醫藥工業總產值已比1949年增長13倍。進口藥品逐年減少,1955年,已從1949年銷售總額的80%降為17.8%。

總的說來,這一時期中建立了我國自己的藥學事業和管理機構、體制,全面開展服了工作取得很大成績,為今後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2.大力發展和調整、鞏固時期(1958-1965年) 1958年後,我國藥學事業一度發展速度很快,全國已建起了許多小藥廠,醫藥市場活躍,藥物科研和藥學教育發展很快。同時,也出現不少問題。藥事管理面臨比較繁雜艱巨的任務。1959年,中共中央批轉衛生部黨組《善於藥品生產管理及質量問題的報告》,規定今後沒有經過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非製藥單位不准製造藥品,沒有經過嚴格檢驗的藥品,不准收購或者在市場出售。明確衛生部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藥品生產的管理。1961年中央轉發衛生部、化學工業部、商業代表,專門負責質量檢查工作,明確指出藥品質量好轉,是一件關係千百萬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1962年,衛生部發出《關於加強中藥質量管理的通知》,根據以上文件精神、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從思想上、組織上、具體工作上均有很大提高。1963年10月衛生部、化工部、商業部發布了《關於藥政管理的若干規定》。這是建國後在關藥政管理的第一個綜合性法規文件。

1957年藥典委員會改組。由衛生部選聘委員組成,改名為衛生部藥典委員會,藥學專家湯騰漢任主任委員,決定改版藥典,對藥典的性質作用,制定原則、工作方法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經過數年努力,1962年完成初稿。經衛生部核轉國務院批准,頒布了《中國藥典(1963年版)》。

根據新藥發展的趨勢。1964年,衛生部會同國家科委、化工部、對國內生產新藥的情況進行了調查。1965年衛生部會同化工部制定了《藥品新產品管理辦法》,下噠全國執行。該辦法第一次明確了新藥的定義才臨床、生產審批的具體要求。

為了加強醫院藥劑科工作。1958年3月衛生部下達「綜合醫院藥劑科工作制度和人員職責」,對醫院藥劑科的任務、各項工作規則和管理制度、各級藥劑人員職責,都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

1964年8月,衛生部、商業部、化工部聯合發出《善於藥品宣傳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對藥品宣傳的內容和原則都作出的規定。

為了解決有人濫精神藥品成癮的問題,衛生部於1963年發出《關於苯丙胺類藥品供應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規定了苯丙胺及其製劑、進口的阿克梯隆、利它靈、米拉脫靈等使用和銷售制度。1964年又下達《管理毒藥、限制性劇藥的暫行規定》、《管理毒性中藥的暫行辦法》。

這一時期在藥品生產管理上試辦了專業公司(托拉斯),實行行業的集中統一領導。

3.遭受嚴重破壞的十年(1966-1976年) 十年動亂期間,藥事管理遭到嚴重破壞,正常的管理工作被誣為管卡壓,遭到批判,機構撤開,人員下放,許多藥檢所改為生產和研究單位,已建立的行之有效的藥政法規和管理制度被廢止,破壞了工作秩序。許多單位擅自開辦藥廠,藥品質量下降,偽劣藥品在市場銷售得不到懲治,嚴重影響人民用藥安全有效,十年動亂給藥學事業造成嚴重的干擾破壞,但廣大幹部、職工克服困難,開展了一些工作。1972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由衛生部牽頭籌組了中國藥典的編訂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了藥品標準領導小組和辦公室。中草藥的發掘和利用得到廣泛的開展,還基本上保證 了防治疾病用藥的需要。

4.恢復並走上健康發展的新時期(1976年-)十年動亂之後。藥事管理工作又得到恢復和發展,著重進行了以下工作。

(1)恢復和建立藥政法規。國務院先後批轉了《藥政管理條例(試行)》、《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發布了《善於加強醫藥管理的決定》,衛生部也陸續制訂公布了一系列藥政法規。

