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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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心理學

定義

若干個體為某個問題自發地、沒有預先計劃地形成的群體行為。與集體行為相比,群眾行為只是一些個體積極參加活動或偶爾參加活動,共同目標短暫,組織結構鬆散,角色不分化,沒有公認的領導,凝聚力低,沒有個體的歸屬感,是低層次的群體行為。

通常可把群體分為有組織群體和無組織群體。有組織群體一般是指集體,而無組織群體則通常是指群眾。因此,群眾行為也就是指無組織群體的行為。B.S.布盧姆曾把無組織群體分為4種:集群、大眾、公眾和社會運動團體。後來R.W.布朗又把集群分為暴眾和聽眾兩種。前者是指帶有攻擊性、挑釁性、恐懼性的集群現象,如暴動、危機狀態下逃跑、詐騙、公共場合鬧事等,後者是被集會、演講或電影院吸引來的聽眾或觀眾。大眾則是散布在廣大社會範圍內、接觸大眾傳播媒介的一些人。集群和大眾都是無組織群體,具有自發性、散漫性、被暗示性、情緒性和無責任性等特點。  

群眾行為的形成

一般包括5個過程:①若干個體聚集在一起為某一共同注意的目標而互相交往,互相影響;②受到某種特殊的鼓動;③產生情感上的共鳴並出現極化性的傾向;④產生為實現共同目標的行動;⑤對環境的重新估計。

西方社會心理學長期把暴群、反社會幫伙等消極的社會現象列入群眾行為的研究,致使有些人認為群眾是無理性的和沒有責任感的。也有一些人認為社會心理學應該研究有積極的社會意義的群眾行為。因此,目前社會心理學關於群眾行為的研究主要包括模仿、暗示、個性消失和時尚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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