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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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理論(group theory),社會心理學中關於群體問題的一般理論觀點。群體是根據一定的特徵(階級、民族屬性、共同活動的情況,人際關係的發展水平,組織特點等等)而從社會整體中區分出來的人群共同體。
  研究概況  社會心理學研究群體問題已有長久歷史。從它開始的早期,就已著手探討這一問題。也陸續提出過形形色色的群體理論觀點。法國社會學家G.勒邦在其著作《群眾》(1896)中考察群體行為問題,他認為群眾是衝動的、無理性的、沒有責任感的、愚蠢的,個體一旦參加到群眾之中,由於匿名、感染、暗示等因素,會喪失理性和責任感,表現出衝動的、凶殘的反社會行為。後來社會心理學中的個性消失概念,就是勒邦這一思想的延續。在W.麥獨孤的《社會心理學導論》(1908)中,認為人類具有「結群本能」──一種尋找夥伴並與他人結群的先天傾向。在西方社會心理學的群體理論中,有較大影響的是F.H.奧爾波特提出的事象結構論。他認為,人類的群體都是個體通過一系列的社會活動、相互發生關係而形成的。時過事移,群體則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而改組其結構。另一種較有影響的群體理論觀點是K.勒溫提出的團體動力學。他把格式塔心理學的原理搬用於群體行為上,認為群體所具有的某些心理特徵並不等於它的各部分之和。群體動力學主張,應當把群體看成一種動力整體,不可能通過分析群體中的個體情況來達到對一個群體的分析。
  60年代初,蘇聯社會心理學也開始提出、形成自己的群體心理學理論。它主張,社會心理學應當以歷史唯物論觀點為指導,在現實社會關係的基礎上,研究現實社會生活中的現實群體,而不是去研究人為的、假設的群體(西方的群體心理學研究往往如此)。
  群體的基本特徵和參量  群體作為社會心理學的研究客體,具有以下特徵和參量,即①群體的組成:組成群體的成員情況。②群體的結構:溝通結構、「權力結構」(領導和被領導關係)、傾向結構、情緒結構、人際關係結構等;而如果把群體看作是從事共同活動的主體,那麼最主要的,還有群體的活動結構,其中包括群體成員在共同活動中的職能分配情況。③群體的過程:群體中所發生的各種過程,也就是群體中人際關係的動態方面。④群體的價值和規範:群體及其成員認為應當遵守的行為標準、準則;與此相聯繫著的還有藉以保證群體規範為其成員所一致遵守、履行的群體制裁體制。⑤群體的發展水平。社會心理學通常從上述方面對群體進行分析考察。
  群體的分類  社會心理學者考察群體問題時,曾各自從不同的角度對它進行分類。例如,美國的D.卡茨從群體的社會功能角度把群體劃分為:①為創造社會財富而形成的生產性群體;②為維護特定社會而存在的養護性群體,如教育機構、宗教群體、醫療康復機構等;③政治性群體,如國家機構、政黨、軍隊、工會、社會團體等;④為創造社會知識財富、發展科學技術而形成的適應性群體,如科研部門、藝術組織等。
  群體和共同活動  人們之所以結合成為群體,是因為他們要在群體中從事某種或某些共同活動。這種共同活動指向於一定的社會目的,而群體則是這種共同活動的主體。由於群體成員從事著內容和形式一致的共同活動,於是產生了這樣一些群體心理特徵,如群體興趣、群體需要、群體規範、群體價值、群體輿論、群體目的等等,也產生了群體成員間的親近感、團結性等心理共同性。由於群體所進行的共同活動是具有社會意義的活動,這就使群體成為現實社會細胞。它把社會和個人聯繫起來,社會則通過群體對其成員施加影響,個人也在社會的影響下得到發展,形成自己的心理品質。所以,共同活動是群體得以形成、整合以至發展的根本因素和主要特徵。群體成員參加共同活動,是他們形成心理共同性的先決條件。
  群體的發展  任何一個現實的、具體的群體都處於一定的發展水平上。在西方社會心理學中,作為分析群體的形成水平的主要參量是:群體存在的時間、群體中所形成的支配和服從關係、群體溝通的數量、群體成員相互選擇的數量等。在蘇聯社會心理學中,分析群體的發展水平時,主要是考慮以下兩個因素:共同活動內容對人際關係的中介水平和共同活動內容的社會意義。A.B.彼得羅夫斯基於60年代中期提出的人際關係活動中介理論,後來成為蘇聯社會心理學中有影響的群體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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