(2)在全國範圍內普遍開展了整頓藥廠、整頓藥品品種和整頓醫院製劑室工作。通過整頓藥廠,剎住亂辦藥廠、非法制售藥品的歪風,改進了藥品生產企業的面貌,為建立文明生產的正常秩序打下了基礎。在整頓藥廠的同時,開展了藥品品種的全面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本區藥品逐一登記複查,重新輸了審批手續,統編批准文號,加強了科學管理。在經過醫藥專家和有關部門研究討論,衛生部於1982年9月布了淘汰藥品127種的名單。同時遴選了282種藥品為國家基本藥物。整頓醫院製劑室發給「配製許可證」並加強了醫院合理用藥的管理工作。

(3)加強藥品標準的制定和藥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1979年恢復成立了藥典委員會,1980年頒布了中國藥典(1977年版),還制定了部頒標準。藥檢機構的建設和質量監督檢驗工作有了較快的發展。全國已有各級藥檢所一千多個。

(4)加強醫藥市場管理,取締偽劣藥品。1980年,國務院轉發了《善於加強藥政管理禁止制售偽劣藥品的報告》,加強了對醫藥市場管理,對擾亂社會治安的非法游醫藥販進行了取締打擊。

(5)建立國家醫藥管理總局。統一集中管理藥品生產、經營。

(6)藥事管理進入法制化新階段。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1985年7月1日施行,中國的藥事管理工作進入法制管理的新階段。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藥事管理經歷了三十多年艱辛而曲折的發展歷程,在探索社會主義藥事管理道路上進行了大量的工作,培養配備了一支藥事管理幹部隊伍,在促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保護人民健康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5.醫院的藥事管理。

(1)依據國家及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法規條例、文件對醫院的藥事進行管理。

(2)醫院藥劑工作管理辦法。

(3)醫院藥劑科技化。

(4)醫院調、製劑規範

(5)藥品的採購、保管、使用。

(6)藥物不良反應的監測登記與報告。

(7)藥學人員的管理。

(8)藥學機構與管理。

(四)國外藥事管理髮展簡介

1.古代的醫藥管理 據歷史記載,公元前3500年或更早一些開始,人類從原始社會進入文明時代,在近東有埃及、巴比倫和亞述的文明,的克里特和愛琴的文明,有敘利亞和波斯的文明;在遠東有鯿和中國的文明;在地中海有古羅馬、古希臘的文明。它們在世界古代史上都佔有顯著地位,都曾最早建立國家,而且它們的宗教、哲學、法律、藝術科學對後來社會的影響續了很長時間。

在古代東方(包括近東、遠東)的國家中醫藥業從其他職業中逐漸分化出來,並有相當發展,醫藥知識技術,以及對醫藥衛生的管理,早在歐洲文化發展之前礻產生了。

公元前兩千多年,兩河流域(即今日的伊位克)興起巴比倫,繼後出現亞述,在這一地區已有民間醫生。從考古發掘的一根玄武面柱上所刻楔形文字中知道,於公元前十八世紀,巴比倫的漢漠拉比國王所制定的巴比倫王朝法令中已有善於醫藥方面的刑律。在兩河尼尼微城的古代亞述巴尼拔皇宮的發掘中,找到許多用楔形文字的粘土板,其中有一千多塊了醫藥衛生方面的事情,包括病名、治療用的動物、植物、礦物藥以及製藥、服藥方法,還記有衛生管理的法令。從其它材料得知,某一時期在巴比倫的一條街上,曾專門設立了配製藥品和化妝品的地方。

在埃及古寺院廢墟的發掘中,找到許多紙草文書籍,其中有七份有關醫藥學的書籍,從中得知古埃及在治療上用藥已達數百種,藥品的採集、配製和管理已相當專門化。

從印度古代的醫藥書籍中以及考古發掘中知道,公元前一千多年,印度人在治療中用藥已達七百種。

公元前一千多年,希臘人移居愛琴海周圍和島嶼上,他們吸取了兩河流域和古埃及文化並衝破古老的模式,創造了嶄新的文化。古希臘醫藥學領域裡的代表人物希波克拉底(公元前460~377年)是醫藥學史上很有影響的人。他的著作里對藥物有許多論述,強調藥物在治療中的重要作用,講述正確地保管、採集藥物等。

