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知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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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self-perception

1、社會知覺的一種形式。它是個體對自己的認識,以自我為認識的對象。自我既是認識的主體,同時也是認識的客體。作為認識的對象包括自己的個性心理的一切方面及相應的行為表現。自我知覺是在交往過程中隨著對他人的知覺而形成的。通過對他人知覺的結果和自我加以對照、比較才使他產生對自己的表象。馬克思曾指出:「人降生是沒有帶鏡子來的,他是把別人當鏡子來照自己的。」對自我的知覺與對他人的知覺二者是緊密聯繫的,對他人的知覺愈深刻、愈全面,對自我的認識隨之而發展。自我知覺對自身的行為有重要的調節作用。正確的自我知覺會使一個人在群體中的行為得體,相反,一個缺乏自知之明的人常常使他的行為遭受各種不應有的挫折。

2、是指一個人通過對自己行為的觀察而對自己心理狀態的認識。人不僅在知覺別人時要通過其外部特徵來認識其內部的心理狀態,同時也要這樣來認識自己的行為動機、意圖等。D.J.比姆 1972 年提出了自我知覺理論。這個理論認為,人們通過自己的行為和行為發生的 情 境了解自己的態度 、情感和內部狀態 。也就是說,我們對自己內部狀態的了解,也像他人了解我們一樣,都是通過我們的外顯行為。

但是,也不能把比姆的理論絕對化,認為我們幾乎不可能從內省獲得有關態度和情感的任何信息。實際上,這個理論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是有效的:一是內部狀態 模 糊 不清、不明確;二是人們對自己作出什麼反應不太關心。  

目錄

[自我知覺理論概述]

自我知覺理論是由D.J.比姆(D.J.Bem)在1972年提出,主要闡釋行為是否影響態度。當問一個人關於某事物的態度時,個體首先回憶他們與這種事物有關的行為,然後根據過去的行為推斷出對該事物的態度。自我知覺理論認為態度是在事實發生之後,用來使已經發生的東西產生意義的工具,而不是在活動之前指導行動的工具。

在態度的自我知覺上,認為在沒有外界環境壓力時,通常認為我們的行為是表達真實態度的。當存在著明顯的外部壓力時,會認為我們的行為是由於外部原因的。在動機的自我知覺上,由於高獎賞而從事某種活動,導致把行為原因歸之於外部,由於低獎賞而從事某種活動,導致把行為原因歸之於內部。這就是說,對於從事某種活動給予過分的肯定,將破壞對這個活動的內在興趣。  

[自我知覺理論的局限性]

有關研究表明,自我知覺理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在一定條件下起作用:如果人們先前對某事具有明確一貫的態度,則它不起作用;如果人們先前對某事不具有明確一貫的態度,則它起作用。  

[自我知覺理論的觀點]

Bem的自我知覺理論(self-perception theory)認為我們必須藉由觀察自己的外顯行為來推論自己的態度,也許有許多研究發現驗證此論點,然而書本中的例子(p94宗教行為之研究)卻不太具有說服力,因此個人對此自我知覺理論有些許困惑。

自我知覺理論認為,人們通過自己的行為和行為發生的情境了解自己的態度 、情感和內部狀態 。也就是說,我們對自己內部狀態的了解,也像他人了解我們一樣,都是通過我們的外顯行為。認為人在許多情況下並不能直接知道自己的態度、情感和其他內在狀態。認識自己和認識別人一樣,只能通過自己表現出來的行為來推測自己的內心狀態。這種推測過程和推測別人的內心狀態時是一樣的。也就是說,我們試圖使用本質上相同的資料以及相同的歸因過程對我們自己的行為進行因果關係的推論。  

限定

貝姆對這個自我歸因過程作了好幾個限定。

(1)自願選擇。自願選擇是模型中的重要變數。貝姆認為,要通過行為推斷態度,必須要看這個人的行為,是在外在控制下發生的(外在誘導下發生的),還是自動地(自己選擇決定的)發生的。只有行為是自動發生的,一個人才可以根據自己的行為推論態度。

