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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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於自願而不計較外部利益幫助他人的行為。利他行為者可能需要做出某種程度的個人犧牲,但卻會給他人帶來實在的益處。西方社會心理學家研究利他行為包括兩方面:一是人們在一般社會交往中的利他行為;二是人們在緊急事件中的利他行為,即旁觀者介入行為。在非緊急情況下的一般社會交往中,社會規範對個人的行為具有重要的制約作用。實驗表明這種遵循社會規範的行為在人與人之間是互相的,而且在程度上也是相應的。社會規範的制約作用還表現為在遇到有人需要相助時,會自覺地將提供幫助看作是自己的責任。  

目錄

影響因素

交往情景中的榜樣作用也是影響利他行為的重要因素。實驗證明,人會不自覺地按照情景中榜樣的行為方式行動,或採取利他行為,或在一邊袖手旁觀。

除上述環境因素外,個人內部的心理狀態,如個人的認識評價,對產生利他行為也有影響。此外,人在交往中因傷害他人而產生的內疚感也可以成為他採取利他行為的動力。  

心理學中的定義

所謂「利他行為」,在社會心理學中一般是這樣來定義的,即:一個人所作出的行為對他人是有利的,而對自己則並沒有明顯的利益。或者是一種無私的行為,只是為了他人的利益。因而,在社會心理學的文獻中,與利他行為相近的術語還有「助人行為」和「親社會行為」等。社會學奠基者孔德曾對親社會性的利他行為進行過最初的描述,用來涵蓋所有與攻擊、欺騙、謀害等否定性行為相對立的一類行為,如同情、協助、善舉、分享、捐款、救難、自我犧牲等。  

社會行為的表現方式

人類親社會行為有各種不同的表現方式,從一般性的有益他人的行為到做出自我犧牲。通常,社會心理學家把親社會行為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不期待外來酬賞,給他人帶來利益,自發自願,自動自選進行的行為,通常稱為利他主義行為(簡稱利他行為)。利他行為可能出現在一般情景下(或稱非緊急情況中),也可能出現在緊急情況下。在一般情況下出現的利他行為,如在公共汽車上讓座、主動打掃公共衛生、為殘疾人服務等等,這些利他行為通常是利人不損己的。在緊急情況下的利他行為,往往會帶來對自己不利的結果,使利人者自身蒙受某種損失或傷害,如捨身救人、與歹徒搏鬥等等,有時行為者甚至要做出自我犧牲。有的學者認為,這後一種利他行為是親社會行為的最高形式,這類行為在古今中外都是為人們所稱頌的。另一類親社會行為被稱為「助人行為」,助人行為也以利他為目的。在助人行為中由於助人者的動機不同,其表現形式也不盡相同:有的是為了回報曾經得到過他人的好處而助人,於是被稱為回報性行為;有的則是為了補償自己曾使他人蒙受損失而助人,因而被稱作補償性行為。

利他行為和助人行為雖然表現方式不同,但有一個共同之處,都是為了使他人獲得利益或予人方便。在社會心理學和其相 關學科的討論中,人們對於利他行為也有著爭論,問題一般集中在利他行為是否會有酬賞。有的學者認為,利他行為不需要任何酬賞,不論這種酬賞是來自外部(例如受表揚、獲獎品等),或是來自行為者內心(例如產生自我滿足、愉快的體驗等)。但是有的學者則認為利他行為雖然不需要明顯的外來報酬,但是卻需要內心的自我酬賞。一般來說,大部分社會心理學家認為,真正的利他行為通常並不期待外來酬賞,但行為之後可帶來自我酬賞的結果。  

分類

利他行為分為:互惠互利式;行為操縱式;相互回報式;親緣選擇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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