公元前4~1世紀,希臘化了的埃及或亞歷山大利亞(當時科學和醫學中心)及其它一些城市,鳳有藥房,醫生就在藥房中工作。中世紀時這種類型的藥房,在東方和歐洲一些國家中得到進一步發展。公元前2世紀,古羅馬帝國曾規定每個城市中開業醫生的數目,並規定醫生需經考試合格並被批准才能行醫的制度。

2.中世紀的藥事管理 從5世紀至17世紀的1200年間,又稱中世紀。西方史學家有人把5世紀至11世紀稱為黑暗時代,戰爭不斷,古帝國逐漸衰落,歐洲的封建國家先後興起,在世界上產生的影響也日益增大。7世紀後,在東方出現了阿拉伯人的封建帝國(我國古代稱它為「大食」),巴格達城曾是當時東西方科學文化交流的中心,醫藥學亦較發達。

中世紀的前半葉,醫藥學和其它科學一樣,被宗教所壟斷。醫藥主要掌握在牧師、傳教士等手中。由於宗教的影響,防礙了醫藥的發展。12世紀,醫藥逐漸走出寺院,藥學開始從醫學中分離出來,並在一些中心城市發展為一種獨立的職業和標準,有了專門的機構。

(1)藥房的希臘文意思是貯藏和保護,用以表示是貴重物品貯藏處。公元754年,阿拉伯人在巴格達城建立了藥房,被認為是當時和一所獨立配製和發售藥物的專門機構。有史料記載,該城在9世紀前半葉,藥劑師開始成為一種獨立的職業,阿位伯豐富的藥物資料和藥物配製技術的發展促使藥物工作專業化的趨向,它對藥學的發展起了重要作用。8世紀後,在歐洲一些城市如義大利的薩勒諾、西班牙的托利多相繼也建立了藥房,有了藥劑師,12世紀公共藥學已在義大利南部、法國和其它歐洲國家出現。林寺院發現的資料證實,13世紀的醫院已逐漸脫離宗教,置於市政當局領導,藥學成為政府管理的衛生系統的一部分也逐漸演變、發展。1407年義大利城熱那法典對藥劑師作出了明確的要求和規定。那時的藥劑師已成為法律所認可並對其進行管理的一種專門職業。

藥房和藥劑師的出現和發展標誌著醫藥分業的過程,它們對藥學事業和藥學科學的發展也起了不可忽視的影響。相到19世紀,藥房還是藥學和化學研究實驗室,許多重大的發明來自在藥房中進行研究的成果;同時,它還是早期藥學教育的學校,培養出很多優秀的藥學和化學的科學家,以及合格的藥劑師。

(2)藥事管理法規。古代一些國家的法律中已有關於醫藥的條文。隨著藥品品種和數量的增加,藥品貿易的發展和藥學工作專業化的進程,藥事管理法規日益增多。10世紀,阿拉伯王國政府已有法律明確規定販賣假藥和陳藥是犯罪行為及制裁辦法。13世紀,在兩個西西里的藥事法規是西西里統治者佛萊克立二世在1224年布的,規定藥業從醫學中分化出來,規定它置於官方監督管理下,規定貯藥倉庫屬於藥房範圍;規定藥劑師應對配製藥品的可靠性、遵守操作規定質量一致和適宜等進行宣拆。還規定從行業會中選出優秀者擔任檢查人員,其他藥劑師作弊將收其財產等。以後又有兩條法規對藥房數目和藥價作了限制。