(2)當內在線索是模糊或者是微弱的時候,才可以利用外在行為來推論自己的態度。

(3)當缺乏有關個人態度的外在反饋源的時候,一個人就會利用外在行為來推論自己的態度。  

[自我知覺理論的分析]

自我知覺理論可以幫助一個人更好地認識自我,它是自我評價的重要理論基礎。但是該理論有很大的局限性,因為它的結論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前提之下。如果忽略了這些前提,那麼就可能導致歸因失敗。所以在使用這個理論進行自我評價時,一定要特別注意該理論適用的前提。 對自己的感知﹑理解和評價。D.J.比姆1972年提出的自我知覺理論是近年來頗受重視的一個理論。這個理論認為,人們通過自己的行為和行為發生的情境了解自己的態度﹑情感和內部狀態。也就是說,我們對自己內部狀態的了解,也像他人了解我們一樣,都是通過我們的外顯行為。如當一人主動吃蘋果時別人問他是否喜歡蘋果,這時他會認為,既然沒有外力強制,是自己主動吃蘋果的,那麼一定是喜歡蘋果。 S.契肯和M.W.鮑德溫1981年的研究表明,比姆的自我知覺理論具有一定局限性,只在一定條件下起作用:如果人們先前對某事具有明確一貫的態度,則它不起作用;如果人們先前對某事不具有明確一貫的態度,則它起作用。他們先把被試按其對保護環境是否具有明確一貫的態度畫分開來,而後採用一種方法去影響他們對自己行為的知覺。如問一部分被試他們是否有時亂扔臟物,問另一部分被試他們是否不經常亂扔臟物。這樣的問法可以使那些回答有時亂扔臟物者把自己看成是不重視環境保護的,使那些回答不經常亂扔臟物者把自己看成是重視環境保護的。  

結果表明

結果表明,這樣的處理並不影響那些先前具有明確一貫態度的人,隻影響那些先前不具有明確一貫態度的人。在態度的自我知覺上,心理學家過去長時認為是通過內省途徑的,比姆的理論提出了新的看法。他認為,在沒有外界環境壓力時,我們通常認為我們的行為是表達真實態度的。當存在著明顯的外部壓力時,我們會認為我們的行為是由於外部原因的。 當然,比姆並非認為人們完全不使用內部線索,而只是認為,態度的自我知覺主要依靠外顯行為和行為發生的條件。比姆的理論也被用於動機的自我知覺上。由於高獎賞而從事某種活動,導致把行為原因歸之於外部,由於低獎賞而從事某種活動,導致把行為原因歸之於內部。這就是說,對於從事某種活動給予過分的肯定,將破壞對這個活動的內在興趣。 Z.昆達和S.H.施瓦茨1983年的研究表明,幫助他人而獲得金錢報酬的兒童與未獲金錢報酬的兒童相比,後者表現出更強的道德責任感。因從事愉快工作而獲得外部獎賞,會減少內在興趣,但防止從事某種活動的外部威脅卻增強內在興趣。在情感的自我知覺上,傳統的理論認為,人們認識自己的情感是通過考察自己的生理狀態﹑心理狀態和外界刺激。但近年來研究證明,人們的許多情感反應在生物化學上是類似的。人們只能區分高喚起和低喚起,難於從這裡區分出不同類型的情感,人們很難區分嫉妒和愛情。 S.沙赫特1962年提出的情感自我知覺理論類似於比姆的理論。他認為,情感的知覺依賴於生理喚起程度和認知標記,如憤怒﹑愉快等。為了取得認知標記,必須考慮自己的行為和環境條件。例如,我們感到生理喚起,同時觀看喜劇表演而發笑,這時我們認為我們是愉快的。我們的行為和對發生該行為的環境的解釋,為我們提供了認知標記,從而去解釋我們的內部喚起引起的體驗。與比姆的理論相類似,由於內部狀態的模糊性,所以自我知覺高度依賴於外顯行為和情境的知覺。  

總結

總之,人們認為,不能把比姆的理論絕對化,認為我們幾乎不可能從內省獲得有關態度和情感的任何信息。而且這個理論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是有效的:一是內部狀態模糊不清﹑不明確;二是人們對自己作出什麼反應不太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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