中世紀晚期,在歐洲的一些國家從法律上加強了藥事管理。繼義大利之後,英國於1540年制定了管理藥品的法規,任命四位倫敦醫生作為藥商、藥品和原料的檢查員,以免消費者受到不法商人的欺騙。17世紀早期起,這些醫生在執行檢查工作過程中,有藥劑師協會的代表參加。

(3)編纂藥典:隨著藥品品種和藥物處方的增多,以及醫生用藥中出現的複雜情況,藥品標準化問題成為藥品管理中一項重要工作。

1140年,歐洲的藥學權威,薩勒諾大學校長要可拉斯編纂了「解毒劑彙編」一書,此書成為當時藥物調配的標準,有人稱它是歐洲第一本藥典。1949年,義大利佛洛倫斯醫科大學編輯出版了「NUOVO,receptaio」,作為該市的藥品標準。該書被稱為佛洛倫斯藥典。1546年德國的考斯德編寫的藥譜被官方認為紐倫堡市的藥物標準,這便是著名的紐倫堡藥典,被公認為歐洲第一部藥典。到1666年,紐倫堡藥典共五次修訂,它對義大利地利、瑞士、法車和西班牙等國或地區編纂藥典起了重要作用。1618年,英國編寫的倫敦藥典作為大不列顛王國全國性藥典,此事在當時對藥品標準化而促進其管理方面起了重大作用,至今英國藥典在世界上仍有一定權威性。

(4)藥學教育的產生及發展:中世紀的大學和現在的大學有很大不同,當時的大學中學生或教師團體,他們自然聚集在某些中心組織「university」一詞的原意是「一切融合為一」。大約在9世紀,義大利的薩勒諾大學就是圍繞著醫學研究成立起來的,它是西歐醫學教育和研究的中心。薩勒諾大學的醫學教育中附設有藥學課程,那時醫師藥師還是合一的。該校極重視藥物劑量,把它們編成歌訣供學生背育。13世紀西西里當局規定,藥師必肱經薩勒諾醫學考試合格才能配製和佻售藥品。

早期的藥學教育是由藥學行業協會組織的這些行業協會經常自己設立藥學黨校和高等藥學教育機構,逐漸改變傳統的經過三至五年學徒、店員訓練進入藥學行業的辦法。但真正的藥學教育則始於18世紀。

3.近代和現代的藥事管理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歐洲的封建制度逐漸瓦解,17世紀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18世紀美國獨立和法國革命,這些社會變革解放了生產力,促進了技術革新。當出現第一個代表性技術蒸汽機時,表現出社會生產力的飛躍,人們從此作為工業革命的象徵。社會生產力的飛躍,又進一步促進社會生產關係的變革,同時,在人們思想上也發生了變革。17、18世紀人們思想上新發殿。構成 了一場思想革命。表現在①強調自然科學的重要性;②進步觀念的興起,廣泛學習和使用哥白尼學說,引起宇宙觀的變化;③把批判精神應用到對傳統宗教、政治、教育和經濟的批判。17世紀後,培根和笛卡爾在科學裡所提倡和證明了的方法仔細地觀察和耐心地實驗成為規則。18世紀以來,自然科學得到了很大發展,在物理學、生物學和化學各領域都有許多重大的發現和發明創造。十九世紀,自然科學中三個決定意義的偉大發現―――能量不滅與轉化法則、有機細胞的發現、達爾文關於物種起源和發展,開創了現代科學的新紀元,醫藥科學也有了長足發展。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的艾里希(1854~1915)在找尋特效藥中發現有些染料對組織具有選擇染色能力,經過606次實驗後發現3.3′一二氨基一4.4′二羥偶砷苯,能特效地治療梅毒;1933~1935年間,多馬克等人合成百浪多息並證明它具有治療葡萄球菌傳染病的驚人效力;1929年國人弗萊明發現了青黴素。藥物上的這些劃時代成就,使人們利用藥物治療疾病開始了現代的新時期。製藥工業迅速發展,成為國民經濟中一個重要的工業部門。藥學不僅成為一門獨立學科,還逐漸分化為藥劑學、藥物化學、生物藥學藥理學毒理學、藥事管理學等分支科學,並和現代物學、生物、化學和數學等相互滲透形成更多的邊緣學科。藥劑師的需求大大增加,促進了藥學教育的發展。研製新藥所產生的經濟和神經效益吸引了大批科學家從事藥物科技工作,藥房數目逐漸增長,合理用藥已成為醫師和藥劑師研究的重大課題。現代藥學的發展使藥學在社會 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系統―――藥學事業。藥事管理不僅成為一門學科,而且對藥學事業的發展日益發揮著更大的作用。

(1)藥事組織

1)藥學行業組織:藥學行業協會、藥學會,中世紀晚期,歐洲許多國家已出現藥學行業會,主要活動是維護藥店主、藥劑師的利益,調節與藥師、香料商等矛盾,並開展培養藥學技術人員教育。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行業會的性質和作用發生了很大變化。首先這些地方行會逐漸成為全國性組織,如1617年創立的倫敦藥劑師協會在1841年成為大英藥學會(即英國皇家學會),1852年國藥學會(APHA)建立。美國藥學會在各洲均有分會,它的活動幾乎包括了藥學事業各方面如製藥工業、醫藥商業、藥學教育和藥學學術活動等等各方面的組織管理協調,以及制定藥品標準、藥師的倫理道德準則和向政府建議制定有關藥事法規。它對推進美國藥學事業起了很大作用。現在,美國已有論有二十多個國性藥學社團,通過美國藥學會的「代表之家」和全國藥品貿易討論會,討論有關藥品生產、批發銷售、發藥、藥學教育、藥事法規、藥品質量等等問題。它們成為政府管理藥學各方面工作的權威性民間組織,對藥學事業起著重大作用。

2)國家政府藥政機構:各國政府大多通過藥品管理立法,授權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設立強有力的藥政機構,對藥品質量進行嚴格地監督管理,以確保人們用藥安全有效。例如美國衛生與人類服務部下設食品藥品管理局;英國衛生社會保險部下設藥政局;日本厚生省下設藥物局;蘇聯保健部下藥政檢查局。各國藥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權力機構或國家法律所授予的權力;代表國家對藥品研製、生產、經營流通、使用各環節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2)管理體制:世界衛生組織通過了一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規範(GMP)」,建議各國採用。它還積極推行藥品質量證書制度。隨著國際上有關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的推行,各國藥政管理機構也不斷加強。藥品生產、經營、體制、社會主義國家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屬公有制、如蘇聯以計劃經濟為主,藥品生產施行計劃控制,產生由衛生部統一收購後分配到各藥房。蘇聯部長會議下設有醫藥工業部,直接管轄16個全國性聯合企業對全國同類性質藥品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經濟核算和向國家上交利潤。

資本主義國家的藥廠藥房屬私人所有。國家未設藥品生產經營管理的行政機構。這類國家的藥品經營,大多有獨立於製藥工業的銷售系統和流通渠道。如瑞典的 批發公司,日本的專業批發商,西德的銷售中心等。這些也都是資本家所有的公司。

4.藥學教育 18世紀晚期,在歐洲一些國家的藥學行業會舉辦了藥學教育,1725年普魯士已規定藥劑師必須經過通過高等學校考試的制度,使藥學工作成為一種科學 專業課程。19世紀義大利要求藥劑師必須經等學校的學習和考試。1803年在法國成立了六所藥學高級學校。1841年國藥學會建立後也建立了藥學教育組織。1821年國費城開辦了藥學院,有的州相繼也辦了藥學教育組織。1865年,美國建立學院進入高潮,當時有83所不同類型的高等院校建立了藥學院。1868年國密西根州立大學藥學院實行了一套正規完整的藥學專業教學計劃,成為美國藥不教育史上一件具有突破性意義的重大事件。1900年全美國藥學院已普遍採用威士康星大學藥學院四年制教學制度,1902年該校藥學院實行對藥學研究生授予PHD學位,1950年南加州大學藥學院第一次實行授予phar(m)D.學位。1932年國國會對藥學教育成立了一個鑒定機構,它在藥學教育標準和改進提高方面作了許多工作,另外美國藥學院協會運動支持成立了一個鑒定機構,它在藥學教育標準和改進提高方面作了許多工作,另外美國藥學院協會支持成立了一個藥學研究委員會,研究藥學教育的學制、專業教育範圍、學位等問題。1960年後多數藥學院實行五年制,教學內容越來越趨向臨床藥學方面,主要是培養藥房的藥師。歐洲藥學教育情況與美國大體相同。

日本現有高等藥學院校五十餘所,其中私立的佔30多所。本科生一般學製為四年,研究生院為五年,畢業為藥學博士。為了適應社會需要,藥學教育一般不分專業,講授課程門數達40多門。主要培養藥師。

蘇聯等國的藥學教育,根據計劃經濟方針分為高等藥學院、系和中等藥劑士學校,培養藥師和藥劑士;高等藥學教育分藥法、製藥化學和抗生素等專業。學製為4至5年。

5.藥事法律 近代和現代藥事管理,法律管理控制的方法日益發揮更大作用,特別是對藥品質量監督和藥品濫用問題,大多數國家通過藥品立法來進行管理。英國在19世紀提出了控制毒藥零售供應的法規和藥劑師註冊的規定。1859年,對藥典出版作了法律的規定。1859年布了「藥品、食品法規」,明確規定了藥物摻假的懲罰。1925年第一個治療藥物法規中提出了對「生物製品」的管理,這個法規還規定了對生產者的登記註冊和對審批產品制度和質量的檢查。對不起933年制定了藥房和毒藥法規,後來又制定了善於抗藥害及某些其分產品的法規。1986年國政府頒布現行的「藥品法」。

美國於1870年至1900年間,地方性的州法規對藥品生產作了許多規定。1865年AphA公布了一項標準的州製藥法令,並建議各建立藥學協會,要求協會在制定州的藥品法規進發揮作用。州的製藥法令主要是制定有關藥劑師和製藥的標準。1906年制定了聯邦食品藥品法令,這個法律曾多次修訂,重要的修訂是1938年、1952年、1962年。現在執行的是19890年修訂的「美國聯邦食品、藥品、化妝品法」。此外,還制定有生物製品的法規(1902年制定,1944年及1972年修訂)。為了解決濫用麻醉品的問題,於1914年制定了聯邦麻醉劑法令,1970年制定了藥品濫用法令。各州相應地制定了有關法規、法令,用以制裁州內犯罪分子。這些法律規定的執行是藥劑師的重要職責,同時也提高了藥劑師在社會上專業化的地位,藥劑師的職業道德除自我控制外也受到法律的控制。

日本的藥事法規起源於19世紀,第一個法規是醫務工作條例(1874年),還不適應於工業生產的產品,而著眼於明確調劑的原則。1925年制定了藥劑師法,1943年制定了藥事法,於1948年、1960年曾修訂,1979年9月7日國會通過,1980沂生效的藥事法,是日本目前各項藥事法規中的主要法律。

世界各國藥事管理立法的很多,不再一一例舉。總的說來,這些法規是若干年來,特別是近百年來藥事管理實踐經驗的總結,並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日趨完善。由於藥品國際貿易的發展和藥事管理客觀規律的共性,各國藥事法規的內容越來越相似,越來越詳細,藥品成為受法規控制最嚴格的商品。

32 醫院藥學技術史 | 醫院藥學未來瞻望 32
關於「醫院藥學/藥事管理簡史」的留言: Feed-icon.png 訂閱討論RSS

目前暫無留言

添加留言

更多醫學百科條目

個人工具
名字空間
動作
導航
功能菜單
工具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